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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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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 00:00:01,000 林委員淑芬 謝謝召委,請秘書長。
00:00:01,000 ≈ 00:00:02,000 主席 請秘書長。
00:00:01,785 00:00:02,142 高秘書長金枝 委員好。
00:00:12,287 00:00:13,000 林委員淑芬 秘書長好。
00:00:20,950 00:01:08,450 林委員淑芬 兩個禮拜以前我在這裡質詢你們,我問你司法院有沒有利用行政院需要跟你們會銜,然後提刑法毒駕的修法案,然後你們趁這個機會要求交換行政院也要同意一起會銜今天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你當時說絕對沒有這件事,你還說這個是對你們很大的侮辱,絕對沒有,你不但在我質詢的時候否認有交換這一件事,事後你們還發布新聞稿,再次的表示沒有交換這一件事,對吧?是的。
00:01:09,099 00:01:10,460 林委員淑芬 那你現在呢?
00:01:10,799 00:01:33,217 林委員淑芬 現在我再問你一次,你還會不會否認你們拿司法院需要跟行政院一起會銜刑法毒駕修法,然後要求行政院交換,也要同意會銜今天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法?
00:01:33,500 00:01:38,633 林委員淑芬 你今天現在再說一次,有沒有?
00:01:38,900 00:01:50,480 高秘書長金枝 我們絕對不會用代價,行政院關於毒駕的修法過來,我們三天就會銜,然後當然……
00:01:50,799 00:01:52,287 林委員淑芬 好,我現在問你有沒有?
00:01:52,500 00:01:53,599 高秘書長金枝 沒有啊。沒有?
00:01:53,900 00:01:56,244 林委員淑芬 來,你來看這一張是什麼?
00:01:56,500 00:02:23,514 林委員淑芬 我今天要拿證據給你看,這個是訊息,這個是LINE,這是6月18號貴院傳了一段文字訊息給行政部門,訊息的內容在這裡,經請示秘書長,其裁示如下,請參考:第一,須於今天內傳最終定案版修正草案到本院。
00:02:23,799 00:02:38,474 林委員淑芬 第二,請告知上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減輕負擔)的確切會銜時間,本院才會將刑法修正案列入下週院會。
00:02:40,299 00:02:53,000 林委員淑芬 你們6月18號列入,你們通過送到……你們的新聞稿是說6月25號於你們的院會通過,司法院院會通過,來,看清楚了沒?
00:02:53,299 00:02:55,077 高秘書長金枝 我沒有做這樣的裁示喔!
00:02:55,299 00:03:19,966 林委員淑芬 這段文字的內容這麼清楚,要求行政院要確切的告知,行政院對今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什麼時候要一起會銜,司法院才要將刑法毒駕的修法案排入司法院的院會審議,這明擺著就是交換,不是嗎?
00:03:20,299 00:03:38,085 林委員淑芬 要求行政院要同意你們今天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你們才要同意行政院的刑法毒駕修法案,文字的內容你看清楚,經請示秘書長,秘書長就是你啊!
00:03:38,299 00:03:43,014 林委員淑芬 經秘書長裁示,裁示的也是你啊!
00:03:43,299 00:03:44,966 林委員淑芬 不是嗎?
00:03:45,799 00:04:06,966 林委員淑芬 你裁示,人家請示你,你裁示,要求行政院要交換,他要我會銜毒駕的修法,那我要簡化裁判書的修法,他也要給我一起會銜,你在這裡說沒有,你說絕對沒有!沒有!
00:04:07,299 00:04:09,157 林委員淑芬 證據在這裡,你還可以繼續說沒有?
00:04:09,299 00:04:09,966 林委員淑芬 這是第一個。
00:04:10,299 00:04:16,900 林委員淑芬 第二個,你還說這是對你們的侮辱,請問現在是誰在侮辱誰?
00:04:17,299 00:04:20,069 林委員淑芬 難道不是你在侮辱全國民眾嗎?
00:04:20,299 00:04:26,000 林委員淑芬 難道不是你在侮辱全國兢兢業業工作的法官嗎?
