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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 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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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019 00:00:12,174 徐委員欣瑩 謝謝主席,本席有請邱主委。
00:00:18,305 00:00:18,500 邱主任委員垂正 徐委員好。好。
00:00:19,190 00:00:37,948 徐委員欣瑩 邱主委,我們今天審查陸資透過借名登記取得臺灣土地的問題,本席很快的請教您,陸委會同意修法,但是我們國會也想要知道近十年這種案件究竟有多少?
00:00:39,460 00:00:42,837 徐委員欣瑩 這些案件涉及了多少土地面積?
00:00:43,059 00:00:44,774 徐委員欣瑩 交易金額是多少?
00:00:45,345 00:00:57,809 徐委員欣瑩 其中又有多少是位於軍事設施、港口、機場、能源、通訊、水庫、科技園區或其他關鍵基礎設施的周邊?
00:00:58,948 00:01:01,837 徐委員欣瑩 您可以簡單的回復這幾個問題嗎?
00:01:02,059 00:01:03,2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謝謝委員指教。
00:01:04,059 00:01:10,202 邱主任委員垂正 有關於中國大陸人民來臺灣取得不動產的件數,我們是許可制……
00:01:11,059 00:01:18,259 徐委員欣瑩 近十年有多少?
00:01:18,259 ≈ 00:01:19,2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近十年總共件數是748件。
00:01:18,660 00:01:20,660 徐委員欣瑩 涉及土地面積有多少?
00:01:23,726 00:01:40,7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如果按照權利價值有187億的價值,這是內政部估算的。
00:01:41,059 00:01:50,878 徐委員欣瑩 沒有、沒有,我是問你這些案件涉及多少土地面積,你剛剛講的一百多億是交易金額嗎?
00:01:53,059 00:01:57,7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權利價值、估值,你如果要取得的土地……
00:01:58,059 00:01:59,660 徐委員欣瑩 面積知道嗎?
00:02:00,059 00:02:19,5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們有總量管制,就是土地不要……有總量管制,但是沒有超過管制上限,我們每年的管制是13公頃,建物是400戶,如果是……
00:02:20,059 00:02:22,059 徐委員欣瑩 建物是400戶?對。
00:02:22,726 00:02:29,787 邱主任委員垂正 建物、房子400戶,這是我們年度管制的量。
00:02:30,326 00:02:35,859 徐委員欣瑩 有多少位於相關的關鍵基礎設施,如港口、機場、通訊、水庫等?
00:02:36,559 00:02:52,809 邱主任委員垂正 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兩岸條例就陸人來購買這些不動產都要由主管機關管許可,我們是許可制,委員剛剛說的那些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或是要塞堡壘地帶……
00:02:53,059 00:02:54,660 徐委員欣瑩 我只是要詢問……
00:02:55,059 00:02:56,5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都沒有、都不許可。
00:02:57,059 00:02:58,809 徐委員欣瑩 陸委會有沒有掌握?
00:02:58,809 ≈ 00:02:59,80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有,都不許可。
00:02:59,059 00:03:00,393 徐委員欣瑩 都沒有嘛!對。
00:03:02,345 00:03:52,726 徐委員欣瑩 接著本席請教,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內容只寫到禁止借名登記,借名登記其實只是一種最傳統、最表面的規避方式,如果對岸大陸有人要來買我們這邊的不動產、土地的話,他也有可能改用第三地的公司,或者是用美國人名義、國際公司、跨國企業等等,我們修法也沒看到陸委會……陸委會就是同意,但陸委會好像也沒有版本,可是你們是主要的主管機關,所以我們希望修法核心是不是就不能只寫借名登記?
00:03:54,309 00:03:59,859 徐委員欣瑩 你要修,你就要完整的考量、要整套,這一塊您的看法怎麼樣?
00:04:00,059 00:04:06,80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非常同意,如果有更完整的立法讓大家可以來遵守……
00:04:07,160 00:04:07,960 徐委員欣瑩 你們自己有沒有版本?
00:04:08,059 00:04:19,393 徐委員欣瑩 因為立委有考量到這一點,當然立委的團隊各方面也寫了法條,你們有沒有自己的版本?
