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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9時42分)謝謝主席,請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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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哪一位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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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周萬來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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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周秘書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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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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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林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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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這一次大法官的判決出來,其實對整個判決,我們看到這些大法官他們不演了,我們看到大法官對於我們國會改革五法,從他的判決裡面,我們看到大開民主的倒車,大法官充分的、竭盡所能的向綠色執政靠攏,我很生氣的說,這些人真的是風骨蕩然無存、泯滅他的學術良知啊!而且澈底的把我們立法權打了很大的一巴掌,大法官根本就是執政黨的打手嘛!根本就是賴清德總統的打手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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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整個不管是國情報告也好、人事權的審查也好、調查聽證權也好、以及藐視國會罪、以及相關反質詢的規定,大法官雖然認為部分合憲,但是實質上他就跟憲判字第8號有關廢死的判決幾乎是差不多的意見,實質上就是認為國會相關應該具備制衡監督的武器就完全沒了,就實質被廢除了。所以我們從判決裡面看到這些是多麼地沒有風骨,是真的不具備學術的專業,還是說刻意的護航執政黨?所以我們非常的遺憾,也要提出大大的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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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秘書長,我們來看一下國會的國情報告這一部分,剛才秘書長也講得很清楚,現在因為憲法增修條文裡面規定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到立法院來做國情報告,但是現在已經把97年修的法律第十五條之二,等於實質已經被廢掉了,立法院邀請他,他可以不用來,是不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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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是這樣的,因為這個衍生我上次也在貴會報告關於這一個國情報告,當時我很清楚地說明,我自己書裡面也有寫過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不過依照當時的法,立法院有決定權。不過這一次第十五條之二的第一項已經被宣告為違憲,所以相對的變成只有總統才可以來立法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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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他自己自行決定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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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咨情報告,不過有一點,這裡面的條文還是要立法院同意的,所以這個會轉入到目前所說的變成在陳水扁總統時候的93年跟95年的情況,可能因為主席的題目是寫「困境」,所以我也思考了很久,本來秘書長是沒有權力講這些話的,因為本來是行政業務而已,但是既然主席要這樣說,所以我就請我們法制單位把整個做了附件放在後面,各位可以參考。依照那個條文,將來可能就變成若是陳總統時候93年跟95年的情況,可能都沒辦法到立法院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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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謝謝秘書長。實際上我想講的就是,因為這一次的認定,總統到國會來做國情報告,已經可以說是讓總統自行決定;總統對於題目,他也可以自行決定,立法院也不能要求設定題目;立法院要求他來,他要不要做詢答,也是由總統自己來做決定。所以我們認為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大法官認為我們修正的條文是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我不禁就想要問,到底中華民國現在是採行什麼樣的一個體制?秘書長,我們是不是雙首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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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當時在修憲過程當中,並不純然以法國的制度為基準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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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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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所以現在你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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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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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委員問我目前是什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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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從你很專業的觀點來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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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沒辦法跟委員報告,因為它不是內閣制,也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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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你不要說好了,我也不為難你,其實我們就很清楚地看到一點,現在的總統根本就是有權無責,現在行政院長是總統的幕僚長,他的提名之後,任命根本不用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所以只有行政院長必須到立法院來做相關的備詢以及做整個施政的說明,總統躲在背後,所以我們這次修法讓總統到立法院就他施政的重大方針以及重要政策到立法院來做說明及報告,並讓立法院的委員可以對他做質詢、監督,由總統來做回答。這個才是一個民主政治,我們可以直接對只有40%選出來的總統做直接的監督,現在大法官把這個都拿掉,認為這個都不行,那總統不是變成大總統嗎?隨時專制獨裁,他躲在幕後,他要怎麼樣子指揮他的幕僚長,完全沒有責任啊!這是責任政治嗎?這符合民主法治嗎?所以我們非常遺憾,具有憲政專精的這些大法官竟然做出這樣的一個憲法解釋,因此我們覺得這批大法官真的印證我們在之前所推論的,就是綠友友,完全向執政黨來靠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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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我想您在立法院服務也將近40年了,您也將您這一生最精華的歲月都奉獻給國會,我們都非常佩服,所以我現在要講的就是,民進黨一直主張說我們在整個立法的過程中黑箱、沒有討論,但是在這一次的憲法判決裡面,對於這一個部分憲法法庭認定是合憲的,儘管他說在立法程序中有點瑕疵,但是還是充分尊重國會自律的一個原則,所以認定這個沒有違憲,就是還你一個清白啦!我們很想問問,當時一直主張我們這整個程序違法,然後號召這些青鳥,還請很多的律師來連署,說我們這個程序不合法,這些人是不是要向我們社會大眾道歉?