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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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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166 00:00:09,333 沈委員發惠 主席,請秘書長。
00:00:10,799 00:00:11,700 主席 請秘書長。
00:00:16,000 00:00:16,000 高秘書長金枝 委員好。
00:00:16,400 00:00:17,599 沈委員發惠 秘書長早。
00:00:18,571 00:00:46,625 沈委員發惠 今天總共討論七個案子,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內容涵蓋了被害人的訴訟參與、簡化程序調查、簡式審判、協商程序,還有獨任審判的範圍及裁判書簡化,這幾項制度的修改都在今天這七個草案裡面。
00:00:50,529 00:01:02,799 沈委員發惠 其他問題剛才前面有些委員已經問到,至於我個人最關心的,也是幾個禮拜前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裁判書簡化。
00:01:04,000 00:01:14,846 沈委員發惠 針對裁判書簡化一事,司法院必須考量司法資源的配置、法官的工作負擔,同時要兼顧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00:01:16,500 00:01:31,714 沈委員發惠 其實光就裁判書簡化而言,各個委員都有不一樣的提案,我知道司法院也有版本,目前正與行政院會銜中。
00:01:32,857 00:01:53,750 沈委員發惠 兩個禮拜前有委員在這裡質疑裁判書簡化是因為法官偷懶,不寫判決書,甚至說要用毒駕修法來交換,這部分要請秘書長在這邊……
00:01:53,750 ≈ 00:01:54,750 高秘書長金枝 我要嚴謹聲明,不是……
00:01:54,333 00:02:01,857 沈委員發惠 我看那天的狀況,並沒有足夠的時間讓秘書長好好說明,所以是不是請秘書長在這邊說明澄清一下?
00:02:02,545 00:02:04,727 高秘書長金枝 很遺憾有這種傳言出現!
00:02:05,000 00:02:12,818 高秘書長金枝 有關毒駕修法,其實行政院送本院會銜,本院三天內就出去了,因為那是一個重要的法案!
00:02:15,000 00:02:17,727 高秘書長金枝 而且我們並沒有說法官不寫判決……
00:02:18,000 00:02:19,333 沈委員發惠 這部分等一下再來討論。
00:02:20,000 00:02:24,700 沈委員發惠 也就是並沒有所謂的交換,完全沒有什麼毒駕修法交換的情事。
00:02:25,666 00:02:39,750 沈委員發惠 至於簡化判決書,也不是司法院所獨創,從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開始,大家就在談判決書簡化的改革。
00:02:41,538 00:02:57,583 沈委員發惠 因此,司法院並不是臨時拿來改一改,事實上從106年開始到現在,以我手上的資料來看,已經開過十次以上的會議才做出這樣的結論。
00:02:58,000 00:03:04,785 沈委員發惠 不過我覺得還是要讓社會清楚為什麼要做判決書簡化?
00:03:05,599 00:03:07,799 沈委員發惠 要解決哪些實務上的問題?
00:03:08,000 00:03:10,700 沈委員發惠 我覺得這些要讓社會清楚。
00:03:14,500 00:03:33,666 沈委員發惠 就這次修法而言,第三百十條之一及第三百十條之二這兩條是判決書簡化的主要條文,但這兩條所規範的範圍並不一樣。
00:03:34,000 00:04:26,769 沈委員發惠 第三百十條之一是有罪判決諭知二年以下的部分,第三百十條之二是有關簡式審判程序,這兩個一個是一般的審判程序,二年以下的部分,一個是簡式審判程序,這兩條的規範並不一樣,這個部分是不是……有關於有罪判決的簡化,跟簡式審判有罪判決的部分,在適用上面有什麼差別,是不是請秘書長說明一下?
00:04:27,666 00:05:05,799 高秘書長金枝 有罪判決,被告他不一定認罪,簡式審判程序就是要認罪,這個是最大的區別點,我們這一次為什麼會有第三百十條之二,因為第三百十條之一一直告訴法官說你可以簡化判決,從106年講到現在,法官就很愛寫判決,各位去看我們這些判決寫得「落落長」,告訴他只要寫這個、只要寫這個,就是沒辦法。
00:05:06,250 00:05:13,666 高秘書長金枝 我們來回頭看看,其實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判決,上訴率有多少?
