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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 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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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 00:00:01,000 李委員彥秀 請部長。
00:00:00,000 00:00:00,666 主席 請財政部莊部長。
00:00:05,500 00:00:06,166 莊部長翠雲 委員好。
00:00:06,500 00:00:06,937 李委員彥秀 部長好。
00:00:07,156 00:00:22,812 李委員彥秀 我們今天討論遺贈稅法,最主要是在113年的時候有一個憲法法庭的判決,關於擬制遺產的部分要求2年內要修法,現在是用作業原則在處理,對不對?
00:00:25,000 00:00:29,777 李委員彥秀 部長,2年時間有一點久,有沒有行政院版?
00:00:31,000 00:00:38,705 莊部長翠雲 已經報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畢,我們應該近期就會報到大院來進行審議。
00:00:40,000 00:01:04,799 李委員彥秀 這個作業原則草案放得有一點久,用一個作業原則來處理這些事情,憲法法庭已經判決要2年內,最後時間到了才送,我覺得不妥,但是我就問題的最核心來看這整件事情,並針對憲法最後的判決跟精神跟部長討論一下。
00:01:06,562 00:01:29,823 李委員彥秀 在另外一次的答詢中,我有跟你討論過,我們這次修法方向的起因是有一個案子,新聞上我們看到大老婆的復仇,我簡稱為大老婆的復仇,精神上其實就是財產歸誰,最後遺產誰拿,稅負就跟著誰,這是我們這次修法最主要的精神,對不對?
00:01:30,000 00:01:31,599 莊部長翠雲 委員說的是。
00:01:33,000 00:02:22,666 李委員彥秀 上次我有質詢過,有人跟我陳情,表示有一個被繼承人在生前躉繳購買上百張的保單,保單金額高達1.6億元,他在死亡之前把保險的錢指定給寺廟,這個寺廟其實不是財團法人,也沒有登記,就是一般的寺廟,譬如很有名的廟,然後繼承人陳情,當時這個案子復查時被駁回,因為不適用,財團法人跟有正式登記的寺廟才有機會免稅。
00:02:24,333 00:02:33,666 李委員彥秀 其實後來這個案子和解了,陳情人到最後覺得算了,反正爸爸本來就想捐給廟,他就多繳了稅。
00:02:34,571 00:02:44,714 李委員彥秀 這整件事情並不符合這次修法,我們的修法方向是遺產誰拿誰就該付稅,不管這個單位最後是不是免稅,那是另外一回事。
00:02:45,000 00:02:58,785 李委員彥秀 所以我想請教部長,如果未來再有類似的案子走到憲法法庭,財政部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何?
00:02:59,000 00:03:07,727 李委員彥秀 既然我們現在認為遺產歸誰拿,稅負就應該跟著誰,那你怎麼去看待這件事情?
00:03:08,000 00:03:20,818 李委員彥秀 因為這個案子最後是和解了,家屬還負擔得起,多繳是沒關係,他幫寺廟多繳,但是這件事情跟我們現在修法的方向是相違背的,我想問部長的意見是什麼?
00:03:21,000 00:03:29,818 莊部長翠雲 是,委員上次有質詢這件個案,我們賦稅署也去了解,是不是由賦稅署來就這個部分說明?
00:03:30,333 00:03:31,666 李委員彥秀 簡短,好不好?
00:03:32,000 00:03:33,777 李委員彥秀 因為我今天時間有限。
00:03:34,000 00:03:34,000 樓署長美鐘 委員好。
00:03:34,250 00:03:40,666 樓署長美鐘 委員剛剛提的那個案子,誠如委員了解的,因為他是有餽贈……
00:03:41,000 00:03:41,666 李委員彥秀 我不談個案。
00:03:43,000 00:03:50,000 李委員彥秀 其實部長、署長,今天我沒有要跟你們談個案,我覺得這是一個納稅義務人跟受益人的錯置……對。
00:03:51,000 00:04:16,666 李委員彥秀 我們現在的精神是遺產歸誰拿,誰就要就那部分繳稅,我是指未來如果再有類似案子的話,現在憲法法庭已經解釋了,你剛剛也說修法方向是錢歸誰拿即遺產歸誰,誰就該繳稅,類似這樣的案子其實是納稅義務人跟受益人的錯置,未來有類似的案子到底應該由誰來負擔這個稅負?