00:04:26,299 00:04:36,000 林委員淑芬 司法院的高層在這裡、在國會殿堂可以這樣子的說謊,你要人民如何相信司法?
00:04:36,299 00:04:51,442 林委員淑芬 難怪大家都在講司法要改革,剛才王世堅委員講的,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非常低,比立法院還要低,但是看來看去,最該改革的是司法院的高層。
00:04:53,799 00:04:58,966 林委員淑芬 秘書長,證據在這裡,你要不要跟人民道歉?
00:04:59,299 00:05:02,900 林委員淑芬 跟認真努力的法官道歉?
00:05:03,299 00:05:06,000 林委員淑芬 這不是交換,什麼是交換?
00:05:06,299 00:05:13,033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我絕對沒有裁示剛剛委員講的事情。
00:05:13,299 00:05:15,299 林委員淑芬 那這個是什麼?6月18號……
00:05:16,299 00:05:17,549 高秘書長金枝 好,那我就這個……
00:05:18,299 00:05:22,049 林委員淑芬 這個字眼是不是請示你,然後你裁示的?
00:05:22,299 00:05:30,700 高秘書長金枝 可是委員……好,如果要說的話,我們是要請他們告訴我們確切的會銜時間而已……
00:05:31,299 00:05:40,700 林委員淑芬 你可以在這裡硬拗,你這裡說本院才會將刑法修正案列入你們6月25號的院會。
00:05:41,845 00:05:45,099 高秘書長金枝 委員可不可以請我們的刑事廳……
00:05:45,299 00:05:46,442 林委員淑芬 你們刑事廳?
00:05:46,728 00:05:49,014 林委員淑芬 這裡面有寫刑事廳嗎?
00:05:49,299 00:05:52,069 林委員淑芬 這裡講的是請示你高大秘書長!
00:05:52,700 00:05:55,900 林委員淑芬 經你高大秘書長裁示耶!
00:05:56,299 00:06:00,133 林委員淑芬 你還說,當天我質詢你,你說絕對沒有!
00:06:00,299 00:06:05,133 林委員淑芬 現在說好,我叫廳長來解釋,是你要解釋,不是廳長要解釋!
00:06:05,299 00:06:08,376 高秘書長金枝 因為我確實沒有做這樣的裁示,可是……
00:06:09,299 00:06:13,033 林委員淑芬 那你的意思是,表達意見的人……
00:06:13,900 00:06:19,069 高秘書長金枝 表達意見的文字,所以我要請他來跟委員解釋……
00:06:19,299 00:06:58,027 林委員淑芬 秘書長,你剛才跟兩個禮拜前講話講得很兇,就像剛才王世堅委員指教你的,你剛才備詢的時候可以當場訓斥法務部,或許王世堅委員講的意思是,你對法務部次長講話非常的不客氣,但是或許你自己不知道,你經常就是這樣子講話,所以你個人交代下去,人家原封不動的把你的原意講給行政院的人聽。
00:06:58,299 00:07:01,481 許廳長辰舟 報告委員,這個是一段LINE,在很多LINE裡面的一段LINE……
00:07:02,572 00:07:05,966 林委員淑芬 一段LINE,沒有錯啊,你承認這個是事實吧!
00:07:07,157 00:07:11,142 許廳長辰舟 是有這個LINE,但這個LINE跟你講的交換是完全兩回事。
00:07:11,299 00:07:15,633 林委員淑芬 第一個,你們承認這個LINE的內容是真的存在……
00:07:15,633 ≈ 00:07:16,633 許廳長辰舟 這個LINE是好幾通LINE裡面的其中一段。
00:07:16,299 00:07:25,022 林委員淑芬 第二個,你們解讀這幾個文字,但你們的解讀跟社會大眾的解讀不一樣。
00:07:25,299 00:07:27,049 許廳長辰舟 這個怎麼會是交換呢?
00:07:27,049 ≈ 00:07:28,188 許廳長辰舟 他是要求告知什麼時候審查跟會銜。
00:07:28,188 00:07:37,966 林委員淑芬 就是交換,請告知你們刑事訴訟法何時要一起會銜,我們才要將你們的毒駕修法一起會銜在院會通過。
00:07:38,299 00:07:44,157 許廳長辰舟 事實是22號收到會銜,我們25號就召開院會,這跟我們院會向來的習慣是不符。
00:07:44,157 ≈ 00:07:45,157 許廳長辰舟 第二點……
00:07:45,157 ≈ 00:07:46,157 林委員淑芬 對,沒有講錯啊!
