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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癸 @ 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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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90 | 00:00:01,141 | 署名者委員準備 |
00:00:11,833 | 00:00:40,957 | 主席各位立委同仁我想我們今天針對發展觀光條例提出這個53條跟70之2的這個修正條文部分我想剛剛我們國民黨的委員也好還是我們民眾黨的委員也好他們提的是過去的情感問題但是我們要很認真的看待這次的修法是有關於國家形象金融秩序旅遊發展還有公共安全息息相關的一個條文不管是 |
00:00:41,777 | 00:00:58,471 | 刪除這個53條的罰則還是要延長第70條之二的一個期限我想這個對於未來的觀光政策的推展還有國家的利益都是一個極不負責任的一個提議首先第53條的提案修正主張刪除第一項 |
00:00:59,231 | 00:01:18,405 | 對於電入國家的榮譽或是損害國家的利益的處分的部分我們在野黨的委員我們要求處分必須經過法院判決這樣的提案看似具有一個程序的正義但是實務上面對於國家的利益卻是造成極大的一個影響 |
00:01:19,586 | 00:01:43,007 | 現行的法規之下我們針對旅行社或是旅客在國際機場引發的重大衝突甚至有不肖的旅行社協助地下會對破壞金融秩序甚至旅書業為配合防疫政策造成我們一個防疫的破口這樣的一個重大的違規行為我們行政機關一定要有手段可以介入處理避免事態的一個擴大 |
00:01:43,948 | 00:01:53,221 | 如果貿然刪除5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執法工具我想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們恐怕無法迅速面對這樣一個緊急的狀況讓國家的榮譽受到更大的一個風險 |
00:01:57,836 | 00:02:18,232 | 其次第二個 針對70條之二的一個修正提案我們建議 這一檔的委員建議針對特定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救過團這些的住宿場所要延長五年的一個旅館登記業的一個期限那過去我們從2015年修法的時候就已經刪除了這樣的一個 |
00:02:19,993 | 00:02:48,355 | 發展觀光條例第24項第3條的規定因為這些場所的實際營業跟旅館是幾乎沒有一樣為了確保旅客的安全跟權益我想我們也要求要遵守旅館業的相關的一個營業的一個規範所以我們給了10年的一個緩衝期那在今年的1月21號這個時間屆滿了但是有些有些的場所已經完成轉型或規劃其他的用途但是這樣的救援 |
00:02:49,015 | 00:03:15,584 | 包含這些的場所即使再給他五年的時間有礙於相關的一個使用分區跟建築的規定不符合所以他們也無法完成所謂的一個消防建管衛生審查這些都涉及到所謂的一個公共安全的一個結構所以目前列管118處裡面到最後還有22處並沒有完成這樣一個登記我想這樣的修法是一個很嚴謹的一個工作也是不容許縱容違規的一個後面 |
00:03:32,428 | 00:03:38,054 | 好 謝謝徐委員下一位請魯明哲委員發言王逸川委員請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