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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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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00:00:14,000 主席我們請次長
00:00:14,000 00:00:16,000 有請次長
00:00:16,000 00:00:18,000 委員好
00:00:18,000 00:00:20,000 次長好
00:00:20,000 00:00:25,000 我看我們今天的這個有關於刑法第185條13的這個修正草案
00:00:25,000 00:00:29,000 總共我們的議程列出來總共56個草案
00:00:29,000 00:00:32,000 有56個草案包括我們院板在內
00:00:32,000 00:00:36,000 那這個草案是非常非常多56個
00:00:36,000 00:00:40,000 但是裡面我看大概絕大多數就是以提高刑責為主
00:00:40,000 00:00:44,000 但是提高刑責大家每一個人的草案有不一樣的刑度
00:00:44,000 00:00:47,000 有不一樣的藥件的修改
00:00:47,000 00:00:53,000 那整個我比對了一下大概文字一模一樣大概只有10個
00:00:53,000 00:00:56,000 其他大家每一個委員所提的都不一樣
00:00:56,000 00:00:58,000 雖然都是提高刑度
00:00:58,000 00:01:04,000 但是提高刑度的這個標準樣態什麼都有各有不同
00:01:04,000 00:01:10,000 那所以我就主要就是以我們的院板來做我今天的就院板的部分
00:01:10,000 00:01:13,000 來請教一下次長
00:01:13,000 00:01:17,000 這個我們這個事實上
00:01:17,000 00:01:22,000 這個剛很多委員大家上來大家都知道都提說這個毒價
00:01:22,000 00:01:24,000 目前社會大家多麼重視
00:01:24,000 00:01:27,000 這個毒價對社會的危害
00:01:27,000 00:01:33,000 這個到了這個一般人民無法接受的程度
00:01:33,000 00:01:39,000 所以事實上我們整個毒價短短幾年內我們其實修法修了非常多次
00:01:39,000 00:01:43,000 我們不斷的提高它的刑度而且不斷的修改
00:01:43,000 00:01:48,000 我們在這個從1999年這個民國88年
00:01:48,000 00:01:52,000 第一次把這個毒品服用毒品制不能安全駕駛
00:01:52,000 00:01:57,000 納入這個不能安全駕駛罪到現在已經27年了
00:01:57,000 00:02:01,000 這27年內我們做了許多次的修改
00:02:01,000 00:02:06,000 包括這個把酒駕的部分把這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
00:02:06,000 00:02:08,000 把它變成抽象危險犯
00:02:08,000 00:02:15,000 那到這個三年前我們把毒價也納入這個抽象危險犯的範疇
00:02:16,000 00:02:22,000 所以我在這看說這一次我們等於說在幾年內我們再一次修法
00:02:22,000 00:02:25,000 這一次我就看我們修法的重點到底是什麼
00:02:25,000 00:02:29,000 其實這一次我們院板我看我們院板修法大概就是三個重點
00:02:29,000 00:02:34,000 第一個就是最特別的我等一下可能也會跟市長來談
00:02:34,000 00:02:37,000 就是我們把這個酒駕跟毒價分流了
00:02:37,000 00:02:43,000 過去這個不能安全駕駛罪是酒駕跟毒價
00:02:43,000 00:02:46,000 酒駕跟毒價它是同樣在第一項的四款要件
00:02:46,000 00:02:48,000 它的法律效果都一樣
00:02:48,000 00:02:50,000 但是這一次我們把它分開了分流了
00:02:50,000 00:02:53,000 酒駕變成第一項毒價變成第二項
00:02:53,000 00:02:57,000 它違反第一項跟第二項它的整個法律效果都不一樣
00:02:57,000 00:02:59,000 就把酒駕跟毒價分流了
00:02:59,000 00:03:02,000 這是第一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
00:03:02,000 00:03:07,000 第二個就是說因為分流之後我們把毒價的部分的行度把它提高了
00:03:07,000 00:03:09,000 這是我修法的第二個重點
00:03:09,000 00:03:12,000 也就是酒駕我們維持原本的行動
00:03:12,000 00:03:14,000 毒價的部分我們把行度提高了
00:03:14,000 00:03:19,000 因為分流之後我們才可以單獨把這個毒價的部分把行度提高
