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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發言者 發言內容
10:29:4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主席我們請次長
10:30:00,000 黃次長謀信 (98%) 有請次長
10:30:02,000 沈委員發惠 (99%) 委員好
10:30:04,000 沈委員發惠 (99%) 次長好
10:30:0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看我們今天的這個有關於刑法第185條13的這個修正草案
10:30:11,000 沈委員發惠 (99%) 總共我們的議程列出來總共56個草案
10:30:15,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有56個草案包括我們院板在內
10:30:18,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這個草案是非常非常多56個
10:30:2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裡面我看大概絕大多數就是以提高刑責為主
10:30:2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提高刑責大家每一個人的草案有不一樣的刑度
10:30: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有不一樣的藥件的修改
10:30:33,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整個我比對了一下大概文字一模一樣大概只有10個
10:30:39,000 沈委員發惠 (99%) 其他大家每一個委員所提的都不一樣
10:30:4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雖然都是提高刑度
10:30:4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提高刑度的這個標準樣態什麼都有各有不同
10:30:5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所以我就主要就是以我們的院板來做我今天的就院板的部分
10:30:5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來請教一下次長
10:30:59,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我們這個事實上
10:31:03,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剛很多委員大家上來大家都知道都提說這個毒價
10:31:08,000 沈委員發惠 (99%) 目前社會大家多麼重視
10:31:1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毒價對社會的危害
10:31:13,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到了這個一般人民無法接受的程度
10:31:19,000 沈委員發惠 (99%) 所以事實上我們整個毒價短短幾年內我們其實修法修了非常多次
10:31:25,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不斷的提高它的刑度而且不斷的修改
10:31:29,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在這個從1999年這個民國88年
10:31: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第一次把這個毒品服用毒品制不能安全駕駛
10:31:38,000 沈委員發惠 (99%) 納入這個不能安全駕駛罪到現在已經27年了
10:31:43,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27年內我們做了許多次的修改
10:31:47,000 沈委員發惠 (99%) 包括這個把酒駕的部分把這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
10:31:5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把它變成抽象危險犯
10:31:5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到這個三年前我們把毒價也納入這個抽象危險犯的範疇
10:32:0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所以我在這看說這一次我們等於說在幾年內我們再一次修法
10:32:08,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一次我就看我們修法的重點到底是什麼
10:32:11,000 沈委員發惠 (99%) 其實這一次我們院板我看我們院板修法大概就是三個重點
10:32:15,000 沈委員發惠 (99%) 第一個就是最特別的我等一下可能也會跟市長來談
10:32:20,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就是我們把這個酒駕跟毒價分流了
10:32:23,000 沈委員發惠 (99%) 過去這個不能安全駕駛罪是酒駕跟毒價
10:32:29,000 沈委員發惠 (99%) 酒駕跟毒價它是同樣在第一項的四款要件
10:32: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的法律效果都一樣
10:32: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這一次我們把它分開了分流了
10:32:36,000 沈委員發惠 (99%) 酒駕變成第一項毒價變成第二項
10:32:39,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違反第一項跟第二項它的整個法律效果都不一樣
10:32:43,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就把酒駕跟毒價分流了
10:32:45,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是第一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
10:32:48,000 沈委員發惠 (99%) 第二個就是說因為分流之後我們把毒價的部分的行度把它提高了
10:32:53,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是我修法的第二個重點
10:32:55,000 沈委員發惠 (99%) 也就是酒駕我們維持原本的行動
10:32:58,000 沈委員發惠 (99%) 毒價的部分我們把行度提高了
10:33:00,000 沈委員發惠 (99%) 因為分流之後我們才可以單獨把這個毒價的部分把行度提高
10:33:05,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第三個就是我們偵測了這個新增的這個酒駕毒價致死傷
10:33:14,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的車輛的沒收規定
10:33:1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大概就是我們這三個重點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
10:33:2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這個部分有關於第三個部分
10:33:23,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有關於這個沒收的部分
10:33:25,000 沈委員發惠 (99%) 事實上我是
10:33:27,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這裡有這個一個月前
10:33:29,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就六月八號在這裡部長
10:33:31,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時候我就跟部長
10:33:33,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就是就這個酒駕毒價的車輛沒收的問題
10:33:38,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認為那時候我就主張說要修法
10:33:41,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這種義務沒收
10:33:43,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等於是沒收的特別規定
10:33:45,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一定要有修法你才有辦法執行
10:33:49,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不能沒有辦法用這個所謂公犯罪所用的這個犯罪預備之物
