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70259
許忠信 @ 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Speaker | Text |
|---|---|---|---|
| 00:00:02,707 | 00:00:03,868 | 許委員忠信 | 有請石部長。 |
| 00:00:03,868 | 00:00:09,592 | 主席 | 有請石部長。 |
| 00:00:09,592 ≈ | 00:00:10,592 | 石部長崇良 | 許委員好。 |
| 00:00:09,592 | 00:00:10,112 | 許委員忠信 | 部長好。 |
| 00:00:12,273 | 00:00:31,246 | 許委員忠信 | 部長枵腹從公,我非常的感動,我們召委為這個法案快速來排案,我也非常的感動,所以我今天一大早七點二十幾分來,召委已經到了,所以各位可以看到召委對這件事情非常努力要來促成。 |
| 00:00:32,785 | 00:00:54,082 | 許委員忠信 | 我查到行政院6月25號院會應該是最新的final版本,這個版本很特異還沒有進本院,所以你所報告的內容我不是在立法院找到的,而是行政院6月25號院會的版本。 |
| 00:00:55,444 | 00:01:12,861 | 許委員忠信 | 這是本院的特例,也就是說,草案還沒有進來就請部長來跟我們委員做報告,然後跟委員的提案併案,據我的經驗,以前沒有這個案例,所以很顯然這個案例…… |
| 00:01:16,181 | 00:01:34,894 | 許委員忠信 | 傳統菸商當然希望不要賣電子煙、不要賣加熱菸,那麼電子煙跟加熱菸商當然說可以傳統抽菸、也可以抽我的電子煙。 |
| 00:01:37,697 | 00:01:59,595 | 許委員忠信 | 關於菸害防制法我聽了一個早上,發現部長你的責任重大,你其實是在防制毒品、不是在防制抽菸,防制抽菸簡單,傳統菸也禁,但是傳統菸沒禁,我們禁電子煙,現在違法。 |
| 00:02:01,036 | 00:02:05,719 | 許委員忠信 | 我讀了今天這個版本以後,就是要對加熱菸…… |
| 00:02:08,684 | 00:02:09,184 | 石部長崇良 | 電子煙。 |
| 00:02:09,184 | 00:02:11,785 | 許委員忠信 | 電子煙已經禁了,這次的版本就是要…… |
| 00:02:11,884 | 00:02:12,045 | 石部長崇良 | 還要加重。 |
| 00:02:13,144 | 00:02:18,486 | 許委員忠信 | 對,加重,然後增加加熱菸,也就是指定菸品。 |
| 00:02:19,305 | 00:02:34,729 | 石部長崇良 | 沒有,那個指定菸品就是加熱菸,這個在上次修法的時候已經納管了;電子煙的部分,我們這一次是把電子煙提高到刑事責任、刑罰的部分。 |
| 00:02:35,128 | 00:02:42,950 | 許委員忠信 | 所以我要來請教部長,電子煙就是類菸品?對。 |
| 00:02:45,312 | 00:02:48,451 | 許委員忠信 | 然後它是禁止組合元件。對。 |
| 00:02:50,632 | 00:03:15,305 | 許委員忠信 | 那指定菸品就是有加熱裝置的菸品,它多了必要兩個字,必要之組合元件,裡面跟類菸品最大的差異是多了必要之組合元件,什麼叫必要? |
| 00:03:18,398 | 00:04:08,414 | 石部長崇良 | 跟委員說明,當時候在修法的時候,因為指定菸品當時候的設定就是加熱菸,通常它的菸柱跟載具是綁在一起的,在申請的時候是一對一綁在一起,所以我們在受理審查的時候不會只審菸柱,因為加熱菸的菸柱其實跟一般的菸品類似,主要是看加熱的過程當中會不會額外產生一些危害物質,必須要做健康風險評估,所以才會規範這個菸柱要賣時搭配的是什麼元件,因此稱為必要的組合元件,概念是這樣。 |
| 00:04:09,134 | 00:04:31,144 | 石部長崇良 | 但類菸品就不一樣了,類菸品因為可以放不同的菸油,所以它可以「摻」,或者有時候用A、有時候用B,因此那個時候就沒有特別……只要是組合元件一律都是禁,電子煙的容器通通都禁。 |
| 00:04:31,704 | 00:04:37,927 | 許委員忠信 | 部長,剛才你有看到對蘇清泉委員顯示一個加熱菸的外觀嘛。對! |
| 00:04:39,648 | 00:04:48,871 | 許委員忠信 | 請問加熱菸除了那個外殼,裡面也有一個加熱器,然後一定會有一個吸管可以讓你吸得到嘛? |
| 00:04:49,532 | 00:04:51,793 | 石部長崇良 | 它不是吸管,它是插菸柱。 |
| 00:04:53,273 | 00:04:55,714 | 許委員忠信 | 對,然後讓你可以吸得到,不然怎麼到你嘴巴? |
| 00:04:56,516 | 00:05:12,423 | 石部長崇良 | 沒有,它是這樣,它吸的部分不是吸那一個元件,它還是吸那個菸、還是吸那個菸柱,只是它的末端我們以前是用打火機點,而它是用加熱器點。 |
| 00:05:14,384 | 00:05:19,746 | 許委員忠信 | 請問它的外觀、加熱器還有讓人吸食的是不是必要元件? |
| 00:05:21,989 | 00:05:29,953 | 石部長崇良 | 這沒有吸食,吸食還是用菸柱尾端的那個濾嘴,它還是跟我們的傳統菸品一樣有一個濾嘴,它是吸那個濾嘴。 |
