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2569

Field Value
IVOD_ID 152569
IVOD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569
日期 2024-05-16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委員會-11-1-36-23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資料.屆 11
會議資料.會期 1
會議資料.會次 23
會議資料.種類 委員會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36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會議資料.標題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影片種類 Clip
開始時間 2024-05-16T09:10:49+08:00
結束時間 2024-05-16T09:13:37+08:00
影片長度 00:02:48
支援功能[0] ai-transcript
支援功能[1] gaz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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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稱 徐欣瑩
委員發言時間 09:10:49 - 09:13:37
會議時間 2024-05-16T09:00:00+08:0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三)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第二案(七)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gazette.lineno 89
gazette.blocks[0][0] 徐委員欣瑩:(9時10分)主席、在座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好。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提案說明如下: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從業人員與詐騙集團勾結,從事詐騙,例如112年8月間,中信銀行行員參與詐欺、勾結詐騙集團遭聲押;112年11月間,聯邦銀行行員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另外,112年6月間,又因詐騙集團屢傳詐騙簡訊遭停話,就以高價利誘第二類電信公司協助發詐騙簡訊,業者因而獲利新臺幣約1,400萬元;112年9月間,海峽電信發生與多個詐騙集團勾結,賣出電信門號給詐騙集團用於詐騙。綜上所述,金融機構、電信業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勾結詐騙集團的案例層出不窮,加上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的職業性質容易獲取民眾的信任,謀取詐欺的機會大為增加,使得受詐騙的民眾防不勝防,應該修法提高刑責,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
gazette.blocks[0][1] 因此,本席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在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明定金融機構、電信事業或類似事業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犯詐欺罪者,應以本條的加重刑度嚴懲之。本次增訂第五款所稱的金融機構,是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的金融機構;所稱的電信事業,是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上述兩種事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都有機會持有客戶個人的資料,而有機會犯詐欺罪,所以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感謝。
gazette.blocks[1][0] 主席:好,謝謝。我們先確認議事錄。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gazette.blocks[1][1] 下一位我們請林月琴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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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agenda.speakers[0] 吳宗憲
gazette.agenda.speakers[1] 洪孟楷
gazette.agenda.speakers[2] 徐欣瑩
gazette.agenda.speakers[3] 林月琴
gazette.agenda.speakers[4] 黃國昌
gazette.agenda.speakers[5] 羅智強
gazette.agenda.speakers[6] 王世堅
gazette.agenda.speakers[7] 黃健豪
gazette.agenda.speakers[8] 謝龍介
gazette.agenda.speakers[9] 陳俊宇
gazette.agenda.speakers[10] 沈發惠
gazette.agenda.speakers[11] 鍾佳濱
gazette.agenda.speakers[12] 王鴻薇
gazette.agenda.speakers[13] 沈伯洋
gazette.agenda.speakers[14] 林思銘
gazette.agenda.speakers[15] 莊瑞雄
gazette.agenda.speakers[16] 吳思瑤
gazette.agenda.speakers[17] 楊瓊瓔
gazette.agenda.speakers[18] 傅崐萁
gazette.agenda.speakers[19] 賴士葆
gazette.agenda.speakers[20] 牛煦庭
gazette.agenda.speakers[21] 徐巧芯
gazette.agenda.speakers[22] 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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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agenda.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gazette.agenda.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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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0].text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提案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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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1].text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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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2].text 年十一月間聯邦銀行行員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另外一百一十二年六月間又因為詐騙集團屢傳詐騙簡訊昭庭話就以高價利誘第二類電信公司協助發詐騙的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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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3].text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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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4].text 金融機構電信業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勾結詐騙集團的案例層出不窮,加上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的職業性質容易獲取民眾的信任,謀取詐欺的機會大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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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5].text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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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6].text 利用業務上機會犯詐欺罪者應以本條的加重刑度嚴懲。本次增訂第五款所稱的金融機構是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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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7].text 所稱的電信事業是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上述兩種事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都有機會持有客戶個人的資料而有機會犯詐欺罪所以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感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