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8453
沈伯洋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
0 | 沈委員伯洋:(14時59分)謝謝主席。因為我感冒,我不想把病毒弄到這個上面,所以講話有點不清楚,不好意思。但我還是要告訴大家,為什麼這個法律是一個沒有被充分討論的條文,我現在講的,其實我在協商、逐條的時候都講過了,但完全沒有得到任何的修正。 |
1 | 我先往前講一點,大家要知道吹哨者保護法或者揭弊者保護法,它立法非常重要的一個目的是因為兩個要件:第一個,他可能是在封閉型的群體,所以外界無法得知證據。第二個,他有可能是在共犯裡面,但因為在歷史的發展裡面,漸漸地發現非共犯的人也想要揭弊,所以整個全世界在設計揭弊者的時候,會去區分共犯跟非共犯。但我們看一下現在大家手邊的第五條,第一個,外部的檢舉跟內部所謂的揭弊,這個部分國民黨版本有分,民眾黨版本沒有分,但再往下細分之後,他是共犯還是非共犯,這個沒有區分,這個在立法技術上面其實是非常拙劣的,更不要說前面的第三條已經過去了,我也來不及講了。第三條最後採的是國民黨的版本,國民黨的版本有列反滲透法,列了反滲透法再搭配現在這個法律會變什麼呢?會變共匪就在你身邊,這其實對這個社會是很不健康的事情,我即使是一個非常重視國家安全的人,也不認為應該用揭弊者保護法放反滲透法相關的規定進去,理由很簡單,大家去看美國,美國是揭弊者保護法走得最極端的國家,大家去看Snowden的案件,他是一個國安的案件,他本來應該是揭弊者被保護,但你看他現在跑到俄羅斯,因為他沒有辦法再繼續下去了,為何會如此?就是因為它會有一個國家權力的問題,這個問題設計在法條上面,只要沒有配套措施就會完蛋,更不要講我們現在看的第五條,我是覺得如果我們真的就因為這樣表決下去,這一個錯誤的保護法會一直出問題。第一個,第五條沒有列入民代的助理,也就是民代的助理沒有辦法揭弊;第二個,大家看立法技術多拙劣,它說「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而提供勞務」,「而」是「且」,所以如果你又提供勞務之下,提供勞務就不包含前面的委任跟承攬,那這樣的話就變成前面列了,後面也列了,但後面會排斥前面的,這個就沒有辦法進行下去啊!還有百分之二十的投資,在銓敘部裡面,他是因為公務人員做兼職的規定,不能讓他重複去領報酬,這個跟你是不是政府控制是完全無關的事情,這是非常拙劣的立法技術,拜託大家在投票之前要深思,謝謝。 |
2 | 主席:謝謝沈委員。登記發言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
3 | (進行表決)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00 |
---|---|
meet_id | 院會-11-2-15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
page_start | 14 |
meetingDate | ["2024-12-27"] |
gazette_id | 1140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40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