00:04:19,393 ≈ 00:04:21,504 邱主任委員垂正 跟委員報告……
00:04:21,504 00:04:25,829 徐委員欣瑩 你們是主管機關,你們應該看得更全面、更全套。
00:04:26,059 00:04:42,726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們跟伍麗華委員有很多的討論,特別是伍麗華委員非常關切原住民保留地有非常大量的借名登記,他也認為有許多陸資採取借名登記來收購原住民保留地……
00:04:43,059 00:04:44,726 徐委員欣瑩 我的問題就是……
00:04:45,059 00:04:52,893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們很支持借名登記的土地登記跟移轉是無效的,當然要有證據。
00:04:53,059 00:05:03,787 徐委員欣瑩 好,我直接問你,陸委會是否支持在法律或明確的授權命令中建立實質受益人、資金來源及實際控制的認定標準?
00:05:04,059 00:05:15,559 徐委員欣瑩 我剛剛講了,你只是禁止借名登記,但實際上他可以迂迴再用第三地、第三人等各種方式……
00:05:15,559 ≈ 00:05:16,5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知道。
00:05:16,059 00:05:20,759 徐委員欣瑩 所以這一塊你們來努力好不好?
00:05:21,059 00:05:22,809 徐委員欣瑩 我的質詢時間你這樣答,我也很難……
00:05:23,059 00:05:24,878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知道委員是要避免漏洞,我們要詳實規範。
00:05:25,059 00:05:25,726 徐委員欣瑩 對,當然。
00:05:26,059 00:05:29,893 徐委員欣瑩 很多規避的漏洞,這個是你們的職責,你知道嗎?
00:05:29,893 ≈ 00:05:30,893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知道。
00:05:30,059 00:05:34,878 徐委員欣瑩 是你們主管單位、行政單位的職責,所以我希望你們加油一點。好。
00:05:35,345 00:05:43,787 徐委員欣瑩 再來,本席要問……今天內政部只來了移民署。
00:05:45,150 00:06:00,774 徐委員欣瑩 如果地政機關看到登記簿上的權利人、也看得到境外匯款,要查的話,由哪個單位查?
00:06:01,059 00:06:01,934 徐委員欣瑩 主責單位是你們嗎?
00:06:02,059 00:06:02,559 徐委員欣瑩 不可能嘛!
00:06:03,059 00:06:04,202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我想是主管機關內政部。
00:06:05,059 00:06:07,136 徐委員欣瑩 對,應該是內政部,但今天內政部好像只有……
00:06:08,393 00:06:08,948 邱主任委員垂正 地政司同仁有來。
00:06:09,059 00:06:10,774 徐委員欣瑩 對,有地政司專門委員。
00:06:11,059 00:06:19,059 張專門委員翠恩 報告委員,如果是移轉登記,我們只會看契約,沒辦法調查其資金來源。對。
00:06:19,488 00:06:24,829 徐委員欣瑩 主委,所以現在究竟由哪一個機關統合這件事?
00:06:25,059 00:06:26,809 邱主任委員垂正 如果有檢舉案的話,當然我們……
00:06:27,059 00:06:27,960 徐委員欣瑩 誰負責查?
00:06:28,259 00:06:29,759 徐委員欣瑩 誰是主責機關?
00:06:30,059 00:06:32,809 徐委員欣瑩 單一主責機關應該是誰?
00:06:33,059 00:06:33,726 邱主任委員垂正 內政部。
00:06:34,059 00:06:34,893 徐委員欣瑩 應該是內政部?對。
00:06:35,345 00:06:36,774 徐委員欣瑩 內政部,怎麼辦?
00:06:37,059 00:06:39,787 徐委員欣瑩 你們有辦法查到境外匯款嗎?
00:06:40,059 00:06:43,809 徐委員欣瑩 你看得到第三地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嗎?
00:06:44,059 00:06:47,837 徐委員欣瑩 還有,你看得到整體股東之間的控制協議嗎?
00:06:48,648 00:06:52,765 徐委員欣瑩 看得到金融機構的客戶審查資料嗎?
00:06:53,059 00:06:53,631 徐委員欣瑩 看不到啊!
00:06:53,917 00:06:54,774 徐委員欣瑩 那怎麼辦?
00:06:55,059 00:07:00,774 徐委員欣瑩 所以主責機關是內政部,你們會再函請其他單位協助,是這樣嗎?