00:05:14,000 00:05:38,750 高秘書長金枝 其實上訴率幾近於不到20%,那就表示有80%其實被告跟檢察官都是服氣的,當這種狀況下的話,被告又認罪,前提要被告認罪喔,然後用簡式審判程序,然後對犯罪事實沒有爭執,那我們為什麼還要再去花時間寫判決?
00:05:39,000 00:05:42,750 高秘書長金枝 只要請法官寫判決,法官一定是多多寫的。
00:05:43,000 00:06:20,857 沈委員發惠 簡單講啦,就是第三百十條之一是規範一般、通常審判程序裡面的判決書的簡化,第三百十條之二則是簡式判決裡面的簡化,這兩個部分要分開來討論,才不會讓人家覺得說法官偷懶,好像這個部分法官就不寫判決書,不是,事實上第三百十條之一,在一般審判程序裡面,第三百十條之一還是要有判決書嘛,只是我們把判決書要寫的內容簡化了,對不對?
00:06:21,000 00:06:23,769 高秘書長金枝 引用檢察官的或什麼樣去簡化而已。
00:06:24,000 00:06:46,777 沈委員發惠 這個部分,至少在之前我聽到的爭議裡面比較沒有爭議的,因為他還是要寫審判書,只是將審判書簡化而已,但是第三百十條之二,因為是用簡式審判程序,我們就不用審判書了,在這裡規定用一個宣示判決筆錄來替代。是的。
00:06:47,000 00:06:55,857 沈委員發惠 這個部分就要講清楚,因為宣示判決筆錄這個東西,你要講清楚什麼叫宣示判決筆錄,它的門檻是什麼?
00:06:56,285 00:06:57,714 沈委員發惠 適用範圍是什麼?
00:06:59,000 00:07:02,625 沈委員發惠 這個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00:07:03,461 00:07:04,846 沈委員發惠 效果上會有什麼樣的差別?
00:07:05,000 00:07:06,818 沈委員發惠 這部分請秘書長說明一下。
00:07:09,000 00:07:44,000 高秘書長金枝 第一個,它一定要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第二個,它一定不是重罪,死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部不是,這個一定不是重罪;第三個,一定要為有罪之陳述,再過來,他要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幾乎是不爭執,像這種案件才適用宣示判決筆錄,可是宣示判決筆錄一定要記載,主文一定要嘛,還有一個重要的,犯罪事實一定要寫清楚。
00:07:45,000 00:07:53,666 沈委員發惠 對,這個我知道,即使是所謂的宣示判決筆錄,裡面的要件也講得很清楚,它的要件包括哪些。
00:07:53,666 ≈ 00:07:54,666 高秘書長金枝 對,也要寫事實。
00:07:54,000 00:07:55,818 沈委員發惠 但這個是我國獨創的嗎?
00:07:56,000 00:07:57,555 沈委員發惠 還是參照外國立法例?
00:07:58,000 00:08:03,666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在日本的簡化判決裡面就有這樣子的作法。
00:08:04,000 00:08:07,777 沈委員發惠 其實我看你們這個就是按照日本的制度啦。
00:08:08,833 00:08:15,714 高秘書長金枝 其實我們的少事法,還有保護令,都有,其實我們本國就有這種,只是我們要讓它……
00:08:16,000 00:08:21,666 沈委員發惠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有類似的規定,但是不太一樣。對。
00:08:22,285 00:08:37,555 沈委員發惠 你們這個基本上就是日本所謂的ちょうしょはんけつ,調書判決啦,你們就是按照日本調書判決的立法例來立法啦,也不是我們獨創的。
00:08:38,599 00:08:47,777 沈委員發惠 日本的調書判決也不是新的東西,事實上在一九六○年代開始就實施了,到現在已經有五、六十年的歷史了。
00:08:50,000 00:09:43,799 沈委員發惠 只是我國現在要採取這種宣示判決筆錄制度,我們在制度的設計裡面,其實它不是完全省略裁判的內容,它有一些要件,不過在這個部分,我看好像……這個分兩個部分啦,剛剛講第三百十條之一的部分,一般審判程序,這部分法務部有意見,法務部對於為什麼你們限於二年以下的判決,這個期限,不只法務部有意見啦,各個委員的版本也有不一樣,有的是一年,有的是……請問你們為什麼訂在二年?