00:07:44,299 00:07:47,027 林委員淑芬 6月18號你們問行政部門的人……
00:07:47,027 ≈ 00:07:48,027 許廳長辰舟 請求他們……
00:07:47,299 00:07:48,118 林委員淑芬 然後6月22號……
00:07:48,118 ≈ 00:07:49,118 許廳長辰舟 什麼時候可以審查跟告知會銜日期,跟交換怎麼會是一樣的呢?
00:07:48,936 00:07:57,549 林委員淑芬 行政院的人不願意跟你們一起會銜,然後公文就給你們,你們也只能6月25號趕快通過毒駕……
00:07:57,549 ≈ 00:07:58,549 許廳長辰舟 怎麼會?
00:07:58,549 ≈ 00:07:59,549 許廳長辰舟 我們可以簽延不會銜,院會我們可以排啊!
00:07:58,299 00:08:06,049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的意思是,廳長,這個跟你無關,你不要跳進來護航你們的秘書長啦!
00:08:06,299 00:08:07,966 許廳長辰舟 這個不是護航,我們在講的是一個事實。
00:08:08,299 00:08:09,900 林委員淑芬 秘書長,這是你的事情,不要躲在部屬的後面啦!
00:08:09,900 ≈ 00:08:12,299 許廳長辰舟 報告委員,在國會殿堂,我們不能夠這樣講。
00:08:12,299 00:08:18,871 林委員淑芬 請你答詢,秘書長,你應不應該跟全國人民道歉?
00:08:19,299 00:08:28,900 林委員淑芬 攸關人民交通安全最重要的毒駕修法竟然是你拿來交換的籌碼,重點是交換!
00:08:29,299 00:08:31,299 許廳長辰舟 報告委員,毒駕的草案我們積極幫助來研擬……6月25號……
00:08:31,299 ≈ 00:08:32,299 許廳長辰舟 22號收到公文,25號就會銜。
00:08:31,744 00:08:37,924 林委員淑芬 就是你們那一天講的,下週院會就是6月25號。
00:08:40,700 00:08:54,633 林委員淑芬 秘書長,我繼續問你,行政院就是不同意交換,所以今天沒有看到兩院一起會銜的刑事訴訟法修正版本,沒有嘛!
00:08:55,299 00:08:58,966 林委員淑芬 因為行政院不同意,人家不願意啊!
00:08:59,500 00:09:07,000 林委員淑芬 你剛才還躲在廳長後面,叫廳長上前線,這件事情是你,不是廳長。
00:09:07,299 00:09:11,077 許廳長辰舟 他是告知會銜時間,跟交換會銜是兩件事情。
00:09:11,299 00:09:18,799 林委員淑芬 這一段文字交給媒體、交給全國民眾去解讀,看你們拗不拗得過去。
00:09:19,549 00:09:30,799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要講回到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秘書長,你就是絕對死不認錯、絕不道歉,是不是?
00:09:31,049 00:09:32,049 林委員淑芬 你先回答我。
00:09:32,299 00:09:36,133 高秘書長金枝 有錯,一定要認錯,也應該要道歉。
00:09:36,522 00:09:38,077 林委員淑芬 這段文字有沒有錯?
00:09:38,299 00:09:43,077 高秘書長金枝 可是我真的必須要說,我沒有躲在任何地方。
00:09:43,761 00:09:47,900 林委員淑芬 我問你這一段文字有沒有錯,這樣的講法有沒有錯?
00:09:48,299 00:09:53,069 高秘書長金枝 我們只是希望……因為我們只是問,你東西來,我們就……
00:09:53,299 00:09:59,077 林委員淑芬 沒有,不要再硬拗,你就告訴我,你覺得你這樣寫沒有錯,你也可以這樣子講啊!