00:07:01,460 00:07:04,893 張專門委員翠恩 目前這部分在今天的條文中沒有規定,所以我們後續要再跟陸委會一起檢討。
00:07:06,184 00:07:07,684 徐委員欣瑩 好,你的回答很好。
00:07:08,059 00:07:14,837 徐委員欣瑩 因為時間的關係,主委,修這部法要修得更完善一點,好不好?了解。
00:07:15,059 00:07:16,893 徐委員欣瑩 我們今天大概點出幾個問題。
00:07:17,059 00:07:17,8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是,謝謝委員。
00:07:18,059 00:07:31,726 徐委員欣瑩 你們是主責單位,如果這個法案要討論、真的要修,你們應該更全面地考量,而且給出好的建議甚至好的版本,好嗎?
00:07:32,059 00:07:32,85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是,謝謝委員。
00:07:35,059 00:07:36,774 徐委員欣瑩 地政司的官員請回座。
00:07:37,917 00:07:40,774 徐委員欣瑩 主委,本席再很快地詢問一下。
00:07:42,150 00:07:47,059 徐委員欣瑩 現在有食安問題,而兩岸有食安合作機制吧?有。對。
00:07:48,059 00:08:17,759 徐委員欣瑩 尤其我們最近看到苦茶油也爆出問題,聽說涉案苦茶油中的苦茶籽可能來自中國大陸,請問陸委會、中華民國政府有沒有依照兩項協議正式請求陸方共同調查?
00:08:18,059 00:08:21,393 徐委員欣瑩 你們做了沒?還沒?
00:08:22,282 00:08:32,712 邱主任委員垂正 報告委員,因為主管機關……當然,兩岸有食品安全協議,還有,你剛剛提出來的苦茶油原料應該屬於農產品檢驗合作協議。
00:08:33,059 00:08:34,837 徐委員欣瑩 對,來自中國大陸。
00:08:35,059 00:08:35,80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應該是農業部的……
00:08:36,059 00:08:39,488 徐委員欣瑩 對,但你們要不要進行?
00:08:40,059 00:08:42,893 徐委員欣瑩 我聽你的回答就知道根本還沒進行。
00:08:43,581 00:08:48,859 徐委員欣瑩 民眾都已經知道苦茶籽可能來自中國大陸,你們這邊卻毫無動作!
00:08:50,059 00:08:53,774 徐委員欣瑩 你們是否會正式請陸方共同調查?
00:08:55,726 00:08:58,934 徐委員欣瑩 我們必須在這邊調查,這是調查過程。
00:08:59,059 00:09:08,809 徐委員欣瑩 我們並非認為一定是中國大陸原料造成的,但是現在有這個疑慮,我們就要通盤啟動啊!
00:09:10,059 00:09:10,726 徐委員欣瑩 對不對?
00:09:11,059 00:09:20,559 徐委員欣瑩 要依協議啟動調查,本身不是作責任認定,而是在做風險管理,主委,可以做嗎?可以。
00:09:21,059 00:09:21,893 徐委員欣瑩 陸委會可以嗎?
00:09:22,059 00:09:24,809 邱主任委員垂正 當然,我們會問主管機關農業部。
00:09:25,631 00:09:30,948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截至目前為止,他們並未向我們提出任何請求或請我們合作。
00:09:31,059 00:09:31,960 徐委員欣瑩 你說誰沒有向你們請求?
00:09:32,059 00:09:35,869 邱主任委員垂正 農業部,針對您剛剛提到可能出現問題的原料。
00:09:36,059 00:09:47,752 徐委員欣瑩 所以你在這邊證明了食安問題,尤其毒油風暴延燒一個月了,結果政府的態度還是拖拖拉拉。對啊!
00:09:48,059 00:10:00,809 徐委員欣瑩 你在這邊證明了農業部沒找你們,而你們看到「疑似」、新聞大概都有報導,連我們都看到原料可能是中國大陸來的,也沒有主動、積極地查。
00:10:01,559 00:10:05,893 徐委員欣瑩 時間關係,我也不想浪費大家的時間、耽誤大家的時間。
00:10:06,593 00:10:17,589 徐委員欣瑩 主委,建立跨境食安治理絕對不是等事件發生,因為今天有苦茶油問題、明天可能是茶葉、芝麻、花生、中藥材等等。
00:10:18,494 00:10:25,809 徐委員欣瑩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我們的政府到底有沒有能力在第一時間追到源頭、查明真相。
00:10:27,309 00:10:33,339 邱主任委員垂正 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人爆出有農產品原物料造成食安問題,但我們來了解。
00:10:33,619 00:10:55,893 徐委員欣瑩 好,我就是希望陸委會能夠積極善用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還有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把兩岸既有的機制、制度運用在保障人民健康上,而不是等到事件發生,這次是事件都發生了你們還沒動!
