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8262
沈伯洋 @ 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
Index | Text |
---|---|
0 | 沈委員伯洋:(12時56分)關於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是指在核對的過程當中,然後配合前面修法這一個身分證影本的地方來做核對,但其實這一條正彰顯了這一次修法的荒謬之處。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因為在修法理由已經很多人都有提過,想要避免死人連署啊、幽靈連署等等之類的,但目前來講,這一些連署之所以會被抓到,其實跟他有沒有附身分證影本,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也就是說在原本舊法,根本就還沒有修法之前的情形,這些事情是抓得到的,也不會因為你附了身分證影本,就變成抓得到或抓不到。所以在法律上一個很重要的事情是,如果你今天立了一個法的目的是A,你的手段是B,結果B根本就不能達到A,那這樣的修法,其實沒有任何的意義啊! |
1 | 除了這個修法沒有辦法達到目的之外,還有另外一個更嚴重的問題,當你附了所謂身分證影本的時候,會讓人不太想要連署,這一個是在研究裡面就有指出,這跟一般的選舉不一樣,一般的選舉是兩邊或三邊的對決,所以在對決的過程當中,他可能會去思考我現在站在哪一邊,另外一個站在哪一邊,他比較有底氣。但是在罷免的時候,因為狀況只有一個,就是你在針對現在的當權者、現在選上的那一位做罷免,所以這個時候你所擔心的一定是如果我這樣被知道了怎麼辦? |
2 | 因為臺灣人民很習慣使用身分證,所以就變成說你的立法完全沒有達到你宣稱的目的,然後還多了一個副作用,那這樣不就完全是一個錯誤的修法嗎?如此明顯的錯誤,其實在協商的時候,我全部都已經講過一次了,但我還記得我在協商的時候,我才講第一句話而已,結果其他的人就站起來走掉了,這樣就變得沒有任何的意義嘛!我們今天要討論,就像很多國民黨的委員一直在講換證日期等等之類的,那可以討論啊!我們今天討論不就是為了要讓你的修法能夠達到你宣稱的目的,又不要造成社會其他的動盪,讓它變成一個比較合適在臺灣能夠被施行的一個選罷法?所以對我來講,除了政治操作之外,為了能夠讓特定的人不要被罷免之外,我實在想不到為什麼要這樣做。即使要這樣做,也沒有問題啊,大家好好討論嘛!最後表決藍白會贏嘛!這個時候全部好好討論讓大家知道意見,然後你們表決贏了,這樣不就好了嗎?為什麼一定都要搞成這個樣子?所以我對於這件事情當然是非常不能夠接受,這是我對第七十九條的意見,謝謝。 |
3 |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
4 |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 |
---|---|
meet_id | 院會-11-2-14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4-12-20"] |
gazette_id | 1140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05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報告事項 |
agenda_id | 11405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