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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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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鍾委員佳濱:(17時46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這是對於本法案民進黨團版本的最後一次發言,為什麼要講民進黨團版本呢?其實在我們今天的條文當中,對國民黨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我一併做個介紹,第十八條是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好了!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那有沒有發現少了哪一個院呢?少了監察院,為什麼?你們在第四條規定受理揭弊機關,明明白白的把監察院寫到受理機關裡面,可是到了第十八條的施行細則,你們就把監察院給放生了!好,那如果大家真的這麼不喜歡監察院,那當初何必把監察院放進受理機關?我知道各黨過去對於中華民國憲法的五權分立、三權分立多有爭議,過去在第10屆的時候,我們也試圖透過修憲委員會的方式,要來呼籲國民黨加入政黨共同修憲,回復到三權分立的機關,結果今年國民黨特別拿這段歷史來杯葛監察院的預算,很好玩呢!你們說要恢復三權,不支持我們的修憲;你們說監察院的預算要刪掉,但是揭弊者保護法又把監察院放在受理機關裡面。 |
1 | 最後,我們來看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更有意思了,就是施行日期,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還是公布一年後定之,這是誰的版本?國民黨的朋友,你們一開始的動議是規定由行政院定之,民眾黨的版本都是公告一年後實施,欸!為什麼兩黨不同調?沒有,國民黨的再修正動議就是向民眾黨看齊,為什麼國民黨一開始要寫由行政院定之?因為很清楚嘛!在揭弊者保護法當中有相當多的配套需要行政院充分的跟司法院、跟考試院甚至跟監察院好好的討論,如果不給行政院這個時間由它來定之,那麼這個揭弊者保護法上路之後就會出車禍。但是我們知道,國民黨跟民眾黨過去一向對於施行日期……現在學乖了,通通要怎樣?都是公告後施行。在上週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一開始是三年後實施,可是後來的版本,所有的憲法訴訟法的修改都由司法院訂定實施日期,本來憲法訴訟法就是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專用,結果上週的這個法就通通定成要公布後立即施行。那這個法這麼重要,黃國昌這麼重視揭弊者保護法,為什麼不要通過後公布就馬上實施?因為木可案、京華城案還在調查啊!怎麼可以公布後就馬上實施呢?一年後再實施,這就是國民黨、民眾黨你們自己定了揭弊者保護法,又不願意面對揭弊者保護法的後果。 |
2 | 主席:謝謝鍾委員。 |
3 |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好,黃委員不發言。 |
4 |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
5 |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
6 | (進行表決)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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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5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
page_start | 14 |
meetingDate | ["2024-12-27"] |
gazette_id | 1140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40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