00:10:56,345 00:11:02,845 徐委員欣瑩 我們要求的是你們應該更積極,不是等到事件結束才回頭檢討。
00:11:03,460 00:11:07,726 徐委員欣瑩 最後本席要說的是,食品安全沒有藍綠,對不對?
00:11:08,059 00:11:11,893 徐委員欣瑩 大家都是每天吃,你吃到毒油,我也吃到毒油。
00:11:12,059 00:11:22,759 徐委員欣瑩 我們也絕對不要兩岸對立,食品安全只有一個共同目標,就是讓人民吃得安心、吃得安全,請陸委會加油一點,好嗎?
00:11:23,059 00:11:24,893 邱主任委員垂正 好,謝謝徐委員,我們職責所在。
00:11:25,059 00:11:25,559 徐委員欣瑩 謝謝、拜託拜託!
00:11:26,059 ≈ 00:11:28,059 主席 謝謝徐欣瑩委員。
00:11:28,359 ≈ 00:11:30,931 主席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
00:11:31,231 ≈ 00:11:34,660 主席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00:11:34,960 ≈ 00:11:36,674 主席 請鍾佳濱委員。
00:11:36,974 ≈ 00:11:40,402 主席 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00:11:40,702 ≈ 00:11:42,417 主席 請鄭正鈐委員。
00:11:42,717 ≈ 00:11:46,145 主席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00:11:46,445 ≈ 00:11:53,017 主席 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外,其餘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
00:11:53,317 ≈ 00:12:00,460 主席 委員林楚茵、傅崐萁、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00:12:00,759 ≈ 00:12:09,045 主席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00:12:09,345 ≈ 00:12:22,202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中國國台辦近期推出「假徵才、真統戰」的「台青e家」平台,國人履歷及個資恐直接落入國台辦掌握,衍生國安風險。
00:12:22,502 ≈ 00:12:28,217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政府雖已成功屏蔽「台青e家」,及時阻斷值得肯定。
00:12:28,517 ≈ 00:12:37,088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然而,中共未來仍可能透過更換網址、平台名稱或設置鏡像網站持續操作。
00:12:37,388 ≈ 00:12:44,245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政府應將本次經驗轉化為常態性的跨部會快速處置機制。
00:12:44,545 ≈ 00:12:51,402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另一方面,中共統戰對象也已由青年向下延伸至國小學童。
00:12:51,702 ≈ 00:13:02,845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2025年已有超過千名台灣小學生赴中參與「交流活動」,部分場合甚至出現配合中共政治宣傳的演出。
00:13:03,145 ≈ 00:13:16,574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此類活動常由民間協會、補習班以低價補助或「落地招待」名義招募,可能繞過教育主管機關報備流程,形成監管盲區。
00:13:16,874 ≈ 00:13:24,302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Q1如何將「台青e家」屏蔽經驗制度化,建立跨部會快速處置機制?
00:13:24,602 ≈ 00:13:35,745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本次「台青e家」雖已屏蔽,但政府由發現風險、確認違法至完成處置的行政流程及法律依據為何?
00:13:36,045 ≈ 00:13:51,474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針對中共官方架設、跨境蒐集國人個資的平台,是否已建立明確的主責機關、通報程序及處理時限,使政府確認違法後即可迅速處置?
00:13:51,774 ≈ 00:13:59,488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若現行法源不足,未來將如何因應網站頻繁更換網址或重新上線?
00:13:59,788 ≈ 00:14:08,645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Q2面對統戰向下延伸至小學生,如何補足校外招募與赴中交流之監管盲區?
00:14:08,945 ≈ 00:14:16,374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陸委會是否已與教育部建立學童赴中交流的警示及追蹤機制?
00:14:16,674 ≈ 00:14:35,531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針對民間協會、補習班等團體招募幼童赴中,若有涉及政治宣傳或刻意規避報備程序的團體,是否有明確查核及處置原則,並研擬供學校及家長使用的風險指引?