00:09:44,000 00:09:51,799 高秘書長金枝 其實訂在二年,當然是我們看所有案件整個上訴的狀況來決定。
00:09:52,000 00:10:07,000 高秘書長金枝 另外,法務部擔憂的是法官會輕判,法務部對於法官的量刑,應該是檢察官,不是法務部,對法官的量刑是有監督責任的,量刑不當本來就可以上訴。
00:10:08,000 00:10:11,000 沈委員發惠 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黃次長說明一下?
00:10:14,000 00:10:21,777 沈委員發惠 法務部的意見寫得很清楚啦,你們認為怕這樣子會造成一個誘因,一個量刑失衡的誘因。
00:10:22,000 00:10:31,799 黃次長謀信 跟委員報告,法務部基本上贊成判決書的簡化,但是我們不贊成不寫判決書,暫時不寫判決書,這一點我們是不贊成的,但簡化這件事是贊成的。
00:10:32,000 00:10:39,799 黃次長謀信 剛才提到第三百十條之一,其宣告刑在二年以下都可以用簡化判決,這為什麼會造成輕刑化呢?
00:10:40,000 00:10:45,833 黃次長謀信 就如同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法官就容易為了要做簡化的判決,宣告刑……
00:10:46,000 00:10:48,000 沈委員發惠 為了要簡化,所以他就把本來二年的……
00:10:50,200 00:10:53,000 黃次長謀信 宣告刑降低,就會造成一個普遍性的輕刑化的結果。
00:10:54,000 00:10:59,799 沈委員發惠 這個部分要請司法院回應,因為這是一個滿關鍵的問題。
00:11:00,000 00:11:25,714 高秘書長金枝 我覺得我必須嚴正抗議,法務部太輕忽法官的價值了,其實第三百十條之一,它的簡化判決到現在都沒有發生效用,法官的判決在簡化判決裡面還是寫得「落落長」,只要法官寫判決,他就愛寫可以秤重的判決。
00:11:26,000 00:11:27,714 沈委員發惠 不是法官愛寫啦,是這個法官……
00:11:28,000 00:11:33,777 高秘書長金枝 沒有,因為我們是得簡化,我們只是得簡化,其實同儕之間的競爭,那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00:11:34,000 00:11:43,666 高秘書長金枝 另外,我希望檢察官不要忽視自己監督的力量,量刑太輕就上訴啊!
00:11:44,000 00:11:45,500 沈委員發惠 這個部分請法務部說明。
00:11:48,000 00:12:11,846 黃次長謀信 跟委員及秘書長報告,檢察官不會去輕忽法官職權的價值啦,我們要講的是,宣告刑二年以下,本部是贊成的,我們只是認為法定刑的部分要做一些限制,一些重罪的狀況之下,你不可以把宣告刑宣告到二年以下,還去簡化,所以在宣告刑之外,我們另外加一個法定刑的限制,特定重罪不要用這一套來簡化判決。
00:12:11,846 ≈ 00:12:12,846 沈委員發惠 好,了解。
00:12:12,000 00:12:15,666 黃次長謀信 其他比較輕罪的,你宣告二年以下,我們是贊成的。
00:12:16,000 00:12:19,714 沈委員發惠 所以你認為除了用刑期以外,你還要再加一個法定刑的限制。
00:12:20,142 00:12:21,857 黃次長謀信 對,對法定刑的限制,針對特殊的重罪,你不要用簡化判決。
00:12:22,000 00:12:45,777 沈委員發惠 這部分我想司法院也不會反對啦,所以其實還需要再協商,但是比較關鍵的,剛剛次長所講比較關鍵的就是第三百十條之二,你不贊成都不寫判決書,也就是說,你們不贊成目前司法院版本所提出來的所謂宣示判決筆錄來取代判決書的部分,你們是……
00:12:46,000 00:12:49,428 黃次長謀信 宣示判決筆錄取代部分,因為他們現在……
