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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131 |
00:00:07,867 |
翁委員曉玲 |
謝謝主席,首先有請高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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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3,019 |
00:00:13,019 |
高秘書長金枝 |
委員好。 |
|
00:00:13,332 |
00:00:14,267 |
翁委員曉玲 |
秘書長好。 |
|
00:00:15,277 |
00:00:53,299 |
翁委員曉玲 |
這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本席也提了三個不同的案子,就簡化刑事訴訟程序、簡化裁判書製作的部分,我想秘書長應該會支持我的法案,但是在有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的部分,本席也有看到,你們對於我所提出的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裡面一些內容,有表示不同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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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4,062 |
00:01:19,921 |
翁委員曉玲 |
剛剛吳宗憲委員也有幫我這個法案做了一些說明,認為司法院似乎擔心得太多了,因為在我的法案裡面,基本上我是要求有罪判決的理由當中應該要記載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就證據證明力及科刑範圍所表示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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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0,525 |
00:01:22,637 |
翁委員曉玲 |
為什麼要提出這樣的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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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2,799 |
00:02:10,026 |
翁委員曉玲 |
也是我們希望法官可以真正聽進犯罪被害人的意見,而且不僅是聽進了,他還真的要有所表示,否則我們常常看到的是,就算現在的現行法賦予被害人有訴訟參與權,他們也能夠對於證據能力及科刑範圍去表示意見,但更多的狀況是,也許是法官有聽沒有進,事實上,到底在他真正的量刑過程當中最後的決定是什麼,總應該要給犯罪被害人一個交代,這就是我之所以提出這個修法的原因。 |
|
00:02:10,319 |
00:02:17,200 |
翁委員曉玲 |
當然司法院的擔心也不是沒有道理,可是我在想,總是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吧! |
|
00:02:17,400 |
00:02:24,685 |
翁委員曉玲 |
就像現在很多法院判決書公開的時候都會有一些去識別化的作業程序。 |
|
00:02:25,072 |
00:02:37,707 |
翁委員曉玲 |
就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我們一起來看看有沒有可能在假設這個法案未來會通過的話,你們在做法上面有什麼樣可以進一步改善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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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8,193 |
00:02:39,693 |
翁委員曉玲 |
可不可以請你表達一下你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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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9,859 |
00:02:40,991 |
高秘書長金枝 |
真的感謝委員。 |
|
00:02:41,666 |
00:02:57,586 |
高秘書長金枝 |
老實說,這就在量刑的部分,記載被害人意見跟證據證明力的意見,如果是不利被告,在整個論述的時候就會出現,重點就是科刑範圍的意見。 |
|
00:02:58,046 |
00:03:11,351 |
高秘書長金枝 |
至於我們所表示的意見,我們擔心如果要讓被害人所陳述的意見字字句句都要出現的話,那絕對是有害的。 |
|
00:03:11,980 |
00:03:22,423 |
高秘書長金枝 |
當然被害人在科刑範圍,就是科刑影響陳述的時候,很重要的部分當然在判決書是應該要記載的。 |
|
00:03:22,619 |
00:03:33,259 |
高秘書長金枝 |
其實我們表達的意見是,不可能把被害人所講的,尤其是情緒激動下說的那些話都放進去,這是我們擔憂的。 |
|
00:03:33,799 |
00:03:58,712 |
翁委員曉玲 |
是,我曉得,或許未來在逐條審查時候,就現在修法的文字內容也可以再做得更精準,因為我們這邊強調的是,當然不是做逐字稿,每一個字都一定要記載下去,也可能可以透過篩選以及與量刑有關的必要陳述,用摘要陳述的方式來處理。 |
|
00:04:00,259 |
00:04:11,026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希望在推進訴訟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部分,我們可以有更進一步能夠提升相關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做法…… |
|
00:04:11,259 |
00:04:12,966 |
高秘書長金枝 |
這個我們一定可以做到。 |
|
00:04:13,220 |
00:04:35,634 |
翁委員曉玲 |
畢竟這對當事人來講,他會覺得他在法庭上面的這些陳述,事實上法官是真的有聽進,而且同時也能夠依照他們……不管是贊成或反對他們的意見,總是可以讓他們知道有一個理由,即法官的理由到底是什麼,這才能夠說服或是讓當事人能夠信服這個判決。 |
|
00:04:36,216 |
00:04:47,888 |
翁委員曉玲 |
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之後在進行逐條審查的時後,我們跟司法院可以有更進一步的討論,然後大家可以看看在法條文字上面要怎麼修正。 |
|
00:04:48,099 |
00:04:59,754 |
翁委員曉玲 |
我們很希望能夠保障被害人,他不是只是一個訴訟的陪襯,而是真正能夠參與,這也是這次修法裡面我們希望能夠達成的目標。 |
|
00:05:00,349 |
00:05:16,928 |
翁委員曉玲 |
接下來,我第二個修法的重點是希望能夠減輕書記官的負擔,讓整個裁判書作成當中,可以減輕法官跟書記官等等的工作負擔。 |