00:14:35,831 ≈ 00:14:40,402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本席認為,「台青e家」成功屏蔽只是起點。
00:14:40,702 ≈ 00:14:49,559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政府應將個案處置制度化,並補足校外團體招募學童赴中交流的監管漏洞。
00:14:49,859 ≈ 00:15:05,859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請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就「境外統戰網站快速處置機制」及「學童赴中交流警示與查核制度」之具體規劃,於2週內提供書面報告予本席。
00:15:06,160 ≈ 00:15:07,588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紅樓202會議室
00:15:07,888 ≈ 00:15:10,745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00:15:11,045 ≈ 00:15:16,188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調高陸人逾期停留罰鍰應完善減免配套
00:15:16,488 ≈ 00:15:43,059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本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八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擬將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鍰額度,由現行的「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大幅調高五倍至「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00:15:43,359 ≈ 00:16:15,074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此一修法雖係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以求罰則衡平並落實國境人流管理,然而,實務上兩岸民間與家庭往來極為頻繁,許多來台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配偶,可能因突發醫療狀況、交通不可抗力,或對我國複雜之居留延長程序不熟悉,進而發生非惡意之逾期停留。
00:16:15,374 ≈ 00:16:28,231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若缺乏細緻且具溫度的彈性配套措施,高達五倍的罰鍰增幅將對基層兩岸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與精神負擔。
00:16:28,531 ≈ 00:16:43,102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雖然草案增訂了「有特殊事由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柔性條款,但「特殊事由」與減免標準未來將由內政部定之。
00:16:43,402 ≈ 00:16:56,545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主管機關應避免未來訂定之減免標準流於嚴苛,導致柔性條款形同虛設,無法實質保障非蓄意逾期之基層民眾。
00:16:56,845 ≈ 00:17:27,988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針對兩岸條例第八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中大幅提高逾期停留罰鍰之規定,請陸委會說明如何督促並會同內政部研擬具包容性之「特殊事由」認定及減免標準,以保障非蓄意逾期者不致因高額罰鍰而陷入困境,並請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評估與宣導配套之書面報告。
00:17:28,288 ≈ 00:17:33,145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二、再延長收容應增設法院定期審查機制
00:17:33,445 ≈ 00:18:00,302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針對受強制出境處分者之收容制度,本次有委員提案增訂,若有「大陸地區相關機關遲不接返受收容人」等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向法院聲請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十日之「再延長收容」,且排除原本總收容期間不得逾一百五十日之限制。
00:18:00,602 ≈ 00:18:14,602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陸委會書面報告對此亦表示支持,並指出陸方近年有遲不接返滯台陸籍人士之情形,導致部分人員滯留長達一至二年。
00:18:14,902 ≈ 00:18:37,474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在大陸地區相關機關遲不接返之原因下,若對其進行再延長收容且無總期日限制,恐將政治與行政成本轉嫁於受收容人身上,使其在台面臨近乎無期限的變相監禁,有違人權保障與比例原則。
00:18:37,774 ≈ 00:18:55,202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本院亦有委員提案強調,應設置「法院每九十日定期審查機制」,在障礙未除前持續司法監督,認無必要時即裁定停止收容,以保障受收容人之基本權利。
00:18:55,502 ≈ 00:19:10,931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主管機關在強化安全管理的同時,不應以「無限期收容」作為應對溝通僵局的手段,而應展現兩岸交流之誠意,積極重啟遣返溝通管道。
00:19:11,231 ≈ 00:19:29,802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針對第十八條之一增訂「再延長收容」之規定,請陸委會詳細說明:在兩岸官方協商管道未完全恢復之前,如何避免該條款變相成為「無限期收容」陸籍人士之工具?
00:19:30,102 ≈ 00:19:41,245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是否同意參採本院委員提案精神,於條文中明定「法院每九十日定期審查機制」以落實司法監督?
00:19:41,545 ≈ 00:19:43,831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請於一個月內回覆。
00:19:44,131 ≈ 00:19:49,845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三、放寬入境前面談之律師在場權,落實法律程序
00:19:50,145 ≈ 00:20:05,002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本次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擬增訂,經許可入境後進行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得委任律師在場。
00:20:05,302 ≈ 00:20:33,017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此一修法雖具進步意義,但草案說明卻以「接受面談之申請人尚未實際入境者,基於國家主權之行使,其程序保障權益與經許可入境者不同」為由,明確將「未經許可入境、在機場等國境線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排除在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之外。
00:20:33,317 ≈ 00:20:49,888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事實上,國境線上的面談(如陸配初次抵台時之入境面談、學術交流人士之入境審查)往往是決定該大陸地區人民能否順利入境最關鍵之程序。
00:20:50,188 ≈ 00:21:08,759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若在如此攸關基本生存權與家庭權之程序中,完全排除其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之機會,極易導致行政裁量流於單方面專斷,亦與我國正當法律程序精神相違背。
00:21:09,059 ≈ 00:21:26,774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既然政府強調修法旨在使陸籍人士之強制出境與收容程序均能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即不應在入境前預設防堵立場,人為製造國境線上之人權真空。
00:21:27,074 ≈ 00:21:49,645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針對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僅限「經許可入境後」進行面談者得委任律師在場,請陸委會說明:對於在機場等國境線上未獲許可入境即面臨強制出境處分之陸籍人士,如何保障其正當程序參與權?
