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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

Index Text
0 張委員宏陸:(10時12分)我請次長。
1 主席:麻煩次長。
2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3 張委員宏陸:次長,我們今天討論這個法案,之前在內政委員會也有討論,大家對要定基本法或權益保障法就有很大的分歧,我相信這個次長也知道。次長,我請問一下,對新住民要不要照顧?
4 吳次長堂安:要。
5 張委員宏陸:我也認為要,但是有很多新住民也不願意一輩子被人家稱呼新住民。
6 吳次長堂安:對,不要標籤化。
7 張委員宏陸:對啊,我覺得內政部可以對新住民做民調,看有多少人是希望永遠被稱呼新住民,或是希望人家跟他們說你是中華民國國民、你就是臺灣人,我覺得你們可以做一些民調讓社會大眾知道。有很多人跟我說他不想永遠被叫新住民,對他的下一代好像也覺得不甚公平,對不對?
8 吳次長堂安:是。
9 張委員宏陸:所以社會上有不同聲音,而且如果新住民拿到臺灣中華民國的身分證,他到底是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10 吳次長堂安:報告委員,當然是。
11 張委員宏陸:啊?
12 吳次長堂安:拿到身分證……
13 張委員宏陸:拿到身分證之後,那一刻他的身分是不是就轉變了?
14 吳次長堂安:他就是國人。
15 張委員宏陸:他的身分是不是轉變了?次長,你要說這一句,他的身分是不是就是轉變為國人,他的身分已經轉變了?
16 吳次長堂安:是的,拿到身分證一定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17 張委員宏陸:對。所以我們要保障照顧新住民,確實是要,但也不能用一個什麼叫做新住民的基本法,把他的身分匡一輩子,好像覺得對他特別照顧,但其實也有某種相對反面的感覺他是不同的人,永遠沒辦法融入臺灣這個社會,永遠沒辦法真正成為一個臺灣人,會不會有這種情況,次長?
18 吳次長堂安:其實我們當然希望新住民基本法施行結果,第一個是讓他成為我國國民之後融入臺灣社會,這才是我們的目的。對於其他的業務,如何融入、在文化教育就業給予協助,這才是新住民基本法的最主要目的,融入之後成為我們國民,當然就是我們的國民,就依照我們國民相關規定。
19 張委員宏陸:沒有,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我們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在這塊土地上有特殊文化、特殊傳統、風俗,而且他們是還比我們都還早到臺灣這塊土地的人,他有他的特殊性、幾千年來的文化歷史。以一個移民到臺灣來的人,他應該最想要融入臺灣,是不是?
20 吳次長堂安:應該是。
21 張委員宏陸:對啊,應該是,我們又用法律把他框住了,框住他不能變成真正的臺灣人,這好像有點說不過去。我們是要保障他到臺灣還沒有拿到身分證的時候,這段期間要去輔導、保護他,應該是以一個短暫時刻,而不是永遠。舉例來講,美國算是一個很大的移民社會,美國有這些法令嗎?
22 吳次長堂安:雖然沒涉獵,但我相信都是不同文化的世界移民到美國。
23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成為美國國民不是要宣誓從這一刻開始就是美國公民,要盡很多義務什麼的,這很簡單啊,美國是一個最大的移民社會,所以我們要讓任何人來臺灣,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要讓他認同臺灣,而不是把他框住,是一段過程要保護他。而且今天的修法還有說國家考試要保障新住民,我不知道次長你認為妥善不妥善?雖然這不是你的業務,但你的看法呢?
24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我們國家的規定有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等等相關的院,各有各的職掌跟權責,國家考試任用這是考試院的權責,我們內政部就算未來成立新住民發展署是三級機關,應該也不能逾越考試的權責。
25 張委員宏陸:重點是如果他可以參加國家考試,他要不要有臺灣的身分證?他是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重點在這裡。
26 吳次長堂安:我覺得要統一,只要是國民,享有的權利義務都是平均的。
27 張委員宏陸:對啊,他已經拿到身分證了,才能去參加國家考試,對不對?我們是要保障他在拿到身分證之前,要好好地保障他,我覺得臺灣雖然也是移民社會,但臺灣的新住民問題沒有那麼複雜,我們不要搞複雜,國外還有難民的問題,臺灣目前是沒有的,我們就好好的把新住民該給的照顧做好,不要複雜化,這樣子複雜化對新住民也不是他的福利,不知道次長你的看法?
28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我想委員剛剛講的部分,我個人十分認同。
29 張委員宏陸:謝謝。
30 主席:謝謝。
31 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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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3-36,15-3
speakers ["吳宗憲","麥玉珍","羅美玲","張智倫","黃國昌","蘇巧慧","王義川","黃捷","張宏陸","王美惠","陳培瑜","沈發惠","吳思瑤","李柏毅","羅智強","許宇甄","翁曉玲","王鴻薇","莊瑞雄","葉元之","徐欣瑩","牛煦庭","吳琪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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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9"]
gazette_id 1146101
agenda_lcidc_ids ["1146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張智倫等17 人、(四)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三)國民黨黨 團、(四)委員張智倫等17人、(五)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六)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 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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