|
00:05:17,355 |
00:05:30,296 |
翁委員曉玲 |
秘書長,我也看到你現在有提出司法院會成立一個全國電話中心(call center),預計今年12月就會開始測試,明年1月成立。 |
|
00:05:30,875 |
00:05:35,243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在這裡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第一個,你們有沒有已經編列預算了? |
|
00:05:35,380 |
00:05:39,356 |
翁委員曉玲 |
對於call center的部分,你們在116年度有編進預算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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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9,579 |
00:05:44,066 |
高秘書長金枝 |
是,有編進,請委員、大院支持,已經編進預算。 |
|
00:05:45,075 |
00:05:54,444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也是支持call center,如果運作有成,的確可以減輕書記官的工作壓力。 |
|
00:05:54,619 |
00:06:09,673 |
翁委員曉玲 |
但是在這裡還是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未來第一線接電話的人員會是司法院編制內的約聘僱人員,還是用標案的方式外包給外部人員來做? |
|
00:06:09,980 |
00:06:35,994 |
翁委員曉玲 |
因為人員部分會涉及到接電話的品質,而且他是不是真的能夠去回復民眾,尤其都是訴訟當事人的問題,譬如打電話進來問他們的上訴期限要怎麼計算或補正的正本需要幾份等等問題,所以司法院有相關的人才培育計畫嗎? |
|
00:06:36,220 |
00:06:49,376 |
高秘書長金枝 |
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敢稱其為人才培訓,而是這個project到底要怎麼去完成,就如同委員講的,到底誰要進來? |
|
00:06:50,353 |
00:07:02,753 |
高秘書長金枝 |
坦白跟委員講,我們不要忽視世界各國甚至各公司的電話中心都運作得非常成熟。 |
|
00:07:03,099 |
00:07:11,707 |
高秘書長金枝 |
再過來是重要的部分,如委員所說的,這些人要怎麼回復問題,這個是訓練的問題,司法院要負起訓練的責任。 |
|
00:07:11,940 |
00:07:20,145 |
高秘書長金枝 |
我們沒辦法去招聘一堆人,可是我們可以請人家幫我們招聘一堆人,但這一群人絕對是要經過司法院訓練的。 |
|
00:07:20,339 |
00:07:41,281 |
高秘書長金枝 |
而且跟委員報告,我們司法行政廳現在已經在通盤檢討,total納進了五千多個問題,這個都是要訓練的,並且有的書記官以為將來call center成立了,是不是才把電話丟給他們? |
|
00:07:42,106 |
00:07:47,980 |
高秘書長金枝 |
我們絕對要築起一道牆,所以一定要在這邊能夠達成。 |
|
00:07:48,424 |
00:07:49,654 |
翁委員曉玲 |
謝謝秘書長的說明。 |
|
00:07:50,750 |
00:08:25,369 |
翁委員曉玲 |
現在很多人基本上都有被call center接聽進話的經驗,或是透過AI機器人接聽進話的經驗,譬如對於信用卡的消費有問題,感覺帳單好像多了一筆,以我自己個人或親友的經驗,有時候打電話進去,聽到是機器人接電話,或者是自動的電話,一直按不同的鍵,然後轉來轉去,最後乾脆算了,就把電話掛了,因為大家還是覺得能夠直接跟真正的服務人員通電話才可以迅速解決問題。 |
|
00:08:25,656 |
00:08:38,691 |
翁委員曉玲 |
我希望未來call center的成立也能夠做到儘量不要讓當事人覺得一直不斷地轉接,然後轉接到最後乾脆就放棄了,這樣可能就不會有實益。 |
|
00:08:38,859 |
00:08:50,936 |
翁委員曉玲 |
所以這當然是需要你們12月的時候做個測試,甚至可能多一、兩個月的測試,儘量蒐集民眾的意見、當事人的意見,我覺得這可以提升call center的效率。 |
|
00:08:51,454 |
00:08:58,059 |
高秘書長金枝 |
跟委員報告,如果不要機器人回答,要專人回答,那就是費用的問題。是啦! |
|
00:08:58,220 |
00:09:00,220 |
翁委員曉玲 |
不過最後總還是可能…… |
|
00:09:00,420 |
00:09:01,714 |
高秘書長金枝 |
我們一定要訓練到…… |
|
00:09:02,444 |
00:09:04,348 |
翁委員曉玲 |
有部分到最後的階段需要專人服務。 |
|
00:09:04,619 |
00:09:14,130 |
高秘書長金枝 |
對,一定是會有專人回答,因為機器人的回答是制式的,而法院的問題很多不是制式的。 |
|
00:09:14,130 ≈
|
00:09:15,500 |
翁委員曉玲 |
是,沒有錯。 |
|
00:09:15,500 |
00:09:40,014 |
翁委員曉玲 |
接下來本席還要再問另外一個,剛剛林倩綺委員也有問到的時事新聞,提到2023年12月新竹湖口一間早餐店發生火災,29歲消防員進入火場搜救而不幸殉職,其家屬當然就承受天人永隔之痛。 |
|
00:09:40,420 |
00:09:59,157 |
翁委員曉玲 |
檢方調查之後,也認為是兩名越南籍移工涉嫌抽菸而當場引發火災,所以當時就以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起訴,一審法院後來判這兩名越南籍移工無罪。 |
|
00:09:59,420 |
00:10:08,779 |
翁委員曉玲 |
但是本席要強調的是,一審無罪,不代表二審是無罪,所以檢察官對這個案子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
|
00:10:09,380 |
00:10:35,002 |
翁委員曉玲 |
這個案件明明還在二審審理當中,可是今年5月20號移民署竟然就將這兩名被告強制驅逐出境送回越南,等到6月高院開庭的時候才發現這兩個犯罪嫌疑人(被告)怎麼不見了,法院一查才知道人早就被移民署送出臺灣,最後只能發布通緝令。 |
|
00:10:35,528 |
00:11:17,430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要請教秘書長,待會可能還要請教法務部黃次長,移民署的說法是,他們在依法強制驅逐出境之前曾經有通知司法機關,可是因為法院沒有羈押,也沒有限制出境,也沒有通知移民署暫緩執行,所以才把人送走,如果這個說法屬實的話,我第一個要問司法院的就是,為什麼法院在收到移民署通知的時候,明明知道這兩名被告的案件還沒有確定,也知道二審就要開庭了,可是卻沒有採取任何的措施,這中間到底是發生什麼問題? |
|
00:11:17,579 |
00:11:27,318 |
翁委員曉玲 |
是承辦的法院沒有注意到,還是公文到了法院之後,卻沒有及時送到承審法官,所以才出現了這樣的漏洞? |
|
00:11:27,539 |
00:11:47,516 |
高秘書長金枝 |
跟委員報告,其實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法官在一審判無罪,判無罪以後,他對人身自由的思考就會不一樣,所以他那時候就沒有限制出境、出海,如果說有瑕疵,其實就是在第一審,就在這個地方。 |
|
00:11:47,998 |
00:11:51,543 |
