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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城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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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69 00:00:00,088 李委員坤城 謝謝主席。
00:00:00,309 00:00:00,628 李委員坤城 請法務部鄭部長,內政部馬次長。
00:00:00,628 00:00:00,948 主席 請法務部鄭部長、內政部馬次長。
00:00:22,352 00:00:22,612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00:00:23,312 00:00:24,194 李委員坤城 部長好,次長好。
00:00:24,594 00:00:42,118 李委員坤城 今天是來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草案,因為本席也有提案,現在我們已經將依托咪酯列入第一級的毒品,我想大家都沒有爭議,法務部也很快召開會議就把它通過了。
00:00:43,019 00:01:25,663 李委員坤城 現在我想請教的是,因為新興毒品它的速度,衍生的速度非常快,針對這部分,韓國是有把高達490種管制藥物,還有新興毒品納入新興毒品鑑定還有篩檢的資料庫,如果影響了安全的駕駛,或者是這些管制的藥物具有成癮性的影響,這些納入資料庫裡面,一旦政府更新法定的清單,政府就會立刻透過行政程序,將這些物質列入管制的附表。
00:01:26,203 00:01:39,236 李委員坤城 如果有這些清單,一旦發生了毒駕,然後他所吸食或是使用的毒品在這個清單裡面,就可以馬上處理了。
00:01:39,355 00:02:12,926 李委員坤城 我先請馬次長就這部分來做說明,當然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現在沒有把這部分加進去,就是說,我們可以做一個清單,然後我們可以用緊急程序的方式來做處理,因為新興毒品是一直不斷在衍生,我們擔心的是,我們法制化的更新速度比不上毒品演化的速度,這部分次長是不是可以先回答一下?
00:02:13,867 00:03:07,392 馬次長士元 報告委員,其實每一天我們都產出大概一萬兩千多種新興化學品,全世界,所以它列管出來的化學品,一年大概都有兩千件上下,這裡面就有很多會被利用作為毒品,所以我們現在比較大的困擾就是說,其實我們在第一線的偵查實務上面,會在校園或在很多地方發現這些所謂新興化學品的蹤跡,它們被用來作為毒品使用,當然這個時候我們會通報法務部,提毒審會來做審查,中間當然就是……因為我們查獲的量跟查獲的趨勢,這個都還需要做認定,所以剛剛委員提到,如果我們能夠有一個類似像附表清單的方式,把這些可能的毒品我們把它列進去,有一個算是緊急處分的話,或許會有幫助,就是說對於我們在毒審會列管之前,我們可能有一段時間可以做一些行政處置。
00:03:08,405 00:03:20,490 李委員坤城 對,因為現在就是大家要抓毒駕嘛,我們也不知道這個毒駕的人到底是吸食哪一種,它有可能在我們四級毒品的管制裡面,但也有可能沒有啊,如果沒有的話,那怎麼去處理呢?
00:03:23,927 00:03:28,411 馬次長士元 目前如果沒有的話,我們現在就必須要去走毒審會列管的程序。
00:03:29,211 00:03:31,114 李委員坤城 這樣子,來,請部長。
00:03:31,114 00:04:09,861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的確我們現在抓的一定是列管的毒品,其實我們列管的毒品已經是全世界幾乎最多的,我們也發現,這種有可能……在個案中我們發現到有未列管的先驅毒品或化學物質,這部分我們會趕緊提交到……我們有一個六大緝毒系統,臺高檢有一個預警的平臺,這裡面包括食藥署都有進來,這部分我們會趕緊把這些建議提交到毒審會,請毒審會趕緊做一個專家的討論,研議是不是要列入列管的毒品。
00:04:10,822 00:04:15,684 李委員坤城 但在這個空窗期裡面,如果在空窗期但是你抓到毒駕……
00:04:15,684 ≈ 00:04:16,684 鄭部長銘謙 我想任何……
00:04:16,644 00:04:18,766 李委員坤城 但沒有發現列在你們的清單裡面。
00:04:19,407 00:04:36,579 鄭部長銘謙 但是因為罪刑法定主義嘛,沒有列入毒品的話,就沒辦法說他是毒駕,但並不是沒有法可以處罰,如果他有符合第一八五條之三的第四款,包括吃藥,如果有做一些的他沒辦法做……
00:04:36,779 00:04:38,500 李委員坤城 就是沒辦法安全開車?
00:04:38,500 00:04:46,868 鄭部長銘謙 對,他的認定是有沒有辦法安全開車,而不是你吃什麼,即使吃安眠藥或其他的一些,譬如說嗜睡的藥物。
00:04:47,168 00:04:49,049 李委員坤城 所以你們判定的標準是他能不能安全開車?
00:04:49,049 00:04:49,250 鄭部長銘謙 對,而不是說他用哪一種毒品。
00:04:52,913 00:04:55,555 李委員坤城 但如果吸食毒品後能夠安全開車呢?