00:03:19,000 00:03:28,000 那第三個就是我們偵測了這個新增的這個酒駕毒價致死傷
00:03:28,000 00:03:30,000 它的車輛的沒收規定
00:03:30,000 00:03:34,000 大概就是我們這三個重點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
00:03:34,000 00:03:37,000 那這個部分有關於第三個部分
00:03:37,000 00:03:39,000 有關於這個沒收的部分
00:03:39,000 00:03:41,000 事實上我是
00:03:41,000 00:03:43,000 我這裡有這個一個月前
00:03:43,000 00:03:45,000 就六月八號在這裡部長
00:03:45,000 00:03:47,000 那時候我就跟部長
00:03:47,000 00:03:52,000 就是就這個酒駕毒價的車輛沒收的問題
00:03:52,000 00:03:55,000 我認為那時候我就主張說要修法
00:03:55,000 00:03:57,000 我們這種義務沒收
00:03:57,000 00:03:59,000 它等於是沒收的特別規定
00:03:59,000 00:04:03,000 一定要有修法你才有辦法執行
00:04:03,000 00:04:10,000 你不能沒有辦法用這個所謂公犯罪所用的這個犯罪預備之物
00:04:10,000 00:04:12,000 不能用沒有辦法用這一條來使用
00:04:12,000 00:04:14,000 一定要有特別規定
00:04:14,000 00:04:17,000 那這一次修法等於是把這個特別規定納入了
00:04:17,000 00:04:22,000 就是本席那時候所主張的這個有關沒收的這個特別規定
00:04:22,000 00:04:24,000 這個部分我肯定
00:04:24,000 00:04:26,000 我認為說這個修法方向是正確的
00:04:26,000 00:04:30,000 那所以回到我們剛剛所講的就是有關於我們
00:04:30,000 00:04:33,000 我看外國立法有間列出外國立法例
00:04:33,000 00:04:36,000 不管德國也好日本也好英國也好加拿大也好
00:04:36,000 00:04:38,000 這些大部分的外國立法例
00:04:38,000 00:04:42,000 幾乎從來我也沒有看過說有把酒駕跟毒價分流的規定
00:04:42,000 00:04:45,000 幾乎都不能安全駕駛罪都是合在一起
00:04:45,000 00:04:46,000 不管你是酒駕
00:04:46,000 00:04:51,000 不管你是受酒精影響還是受麻醉物品影響受藥物影響
00:04:51,000 00:04:54,000 我這裡都列出來大概都是合在一起
00:04:54,000 00:04:56,000 但是我們這一次特別
00:04:56,000 00:04:59,000 這等於是在所有各國的立法例裡面
00:04:59,000 00:05:01,000 我們非常特別
00:05:01,000 00:05:05,000 而且應該是我看到的把酒駕跟毒價把它分流了
00:05:05,000 00:05:08,000 那我們就做了這樣子的規定
00:05:08,000 00:05:09,000 我們沒有反對
00:05:09,000 00:05:13,000 但是我們要談清楚為什麼我們把它分流了
00:05:13,000 00:05:14,000 我們把它分流
00:05:14,000 00:05:17,000 我看你們立法裡面講說這個
00:05:17,000 00:05:20,000 其實酒駕跟毒價保護的法義都是一樣的
00:05:20,000 00:05:23,000 它就是這個公共交通安全
00:05:23,000 00:05:26,000 還有這個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的這個
00:05:27,000 00:05:30,000 個人的法義這個保障的法義都一樣
00:05:30,000 00:05:34,000 那你們提到說為什麼把它分流
00:05:34,000 00:05:38,000 是因為酒駕跟毒價本質惡害性不同
00:05:38,000 00:05:41,000 這個部分要請市長說明
00:05:41,000 00:05:43,000 本質惡害性哪裡不同
00:05:43,000 00:05:46,000 它的說本質惡害性不同的依據是什麼
00:05:46,000 00:05:49,000 各位報告我們毒品之所以為毒品
00:05:49,000 00:05:51,000 我們毒品為防治條例明文規定
00:05:51,000 00:05:54,000 它因為成癮性濫用性性跟社會危害性
00:05:54,000 00:05:57,000 所以毒品它本質上就是有社會危害性
00:05:57,000 00:06:01,000 那我們在一個刑法的刑責要符合它罪責相當
00:06:01,000 00:06:02,000 在罪責的決定的時候
00:06:02,000 00:06:05,000 社會危害性它也是決定這罪責輕重的