00:12:50,000 00:12:57,846 沈委員發惠 你們的意見是這樣,你們的書面意見是說,你們認為因為用宣示判決筆錄,但是上訴之後,你就要寫判決書。對。
00:12:58,000 00:13:02,000 沈委員發惠 所以我為了上訴,所以我就……
00:13:02,000 ≈ 00:13:03,000 黃次長謀信 因為我根本沒有拿到判決書。
00:13:02,615 00:13:15,777 沈委員發惠 沒有拿到判決書,我就上訴,所以會變成實質上達不到簡化的效果,就會變成每一個……我要先做一個宣示判決筆錄,然後人家上訴,上訴之後,我再寫判決書,會變成本來要簡化的反而變成雙重的。
00:13:16,000 00:13:19,799 黃次長謀信 會送兩次,他必須要送達一次筆錄,然後再送……
00:13:20,000 00:13:21,799 沈委員發惠 好,這個部分請司法院回應。
00:13:22,000 00:13:31,599 高秘書長金枝 我覺得,不好意思,這樣會不會引起記者在寫,其實我覺得法務部太輕忽法官了。
00:13:32,000 00:13:57,500 高秘書長金枝 我們試想一個簡單的竊盜案件,量刑是拘役,被告認罪,然後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沒有爭執,然後量刑也是檢察官你的責任,你要去看這個量刑妥不妥適,不妥適就要上訴。
00:13:58,000 00:14:07,000 高秘書長金枝 其實這種案件,我相信上訴率的部分,我們剛剛報告過,適用簡式程序,上訴率低於兩成。好。
00:14:08,400 00:14:11,666 高秘書長金枝 其實這個有什麼理由呢?
00:14:12,000 00:14:19,599 高秘書長金枝 不會有太多理由的,最重要的是,我的裡面是事實,是跟檢察官起訴事實要一樣,我要寫清楚犯罪法條。
00:14:20,000 00:14:43,833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為什麼我們一再呼籲,這個條文要拜託委員,因為現在是寫百分之百的判決,上訴率只有兩成,我們如果能夠只寫百分之七十的判決,我相信一定會有三成沒有上訴,這真的是拜託委員,功德無量!好。
00:14:44,000 00:14:45,000 沈委員發惠 秘書長,我了解。
00:14:46,000 00:14:55,666 沈委員發惠 法務部也不是找你們麻煩,我想講這個部分,我想次長還有話要說,不過第一,我的時間到了;第二,我要講……委員……好、好。
00:14:55,666 ≈ 00:14:56,666 沈委員發惠 次長講。
00:14:56,000 00:15:09,599 黃次長謀信 上訴率低是因為法院的判決理由充分記載了,我檢察官才甘願臣服了嘛,所以才不上訴,你現在是完全不寫,我無從去審酌這個判決我心服與否,這是第一個。
00:15:10,000 00:15:29,833 黃次長謀信 第二個,我們今天討論很多被害人影響陳述,很多委員都要求被害人相關的陳述在判決書裡面要詳細的記載,現在反而是判決書不記載,甚至可以沒有判決書,甚至要簡化被害人相關的影響陳述,這是不是跟我們今天討論的條文反而某個程度上是相扞格的?
00:15:30,000 00:15:31,750 高秘書長金枝 委員,我一定要發言。好,請。
00:15:32,000 00:15:33,666 高秘書長金枝 當一個被害人……
00:15:34,000 00:15:35,555 沈委員發惠 很抱歉,後面的同仁,我占到大家的時間。
00:15:36,000 00:16:10,799 高秘書長金枝 當一個被害人必須做量刑的受害影響陳述,這是絕對法官一定要寫判決的,我相信這種案件不可能不寫判決,因為它不是如同我們講的認罪又簡單,其實各位可以去想,我們這個社會上多少犯罪真的是很輕、很輕的刑,可是法官花在這邊的時間,他就是要花時間,所以我們只是僅僅要求,沒有錯!
00:16:12,000 00:16:19,833 高秘書長金枝 次長可能說以前有理由,可是如果一個竊盜2,000塊,那種理由,我看你也不會看吧?
