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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發言者 發言內容
09:15:58,000 翁委員曉玲 (96%) 請翁曉琳委員做提案說明
09:16:06,799 翁委員曉玲 (96%) 主席各位委員
09:16:07,799 翁委員曉玲 (96%) 還有在座的司法院還有法務部
09:16:10,299 翁委員曉玲 (96%) 以及機關代表們大家好
09:16:12,799 翁委員曉玲 (96%) 那本席今天所提出的三項刑事訴訟法草案的修正
09:16:17,599 翁委員曉玲 (96%) 核心呢主要是可以歸納為兩個方向
09:16:22,000 翁委員曉玲 (96%) 第一個是提升刑事審判的效能
09:16:24,799 翁委員曉玲 (96%) 我們要讓有限的司法資源
09:16:27,000 翁委員曉玲 (96%) 可以用在真正需要審慎審理的案件之上
09:16:30,500 翁委員曉玲 (96%) 第二個呢我們就是要強化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
09:16:34,000 翁委員曉玲 (96%) 讓被害人的聲音真正能夠進入到審判
09:16:37,500 翁委員曉玲 (96%) 可以反映在判決上面
09:16:40,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首先現在提升司法效能的方面
09:16:44,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目前我們照刑事案件的數量
09:16:46,000 翁委員曉玲 (96%) 一直不斷地持續的增加法院法官以及書記官
09:16:51,000 翁委員曉玲 (96%) 都承受相當沉重的案件負擔
09:16:55,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因此在第一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呢
09:16:58,000 翁委員曉玲 (96%) 本席這邊是以明案速斷 宜案甚短為原則
09:17:03,000 翁委員曉玲 (96%) 我們要從刑事程序分流
09:17:05,500 翁委員曉玲 (96%) 科技運用以及簡化重複的程序等等這三方面來著手
09:17:11,000 翁委員曉玲 (96%) 這包括了要適度的擴大
09:17:14,000 翁委員曉玲 (96%) 檢視的審判以及協商程序的適用範圍
09:17:17,5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對於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的被告
09:17:20,500 翁委員曉玲 (96%) 在本人同意不妨礙與辯護人
09:17:24,000 翁委員曉玲 (96%) 人身自由溝通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前提之下
09:17:28,500 翁委員曉玲 (96%) 就可以利用視訊設備來進行檢視審判
09:17:32,500 翁委員曉玲 (96%) 來減少體檢枉犯所耗費的時間與人力
09:17:37,000 翁委員曉玲 (96%) 同時草案也讓審判的筆錄製作更為彈性
09:17:41,500 翁委員曉玲 (96%) 要簡化當事人已經實質知悉
09:17:45,000 翁委員曉玲 (96%) 而且同意的證據調查程序
09:17:49,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對於檢視審判的案件
09:17:51,000 翁委員曉玲 (96%) 也可以宣示判決筆錄來取代完整的判決書
09:17:55,000 翁委員曉玲 (96%) 假設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
09:17:59,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又再補刑製作
09:18:01,000 翁委員曉玲 (96%) 就是如果當事人他可以合法提起上訴
09:18:03,000 翁委員曉玲 (96%) 就可以再補刑製作判決書
09:18:05,5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這個修法的目的
09:18:07,000 翁委員曉玲 (96%) 不是犧牲程序的保障
09:18:09,000 翁委員曉玲 (96%) 而是要減少沒有實質必要的重複作業
09:18:12,500 翁委員曉玲 (96%) 我們要把司法的資源
09:18:14,500 翁委員曉玲 (96%) 留給真正需要耗費時日調查的繁複案件
09:18:20,000 翁委員曉玲 (96%) 其次在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方面
09:18:23,5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我們也提出兩項相互配套的修正
09:18:27,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我們知道現行的制度
09:18:29,000 翁委員曉玲 (96%) 雖然已經有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機制
09:18:31,500 翁委員曉玲 (96%) 但是參與人對於證據調查的實質參與
09:18:35,500 翁委員曉玲 (96%) 仍然是相當有限的
09:18:37,500 翁委員曉玲 (96%) 因此本席這次修正第455條之46
09:18:41,500 翁委員曉玲 (96%) 就是要讓訴訟參與人以及他的代理人
09:18:44,500 翁委員曉玲 (96%) 不是只是坐在法庭裡面聽審
09:18:47,500 翁委員曉玲 (96%) 而能夠就證據的證明裡來表示意見
09:18:52,500 翁委員曉玲 (96%) 並且在調查證據的時候
09:18:55,000 翁委員曉玲 (96%) 他是有適當的機會可以去詢問
09:18:57,500 翁委員曉玲 (96%) 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是被告
09:19:00,500 翁委員曉玲 (96%) 當然也同時保留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
09:19:04,000 翁委員曉玲 (96%) 來避免程序遭到不當的延宕
09:19:07,000 翁委員曉玲 (96%) 但是我們要知道有機會說還不夠
09:19:10,000 翁委員曉玲 (96%)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要確保法院
09:19:13,500 翁委員曉玲 (96%) 是有認真聽、有留下理由、留下記錄
09:19:18,000 翁委員曉玲 (96%) 因此在第310條修正草案進一步的要求
09:19:22,000 翁委員曉玲 (96%) 有罪判決的理由當中呢
09:19:24,000 翁委員曉玲 (96%) 應該要記載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代理人
09:19:27,500 翁委員曉玲 (96%) 就證據、證明裡以及科行範圍所表示的意見
09:19:32,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如此才能夠讓被害人的程序參與
09:19:35,500 翁委員曉玲 (96%) 從形式上的發言進一步的成為法院必須面對
09:19:39,500 翁委員曉玲 (96%) 判決要可以檢驗的實質參與
09:19:43,500 翁委員曉玲 (96%) 這三項修法看起來似乎是分別處理
09:19:47,500 翁委員曉玲 (96%) 司法效率以及被害人權益
09:19:49,500 翁委員曉玲 (96%) 但是它實際上都有個共同的目標
09:19:52,000 翁委員曉玲 (96%) 就是要簡化程序
09:19:54,000 翁委員曉玲 (96%) 該簡化的程序就要合理的簡化
09:19:56,500 翁委員曉玲 (96%) 該保障的權利就應該要實質的保障
09:20:00,0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我們希望透過形式程序的合理分流
09:20:04,500 翁委員曉玲 (96%) 科技以及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
09:20:07,500 翁委員曉玲 (96%) 來降低司法不必要的負擔
09:20:10,000 翁委員曉玲 (96%) 同時也要讓犯罪被害人不再只是
09:20:13,000 翁委員曉玲 (96%) 形式程序的旁聽者
09:20:15,500 翁委員曉玲 (96%) 而是真正具有程序參與以及意見表達空間
09:20:20,500 翁委員曉玲 (96%) 那麼我們要讓司法更有效率
09:20:23,000 翁委員曉玲 (96%) 也要讓程序更有正義
09:20:25,000 翁委員曉玲 (96%) 要讓案件能夠迅速的審判
09:20:28,000 翁委員曉玲 (96%) 也要讓人民的聲音真正的被法院聽見
09:20:32,500 翁委員曉玲 (96%) 所以以上三項修正草案還請各位委員支持
09:20:36,000 翁委員曉玲 (96%)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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