10:33:5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不能用沒有辦法用這一條來使用
10:33:58,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一定要有特別規定
10:34:0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這一次修法等於是把這個特別規定納入了
10:34:03,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就是本席那時候所主張的這個有關沒收的這個特別規定
10:34:08,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部分我肯定
10:34:1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認為說這個修法方向是正確的
10:34:1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所以回到我們剛剛所講的就是有關於我們
10:34:1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看外國立法有間列出外國立法例
10:34:19,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不管德國也好日本也好英國也好加拿大也好
10:34:2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些大部分的外國立法例
10:34:24,000 沈委員發惠 (99%) 幾乎從來我也沒有看過說有把酒駕跟毒價分流的規定
10:34:2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幾乎都不能安全駕駛罪都是合在一起
10:34:31,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不管你是酒駕
10:34: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不管你是受酒精影響還是受麻醉物品影響受藥物影響
10:34:37,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這裡都列出來大概都是合在一起
10:34:4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們這一次特別
10:34:4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等於是在所有各國的立法例裡面
10:34:45,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非常特別
10:34:47,000 沈委員發惠 (99%) 而且應該是我看到的把酒駕跟毒價把它分流了
10:34:51,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我們就做了這樣子的規定
10:34:54,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沒有反對
10:34:55,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們要談清楚為什麼我們把它分流了
10:34:59,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把它分流
10:35:0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看你們立法裡面講說這個
10:35:03,000 沈委員發惠 (99%) 其實酒駕跟毒價保護的法義都是一樣的
10:35:0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就是這個公共交通安全
10:35:09,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還有這個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的這個
10:35:13,000 沈委員發惠 (99%) 個人的法義這個保障的法義都一樣
10:35:16,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你們提到說為什麼把它分流
10:35:2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是因為酒駕跟毒價本質惡害性不同
10:35:2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部分要請市長說明
10:35:27,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本質惡害性哪裡不同
10:35:29,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的說本質惡害性不同的依據是什麼
10:35:32,000 黃次長謀信 (98%) 各位報告我們毒品之所以為毒品
10:35:35,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們毒品為防治條例明文規定
10:35:37,000 黃次長謀信 (98%) 它因為成癮性濫用性性跟社會危害性
10:35:40,000 黃次長謀信 (98%) 所以毒品它本質上就是有社會危害性
10:35:43,000 黃次長謀信 (98%) 那我們在一個刑法的刑責要符合它罪責相當
10:35:47,000 黃次長謀信 (98%) 在罪責的決定的時候
10:35:48,000 黃次長謀信 (98%) 社會危害性它也是決定這罪責輕重的
10:35:51,000 黃次長謀信 (98%) 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參考
10:35:53,000 黃次長謀信 (98%) 所以毒品它為什麼罪責比較重
10:35:56,000 黃次長謀信 (98%) 因為它的社會造成了社會危害性
10:35:58,000 黃次長謀信 (98%) 因為毒品一旦失用之後
10:36:00,000 黃次長謀信 (98%) 它可能造成人員的傷亡的社會危害更大於酒駕
10:36:05,000 黃次長謀信 (98%) 所以在這個狀況之下
10:36:06,000 黃次長謀信 (98%) 所以我們認為毒價跟酒價
10:36:08,000 黃次長謀信 (98%) 它罪責是不一樣的
10:36:10,000 黃次長謀信 (98%) 所以它做一個差異性的處理
10:36:1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所以這個說法毒品跟喝酒
10:36:15,000 沈委員發惠 (99%) 吸毒跟喝酒它當然是社會
10:36:17,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法律評價當然是不一樣的
10:36:19,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就不能安全駕駛的這件事情上面
10:36:2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兩個東西其實世界各國的立法律都是放在一起的
10:36:2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有一個說法
10:36: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你們就是要有一個說法
10:36: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們要告訴社會告訴法界
10:36: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就是說我們為什麼把它分開來評價
10:36:37,000 沈委員發惠 (99%) 為什麼把酒價跟毒價分開來
10:36:4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問題又來了
10:36:4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在評價上面
10:36:44,000 沈委員發惠 (99%) 如果剛才我們這個次長所講的
10:36:4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的這個社會本質的惡害性不同
10:36:51,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們認為它危險性跟這個罪責評價都應該要分開來
10:36:5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們在後面的這個有關於這個特別栽犯的規定
10:37:03,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又把這兩個又合在一起
10:37:0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前面規定酒價就酒價的法律要件
10:37:11,000 沈委員發惠 (99%) 毒價就毒價的法律要件
10:37:13,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有關在犯的部分
10:37:15,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酒價跟毒價就是合併計算了
10:37:17,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在邏輯上