00:09:59,077 ≈ 00:10:01,599 高秘書長金枝 這個是我們同仁……
00:10:01,599 00:10:08,799 林委員淑芬:或者你可以這樣講 我心直口快,講太快了,我沒有這個心,或許表達不恰當,我很抱歉。
00:10:09,299 00:10:13,064 林委員淑芬:或者你可以這樣講 但是你認為你這樣子講完全都沒有錯嗎?
00:10:13,299 00:10:15,799 林委員淑芬:或者你可以這樣講 你這樣講都不用道歉嗎?
00:10:16,299 00:10:22,118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我們怎麼可能用交換,如果要交換,我們為什麼要……
00:10:22,299 00:10:31,924 林委員淑芬 什麼叫做他們要告訴你們會銜時間,你們才會將刑法的毒駕修正案列入下週院會?
00:10:32,299 00:10:35,049 林委員淑芬 這個不是要求交換,那是什麼?
00:10:35,299 00:10:36,223 高秘書長金枝 可是如果……
00:10:37,146 00:10:38,992 林委員淑芬 如果人家不要呢?
00:10:39,299 00:10:41,871 林委員淑芬 你也無可奈何啊!
00:10:42,299 00:10:44,924 高秘書長金枝 我們本來就列入啊!
00:10:45,299 00:10:54,077 林委員淑芬 沒有,6月18號你要求人家這樣做,人家6月22號不理你,你也只能摸摸鼻子啦!
00:10:54,299 00:10:54,799 高秘書長金枝 所以老實說……
00:10:55,299 00:10:57,838 林委員淑芬 好了啦,不要在這裡自取其辱了……沒有……
00:10:58,299 00:11:00,014 林委員淑芬 不要再硬拗了啦!
00:11:00,299 00:11:07,014 林委員淑芬 不要在這裡胡說八道,你是司法院現在的最高主管耶!
00:11:07,833 00:11:16,077 林委員淑芬 幾年沒有院長、副院長,你現在是秘書長,是最高的主管,你這樣身先士卒做給其他的法官看嗎?
00:11:16,299 00:11:22,133 林委員淑芬 你要叫每個法院法官大家都上行下效學秘書長亂講就好了嗎?
00:11:24,522 00:11:27,146 林委員淑芬 大家都學秘書長講話不用負責任就好了嗎?
00:11:27,299 00:11:29,077 林委員淑芬 你這樣子是可以的嗎?
00:11:29,299 00:11:44,966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沒錯,你說當時我們是有修刑事訴訟法的需要,可是我們只是問他們可不可以告訴我們而已,我們沒有什麼條件的問題。
00:11:45,299 00:11:50,549 林委員淑芬 不要在這裡講沒有什麼條件,他要先告訴你時間,你才會把他納入院會……可是……
00:11:53,299 00:11:55,966 林委員淑芬 這個不是叫開條件,什麼叫開條件?
00:11:56,299 00:12:15,049 林委員淑芬 不要再講了,我知道你死鴨子嘴硬,絕不道歉、絕不認錯,在這裡硬拗,然後做給全國的法官看,以後他們都要學秘書長這樣做,做給全國人民看,難怪司法的信任度、人民的觀感比立法院還要慘。
00:12:15,299 00:12:16,442 高秘書長金枝 報告委員,我們還請他……
00:12:17,299 00:12:19,174 林委員淑芬 比立法院還要慘,不要在這裡拗了啦!
00:12:19,663 00:12:43,146 林委員淑芬 這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一有一個簡化判決書的修法,本來是有罪判決,諭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條文。
00:12:43,299 00:12:54,049 林委員淑芬 現在就是你們的核心了,就是你剛才還說謊,很嚴重的,你們要修法放寬,把「六個月以下」改成「兩年以下」。
00:12:54,674 00:13:09,549 林委員淑芬 我隨便到網路上拿一件簡化判決書給大家看長什麼樣子,這是公開的資料,只有兩頁,現行的版本是判六個月以下可以簡化判決書,都是很輕微的罪,大家也不會有意見。
00:13:10,299 00:13:18,299 林委員淑芬 簡化判決書上面有主文;二、犯罪事實;三、證據名稱;四、應適用之法條;五、上訴之曉示。
00:13:21,299 00:13:23,924 林委員淑芬 這個裡面少了什麼?