00:04:19,444 00:04:20,777 李委員彥秀 可不可以問你精神跟方向?
00:04:21,000 00:04:24,799 李委員彥秀 既然我們今天修法的方向是這樣子,錢歸誰拿,誰就該繳稅。
00:04:25,923 00:04:40,333 樓署長美鐘 今天修法的內容是生前兩年內的贈與,如果今天是兩年內的贈與,因為我們是特定的對象,比如包括配偶或者原來的順位繼承人,如果是一般的話……
00:04:40,555 00:04:46,500 李委員彥秀 如果是一個寺廟,這個寺廟又剛好不是財團法人,只是一般的寺廟,沒有登記的,那該誰繳?
00:04:48,000 00:05:01,857 樓署長美鐘 因為那個不會列入兩年內的繼承,就不會是擬制遺產,因為擬制遺產是針對生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還有包括這些……
00:05:02,000 00:05:06,833 李委員彥秀 但它算是遺產,如果是兩年內的話,這還是算遺產啊!
00:05:07,000 00:05:19,400 樓署長美鐘 不是,兩年內的贈與,依照遺贈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是贈與特定人,就是有關係的,主要……
00:05:20,400 00:05:21,599 李委員彥秀 如果三年,它算遺產嗎?
00:05:25,000 00:05:26,857 李委員彥秀 不要講兩年,如果三年算遺產嗎?
00:05:27,250 00:05:40,799 樓署長美鐘 因為他那個案子……委員不談個案,但是委員知道那件個案是因為涉及保險的問題,有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如果單純只是贈與,就不會進入……
00:05:41,666 00:06:13,750 李委員彥秀 沒關係,不管是否為保險,這件個案其實已經和解,我沒有要處理個案,但是我的意思是,按照這個精神,不管是兩年內、三年內或五年之間(遺產稅核課期限為),五年如果有類似這樣狀況的話,就精神來說,遺產歸誰,稅負就應該由誰來負擔,不管是不是財團法人,或沒有登記成財團法人的寺廟,或第三方受益人。
00:06:14,799 00:06:22,785 樓署長美鐘 跟委員報告,我們有遺產稅及贈與稅,贈與稅就是補充、為了避免規避遺產稅的問題。
00:06:23,444 00:06:30,833 樓署長美鐘 基本上,如果是贈與給一般的人,不管兩年內、一年內都沒有問題,不會被拉回來計入遺產總額……
00:06:32,000 00:06:35,799 李委員彥秀 如果類似用保險的方式、用躉繳的方式,請問怎麼處理?
00:06:36,000 00:06:38,818 樓署長美鐘 那就是另外一個議題。
00:06:39,000 00:06:44,857 樓署長美鐘 也就是說,並不是單純的贈與,而且要看保險……
00:06:45,000 00:06:46,833 李委員彥秀 他有指定受益人,他一樣有指定受益人。
00:06:47,000 00:06:56,750 樓署長美鐘 如果今天他指定的受益人是屬於特種……指定的特定親屬,包括配偶、包括他的各順位繼承人……
00:06:57,000 00:06:59,857 李委員彥秀 沒有,我指的是如果還是寺廟的話呢?
00:07:00,333 00:07:02,875 樓署長美鐘 如果是一般的人就是贈與稅、就是一般的贈與稅,不會……
00:07:03,285 00:07:06,833 李委員彥秀 是寺廟的話,也一樣課寺廟贈與稅嗎?
00:07:06,833 ≈ 00:07:07,833 李委員彥秀 不是吧?