00:16:20,000 00:16:27,166 高秘書長金枝 其實我們重要的是,真的有這種輕刑又認罪,事實又簡單,我們要不要花時間?
00:16:27,333 00:16:27,833 高秘書長金枝 拜託、拜託!
00:16:28,000 00:17:27,750 沈委員發惠 好,秘書長,了解,這個部分,我想司法院跟法務部有一些部分是有共識的,有一些部分沒有,但是我要講的重點是這樣子,今天我們在這邊談,我要講的是,拜託我們召委,司法院的案子目前會銜行政院,行政院一直遲遲沒有通過,不是因為怠惰,不是因為大家所說的怠惰,而是就是這些爭議,這些爭議卡在這裡,其實兩院正在密切的溝通當中,不只這個,有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去年9月就已經送到行政院,到目前為止也還卡在行政院,也不是因為行政院怠惰,而是因為在這些法律見解上面,剛剛我們看到他們這樣子的說法,其實都是有道理,有道理的情況之下,連我們審判機關跟檢察單位都還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情況,我們立法委員來做決定是怎麼樣,我是覺得不太妥當。
00:17:28,000 00:17:47,000 沈委員發惠 所以我是覺得我們要審查這個條文的時候,真的要給他們時間給司法院、給法務部時間,就這樣子的歧見來做一些溝通,設計出一個真的能夠簡化判決,又能夠保障權益,又不會造成這些訴訟多餘負擔的狀況。
00:17:48,000 00:17:49,599 沈委員發惠 還要再講嗎?
00:17:50,000 00:17:56,250 高秘書長金枝 真的要拜託法務部,其實可以註記意見,其實註記意見送出來,一定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00:17:56,500 00:17:59,333 沈委員發惠 好,秘書長,你要拜託法務部,不是在我立法院拜託。
00:17:59,333 ≈ 00:18:00,333 高秘書長金枝 我已經拜託他很多次。
00:18:00,000 00:18:25,599 沈委員發惠 請你們再密切跟行政院做這些溝通,有必要的時候,我們就還是公開讓法界人士來參與、讓實務界人士來參與,大家來看看實際上司法院做的這個主張比較有利於判決簡化跟人民權益的保障,還是法務部的主張比較符合。
00:18:26,000 00:18:43,333 沈委員發惠 我覺得我們有必要這樣做,而不是在立法院這邊溝通,我今天是很不得已,我所知道你們的意見、不同的歧見,在這裡讓大家知道為什麼這個案子送到行政院會銜這麼久還沒有出來,絕對不是因為怠惰,以上,謝謝。
00:18:43,833 ≈ 00:19:10,404 主席 謝謝沈發惠委員今天的詢答,非常有意義,因為真的可以就是將一個法案可能呈現的三方不同見解,司法院、法務部,甚至立法委員這裡的提案,大家不同法律見解都多元的呈現,而且彼此互相的來把自己理由說清楚,非常有價值。
00:19:10,704 ≈ 00:19:37,276 主席 不過我一直還是認為這個會銜制度其實存在一些問題的,因為其實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既然會銜法務部、會銜行政院,法務部有意見,其實法務部也提出自己的版本,也沒有禁止你們不能提刑事訴訟法對案,可以吧?
00:19:37,576 ≈ 00:19:39,290 主席 應該是可以的。
00:19:39,590 ≈ 00:20:00,733 主席 這樣的話,就是不要再去阻擋司法院的版本,大家的版本全部都進來立法院,一起充分討論,我覺得這樣更好,否則用技術性這樣的杯葛去壓著司法院的案子,其實真的不是那麼妥當。
00:20:01,033 ≈ 00:20:03,319 主席 以上是本席的意見。
00:20:03,619 ≈ 00:20:05,619 主席 我們先休息5分鐘。
00:20:05,919 ≈ 00:20:07,061 主席 休息(11時26分)
00:20:07,361 ≈ 00:20:09,076 主席 繼續開會(11時31分)
00:20:09,376 ≈ 00:20:13,376 主席 接下來有請莊瑞雄委員進行詢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