00:13:24,299 00:13:56,924 林委員淑芬 這個裡面不會記載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是什麼、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不採納的理由是什麼、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的情形,為什麼加重、減輕、免除的理由都不用寫,諭知緩刑、沒收、保安處分的理由是什麼,給予緩刑的理由是什麼都不知道,均非必要記載事項。
00:13:58,549 00:14:10,099 林委員淑芬 六個月以下輕罪簡化判決書,大概全體人民都有共識,減輕法官負擔,更何況是輕罪,大家都有共識,沒關係。
00:14:10,299 00:14:24,014 林委員淑芬 可是你們現在不是這樣子,現在只要是兩年以下的判決書全部簡化,完全不必寫理由。
00:14:24,522 00:14:28,118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要跟你討論,什麼罪可以判在兩年以下?
00:14:28,549 00:15:01,871 林委員淑芬 第一種,現今社會高度關注的,譬如食安事件,不要講中聯油脂這個個案,一般的就好了,食安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處七年以下;第二項,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者也是一樣七年以下。
00:15:03,299 00:15:28,133 林委員淑芬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是什麼來看一下,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處七年以下,是指「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中聯油脂就是這一項;或者是「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00:15:30,299 00:15:39,900 林委員淑芬 立法者所訂的法定刑度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可不可以判兩年以下?
00:15:40,299 00:15:46,900 林委員淑芬 因為就符合你們的簡化判決書了,為什麼判兩年以下不用寫理由?
00:15:49,299 00:15:51,099 林委員淑芬 有沒有可能判決兩年以下?
00:15:51,299 00:15:51,549 高秘書長金枝 當然啦!
00:15:52,549 00:15:56,133 高秘書長金枝 他的罪責是符合兩年以下,當然有可能啊!
00:15:58,014 00:16:10,966 林委員淑芬 各位聽清楚,「攙偽或假冒」、「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你七年以下還是有可能會被判兩年以下。
00:16:11,299 00:16:15,966 林委員淑芬 法定刑七年,但是判決在兩年以下都有可能啊!
00:16:15,966 ≈ 00:16:16,966 高秘書長金枝 有可能。
00:16:16,299 00:16:23,049 林委員淑芬 但是你的判決書全部簡化以後,有罪的理由全部都看不到了。
00:16:23,299 00:16:28,027 林委員淑芬 我剛剛唸的,你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
00:16:28,027 ≈ 00:16:29,027 主席 麻煩林委員,你的時間要掌握好,已經超過10分鐘了。好。
00:16:28,299 00:16:36,549 林委員淑芬 對於你審酌他的情形,給他加重或減輕,或者是免除,有沒有?
00:16:36,674 00:16:38,299 林委員淑芬 我們不知道;理由是什麼?
00:16:38,549 00:16:39,049 林委員淑芬 不知道。
00:16:39,299 00:16:41,133 林委員淑芬 你有沒有給他緩刑、沒收或保安處分?
00:16:41,633 00:16:42,966 林委員淑芬 理由是什麼?
00:16:43,299 00:16:43,966 林委員淑芬 不知道!
00:16:44,299 00:16:45,133 林委員淑芬 通通都不知道。
00:16:46,299 00:16:49,014 林委員淑芬 你覺得人民可以接受嗎?
00:16:49,728 00:16:55,133 林委員淑芬 判刑兩年以下的相對都是重罪的,這樣子可以嗎?
00:16:55,133 ≈ 00:16:56,133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
00:16:55,299 00:16:59,027 林委員淑芬 再譬如說,詐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00:16:59,299 00:17:06,299 林委員淑芬 我們立法院修法,一修、再修、又修,都要加重刑責的詐欺罪,第四十三條……
00:17:07,299 00:17:11,157 主席 林委員,是不是可以就請司法院這邊回答?
00:17:11,157 ≈ 00:17:12,157 主席 因為之前……
00:17:11,299 00:17:13,146 林委員淑芬 我最後就這個很具體地講一下。
00:17:13,299 00:17:14,299 林委員淑芬 抱歉主席!好,快!