高秘書長金枝 |
因為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當然,移民署依規定就可以…… |
|
00:11:51,740 |
00:11:58,282 |
翁委員曉玲 |
可是問題是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而且二審法院也都已經排了庭了。不是…… |
|
00:11:58,702 |
00:12:01,937 |
翁委員曉玲 |
這件事情為什麼都沒有讓移民署知道呢? |
|
00:12:02,140 |
00:12:08,460 |
高秘書長金枝 |
沒有,跟委員報告,在法官排定之前,他就不在了,他就出去了。 |
|
00:12:09,285 |
00:12:18,853 |
高秘書長金枝 |
其實最重要的就是一審沒有限制出境、出海,如果有限制……這整個程序裡面,真的要講瑕疵是在這個地方。 |
|
00:12:18,980 |
00:12:25,071 |
翁委員曉玲 |
所以可能是一審的法官當時沒有做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對。 |
|
00:12:26,660 |
00:12:28,783 |
翁委員曉玲 |
接下來要請黃次長。 |
|
00:12:34,228 |
00:12:47,477 |
翁委員曉玲 |
在這個案件當中,其實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了,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時候為什麼沒有同時針對這兩名越籍的移工聲請限制出境、出海? |
|
00:12:47,740 |
00:12:54,433 |
黃次長謀信 |
跟委員報告,案件在審理當中的強制處分權是屬於法官所擁有的。 |
|
00:12:54,700 |
00:12:56,176 |
翁委員曉玲 |
可是你們也可以聲請吧! |
|
00:12:56,339 |
00:12:57,634 |
黃次長謀信 |
我們可以促請法官…… |
|
00:12:57,819 |
00:13:00,146 |
翁委員曉玲 |
對,你們有促請嗎? |
|
00:13:00,460 |
00:13:09,880 |
黃次長謀信 |
這個個案我不清楚他們有沒有促請,但是這整個過程當中,事實上被告的保全應該是要法院來做處理。 |
|
00:13:10,884 |
00:13:15,059 |
黃次長謀信 |
檢察官當然可以促請法官做這件事情,但是這個個案有沒有促請,我回去要查看看。 |
|
00:13:15,917 |
00:13:17,485 |
翁委員曉玲 |
這個案子的確是很荒謬! |
|
00:13:17,660 |
00:13:20,776 |
翁委員曉玲 |
不好意思,還要再請高秘書長。 |
|
00:13:23,160 |
00:13:53,270 |
翁委員曉玲 |
事實上,我們知道這個環節一方面當然就在於機關的橫向聯繫不夠,二方面就是可能也涉及到移民法的規定,因為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是,移民署如果知道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在強制驅逐出國10天前要通知司法機關,但是只要沒有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的話,移民署是「得」強制驅逐出境。 |
|
00:13:53,539 |
00:14:09,273 |
翁委員曉玲 |
所以在這裡就發生了一個問題,就是「得」這個字,當然移民署今天可以主張,因為法院確實也沒有限制出海、出境,所以它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就直接放人了。 |
|
00:14:09,500 |
00:14:30,915 |
翁委員曉玲 |
可是對於這種案件,之後二審可能還要繼續判、還要繼續審,但是現在被告都已經逃到國外了,不能講逃到國外,他是被放出去國外了,他有可能會再回來接受審判嗎? |
|
00:14:34,940 |
00:14:36,028 |
翁委員曉玲 |
應該不會了,對不對? |
|
00:14:36,028 ≈
|
00:14:37,028 |
高秘書長金枝 |
機會接近於零。 |
|
00:14:36,339 |
00:14:59,660 |
翁委員曉玲 |
基本上依照我們的經驗法則來講,他幾乎不可能會再自己回到臺灣來接受審判,所以難怪這個殉職消防員的家屬悲憤地表示,這兩名外籍勞工又不是笨蛋,被告回到越南之後,根本不可能再回到臺灣受審了,發布通緝根本是於事無補。 |
|
00:14:59,859 |
00:15:04,971 |
翁委員曉玲 |
所以像這樣的情況,類似的案子之後是要怎麼結呢? |
|
00:15:07,473 |
00:15:07,806 |
翁委員曉玲 |
請教秘書長。 |
|
00:15:08,140 |
00:15:11,926 |
高秘書長金枝 |
二審已經判決了,因為被告不到庭也可以直接判決,只是將來沒辦法…… |
|
00:15:12,380 |
00:15:15,451 |
翁委員曉玲 |
就直接判決,但是判決的話,也不可能有任何的…… |
|
00:15:15,913 |
00:15:17,086 |
高秘書長金枝 |
就是執行的問題…… |
|
00:15:17,980 |
00:15:28,309 |
翁委員曉玲 |
對,有執行的問題嘛,我們看到這個的確不只是在法律出現漏洞,在整個司法實務的橫向聯繫上也出現了很大的漏洞。 |
|
00:15:28,723 |
00:16:10,099 |
翁委員曉玲 |
像現在這個問題,本席建議未來一定要建立跨機關資訊的勾稽機制,剛剛林倩綺委員也有提到,尤其現在我們臺灣合法的外籍勞工大概是30萬人,非法的外籍勞工大概是10萬人左右,難免會有類似的犯罪案件發生,如果再有這樣的情況,你們到時候不能夠推責,也不能卸責,法院說「這不是我的責任」,然後檢察官也說「不是我的責任」,移民署也說「這不是我的責任」,到底這個責任該是誰去扛? |
|
00:16:10,339 |
00:16:11,868 |
翁委員曉玲 |
該去追究哪一個機關? |
|
00:16:12,059 |
00:16:34,220 |
翁委員曉玲 |
我認為這個部分要趕快去進行跨部會的協調,我們希望能夠儘速地把這個漏洞填補起來,在法律還沒有完成修正之前,法務部跟司法院是不是可以答應,你們會儘速地和內政部移民署啟動相關的協調機制? |
|
00:16:34,420 |
00:16:35,410 |
高秘書長金枝 |
沒有問題。 |
|
00:16:35,740 |
00:16:51,288 |
翁委員曉玲 |
好的,當然對於到底是一審法官出了問題,還是到二審,法院的內部程序裡面是不是也出現了漏洞、瑕疵,我希望司法院還是可以針對這個案子去進行檢討。 |
|
00:16:52,208 |
00:17:02,289 |
翁委員曉玲 |
看起來我覺得這個一審法官對於外籍移工沒有作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在這件事情上面是不是也有一些疏失? |
|
00:17:02,539 |
00:17:08,259 |
翁委員曉玲 |
相關的承辦法官未來需不需要進入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去做討論? |
|
00:17:08,660 |
00:17:11,700 |
翁委員曉玲 |
我希望司法院可以針對這個案子再做檢討。 |
|
00:17:11,900 |
00:17:18,557 |
高秘書長金枝 |
因為這真的是法官在個案判斷的瑕疵,至於要不要進行評鑑,那當然是另外一回事。 |
|
00:17:20,043 |
00:17:25,531 |
翁委員曉玲 |
假設有出現瑕疵的話,可能可以進到法官評鑑委員會裡面去做討論嘛,是不是? |
|
00:17:25,700 |
00:17:27,299 |