00:06:05,000 00:06:07,000 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參考
00:06:07,000 00:06:10,000 所以毒品它為什麼罪責比較重
00:06:10,000 00:06:12,000 因為它的社會造成了社會危害性
00:06:12,000 00:06:14,000 因為毒品一旦失用之後
00:06:14,000 00:06:19,000 它可能造成人員的傷亡的社會危害更大於酒駕
00:06:19,000 00:06:20,000 所以在這個狀況之下
00:06:20,000 00:06:22,000 所以我們認為毒價跟酒價
00:06:22,000 00:06:24,000 它罪責是不一樣的
00:06:24,000 00:06:26,000 所以它做一個差異性的處理
00:06:26,000 00:06:29,000 所以這個說法毒品跟喝酒
00:06:29,000 00:06:31,000 吸毒跟喝酒它當然是社會
00:06:31,000 00:06:33,000 這個法律評價當然是不一樣的
00:06:33,000 00:06:36,000 但是就不能安全駕駛的這件事情上面
00:06:36,000 00:06:40,000 這兩個東西其實世界各國的立法律都是放在一起的
00:06:40,000 00:06:44,000 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有一個說法
00:06:44,000 00:06:46,000 但是你們就是要有一個說法
00:06:46,000 00:06:48,000 你們要告訴社會告訴法界
00:06:48,000 00:06:51,000 就是說我們為什麼把它分開來評價
00:06:51,000 00:06:54,000 為什麼把酒價跟毒價分開來
00:06:54,000 00:06:56,000 但是問題又來了
00:06:56,000 00:06:58,000 我們在評價上面
00:06:58,000 00:07:02,000 如果剛才我們這個次長所講的
00:07:02,000 00:07:05,000 它的這個社會本質的惡害性不同
00:07:05,000 00:07:10,000 但是我們認為它危險性跟這個罪責評價都應該要分開來
00:07:10,000 00:07:17,000 但是我們在後面的這個有關於這個特別栽犯的規定
00:07:17,000 00:07:19,000 我們又把這兩個又合在一起
00:07:20,000 00:07:25,000 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前面規定酒價就酒價的法律要件
00:07:25,000 00:07:27,000 毒價就毒價的法律要件
00:07:27,000 00:07:29,000 但是有關在犯的部分
00:07:29,000 00:07:31,000 你酒價跟毒價就是合併計算了
00:07:31,000 00:07:33,000 這個在邏輯上
00:07:33,000 00:07:35,000 這個我都不反對
00:07:35,000 00:07:37,000 但是我只是說在邏輯上面
00:07:37,000 00:07:40,000 次長是不是能夠在這個部分做一點說明
00:07:40,000 00:07:44,000 就是或者是說過去我們過去的統計上面
00:07:44,000 00:07:46,000 酒價跟毒價交叉
00:07:46,000 00:07:49,000 在罰有做過這樣的統計嗎
00:07:49,000 00:07:51,000 我們十年內在犯的話
00:07:51,000 00:07:53,000 它我們行者還是做不一樣的
00:07:53,000 00:07:56,000 酒價在犯酒價的可能很多
00:07:56,000 00:07:58,000 毒價在犯毒價可能很多
00:07:58,000 00:08:00,000 但是我酒價然後在犯毒價
00:08:00,000 00:08:02,000 這個是我們現在後面的規定
00:08:02,000 00:08:04,000 因為我們前面把酒價跟毒價分開了
00:08:04,000 00:08:06,000 但是我們現在在犯的規定
00:08:06,000 00:08:08,000 我們就把兩個合併計算
00:08:08,000 00:08:10,000 但是我們現在為什麼特別處罰
00:08:10,000 00:08:12,000 是因為它在犯的毒價跟酒價做不同的評價
00:08:12,000 00:08:14,000 它前面是毒價或酒價我們不論
00:08:14,000 00:08:16,000 因為它前面已經有個毒價或酒價
00:08:16,000 00:08:18,000 或酒價行為
00:08:18,000 00:08:21,000 我們現在處罰後面它在犯毒價或酒價而不同處
00:08:21,000 00:08:24,000 但是你們後面的這個毒價跟酒價
00:08:24,000 00:08:26,000 你們前面把它分開來了
00:08:26,000 00:08:28,000 各層要件把它分開來了
00:08:28,000 00:08:31,000 分開來之後但是你在在犯的條件上面
00:08:31,000 00:08:33,000 你又把它合併了
00:08:33,000 00:08:35,000 這個在邏輯上面是有點