10:37:19,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我都不反對
10:37:21,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只是說在邏輯上面
10:37:23,000 沈委員發惠 (99%) 次長是不是能夠在這個部分做一點說明
10:37:2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就是或者是說過去我們過去的統計上面
10:37: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酒價跟毒價交叉
10:37: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在罰有做過這樣的統計嗎
10:37:35,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們十年內在犯的話
10:37:37,000 黃次長謀信 (98%) 它我們行者還是做不一樣的
10:37:39,000 沈委員發惠 (99%) 酒價在犯酒價的可能很多
10:37:4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毒價在犯毒價可能很多
10:37:4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酒價然後在犯毒價
10:37:46,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是我們現在後面的規定
10:37:4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因為我們前面把酒價跟毒價分開了
10:37:5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們現在在犯的規定
10:37:5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就把兩個合併計算
10:37:54,000 黃次長謀信 (98%) 但是我們現在為什麼特別處罰
10:37:56,000 黃次長謀信 (98%) 是因為它在犯的毒價跟酒價做不同的評價
10:37:58,000 黃次長謀信 (98%) 它前面是毒價或酒價我們不論
10:38:00,000 黃次長謀信 (98%) 因為它前面已經有個毒價或酒價
10:38:02,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或酒價行為
10:38:04,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們現在處罰後面它在犯毒價或酒價而不同處
10:38:07,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你們後面的這個毒價跟酒價
10:38:1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們前面把它分開來了
10:38:12,000 沈委員發惠 (99%) 各層要件把它分開來了
10:38:14,000 沈委員發惠 (99%) 分開來之後但是你在在犯的條件上面
10:38:17,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又把它合併了
10:38:19,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在邏輯上面是有點
10:38:21,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了解前面它無論是毒價或酒價
10:38:24,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們現在處罰的是它在犯
10:38:26,000 黃次長謀信 (98%) 它因為在犯
10:38:28,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在犯有在犯的定義
10:38: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不能說我過去有竊盜
10:38: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結果我今天又殺人你說這個叫在犯
10:38: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不對這法律上不是這樣
10:38:3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意思說你前面把它分開來評價了
10:38:38,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你現在卻把在犯
10:38:40,000 沈委員發惠 (99%) 卻把酒價跟毒價又合併計算
10:38:4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在法邏輯上面是不是有點包困
10:38:44,000 黃次長謀信 (98%) 那如果這樣會非常
10:38:46,000 黃次長謀信 (98%) 邏輯上會非常複雜它的排列組合會非常多
10:38:48,000 黃次長謀信 (98%) 毒價、毒價、毒價、酒價、酒價
10:38:5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們現在就是這樣
10:38:5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的意思說如果分開評價會變得非常複雜
10:38:54,000 黃次長謀信 (98%) 會非常複雜所以我們現在是前面
10:38:56,000 黃次長謀信 (98%) 現在無論是毒價或酒價都是前面的犯罪
10:38:58,000 黃次長謀信 (98%) 你後面只要再犯毒價或酒價
10:39:00,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們就有你後面的毒價或酒價
10:39:02,000 黃次長謀信 (98%) 做不同的處理
10:39:04,000 黃次長謀信 (98%) 而不是你前面再犯的是什麼
10:39:06,000 黃次長謀信 (98%) 前面只要是公共危險就會構成我們的前犯
10:39:0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好這部分
10:39:1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部分我沒有反對啦
10:39:1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我只是覺得你們既然前面把
10:39:1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酒價跟毒價分開來評價了
10:39:1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再犯
10:39:1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再犯的時候你又把兩種不同的行為
10:39:20,000 沈委員發惠 (99%) 太樣你又把它合併計算
10:39:2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這個特別
10:39:2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特別再犯制度除了這個部分以外
10:39:2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其實學界還有一些
10:39:2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對於我們這個特別再犯制度其實有蠻多的
10:39: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質疑啦這幾年來
10:39: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因為我們這個特別再犯制度
10:39: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次並沒有修改啦這是原本的條文啦
10:39:36,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第五項跟第六項
10:39:38,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有關酒價再犯跟這個
10:39:4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毒價再犯
10:39:4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它是一個特別再犯的規定
10:39:44,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一般的這個禮判規定
10:39:4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在刑法第47條裡面
10:39:48,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我們這裡有特別規定
10:39:50,000 沈委員發惠 (99%) 特別可以把5年放寬到10年
10:39:5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放寬到10年