是不是要向秘書長道歉?所以我覺得這真的是在帶風向,導正我們整個國會,讓國會更具有一個武器,能夠對我們的行政權加以監督制衡,這麼好的一個國會改革五法,把它誤導為是在踐踏行政權,我們非常地遺憾。從我們整個立法程序裡面,這次大法官認定是合法,完全沒有違憲,所以我們真的要呼籲這些當時在立法院批評這個法案是違背程序正義,以及社會大眾受到誤導而認為違背程序正義,我覺得他們真的要跟大家來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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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反質詢的部分,我想這次反質詢的部分,當然我們的憲法判決認為反質詢有部分是合憲的,但是我們也很遺憾地看到,它認為當官員在被質詢的時候他還是可以針對一些問題,對立法委員來做反面的一個質詢,可以做提問的問句。秘書長,站在你的專業,你認為憲法法庭這樣的判決,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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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它的理由上,我只能跟林委員報告,我的報告裡面所寫的是,它是回復到原來的這一個條文,增加是沒有啦,大概就是大同小異。針對反質詢的部分,憲法法庭所做的這一個理由上,這可能會構成備詢的人,他的語氣,如果照憲法法庭所說的,如果有這一種情況的話,就變成言語表達上,可能只剩禮儀上的爭執,仍屬對於立法委員質詢的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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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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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只能按照憲法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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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個部分未來我們委員跟這些官員在詢答的時候,我們認為這個會助長官員的氣焰,可能未來就會有很大的爭議啊!其實我個人是覺得反質詢的定義沒有什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是說官員對於質詢你的人,當立法委員在質詢你的時候,你就不得反過來質詢我們立法委員,這個定義非常明確啊!所以反而還可以去對立法委員提問,來問你說:委員,請問你的看法是什麼?可以這樣嗎?所以我是覺得憲法法庭的這些大法官,刻意地將反質詢加以定義,然後又刻意地向官員靠攏,說他也可以提問,在某部分可以提問,我覺得這個都是非常不恰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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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後就國會聽證調查權的部分來請教秘書長,就是這一次我們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但是對於我們的調查專案小組卻否定可以成立。另外,對於政府人員提供資料或物件,我們調查委員會要求他提出相關的資料,並且要求人民出席作證等事項,憲法法庭認為這超出我們的權限,因此違憲、失效,這個部分也否決了、大大地限縮我們立法院的一個權限,所以我們認為對於聽證調查權,如果第585號解釋為了讓我們的國會、讓我們立法院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能夠更發揮它的一個效能,所以也認定我們可以有一個強制處分權,可以予以行政處罰,但是這一次連行政罰都不可以,所以把過去第585號解釋所賦予我們立法院、國會的一個功能,把它完全取消掉,大法官是不是在打臉自己啊?第585號解釋說我們有一個可以予以強制處罰的行政罰的權力,但這一次說完全不可以,秘書長你認為妥當嗎?是不是打臉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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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很抱歉,我大概不能針對這個做任何的闡述,我只能跟各位報告,民國87年在研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時候,當時沒有第585號解釋,只有第325號解釋,所以當時我是把他退回去給草擬的同事,因為他按照林委員濁水的議事規則的草案草擬的規範,跟文件調閱有點差異啦!所以後來重新再研擬變成現行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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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秘書長,我想我們還是要說,如果立法院的調查權沒有強制處分做後盾的話,根本就沒有辦法去拘束這些相關的官員,他到立法院來作證或者到立法院來做相關詢答的時候,必須真實的對我們的問題做出他的回答,所以沒有強制處分權做後盾,我想過去我們立法的先進大家都說,這等於是讓我們國會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啊!這樣如何發揮我們監督制衡的功能?所以大法官這樣弱化我們立法院立法權,我們真的感到非常的不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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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要就人事同意權的部分,我想憲法法庭雖然認定我們可以經由提名的機關提出書面問題,但是很奇怪的,他就寬限的說對於這些書面的提問,不是必須回答,這屬於人事審查的任意程序,被提名人有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來回應,這樣是不是進一步的讓被提名人可以無視立法委員對他進行人事審查監督的這樣一個情形?所以才會有我剛才講的,是不是更進一步的去印證了我們一直講的,這些大法官根本就是在弱化國會的審查權,秘書長,是不是?不用回答啊?可以不用回答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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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我只能這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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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要不要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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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是,我是說,對於立法院國會要求被提名人,我們用書面質詢他的時候,他可以不用回答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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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喔,是疑問句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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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可以不用回答嗎?我不是叫秘書長不要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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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以為你叫秘書長不要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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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秘書長萬來:現在的狀況是如果照憲法法庭的解釋,就是由我們本身來決定他是不是同意權的狀況,至於中間的過程,他並沒有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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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要表達就是其實這些大法官都是在踐踏我們的國會、弱化我們的審查權,未來如果這些大法官沒有就我們提出的,不管是書面的詢答,或者是我們在口頭問他的時候,他拒絕提供相關的一些資料,我想都是作為我們未來行使同意權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啦!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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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秘書長,謝謝林委員。抱歉,剛剛把你質疑的疑問句聽成了命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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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有請沈委員發惠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