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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徐委員欣瑩:(9時10分)主席、在座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好。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提案說明如下: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從業人員與詐騙集團勾結,從事詐騙,例如112年8月間,中信銀行行員參與詐欺、勾結詐騙集團遭聲押;112年11月間,聯邦銀行行員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另外,112年6月間,又因詐騙集團屢傳詐騙簡訊遭停話,就以高價利誘第二類電信公司協助發詐騙簡訊,業者因而獲利新臺幣約1,400萬元;112年9月間,海峽電信發生與多個詐騙集團勾結,賣出電信門號給詐騙集團用於詐騙。綜上所述,金融機構、電信業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勾結詐騙集團的案例層出不窮,加上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的職業性質容易獲取民眾的信任,謀取詐欺的機會大為增加,使得受詐騙的民眾防不勝防,應該修法提高刑責,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
1 因此,本席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在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明定金融機構、電信事業或類似事業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犯詐欺罪者,應以本條的加重刑度嚴懲之。本次增訂第五款所稱的金融機構,是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的金融機構;所稱的電信事業,是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上述兩種事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都有機會持有客戶個人的資料,而有機會犯詐欺罪,所以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感謝。
2 主席:好,謝謝。我們先確認議事錄。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3 下一位我們請林月琴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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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23
speakers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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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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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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