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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
00:00:12,000 |
沈委員發惠 |
主席,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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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000 |
00:00:15,500 |
主席 |
有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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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6,000 |
00:00:17,333 |
黃次長謀信 |
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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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8,000 |
00:00:19,333 |
沈委員發惠 |
次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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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0,869 |
00:00:35,333 |
沈委員發惠 |
今天有關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草案,議程列出來,總共有56個草案,包括院版在內,草案非常、非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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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6,380 |
00:00:46,700 |
沈委員發惠 |
我看裡面絕大多數就是以提高刑責為主,但是每一個人的草案有不一樣的刑度、有不一樣的要件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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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7,818 |
00:01:12,571 |
沈委員發惠 |
我比對了一下,文字一模一樣的只有10個,其他每一個委員所提的都不一樣,都是提高刑度,但提高刑度的標準、樣態都各有不同,所以我主要就是以院版的部分來請教一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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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7,434 |
00:01:32,647 |
沈委員發惠 |
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毒駕,目前社會上大家多麼重視,毒駕對社會的危害到了一般人民無法接受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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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3,428 |
00:01:42,777 |
沈委員發惠 |
事實上,整個毒駕的部分在短短幾年內,我們其實修法修了非常多次,不斷地提高刑度,而且不斷地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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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3,000 |
00:02:14,720 |
沈委員發惠 |
我們從1999年、民國88年,第一次把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納入不能安全駕駛罪,到現在已經27年了,這27年內我們做了許多次的修改,包括把酒駕不以發生具體危險變成抽象危險犯,到3年前,我們也把毒駕納入抽象危險犯的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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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8,769 |
00:02:24,833 |
沈委員發惠 |
等於是在幾年內我們再一次修法,這一次修法的重點到底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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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6,440 |
00:02:36,799 |
沈委員發惠 |
我看院版的修法大概就是三個重點,第一個是最特別的,我等一下可能也會跟次長探討,就是我們把酒駕跟毒駕分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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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7,000 |
00:03:01,769 |
沈委員發惠 |
過去的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跟毒駕是同樣在第一項的四款要件,法律效果都一樣,但是這次我們把它分開了、分流了,酒駕變成第一項,毒駕變成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跟第二項,整個法律效果都不一樣,就把酒駕跟毒駕分流了,這是這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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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2,000 |
00:03:18,807 |
沈委員發惠 |
第二個,分流之後,我們把毒駕部分的刑度提高了,這是修法的第二個重點,也就是酒駕維持原本的刑度,但是把毒駕部分的刑度提高了,因為分流之後,才可以單獨把毒駕部分的刑度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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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9,359 |
00:03:29,777 |
沈委員發惠 |
第三個就是新增毒駕致死傷的車輛沒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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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0,761 |
00:03:33,809 |
沈委員發惠 |
我看這三個重點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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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5,153 |
00:04:13,750 |
沈委員發惠 |
有關於第三個沒收的部分,1個月前、6月8號,我那時候在這裡跟部長就酒駕、毒駕的車輛沒收問題主張要修法,這種義務沒收等於是沒收的特別規定,一定要修法才有辦法執行,你沒有辦法用所謂的「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沒有辦法適用這一條,一定要有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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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4,000 |
00:04:25,857 |
沈委員發惠 |
那這一次修法等於就把這個特別規定納入了,就是本席那時候所主張有關沒收的特別規定,這個部分我肯定,我認為這個修法方向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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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6,631 |
00:04:53,799 |
沈委員發惠 |
回到我們剛剛所講的,我看外國立法例,我先列出外國立法例,不管德國也好,日本也好,英國也好,加拿大也好,這些大部分的外國立法例,我幾乎從來沒有看過有把酒駕跟毒駕分流的規定,不能安全駕駛罪幾乎都是合在一起,不管你是受酒精影響,還是受麻醉物品影響,受藥物影響,我這裡都列出來,大概都是合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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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4,000 |
00:05:04,799 |
沈委員發惠 |
但是我們這一次很特別,在各國所有的立法例裡面,我們應該算是非常特別的,我看到把酒駕跟毒駕分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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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250 |
00:05:12,555 |
沈委員發惠 |
我們做了這樣子的規定,我沒有反對,但是我們要談清楚為什麼我們把它分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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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4,000 |
00:05:37,733 |
沈委員發惠 |
我看你們立法理由是說,其實酒駕跟毒駕保護的法益都一樣,就是公共交通安全還有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的個人法益,保障的法益都一樣,但你們提到為什麼把它分流,是因為酒駕跟毒駕本質惡害性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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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8,000 |
00:05:42,777 |
沈委員發惠 |
這個部分要請次長說明,本質惡害性哪裡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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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3,562 |
00:05:45,812 |
沈委員發惠 |
本質惡害性不同的依據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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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6,428 |
00:06:25,833 |
黃次長謀信 |
