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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10時41分)好,謝謝主席,今天列席的首長還有立委同仁、媒體先進,大家早安。請主席先邀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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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麻煩蔡部長上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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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部長好,我想請教一下,針對剛剛我們許多立委同仁也有在關心的偵查不公開這個部分,偵查不公開的原因一來是要保護案件的相關人,讓他們的身分不被暴露出來,也避免輿論未審先判;二來是要確保警察還有檢察官的偵查優勢,避免打草驚蛇,也避免嫌疑人有逃匿或串證、滅證的情形。其目的則是要確保我們有一個公平的審判並落實無罪推定的部分。但是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裡面也有列出例外得以公開的情形,我想請教部長,有關前一陣子立法院有許多委員收到炸彈的恐嚇信,是否也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所說的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如果有的話,那目前我們偵辦的進度為何?可不可以請部長大概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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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就是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有很明文的規定,但是要怎麼執行,我們也透過司法院跟行政院共同來頒布了一個作業辦法,在作業辦法裡面就明白的規定哪些是可以適度的公開、哪些是不能公開,所以我們大家都要遵守這樣的辦法跟規定。事實上,委員提到如果收到有炸彈這樣的恐嚇信件,這是社會矚目而且大家很關心,會危及到委員的安全,當然可以適度的做說明、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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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那現在進度大概到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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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這個案子是刑事警察局他們受理在偵辦,對整個進度他們會比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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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那我們是不是請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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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局長幼偉:委員好,這個案子是在恐嚇我們的立法委員,在之前有恐嚇很多交通重大設施的部分,我們針對這個部分之前就有查過,可能是一個陸生在來臺灣讀書之後回到大陸去,他因為之前有受了一些法律的約詢,然後他在這邊有被認為是有一些犯罪的問題,他後來沒有讀研究所就回去了。在他回去以後,這樣的案子就不斷發生,用語跟恐嚇的手法都是如出一轍,所以為了要安定所有的民心,讓大家能夠穩定下來,雖然這個人是在境外來恐嚇,但是我們不管怎麼樣,如果發生這些問題,我們的偵五隊是一個防爆小隊、一個小組,他們會來現場處理這些問題。我們發現這個IP是在境外,那境內有沒有人在聯絡,我們都會做一個偵查,但是發現他是一個人單獨在犯案,所以我們為了讓大家能夠安心就會把這個部分講出來,這個人是一個大陸人,他在大陸的西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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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局長,這是在境外,對境內部分他應該是沒有其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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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局長幼偉:報告委員,他沒有共犯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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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沒有共犯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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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局長幼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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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我也請局長針對這個部分要去掌握相關的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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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局長幼偉:是,我們應該要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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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對於我們立委投遞恐嚇信的這些案件應該要有一個比較好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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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局長幼偉:沒有問題,我們有一個專責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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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局長,那就先這樣。我想請教一下司法院的黃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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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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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副秘書長,我想請教一下,依照我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第三項,須負義務的只限檢警、辯護人還有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但是在現實當中,倘若社會發生重大案件的時候,則是有檢警、媒體還有社會大眾的三邊關係,在三者當中卻只有檢警受制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副秘書長,您對這個三角關係能理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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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有其他政府機關的人在偵查程序中知道的話,他應該還是要去維持這個偵查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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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可是這個其中的第四權就是媒體,媒體常常會主張民眾有知的權利,所以我們看到許多媒體會使用這種聳動的標題還有獨家內幕的方式來呈現這個新聞,就是為了要帶動民眾對這個議題的一個風向跟輿論,使得我們檢警在偵辦的過程當中有社會的壓力存在,也可能迫於這種壓力然後透露一點相關的內情,來說明這個偵辦的進度。我想請教副秘書長,雖然媒體不在偵查不公開的約束範圍之內,可是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媒體查證、報導與事實不符,屬於這一款所規定有澄清的必要,在實務工作上應該如何去權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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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依照這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如果媒體已經有誤導或這些情形的話,那麼檢警相關單位可以在認為有澄清的必要範圍內去做做一些澄清的說明,當然基本上來講都有一定的限制,因為媒體不是在那個規定可以懲處或禁止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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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所以不會涉及到這個偵查不公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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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因為它還是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但是假設有必要去做澄清的時候,偵查機關才會去做必要的說明,這是屬於偵查不公開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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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我再請教一下,像有網友主張自己有查證過,那是否就難以成立誹謗罪而不需負任何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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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關於這些誹謗的具體個案,在實務上最高法院都有一定的界限,他必須有做合理的查證,但具體的情形到底是什麼情形,要做合理的查證,而且要確實的查證並有相當的根據,不是他說他有查證就可以當然不構成,這個要看具體的個案,實務上也有相當多這種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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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我再請教一下副秘書長,國民法官法上路已經滿一週年了,我們看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司法院、法務部應共同落實關於偵查不公開的規範,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的這個程序,希望能夠確保公正、中立而且客觀,並且可以維護參與審判國民的權利。我想請教一下副秘書長,這一年來國民法官的相關案件是否皆有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司法院這邊有無對此進行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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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國民法官的案件大概都是偵查終結已經起訴了,如果檢察官還在偵查中的話,當然是偵查不公開,我相信檢警機關應該都會遵守。不過也有可能國民法官已經起訴了,但是還有其他案件還在偵查中,那當然就是請國民法官要注意不能去妨害到其他案件的偵查不公開。我們對這個部分都有SOP,包含國民法官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跟相關作業的部分都有提醒國民法官,目前都有嚴格在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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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都有掌握當中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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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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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我想請教一下部長,前面提到有關媒體及大眾在偵查過程所扮演的角色,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因為資訊的洩漏使得社會輿論未審先判,而被公審的人是相當無辜,就像剛剛鍾佳濱委員講到的媽媽嘴案,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當時社會上的輿論捕風捉影、未經查證,使得這個無辜的咖啡店老闆被貼上殺人犯的標籤,即便事後司法已經還他清白,可是當事人因為當時被輿論未審先判而受到嚴重的傷害,像這種類似的公審案件也不只一次,那我想請問部長,類似這種因偵查被公開而受到傷害的無辜嫌疑人是否能夠依法提出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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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從民事損害賠償的角度,當然他可以來提出,最後結果如何,也是看案件最後的判決,所以他要提出一些民事的求償,我想在法律上是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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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是許可的啦!我們現行的刑事補償法僅有對冤獄賠償而已,第六條規定依照被羈押的天數支付相當的金額,但是對於遭受社會輿論公審而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害,甚至影響到他後續人生規劃的部分,我們是不是應該也要有一個比較好的賠償機制的規劃,這樣才能夠讓這些無辜被波及的人有一個比較好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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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刑事補償法對於被羈押者如果是冤獄的話,已經有一個相當的補償,如果覺得不夠,當然也可以再檢討,或是從民事上再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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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俊宇:好,我就請法務部這邊是不是能夠針對這個部分去做比較好的研擬,讓無辜的受害者也有一個比較好的求償管道?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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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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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接下來請傅崐萁總召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