00:07:07,000 00:07:07,833 樓署長美鐘 就是課贈與稅。
00:07:08,599 00:07:18,700 樓署長美鐘 贈與稅跟遺產稅的稅率是一樣的,不會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再拉回來做擬制遺產。
00:07:19,000 00:07:55,833 李委員彥秀 我是這樣認定,部長,我的建議是這樣,大法官點名說應該回歸到遺產歸誰,就由誰繳稅,就邏輯上來說,我的看法是包括保險單也好,受益人哪怕是財團法人或外面的公益團體,我都認為不應該是……因為已經捐出去了,有指定第三方,所以不應該由繼承人來繳遺產稅,因為沒有實質所得,我的精神是這樣,我今天答詢的重點在這裡。
00:07:56,461 00:08:14,818 李委員彥秀 我覺得在總遺產稅制的架構當中,針對實質取得,包括保險給付,還有非繼承人受益人的部分,到底遺產的分擔比例、稅負,或者是代位求償,都應該有相關的補救機制在裡面討論才對。
00:08:15,000 00:08:18,846 李委員彥秀 包括剛才我講的個案,其實應該做這樣的思考才對。
00:08:19,000 00:08:36,272 李委員彥秀 也就是說,應該回歸大法官的解釋,遺產歸誰,哪怕是財團法人、哪怕是公益團體,甚或沒有被登記成財團法人的寺廟,我都覺得不應該把遺產稅回歸到總額裡面,由繼承人負擔,這是我要提的精神。
00:08:37,000 00:08:46,272 李委員彥秀 另外,我要跟部長討論最近高雄所發生的一則新聞,也就是未來包括出售、繼承;包括贈與的房地產問題。
00:08:47,000 00:09:01,599 李委員彥秀 我這邊有一個個案……現在繼承的稅率會從45%調到15%,這是針對買賣的部分,對此我給予肯定,對納稅人來說當然是好事。
00:09:02,000 00:09:09,111 李委員彥秀 但我這邊有一個個案,跟土地繼承有關,而財政部在112年針對未來繼承有函釋。
00:09:09,333 00:09:36,750 李委員彥秀 民眾甲君陳情說他的父親在65年購置了房地產,後來父親在106年過世了,由母親繼承,107年母親過世,由甲君繼承,113年甲君將房子出售,就被罰了稅款,重點是105年1月1號發布房地合一稅。
00:09:37,799 00:09:55,333 李委員彥秀 假設甲母在105年之前過世,甲君在105年就繼承了同樣的房子,如此是不是就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即符合舊制,對不對?
00:09:56,000 00:10:06,777 莊部長翠雲 委員,您剛剛提到保險躉售,還有贈與寺廟及這個個案,是不是會後請賦稅署跟您做說明,好嗎?
00:10:07,000 00:10:15,785 李委員彥秀 部長,我提的不是個案、我提的不是個案,我提的是精神的問題,到底新舊制的認定該怎麼去做處理?
00:10:16,000 00:10:24,599 李委員彥秀 我提的是憲法的精神,是不是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是公平性的問題,這點你們應該去做思考。
00:10:25,000 00:10:42,857 李委員彥秀 因為同一個房子、同一個家庭,中間並沒有買賣,只是父親過世,房子先由母親繼承,最後由兒子繼承,如果母親過世得更早,直接由兒子繼承的話,就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就符合用舊制。
00:10:43,000 00:10:52,857 李委員彥秀 所以我提的是精神上的問題,而不是繼承幾次的問題,他不是因為買賣而獲利,部長,你了解我的意思嗎?謝謝……
00:10:53,000 00:10:59,846 莊部長翠雲 了解、了解,委員所提的精神出發點是基於合理性,我們都接受,我們會後再跟委員做說明……
00:11:00,000 00:11:04,785 李委員彥秀 我覺得你們應該在總架構下去想一下這個問題該怎麼去處理,好不好?
00:11:05,333 00:11:06,500 莊部長翠雲 是、是,謝謝委員。
00:11:07,000 00:11:08,714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00:11:09,214 ≈ 00:11:10,357 主席 休息(11時15分)
00:11:10,657 ≈ 00:11:12,371 主席 繼續開會(11時20分)
00:11:12,671 ≈ 00:11:14,385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00:11:14,685 ≈ 00:11:17,828 主席 下一位請王世堅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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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5-20-23
speakers ["吳秉叡","林楚茵","張智倫","賴士葆","林倩綺","林德福","郭國文","賴惠員","劉書彬","李坤城","林思銘","顏寬恒","李彥秀","王世堅","羅明才","鍾佳濱","許忠信","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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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6-07-22"]
gazette_id 1156601
agenda_lcidc_ids ["11566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12案:(詢答)(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 委員林楚茵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21人分別擬具「遺產 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 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 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賴士 葆等26 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土地稅 法」9案:(詢答)(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20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增訂第 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王美惠等 18人、委員傅崐萁等19 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41人、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 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三、審查「房屋稅條例」9 案:(詢答)(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21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 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19人、委 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41人、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7人分別擬 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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