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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巧慧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蘇委員巧慧:(9時25分)謝謝主席。請主委。
1 主席:請主委。
2 邱主任委員垂正:蘇委員好。
3 蘇委員巧慧:主委好。主委,臺灣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同意吧?
4 邱主任委員垂正:當然。
5 蘇委員巧慧:所以臺灣有言論自由?
6 邱主任委員垂正:當然,這是我們國人之所以驕傲的地方。
7 蘇委員巧慧:正因為臺灣依循憲政體制,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所以在有言論自由的同時,對言論自由應該有基本界限,也就是不能破壞言論自由賴以生存發展的憲政秩序,也不能有消滅國家的狀態,這點同意吧?
8 邱主任委員垂正:是的,我們認為雖然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尊重國人的言論自由,這是我們民主化以來非常重要的民主價值以及生活方式,但這是有界限的,比如最近要消滅我們國家的主權地位、鼓吹用武力的方式侵略臺灣,這些恐怕都不是法律所許可的。
9 蘇委員巧慧:所以我們很清楚我們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的界限在於不能破壞憲政秩序,也不能消滅國家,這是很清楚的兩根支柱。既是如此,我請問你幾個狀態。綜觀今天你整篇報告,其實就是在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這兩個方向之間,畫出讓社會更清楚的界限展現,所以我問你,第一,如果臺灣人在臺灣自發性發表支持統一的言論,這有觸法嗎?
10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想這應該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11 蘇委員巧慧:所以沒有觸法。如果臺灣人在臺灣發表支持中國武力統一臺灣,或支持中國對臺軍演,這樣有觸法嗎?
12 邱主任委員垂正:這會引起臺灣極大的、相當的不安……
13 蘇委員巧慧:但引起不安不等於觸法,對不對?
14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們還是要了解其背後的動機……
15 蘇委員巧慧:沒錯,主委說得對。如果臺灣人在臺灣發表支持中國對臺軍演或支持中國武力統一臺灣,必須看個案而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提到,是不是有跟中國黨政軍配合發表言論,所以必須個案調查,這界限也很清楚。但如果臺灣人到中國去,已經進入中國了,且在中國發表支持中國對臺軍演、支持中國武力統一臺灣,這有沒有問題?
16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想會引發國人的不滿與檢舉,而我們也會非常關切,會認為他為什麼會講這種話?若如同委員所說,跟中國大陸黨政軍有合作行為……
17 蘇委員巧慧:那就一定有問題,對不對?
18 邱主任委員垂正:是、是。
19 蘇委員巧慧:這個問題在於:他已經進入中國且發表這樣的談話,那麼除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外,其實第九條也有規範。第九條的規定是,進入中國以後不能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我們的法律其實已經訂定相關規則。但今天的狀態是,面對中國越來越多的統戰行為,也就是中國想要統一臺灣、拿回臺灣、併吞臺灣,在這樣的過程中,行為樣態越來越多,所以我們必須檢視過去的法條是否足以規範並應對現在的狀況。因此,我們要不要討論、要不要修法、要不要更明確,好讓人民知道怎麼保護自己,而且是從言論到行為,所以這其實是在保護人民不要觸法,也是對臺灣這個民主自由國家的最大保障,這也沒有問題,對不對?所以我們今天要對行為主體、行為樣態做比較明確的規範,以及當後續行為發生之後是否有罰責做更具體的規範,這就是我們今天所討論的狀態。如果把這些狀態羅列出來的話就會很清楚,言論自由是存在的,而且有相當大的空間!換言之,你在臺灣自發性主張統一,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問題是,如果你主張用武力統一臺灣、武統,就像中配亞亞,就是因為在網路上高調宣傳支持中國以武力統一臺灣,所以移民署廢止其居留權。主委我問你,現在大家在問的藝人的部分呢?陸委會、我們的政府對藝人到底是什麼態度?若根據我剛剛講的如此清楚的規定來看,你對藝人的判斷為何?尤其是藝人最近的行為判斷。
20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有關藝人在中國大陸生活可能因被政治脅迫,發表了一些配合中國大陸軍演威嚇臺灣,或矮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言論。這些我們都不認為是自發行為,其背後極可能跟中國大陸黨政軍有合作行為,所以我們會透過這個進行必要的行政查處,看他到底受到什麼樣的脅迫。我們不認為這是自發行為,畢竟是在特定時刻、集體轉發相同圖貼、講一樣的話,我們認為極可能跟中國大陸有合作行為,所以我們會依法查處。
21 蘇委員巧慧:主委,我認為是這樣。其實你剛剛的談話……當然,社會大眾在詢問你問題時會說,對藝人呢?但事實上,政府對藝人這個行業並沒有特別規範……
22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們是對所有人。
23 蘇委員巧慧:而是對全體的臺灣國民,對全體想要保護臺灣國家安全的人民做統一性規範!也就是說,臺灣的國民既然在這裡享受憲政民主秩序下的言論自由、種種的自由,那麼你對國家安全就應該要有所付出、有所保障!因此,你不能配合對岸的黨政軍,做出鼓吹武力統一臺灣的行為,就是這麼簡單的狀況,跟藝人的身分、職業沒有關係!
24 邱主任委員垂正:無關。
25 蘇委員巧慧:是對全體國人,不管是退將也好,藝人也好,臺商也好,任何人都好,都適用同樣的規定。若你的行為是受到脅迫的,這是一種狀態;但如果是合作的狀態,那你確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如此政府就應該予以懲處、查處,這就是界定清楚,反而讓大家的行為更清楚,更知道要怎麼去做。
26 今天我想大家都有很多問題,時間的關係我們先談到這裡,我的期待就是希望陸委會能夠藉著這次修法,再次拉出更明確的界限,讓臺灣國民知道要怎麼去做,就自己的行為、言論,讓自己安全,也讓國家安全。我希望在下次修法的時候,陸委會能夠提出更明確的標準。
27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也支持委員剛剛所有的說明與立場。
28 蘇委員巧慧:好,謝謝。
29 主席:請麥玉珍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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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3
speakers ["張宏陸","沈伯洋","林楚茵","蘇巧慧","麥玉珍","李柏毅","張智倫","王美惠","黃捷","高金素梅","許宇甄","牛煦庭","吳琪銘","徐欣瑩","丁學忠"]
page_start 381
meetingDate ["2025-05-29"]
gazette_id 1145501
agenda_lcidc_ids ["11455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 三、第九條之四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 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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