00:08:35,000 00:08:38,000 我了解前面它無論是毒價或酒價
00:08:38,000 00:08:40,000 我們現在處罰的是它在犯
00:08:40,000 00:08:42,000 它因為在犯
00:08:42,000 00:08:44,000 但是在犯有在犯的定義
00:08:44,000 00:08:46,000 你不能說我過去有竊盜
00:08:46,000 00:08:48,000 結果我今天又殺人你說這個叫在犯
00:08:48,000 00:08:50,000 這不對這法律上不是這樣
00:08:50,000 00:08:52,000 我意思說你前面把它分開來評價了
00:08:52,000 00:08:54,000 但是你現在卻把在犯
00:08:54,000 00:08:56,000 卻把酒價跟毒價又合併計算
00:08:56,000 00:08:58,000 這個在法邏輯上面是不是有點包困
00:08:58,000 00:09:00,000 那如果這樣會非常
00:09:00,000 00:09:02,000 邏輯上會非常複雜它的排列組合會非常多
00:09:02,000 00:09:04,000 毒價、毒價、毒價、酒價、酒價
00:09:04,000 00:09:06,000 你們現在就是這樣
00:09:06,000 00:09:08,000 你的意思說如果分開評價會變得非常複雜
00:09:08,000 00:09:10,000 會非常複雜所以我們現在是前面
00:09:10,000 00:09:12,000 現在無論是毒價或酒價都是前面的犯罪
00:09:12,000 00:09:14,000 你後面只要再犯毒價或酒價
00:09:14,000 00:09:16,000 我們就有你後面的毒價或酒價
00:09:16,000 00:09:18,000 做不同的處理
00:09:18,000 00:09:20,000 而不是你前面再犯的是什麼
00:09:20,000 00:09:22,000 前面只要是公共危險就會構成我們的前犯
00:09:22,000 00:09:24,000 好這部分
00:09:24,000 00:09:26,000 這部分我沒有反對啦
00:09:26,000 00:09:28,000 但我只是覺得你們既然前面把
00:09:28,000 00:09:30,000 酒價跟毒價分開來評價了
00:09:30,000 00:09:32,000 但是我再犯
00:09:32,000 00:09:34,000 再犯的時候你又把兩種不同的行為
00:09:34,000 00:09:36,000 太樣你又把它合併計算
00:09:36,000 00:09:38,000 那這個特別
00:09:38,000 00:09:40,000 這個特別再犯制度除了這個部分以外
00:09:40,000 00:09:42,000 其實學界還有一些
00:09:42,000 00:09:44,000 對於我們這個特別再犯制度其實有蠻多的
00:09:44,000 00:09:46,000 質疑啦這幾年來
00:09:46,000 00:09:48,000 因為我們這個特別再犯制度
00:09:48,000 00:09:50,000 這次並沒有修改啦這是原本的條文啦
00:09:50,000 00:09:52,000 這第五項跟第六項
00:09:52,000 00:09:54,000 有關酒價再犯跟這個
00:09:54,000 00:09:56,000 毒價再犯
00:09:56,000 00:09:58,000 但是它是一個特別再犯的規定
00:09:58,000 00:10:00,000 我們一般的這個禮判規定
00:10:00,000 00:10:02,000 在刑法第47條裡面
00:10:02,000 00:10:04,000 但是我們這裡有特別規定
00:10:04,000 00:10:06,000 特別可以把5年放寬到10年
00:10:06,000 00:10:08,000 放寬到10年
00:10:08,000 00:10:10,000 過去是你5年內再犯才算是累犯
00:10:10,000 00:10:12,000 我們這個條文
00:10:12,000 00:10:14,000 我們把它到10年
00:10:14,000 00:10:16,000 其實我們這不是累犯的概念
00:10:16,000 00:10:18,000 它是再犯的概念
00:10:18,000 00:10:20,000 它是一個特別再犯嘛
00:10:20,000 00:10:22,000 所以它到把那個期限
00:10:22,000 00:10:24,000 弄到10年
00:10:24,000 00:10:26,000 這是第一個爭議啦
00:10:26,000 00:10:28,000 第二個就是說你們在規定上面
00:10:28,000 00:10:30,000 你們
00:10:30,000 00:10:32,000 有這個就
00:10:32,000 00:10:34,000 有罪判決確定
00:10:34,000 00:10:36,000 罪罪處分確定
00:10:36,000 00:10:38,000 兩個都
00:10:38,000 00:10:40,000 作為這個再犯的條件
00:10:40,000 00:10:42,000 那有罪判決決定
00:10:42,000 00:10:44,000 當然沒有問題啊