| 00:05:30,053 | 00:05:33,696 | 許委員忠信 | 我的問題就是剛才蘇清泉委員顯示一個四方形的…… |
| 00:05:33,956 | 00:05:34,877 | 石部長崇良 | 四方形的那個…… |
| 00:05:34,877 | 00:05:36,076 | 許委員忠信 | 那個外殼是不是必要元件?對啊! |
| 00:05:36,076 ≈ | 00:05:38,078 | 石部長崇良 | 那就是必要元件。 |
| 00:05:38,078 | 00:05:39,720 | 許委員忠信 | 裡面的加熱器是不是必要元件?對! |
| 00:05:41,259 | 00:05:45,282 | 許委員忠信 | 裡面其他的設備、容器是不是必要元件?都是。 |
| 00:05:46,503 | 00:05:52,766 | 石部長崇良 | 它沒有容器,它是一個插的電子裝置,它沒有容器。 |
| 00:05:52,766 ≈ | 00:05:53,766 | 許委員忠信 | 都是必要元件。對! |
| 00:05:53,507 | 00:06:34,359 | 許委員忠信 | 所以你對必要元件的定義必須要進一步加以界定,因為我可能是一個中小企業,我就做外殼而已;我可能是一個中小企業,我就做加熱器而已,現在產業分工很細,這樣才會有利潤,而你這個必要元件如果沒有密切加以界定,變成這個刑責雖然是罰鍰1,000萬到5,000萬,但我只製造那個外殼也是必要,中標! |
| 00:06:37,372 | 00:06:48,615 | 許委員忠信 | 我如果是供應的話會比較輕,但是你這個定義如果沒有定義清楚,你會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我今天…… |
| 00:06:48,615 ≈ | 00:06:49,815 | 主席 | 許委員可能要注意時間。 |
| 00:06:49,815 | 00:06:55,996 | 許委員忠信 | 可是我坐了一個早上,好像您對其他委員都沒有限制時間。 |
| 00:06:55,996 ≈ | 00:06:56,996 | 主席 | 都有,我都有站起來! |
| 00:06:55,996 | 00:07:06,887 | 許委員忠信 | 我解釋這個是要讓我們的法律更完善,也就是說,跟我們的法體系可以相容,我提供一個意見,召委,讓我把它講完。 |
| 00:07:07,907 | 00:07:32,641 | 許委員忠信 | 我引述美國專利法271條b項跟c項,c項就是contributory,也就是說這個商品沒有其他主要合法用途,除了做加熱器以外,沒有主要合法用途,那我罰你就很天經地義;如果我這個外殼可以做其他的名片夾等等,那這個我們不能罰他……可以。 |
| 00:07:33,602 | 00:07:45,510 | 許委員忠信 | 所以美國專利法271條c款可以讓我們參考,讓我們的法制更完整、不會罰得太廣,這是我今天來的目的。 |
| 00:07:47,272 | 00:07:47,732 | 石部長崇良 | 謝謝委員的指教,我覺得受益良多。 |
| 00:07:51,358 | 00:07:52,720 | 主席 | 謝謝許忠信委員的發言。 |
| 00:07:52,961 | 00:07:54,003 | 主席 |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48 |
|---|---|
| meet_id | 委員會-11-5-26-17 |
| speakers | ["林月琴","王正旭","王育敏","林倩綺","陳菁徽","邱慧洳","邱鎮軍","林淑芬","黃秀芳","涂權吉","盧縣一","劉建國","蘇清泉","許忠信","張雅琳","傅崐萁","陳冠廷","廖偉翔","楊曜","陳瑩","游顥"] |
| page_start | 161 |
| meetingDate | ["2026-07-02"] |
| gazette_id | 11557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55701_00007"]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健豪等 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 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智強等 17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秀寳等 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呂 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三、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 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詢答) |
| agenda_id | 1155701_0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