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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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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444 | 00:00:18,71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提案說明如下 |
00:00:19,983 | 00:00:23,88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00:38,982 | 00:00:49,386 | 年十一月間聯邦銀行行員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另外一百一十二年六月間又因為詐騙集團屢傳詐騙簡訊昭庭話就以高價利誘第二類電信公司協助發詐騙的簡訊 |
00:01:00,606 | 00:01:06,3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01:18,308 | 00:01:37,145 | 金融機構電信業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勾結詐騙集團的案例層出不窮,加上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的職業性質容易獲取民眾的信任,謀取詐欺的機會大為增加。 |
00:01:38,166 | 00:01:55,75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 |
00:02:03,212 | 00:02:23,271 | 利用業務上機會犯詐欺罪者應以本條的加重刑度嚴懲。本次增訂第五款所稱的金融機構是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的金融機構。 |
00:02:24,392 | 00:02:45,941 | 所稱的電信事業是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上述兩種事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都有機會持有客戶個人的資料而有機會犯詐欺罪所以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感謝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