00:10:44,000 00:10:46,000 它就是再犯
00:10:46,000 00:10:48,000 但是所謂緩起訴處分
00:10:48,000 00:10:50,000 這個部分可能就在法界上面
00:10:50,000 00:10:52,000 其實有蠻大的
00:10:52,000 00:10:54,000 這個我想市長應該知道
00:10:54,000 00:10:56,000 法界上面對於說
00:10:56,000 00:10:58,000 你緩起訴處分事實上未經法院的審理
00:10:58,000 00:11:00,000 他是我們檢察官就做成緩起訴處分了
00:11:00,000 00:11:02,000 事實上他的
00:11:02,000 00:11:04,000 這個犯罪事實沒有經過法院
00:11:04,000 00:11:06,000 不曾經過法院的調查
00:11:06,000 00:11:08,000 但是你們在這個
00:11:08,000 00:11:10,000 這個再犯的規定
00:11:10,000 00:11:12,000 緩起訴處分的效果等同於
00:11:12,000 00:11:14,000 等同於這個有罪判決的確定
00:11:14,000 00:11:16,000 所以我們
00:11:16,000 00:11:18,000 這個我也不反對啦
00:11:18,000 00:11:20,000 事實上很多
00:11:20,000 00:11:22,000 過去很多酒駕
00:11:22,000 00:11:24,000 例如在鄉下
00:11:24,000 00:11:26,000 那個歐吉桑就喝了保麗達
00:11:26,000 00:11:28,000 騎了摩托車
00:11:28,000 00:11:30,000 那你這個也要起訴在法院審
00:11:30,000 00:11:32,000 很多這種狀況
00:11:32,000 00:11:34,000 所以在檢察官部分就把緩起訴掉了
00:11:34,000 00:11:36,000 但是也不
00:11:36,000 00:11:38,000 緩起訴也不一定是這種狀況
00:11:38,000 00:11:40,000 也有可能有情況案情單純
00:11:40,000 00:11:42,000 認罪其實把他緩起訴了
00:11:42,000 00:11:44,000 初犯把他緩起訴了
00:11:44,000 00:11:46,000 但是你把他
00:11:46,000 00:11:48,000 這個緩起訴處分確定
00:11:48,000 00:11:50,000 也當作再犯的一個條件
00:11:50,000 00:11:52,000 學界有質疑我不反對
00:11:52,000 00:11:54,000 我本席不反對但是學界有質疑
00:11:54,000 00:11:56,000 我覺得我們應該回應
00:11:56,000 00:11:58,000 所以我剛講說他不是累犯的概念
00:11:58,000 00:12:00,000 累犯概念是有罪執行完畢後
00:12:00,000 00:12:02,000 五年內再犯叫累犯
00:12:02,000 00:12:04,000 我們說叫再犯
00:12:04,000 00:12:06,000 他是有一個公共危險的事實
00:12:06,000 00:12:08,000 這個事實的存在我們後面再加重
00:12:08,000 00:12:10,000 這個事實的存在
00:12:10,000 00:12:12,000 有罪判決確定當然
00:12:12,000 00:12:14,000 沒有問題 他不是累犯
00:12:14,000 00:12:16,000 累犯才是有罪判決確定
00:12:16,000 00:12:18,000 你們這裡說
00:12:18,000 00:12:20,000 我們要再犯
00:12:20,000 00:12:22,000 這個再犯沒有錯
00:12:22,000 00:12:24,000 但是你的條文內容就是說
00:12:24,000 00:12:26,000 懲犯本條
00:12:26,000 00:12:28,000 第四條
00:12:28,000 00:12:30,000 經有罪判決確定獲
00:12:30,000 00:12:32,000 緩起訴處分
00:12:32,000 00:12:34,000 但是這個緩起訴處分
00:12:34,000 00:12:36,000 在學界有滿大的爭議
00:12:36,000 00:12:38,000 我們應該要有所回應
00:12:38,000 00:12:40,000 為什麼我們一個未經法院
00:12:40,000 00:12:42,000 審理他的事實上未經法院
00:12:42,000 00:12:44,000 審理他是檢察官
00:12:44,000 00:12:46,000 這邊就做緩起訴處分
00:12:46,000 00:12:48,000 你們這緩起訴處分你們也納入這個
00:12:48,000 00:12:50,000 這個部分我覺得應該要有所回應
00:12:50,000 00:12:52,000 謝謝
00:12:52,000 00:12:54,000 謝謝
00:12:54,000 00:12:56,000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