跟委員報告,我們毒品之所以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它因為有成癮性、濫用性跟社會危害性,所以毒品本質上就是有社會危害性,而刑罰的刑責要符合罪責相當,在決定罪責的時候,社會危害性也是決定罪責輕重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所以毒駕、毒品的罪責為什麼比較重,就是因為它對社會造成的社會危害是……因為毒品一旦施用之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社會危害更大於酒駕,在這個狀況之下,我們認為毒駕跟酒駕的罪責是不一樣的,所以做差異性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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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9,000 |
00:06:39,818 |
沈委員發惠 |
吸毒跟喝酒的法律評價當然是不一樣的,但是就不能安全駕駛這件事情上面,這兩個東西其實世界各國立法例都是放在一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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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0,000 |
00:06:50,799 |
沈委員發惠 |
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要有一個說法,你們就是要有一個說法,要告訴社會、告訴法界,我們為什麼把酒駕跟毒駕分開來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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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4,571 |
00:07:18,833 |
沈委員發惠 |
問題又來了,我們在評價上,剛才次長所講的,對社會本質的惡害性不同,我們認為其危險性跟罪責評價都應該要分開來,但是在後面有關於特別再犯的規定,我們又把這兩個合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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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0,000 |
00:07:30,846 |
沈委員發惠 |
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前面規定酒駕就酒駕的法律要件,毒駕就毒駕的法律要件,但是有關再犯的部分,你卻把酒駕跟毒駕合併計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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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31,000 |
00:07:39,823 |
沈委員發惠 |
這個我都不反對,只是說在邏輯上面,次長是不是能夠在這個部分做一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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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40,470 |
00:07:48,727 |
沈委員發惠 |
或者是在過去的統計上面,對於酒駕跟毒駕交叉再犯,有做過這樣的統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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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49,444 |
00:07:52,833 |
黃次長謀信 |
跟委員報告,十年內再犯的話,我們刑責還是做不一樣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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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3,000 |
00:08:03,866 |
沈委員發惠 |
不是,我是說酒駕再犯酒駕的可能很多,毒駕再犯毒駕可能很多,但是酒駕然後再犯毒駕,我們現在後面的規定……因為我們前面把酒駕跟毒駕分開了嘛。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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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4,000 |
00:08:07,799 |
沈委員發惠 |
但是現在關於再犯的規定,我們又把兩個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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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8,307 |
00:08:09,846 |
黃次長謀信 |
我們現在為什麼有特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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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10,000 |
00:08:20,700 |
黃次長謀信 |
是因為把再犯毒駕跟酒駕做不同的評價,他前面是毒駕或酒駕,我們不論,因為他前面已經有個毒駕或酒駕行為,我們現在處罰的是後面他再犯毒駕或酒駕而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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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1,000 |
00:08:32,714 |
沈委員發惠 |
對,但是後面的毒駕跟酒駕,你們前面把它分開來了,犯罪構成要件把它分開來了,分開來之後,你在再犯的條件上面又把它合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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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2,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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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3,714 |
黃次長謀信 |
對,我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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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3,000 |
00:08:34,799 |
沈委員發惠 |
這個在邏輯上面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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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5,000 |
00:08:41,599 |
黃次長謀信 |
委員,我了解,前面他無論是毒駕或酒駕,我們現在處罰的是他再犯,他因為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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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2,599 |
00:08:48,363 |
沈委員發惠 |
因為再犯有再犯的定義,你不能說我過去有竊盜,結果我今天又殺人,你說這個叫再犯,這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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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8,727 |
00:08:49,818 |
沈委員發惠 |
法律上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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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0,000 |
00:08:57,599 |
沈委員發惠 |
我的意思是你前面把它分開來評價了,但是你現在卻又把再犯的酒駕跟毒駕合併計算,這個在法邏輯上面是不是有點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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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8,250 |
00:09:03,599 |
黃次長謀信 |
報告委員,如果這樣的話,邏輯上會非常複雜,它的排列組合會非常多,毒駕、毒駕;毒駕、酒駕;酒駕、毒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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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4,000 |
00:09:05,750 |
沈委員發惠 |
你們現在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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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5,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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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6,750 |
黃次長謀信 |
我們現在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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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6,000 |
00:09:07,888 |
沈委員發惠 |
你的意思是如果分開評價會變得非常複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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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8,000 |
00:09:21,888 |
黃次長謀信 |
會變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們現在前面無論是毒駕或酒駕,都是前面的犯罪,你後面只要再犯毒駕或酒駕,我們就你後面的毒駕或酒駕做不同的處理,而不是你前面犯的是什麼,前面只要是犯公共危險,就會構成我們的前犯。 |
|
00:09:22,000 |
00:09:35,799 |
沈委員發惠 |
好,這部分我沒有反對了,我只是覺得,你們前面既然把酒駕、毒駕分開來評價,但是再犯的時候,你又把兩種不同的行為態樣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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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8,250 |
00:09:57,846 |
沈委員發惠 |
特別再犯制度除了這個部分以外,其實學界對於這個特別再犯制度還有蠻多的質疑,這幾年來,這個特別再犯制度這次並沒有修改,這是原本的條文,第五項跟第六項有關酒駕再犯跟毒駕再犯,它是一個特別再犯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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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8,000 |