00:21:49,945 ≈ 00:21:57,945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是否應研擬放寬律師陪同之適用範圍,以展現我國友善交流之態度?
00:21:58,245 ≈ 00:22:01,674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請於一個月內提交評估報告。
00:22:01,974 ≈ 00:22:07,402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請陸委會於一個月內針對質詢內容回覆本辦。
00:22:07,702 ≈ 00:22:38,559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針對中國大陸資金可能透過借名登記、第三地公司、信託、債權或其他迂迴方式取得、使用或控制我國不動產,現行制度仍存在實質受益人辨識不足、跨機關查核分散、違法利益難以追回,以及善意第三人保障不明等問題,請大陸委員會會商內政部提出完整改革方案。
00:22:38,859 ≈ 00:22:46,5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一、現行制度雖限制陸資取得不動產,但對迂迴控制行為仍有缺口
00:22:46,874 ≈ 00:23:09,445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原則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00:23:09,745 ≈ 00:23:19,1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此外,《土地法》第十七條所列特定土地,亦受到較嚴格之移轉、設定負擔及租賃限制。
00:23:19,474 ≈ 00:23:25,759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然而,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呈現名義上的權利人。
00:23:26,059 ≈ 00:23:42,9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倘中國大陸資金透過臺灣自然人、公司或其他名義人登記,主管機關未必能僅從地政登記資料,查明實際出資者、最終受益人及土地真正控制者。
00:23:43,217 ≈ 00:24:05,788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陸委會本次書面報告亦承認,現行法對於違反許可規定,或以迂迴手段取得不動產之行為,尚缺乏直接且具威嚇力之裁罰機制,因此支持增訂禁止借名登記、塗銷登記、限期回復原狀及相關罰則。
00:24:06,088 ≈ 00:24:15,8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本席認為,防堵陸資借名購地確有必要,但修法不能只停留在「禁止借名」及「提高罰鍰」。
00:24:16,102 ≈ 00:24:28,388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真正的制度問題,在於政府能否查明資金來源、實質受益人與實際控制關係,並依法處理違法土地及利益。
00:24:28,688 ≈ 00:24:34,688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二、陸委會尚未提出足以證明問題規模的實證資料
00:24:34,988 ≈ 00:24:48,4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陸委會書面報告指出,中國大陸資金可能透過在地人士購置戰略性土地,對國家安全及不動產市場秩序造成風險。
00:24:48,717 ≈ 00:24:54,145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一)近十年查獲多少件疑似陸資借名購地案件。
00:24:54,445 ≈ 00:25:01,0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二)其中多少案件經行政處分、移送偵辦、起訴或判決有罪。
00:25:01,317 ≈ 00:25:06,745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三)涉及土地總面積、交易金額及使用分區為何。
00:25:07,045 ≈ 00:25:17,331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四)是否涉及軍事設施、港口、機場、能源、通訊、水源、科技園區或其他關鍵基礎設施周邊土地。
00:25:17,631 ≈ 00:25:25,345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五)資金透過自然人、公司、第三地法人、信託或其他方式進入之比例。
00:25:25,645 ≈ 00:25:32,5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六)現行法無法塗銷登記、處分土地或追回利益之具體案例。
00:25:32,802 ≈ 00:25:50,5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重大修法涉及人民財產權、交易安全及國家安全,政府應以實際案件與統計說明現行制度何處失靈,而不能僅以概括性的國安風險作為全部立法依據。
00:25:50,817 ≈ 00:25:58,245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三、借名登記只是規避手段之一,修法應處理所有實質控制行為
00:25:58,545 ≈ 00:26:09,4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陸資若不直接以自然人借名方式登記,仍可能透過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收益或處分控制:
00:26:09,702 ≈ 00:26:14,559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一)利用第三地公司或多層控股結構投資。
00:26:14,859 ≈ 00:26:22,859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二)透過臺灣公司名義取得土地,再以股權、董事席次或契約控制公司。
00:26:23,160 ≈ 00:26:27,160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三)利用信託、代持或隱名契約安排。
00:26:27,460 ≈ 00:26:34,031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四)以長期租賃、地上權或其他用益物權取得實質使用權。
00:26:34,331 ≈ 00:26:40,331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五)以抵押權、融資、債權或附條件契約控制土地處分。
