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8676

徐富癸 @ 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Index Text
0 徐委員富癸:(14時4分)主席、各位立委同仁。我們今天針對發展觀光條例提出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修正條文部分,剛剛國民黨委員也好,還是民眾黨委員也好,他們提的是過去的情感問題,但是我們要很認真的看待這次的修法是跟國家形象、金融秩序、旅遊發展及公共安全息息相關的條文。不管是刪除第五十三條的罰則,還是要延長第七十條之二的期限,對於未來觀光政策的推展還有國家利益都是一個極不負責任的提議。
1 首先,第五十三條的提案修正主張刪除第一項,對於玷辱國家榮譽或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處分部分,在野黨委員要求處分必須經過法院判決,這樣的提案看似具有程序正義,但是實務上,對於國家利益卻是造成極大的影響。在現行法規之下,我們針對旅行社或是旅客在國際機場引發的重大衝突,甚至有不肖旅行社協助地下匯兌,破壞金融秩序,甚至旅宿業未配合防疫政策,造成我們的防疫破口,對於這樣的重大違規行為,我們行政機關一定要有手段可以介入處理,避免事態擴大。如果貿然刪除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執法工具會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們恐怕無法迅速面對這樣一個緊急的狀況,讓國家榮譽受到更大的風險。
2 其次,針對第七十條之二的修正提案,在野黨委員建議針對特定對象,主要是針對救國團這些住宿場所要延長五年的旅館登記期限,過去我們從2015年修法的時候就已經刪除了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因為這些場所的實際營業和旅館幾乎沒有一樣,為了確保旅客的安全和權益,我們也要求要遵守旅館業的相關營業規範,所以我們給了十年的緩衝期,在今年1月21日這個時間就屆滿了。有些場所已經完成轉型或規劃其他用途,但是有些場所即使再給它五年的時間,有礙於相關的使用分區和建築規定不符合,所以他們也無法完成所謂的消防、建管、衛生審查,這些都涉及到所謂的公共安全結構,所以目前列管118處裡面,到最後還有22處並沒有完成登記。我想這樣的修法是一個很嚴謹的工作,也是不容許縱容違規的後門,我們要求一定要延續政策的社會公益形象,對於這樣的立法、修法工作,也請各位同仁不要偏袒特定團體的利益,讓我們的決定對國家和人民負責任。
3 主席:謝謝徐委員。
4 下一位請魯明哲委員發言,王義川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4
meet_id 院會-11-2-16
speakers ["江啟臣"]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5-01-03"]
gazette_id 1141001
agenda_lcidc_ids ["11410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報告事項
agenda_id 11410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