高秘書長金枝 |
沒有、沒有,跟委員報告…… |
|
00:17:28,032 |
00:17:38,366 |
翁委員曉玲 |
總不能說這個法官在個案的判決上出現問題,司法院都不理不睬,或是認為這個沒有什麼關係,他不過只是犯了一個小小的錯誤。 |
|
00:17:38,500 |
00:17:45,653 |
高秘書長金枝 |
我跟委員報告,重點是,除非我們要敢去動審判核心,司法行政可不可以動到審判核心? |
|
00:17:45,859 |
00:17:46,473 |
高秘書長金枝 |
這是我們…… |
|
00:17:48,740 |
00:18:04,894 |
翁委員曉玲 |
自從您擔任秘書長來立法院接受備詢,我常常認為您都會用審判核心來當成卸責的藉口,我認為法官的審判核心我們一定要予以尊重,但是這審判核心也不是無限上綱! |
|
00:18:05,286 |
00:18:22,630 |
翁委員曉玲 |
否則的話,為什麼還是會看到有很多的裁判、判決被高院甚至被憲法法庭認為是有瑕疵的,所以發回審判、甚至認為它是個違憲的判決等等? |
|
00:18:23,409 |
00:18:25,420 |
翁委員曉玲 |
就這個案子來說,我希望大家可以來檢討。 |
|
00:18:25,640 |
00:18:34,085 |
高秘書長金枝 |
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提的例子如果是重大瑕疵,是一定送自律的,但這並不是那麼簡單的。 |
|
00:18:34,660 |
00:18:46,303 |
高秘書長金枝 |
其實如同委員所說的,制度上有個地方是可以彌補的,我們也不能說全部都是審判核心,我們也要從制度上去彌補。 |
|
00:18:46,460 |
00:19:00,706 |
翁委員曉玲 |
好,簡單來說,我們如果從民法善良管理人的角度來看的話,就是法官今天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含檢察官也是一樣,都已經提非常上訴了,總是要去了解現在被告的情況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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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01,290 |
00:19:20,513 |
翁委員曉玲 |
因為法官跟檢察官是具有高度專業知識、法律知識的司法人員,跟一般的老百姓不一樣,所以我們當然有理由要求司法人員要更能夠善盡他的注意義務,好不好? |
|
00:19:21,130 |
00:19:39,667 |
翁委員曉玲 |
接下來還有一個問題,跟大法官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關,這裡可能要請黃次長,秘書長可以先回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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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我們知道其實司法院憲法法庭在113年作成了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後,針對該案申請人被判死刑確定,創設了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特別救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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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這個部分,事實上我看到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陸續為5位死囚提出了非常上訴,現在還有多少位還沒有提起非常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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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還是全部都已經提起非常上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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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 |
沒有,目前除了1位已經執行完畢,還有1位已經死亡之外,總長大概為4、5位提起非常上訴,其他的檢察總長都還在審核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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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是不是可以請次長給我一份書面的報告?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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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就是現在這31名死囚的處理情況到底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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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 |
好,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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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0,680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現在要講的是,剛剛次長也提到,有一名死囚已經過世了,這名死囚是二十多年前曾經犯下擄人勒贖撕票分屍案,早就被判處死刑定讞的受刑人歐陽榕,因為他長期沒有執行死刑,最後病死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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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可是荒謬的是檢察總長還必須依法為這位已經死亡的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這是不是真的還滿荒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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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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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