00:17:14,700 00:17:21,299 林委員淑芬 你詐欺人家的財物100萬,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吧?
00:17:22,299 00:17:29,966 林委員淑芬 立法者訂定的刑度,被害金額超過100萬的,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00:17:30,299 00:17:32,099 林委員淑芬 法官可不可以判兩年以下?
00:17:32,299 00:17:33,049 林委員淑芬 可不可以?
00:17:33,299 00:17:35,700 高秘書長金枝 除非有減輕事由,法定事由……對嘛!
00:17:37,299 00:17:37,966 林委員淑芬 可以嗎?
00:17:38,299 00:17:40,077 高秘書長金枝 要符合法定減輕事由。
00:17:40,299 00:17:46,118 林委員淑芬 那如果他判了兩年以下,簡化判決書需不需要把他為什麼減輕寫出來?
00:17:46,299 00:17:46,966 林委員淑芬 需要嗎?
00:17:47,299 00:17:48,049 林委員淑芬 可以不用哦!
00:17:48,299 00:17:49,049 高秘書長金枝 當然要啊!
00:17:49,299 00:17:49,966 林委員淑芬 不需要!
00:17:50,299 00:17:50,966 高秘書長金枝 當然要啊!
00:17:51,299 00:18:05,000 林委員淑芬 照法務部的修法版本……你今天端不出來,但你請吳宗憲委員提了,我們召委都看不下去了。
00:18:05,299 00:18:09,900 林委員淑芬 兩年以下可以簡化判決書!
00:18:10,299 00:18:29,966 林委員淑芬 他認定犯罪的理由,對於有沒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或者是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以至於減半,或者是加重、減輕、免除,以至於緩刑的理由是什麼,簡化判決書通通都不用寫。
00:18:30,299 00:18:31,099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任何要簡化……
00:18:31,299 00:18:32,966 林委員淑芬 通通都不用寫!
00:18:34,299 00:18:39,299 林委員淑芬 枉費我們立法院在這裡每天都在加重刑責,沒效!
00:18:41,299 00:18:47,027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他如果低於法定刑,他一定要寫清楚他的要件、他的理由、適用的法律。
00:18:47,299 00:19:02,585 林委員淑芬 你的現行的、拿出來的、端出來的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版本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條嗎?抱歉!
00:19:02,871 00:19:04,014 林委員淑芬 我剛剛忘了。
00:19:04,299 00:19:07,157 主席 現在司法院都還沒有送出任何的版本。
00:19:07,299 00:19:07,966 林委員淑芬 有、有、有!
00:19:08,466 00:19:11,077 林委員淑芬 他送不出來,但他有公告在網站上。
00:19:11,299 00:19:14,966 林委員淑芬 你們的版本就是通通都不用寫。
00:19:15,299 00:19:26,049 林委員淑芬 司法院如果用這種簡化判決書的方式,然後不寫原因、理由,為什麼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給他減半?
00:19:26,299 00:19:29,966 林委員淑芬 為什麼用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給他減輕其罪?
00:19:30,299 00:19:36,966 林委員淑芬 你通通都沒有寫,判在兩年以下,我們被害人、這個社會可以接受嗎?
00:19:37,299 00:19:40,966 林委員淑芬 我再舉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
00:19:41,607 00:19:43,799 主席 林委員,今天時間真的已經超過太多了,不好意思!
00:19:43,966 00:19:47,133 主席 我想您的這個例子司法院那裡都清楚……
00:19:47,299 00:19:49,077 林委員淑芬 主席,我真的要結束了。
00:19:49,299 00:19:51,014 林委員淑芬 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
00:19:51,014 ≈ 00:19:52,014 主席 逐條審查還可以再討論。
00:19:51,299 00:19:59,585 林委員淑芬 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一樣可以判兩年以下,然後沒有寫理由。天啊!
00:20:01,299 00:20:08,133 林委員淑芬 人民覺得法定刑就三年以上,你怎麼可能判兩年,沒有寫理由,然後他不知道?
00:20:09,299 00:20:11,099 林委員淑芬 我覺得這是在傷害人民的情感。
00:20:11,299 00:20:13,077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應適用之法條在裡面一定是要寫的,是一定要的!