00:10:13,666 |
沈委員發惠 |
我們一般的累犯規定在刑法第四十七條,裡面有累犯的規定,但是我們這裡有特別規定,把五年放寬到十年,過去是五年內再犯,才算是累犯,我們現在把這個條文改到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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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4,000 |
00:10:16,857 |
黃次長謀信 |
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不是累犯的概念,它是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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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8,000 |
00:10:19,777 |
沈委員發惠 |
對,它是特別再犯嘛。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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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0,000 |
00:10:25,500 |
沈委員發惠 |
所以你們把期限弄到十年,這是第一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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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6,000 |
00:10:59,875 |
沈委員發惠 |
第二個,你們在規定上面,有就有罪判決確定跟緩起訴處分確定兩個都作為再犯的條件;有罪判決確定當然沒有問題,他就是再犯,但是所謂緩起訴處分,這個部分在法界上面其實有蠻大的……我想次長應該知道,法界上面對於緩起訴處分,事實上它經法院審理,而是由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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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0,000 |
00:11:13,833 |
沈委員發惠 |
事實上這整個犯罪事實不曾經過法院調查,但是你們在這個再犯的規定裡面,卻把緩起訴處分的效果等同有罪判決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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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6,000 |
00:11:29,833 |
沈委員發惠 |
這個我也不反對啦,因為事實上過去很多酒駕,例如說在鄉下,歐吉桑喝了保力達後騎摩托車,你這個也要起訴,要在法院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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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30,000 |
00:11:33,866 |
沈委員發惠 |
過去因為有很多這種狀況,所以在檢察官部分就把他緩起訴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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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34,000 |
00:11:43,500 |
沈委員發惠 |
但是緩起訴也不一定是這種狀況,也有可能案情單純,認罪後就把他緩起訴了,是初犯,就把他緩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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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46,000 |
00:11:50,888 |
沈委員發惠 |
這個緩起訴處分確定你也把它當作再犯的一個條件,這部分學界有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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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51,111 |
00:11:55,777 |
沈委員發惠 |
我不反對,本席不反對,但是學界有質疑,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有所回應。 |
|
00:11:56,000 |
00:12:07,857 |
黃次長謀信 |
所以我剛才說他不是累犯的概念,累犯是人家有罪,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叫累犯,我們現在不是,我們之所以叫再犯,是他前面有一個公共危險的事實,有這個事實的存在,我們後面再加重,所以他不是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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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8,000 |
00:12:12,666 |
沈委員發惠 |
這個事實的存在,有罪判決確定,當然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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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2,888 |
00:12:13,777 |
黃次長謀信 |
報告委員,他不是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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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3,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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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4,777 |
沈委員發惠 |
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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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4,000 |
00:12:15,799 |
黃次長謀信 |
累犯才是有罪判決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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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6,000 |
00:12:17,599 |
沈委員發惠 |
沒有,你們這裡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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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8,000 |
00:12:19,599 |
黃次長謀信 |
我們叫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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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0,571 |
00:12:31,599 |
沈委員發惠 |
對,再犯沒有錯,但是你的條文內容就是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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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1,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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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2,599 |
黃次長謀信 |
對,沒有錯,它是「或」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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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2,000 |
00:12:49,857 |
沈委員發惠 |
對,但是這個緩起訴處分的部分在學界有蠻大的爭議,我希望我們應該要有所回應,就是他的犯罪事實未經法院審理,檢察官就做緩起訴處分,這個緩起訴處分,你們也納入再犯的要件,這部分我覺得應該要有所回應,好不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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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0,000 |
00:12:51,000 |
黃次長謀信 |
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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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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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8,357 |
主席 |
謝謝沈委員非常專業的詢問,本席剛剛也有提到,就是有關於這個人可能先喝酒,然後再吸毒,有肇事這樣的情況的話,到底在法律上要怎麼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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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8,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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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3,799 |
主席 |
我們到時候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一起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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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4,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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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6,671 |
主席 |
接下來有請范雲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