他都已經過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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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理由不是因為他有沒有犯罪,而是因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一致決,所以變成我們的檢察總長還要為一位已經病死於獄中的死囚,去翻他過去的案件,看看當時的判決書裡面是不是法官一致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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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本席認為這樣的情況就凸顯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荒謬,它非常在意的是程序上面的正義,可是卻沒有注意到所謂的實體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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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47,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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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我們很期待國家這些高階的法律菁英應該把他的心力投入在去發現真實、發現證據,而不是為了這種程序上面的瑕疵翻舊帳,檢視到底當時每一審的法官是不是都有一致決,其實這是滿荒謬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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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不知道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對於現在高檢署實際上的實務影響,有沒有增加你們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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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 |
跟委員報告,因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出來了,它有憲法位階的效力,所以就總長來講,他也是要依照憲判意旨去做相關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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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8,722 |
00:22:46,369 |
黃次長謀信 |
當然這個案子他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得依法判決,這是總長跟法官他們都要各盡法律上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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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現在假設一個狀況,如果我們剛剛講病死獄中的死刑犯,你們去翻他過去的判決書,果然發現曾經有一審法院的判決書裡面,有一位法官沒有同意,這個案子是要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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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3,579 |
00:23:05,079 |
翁委員曉玲 |
要重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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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5,579 |
00:23:11,380 |
黃次長謀信 |
按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它沒有要求歷審、每一次,它只要最後一次確定審有一致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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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只要是最後一次確定審,它不是說要歷審嗎?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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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6,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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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所以你們現在只去檢視最後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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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 |
對,確定三審之後有一致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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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1,579 |
00:23:25,380 |
翁委員曉玲 |
這好像跟我對於憲判字第8號的理解不太一樣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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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6,722 |
00:23:36,380 |
翁委員曉玲 |