00:26:40,631 ≈ 00:26:47,7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六)由臺灣人名義登記,但資金、收益及處分決定均由陸資掌握。
00:26:48,074 ≈ 00:26:59,5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倘修法只將「借名登記」列為禁止行為,可能使規避者迅速改用其他法律形式,造成規範落後於實務。
00:26:59,802 ≈ 00:27:08,945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因此,本席認為,修法核心應由「名義登記人」提升為「實質受益人及實際控制關係」。
00:27:09,245 ≈ 00:27:23,245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主管機關應依法判斷究竟由誰出資、誰享有經濟利益、誰能決定土地使用及處分,而非只看登記簿上的姓名或公司名稱。
00:27:23,545 ≈ 00:27:31,259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四、地政機關無法單獨完成陸資查核,應建立跨機關法定治理機制
00:27:31,559 ≈ 00:27:46,988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地政機關主要掌握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但複雜陸資案件往往涉及跨境金流、公司股權、實質受益人、稅務資料、投資審查及國安情資。
00:27:47,288 ≈ 00:28:04,431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因此,若修法只賦予地政機關塗銷登記及命令回復原狀之權限,卻未同步建立案件發現、資料調取、風險判斷及跨機關協作機制,恐怕仍難有效執行。
00:28:04,731 ≈ 00:28:11,0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一)內政部及地方地政機關所掌握之不動產登記資料。
00:28:11,317 ≈ 00:28:15,6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二)經濟部投資審議及公司登記資料。
00:28:15,902 ≈ 00:28:25,331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金融機構所掌握之金流、客戶審查及實質受益人資料。
00:28:25,631 ≈ 00:28:31,9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四)財政部及稅捐機關所掌握之交易、所得及資金資料。
00:28:32,217 ≈ 00:28:39,0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五)法務部調查局所掌握之違法投資、洗錢及國安案件資訊。
00:28:39,374 ≈ 00:28:46,8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六)大陸委員會及國安機關所掌握之兩岸投資與安全風險資料。
00:28:47,102 ≈ 00:29:01,6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行政院應建立高風險不動產跨機關查核平台,並明定案件移送、資料交換、查核期限、權責分工、個資使用界線及最終問責機關。
00:29:01,974 ≈ 00:29:08,831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五、塗銷登記及回復原狀必須兼顧善意第三人與交易安全
00:29:09,131 ≈ 00:29:16,2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陸委會支持賦予主管機關塗銷登記及限期回復原狀之權限。
00:29:16,574 ≈ 00:29:24,0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但土地可能已經轉售、設定抵押權、出租、興建建物或與他人共有。
00:29:24,302 ≈ 00:29:36,588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若主管機關直接塗銷登記,可能影響完全不知情之買受人、銀行、共有人、承租人、地上權人及建物所有權人。
00:29:36,888 ≈ 00:29:44,3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忽略正當法律程序與交易安全。
00:29:44,617 ≈ 00:29:46,6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修法至少應明定:
00:29:46,917 ≈ 00:29:56,631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一)主管機關作成塗銷或回復原狀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
00:29:56,931 ≈ 00:30:03,502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二)善意第三人之認定標準,及是否以無重大過失為必要。
00:30:03,802 ≈ 00:30:10,3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三)調查期間是否得辦理預告登記、註記警示或限制處分。
00:30:10,674 ≈ 00:30:15,8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四)土地已無法回復原狀時之替代處分方式。
00:30:16,117 ≈ 00:30:20,974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五)違法行為人對善意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00:30:21,274 ≈ 00:30:26,988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六)行政處分、民事法律關係與法院裁判間之銜接。
00:30:27,288 ≈ 00:30:33,859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七)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塗銷或土地處分。
00:30:34,160 ≈ 00:30:41,017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不能為了處理違法陸資,反而讓不知情人民承擔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