00:20:13,077 ≈ 00:20:14,663 高秘書長金枝 因為委員提出來的……沒有!
00:20:14,663 00:20:16,299 林委員淑芬 你們的版本就是不用。來!
00:20:16,633 00:20:20,099 林委員淑芬 我最後再講這個修法會有什麼風險。
00:20:22,299 00:20:31,077 林委員淑芬 他就是請吳宗憲委員提案,吳宗憲委員有稍微加一個附帶條款,但是這個修法會有高度的道德風險。
00:20:31,299 00:20:40,633 林委員淑芬 判決書簡化,然後寫成2頁,明示、暗示被告認罪,然後判兩年再給緩刑,全部皆大歡喜。
00:20:41,299 00:20:53,099 林委員淑芬 然後社會大眾不明白為什麼重罪會變成兩年、為什麼重大犯罪被法院減刑、法院認為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可以引用的理由是什麼?
00:20:53,299 00:20:54,099 林委員淑芬 不知道!
00:20:54,500 00:21:03,077 林委員淑芬 結果這樣判下去,你們擴大了簡化判決書,都沒有寫理由,受傷的是司法公信力……沒有!
00:21:03,077 ≈ 00:21:04,077 高秘書長金枝 檢察官他要盡到監督的責任,檢察官是可以上訴的啊!
00:21:03,299 00:21:06,966 林委員淑芬 是社會大眾的正當法律情感。
00:21:09,299 00:21:15,049 林委員淑芬 人民現在對你們司法已經不信任了,現在更是雪上加霜、更不信任。
00:21:15,299 00:21:18,900 高秘書長金枝 我相信在司法裡面,檢察官是扮演重要的角色。
00:21:18,900 ≈ 00:21:19,900 主席 好,請林委員……
00:21:19,299 00:21:20,799 林委員淑芬 司法裡面?
00:21:20,799 ≈ 00:21:22,049 林委員淑芬 黑白講!
00:21:22,049 ≈ 00:21:23,299 主席 林委員,我想今天的會議時間已經要結束了,林委員的質詢時間已經到了。
00:21:23,299 00:21:29,049 林委員淑芬 法官是整個司法審判的第三者,不是檢察官說了算!
00:21:29,299 00:21:35,014 林委員淑芬 如果法官是檢察官的起訴書說了算,就不需要法院了。
00:21:35,014 ≈ 00:21:36,014 林委員淑芬 秘書長在這裡黑白講!
00:21:35,299 00:21:44,966 主席 我想林委員所提的意見,司法院應該都已經聽到了,先前很多委員針對這個案子已經有提出相關的意見了……
00:21:45,299 00:21:48,799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再講,降低法官工作量的配套,我們很重視……
00:21:48,799 ≈ 00:21:49,799 主席 林委員,我想請你尊重我作為主席,你的發言已經停止了,我現在要按下停止鍵了。
00:21:49,549 00:21:59,077 林委員淑芬 降低法官的工作量,但是也不能損及人民的權益、不能損及司法的公信力、不能傷害人民的正當法律情感……
00:21:59,077 ≈ 00:22:01,299 主席 好,謝謝林委員。
00:22:01,299 00:22:04,799 林委員淑芬 主席,我跟你報告,勞逸不均的問題沒有解決,你看勞逸不均……
00:22:04,799 ≈ 00:22:05,799 主席 您的問題可以會後再提書面質詢……
00:22:05,299 00:22:13,014 林委員淑芬 很多庭長、審判長的工作分案量都會交給其他法官……
00:22:13,014 ≈ 00:22:14,014 主席 今天會議的時間,我在這邊要進行宣告了……
00:22:13,299 00:22:16,799 林委員淑芬 他們的智商法院、行政法院……
00:22:16,799 ≈ 00:22:17,799 主席 林委員,請你尊重主席的裁示!
00:22:17,299 00:22:24,299 林委員淑芬 跟一般法院行政上的分配不均,所以你要從這裡解決!好了!
00:22:24,799 ≈ 00:22:25,942 主席 不好意思!
00:22:26,242 ≈ 00:22:32,242 主席 現在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