10:39:5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過去是你5年內再犯才算是累犯
10:39:5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這個條文
10:39:58,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把它到10年
10:40:00,000 黃次長謀信 (98%) 其實我們這不是累犯的概念
10:40:02,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是再犯的概念
10:40:04,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是一個特別再犯嘛
10:40:0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所以它到把那個期限
10:40:0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弄到10年
10:40:1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是第一個爭議啦
10:40:12,000 沈委員發惠 (99%) 第二個就是說你們在規定上面
10:40:1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們
10:40:1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有這個就
10:40:18,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有罪判決確定
10:40:20,000 沈委員發惠 (99%) 罪罪處分確定
10:40:22,000 沈委員發惠 (99%) 兩個都
10:40:24,000 黃次長謀信 (98%) 作為這個再犯的條件
10:40:26,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有罪判決決定
10:40:28,000 沈委員發惠 (99%) 當然沒有問題啊
10:40: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它就是再犯
10:40: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所謂緩起訴處分
10:40: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部分可能就在法界上面
10:40:3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其實有蠻大的
10:40:38,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我想市長應該知道
10:40:4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法界上面對於說
10:40:4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緩起訴處分事實上未經法院的審理
10:40:4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他是我們檢察官就做成緩起訴處分了
10:40:46,000 沈委員發惠 (99%) 事實上他的
10:40:48,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犯罪事實沒有經過法院
10:40:5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不曾經過法院的調查
10:40:5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你們在這個
10:40:5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再犯的規定
10:40:56,000 沈委員發惠 (99%) 緩起訴處分的效果等同於
10:40:58,000 沈委員發惠 (99%) 等同於這個有罪判決的確定
10:41:00,000 黃次長謀信 (98%) 所以我們
10:41:0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我也不反對啦
10:41:0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事實上很多
10:41:06,000 沈委員發惠 (99%) 過去很多酒駕
10:41:08,000 沈委員發惠 (99%) 例如在鄉下
10:41:1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個歐吉桑就喝了保麗達
10:41:1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騎了摩托車
10:41:1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那你這個也要起訴在法院審
10:41:1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很多這種狀況
10:41:18,000 沈委員發惠 (99%) 所以在檢察官部分就把緩起訴掉了
10:41:2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也不
10:41:22,000 沈委員發惠 (99%) 緩起訴也不一定是這種狀況
10:41:2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也有可能有情況案情單純
10:41:26,000 沈委員發惠 (99%) 認罪其實把他緩起訴了
10:41:2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初犯把他緩起訴了
10:41: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你把他
10:41: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緩起訴處分確定
10:41: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也當作再犯的一個條件
10:41:3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學界有質疑我不反對
10:41:38,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本席不反對但是學界有質疑
10:41:4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覺得我們應該回應
10:41:42,000 黃次長謀信 (98%) 所以我剛講說他不是累犯的概念
10:41:44,000 黃次長謀信 (98%) 累犯概念是有罪執行完畢後
10:41:46,000 黃次長謀信 (98%) 五年內再犯叫累犯
10:41:48,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們說叫再犯
10:41:50,000 黃次長謀信 (98%) 他是有一個公共危險的事實
10:41:52,000 黃次長謀信 (98%) 這個事實的存在我們後面再加重
10:41:54,000 黃次長謀信 (98%) 這個事實的存在
10:41:56,000 沈委員發惠 (99%) 有罪判決確定當然
10:41:58,000 黃次長謀信 (98%) 沒有問題 他不是累犯
10:42:00,000 黃次長謀信 (98%) 累犯才是有罪判決確定
10:42:0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們這裡說
10:42:04,000 黃次長謀信 (98%) 我們要再犯
10:42:06,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再犯沒有錯
10:42:08,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你的條文內容就是說
10:42:10,000 沈委員發惠 (99%) 懲犯本條
10:42:12,000 沈委員發惠 (99%) 第四條
10:42:14,000 沈委員發惠 (99%) 經有罪判決確定獲
10:42:16,000 沈委員發惠 (99%) 緩起訴處分
10:42:18,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但是這個緩起訴處分
10:42:20,000 沈委員發惠 (99%) 在學界有滿大的爭議
10:42:22,000 沈委員發惠 (99%) 我們應該要有所回應
10:42:24,000 沈委員發惠 (99%) 為什麼我們一個未經法院
10:42:26,000 沈委員發惠 (99%) 審理他的事實上未經法院
10:42:28,000 沈委員發惠 (99%) 審理他是檢察官
10:42:30,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邊就做緩起訴處分
10:42:32,000 沈委員發惠 (99%) 你們這緩起訴處分你們也納入這個
10:42:34,000 沈委員發惠 (99%) 這個部分我覺得應該要有所回應
10:42:36,000 沈委員發惠 (99%) 謝謝
10:42:38,000 黃次長謀信 (98%) 謝謝
10:42:40,000 黃次長謀信 (9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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