總之,對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衍生的大量非常上訴、再審以及救濟的案件,法務部現在已經進行全面盤點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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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6,579 |
00:23:38,413 |
翁委員曉玲 |
你們現在盤點進度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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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8,579 |
00:23:48,380 |
黃次長謀信 |
跟憲判字第8號有關係的,都是總長在進行盤點,因為這是總長的職責,總長要不要提非常上訴是總長的職責,所以總長他陸續在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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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8,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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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 |
剛才委員有提到有4、5件已經提了,就是他陸續提出來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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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53,722 |
00:24:10,403 |
翁委員曉玲 |
希望可以提供本席一份書面報告,我想了解到底這個判決的影響,到現在最高檢、總長這裡,因為是代理總長……現在他們這裡做的情況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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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0,579 |
00:24:19,349 |
翁委員曉玲 |
還有講到代理檢察總長,本席要順便請教,現在總統有在進行檢察總長候選人的提名作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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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9,579 |
00:24:23,079 |
黃次長謀信 |
這部分是總長的職權,我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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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 |
所以法務部這邊也沒有任何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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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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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6,437 |
黃次長謀信 |
對,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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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6,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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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7,437 |
翁委員曉玲 |
你們也還沒有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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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9,180 |
黃次長謀信 |
至少我本人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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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9,579 |
00:24:41,294 |
翁委員曉玲 |
本席當然在這邊還是呼籲,希望賴清德總統能夠儘速提出檢察總長人選的名單,不要耽誤整個檢察總長職權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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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1,980 |
00:24:43,180 |
翁委員曉玲 |
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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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3,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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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5,108 |
主席 |
謝謝翁召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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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5,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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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7,980 |
主席 |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