00:04:56,595 00:05:08,101 鄭部長銘謙 那是一個閾值,就是容度值的問題,那個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服用,且達到那個標準,那就直接辦了,不再問有沒有發生肇事。
00:05:08,960 00:05:20,967 鄭部長銘謙 另外,如果是未列管的毒品,或者服用一些藥物,它是處方藥或是合法的藥物,但是他沒辦法正常的行駛,這樣的話也是成立第一八五條之三。
00:05:21,647 00:05:27,328 李委員坤城 所以法務部目前的看法還是傾向於沒有像韓國那樣子,我們就是有一個清單?
00:05:27,328 00:05:36,632 鄭部長銘謙 我們現在也有機制在處理嘛,而且我們在搶時間,所以委員關心的……其實我們在毒審會議,當然它是一季開一次,但是必要時可以加開,所以……
00:05:37,693 00:05:39,453 李委員坤城 依托咪酯當然就是後來加開了,從三級變成二級,又從二級變成一級。
00:05:39,493 00:05:40,194 鄭部長銘謙 對,那個都是加開的,從我們……
00:05:40,654 00:05:40,855 李委員坤城 依托咪酯也會一直變嘛,對不對?
00:05:46,576 00:06:01,506 鄭部長銘謙 它的化學結構有時候會變化,所以我們隨時在掌握、關注這些化學物質有沒有做改變,因為這些改變可能也是常見的,所以我們隨時掌握、關注,我想這部分我們是在搶時間啦。
00:06:01,865 00:06:29,970 李委員坤城 就是說你把他釘死了依托咪酯,然後你剛剛還說有什麼相似的製品,這個也列入一級的毒品,但是我現在要說的是,我擔心新興毒品不斷的在演化的過程當中,有一些沒有辦法納入我們現在所謂的條例裡面,然後會造成那個空窗期,所以我們要想辦法把這個空窗期縮短,不然會變成說,縱使這個人毒駕了,但因為他吃的這個藥不是你們法定認定的毒品……
00:06:30,150 00:06:45,878 鄭部長銘謙 他不能安全駕駛的部分也是照辦啊,也是可以辦的,那個本來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第一項第四款,那裡面就有了,所以那個是藥駕的問題,使用藥物後去駕駛。
00:06:46,219 00:06:46,599 李委員坤城 就不是毒駕?
00:06:47,119 00:06:48,240 鄭部長銘謙 不是毒駕、不是毒駕,是藥駕。
00:06:48,401 00:06:49,740 李委員坤城 算是藥駕。
00:06:49,740 00:06:55,644 鄭部長銘謙 藥駕也可以去辦,因為他的重點不是用哪一種毒品,而是他沒辦法安全駕駛。
00:06:55,644 00:07:08,775 李委員坤城 好,那我再請教一下部長,現在依托咪酯代謝的速度非常快,遇到這種情況的話,你們現在是有唾篩的試劑嘛。
00:07:09,696 00:07:11,437 鄭部長銘謙 那個是警方有在做唾篩的部分。
00:07:12,680 00:07:21,289 李委員坤城 現在在法院這部分,對於唾液篩檢認定的情況是怎麼樣?
00:07:21,289 00:07:34,997 鄭部長銘謙 當然是有個別差異性,但是大部分的案件,法院都是支持的啦,但是有少數比較特殊、例外的法官,他認為他不支持,但是的確唾篩只是當時在第一線查緝的時候,要趕緊去區別……
00:07:35,459 00:07:36,039 李委員坤城 在第一時間嘛。
00:07:37,539 00:07:45,404 鄭部長銘謙 對,第一時間,我想我們如果要聲請羈押的話,當然我們要參酌其他的一些證據資料,包括他的身體反應,或者他有沒有持有電子煙具……
00:07:48,647 00:07:54,868 李委員坤城 我的意思是說,除了唾液的試劑之外,還有什麼其他的認定標準,可以提高讓法院同意羈押?
00:07:55,868 00:08:06,971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們當然有設一個綠色通道,遇到肇事的部分,因為有羈押之必要一定要合乎訴訟法的相關要件,如果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有些我們是認為,譬如說有肇事了……
00:08:08,132 00:08:08,592 李委員坤城 這樣沒有問題啦。
00:08:09,253 00:08:17,796 李委員坤城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他沒有肇事,但是他就是吸食毒品,你們用唾液試劑也驗出來了,他就是有吸食毒品。
00:08:19,395 00:08:30,099 鄭部長銘謙 那個部分,我們當然會斟酌其他的證據資料,譬如說身體的反應、他的意識是不是有清醒,還包括吸食器或者菸具,甚至持有……
00:08:30,220 00:08:30,680 李委員坤城 那尿液呢?
00:08:31,260 00:08:50,608 鄭部長銘謙 尿液的話,因為尿液被認為是最後判決,或者是起訴一個最重要的依據嘛,針對尿液的部分,我們現在有區分,有做分級,如果有肇事的話,有一個綠色通道,我們希望在六大的一個……就是國家有三個重要的……
00:08:50,628 00:08:51,709 李委員坤城 那多快的時間可以?
00:08:51,769 00:08:52,529 鄭部長銘謙 希望在24小時內。
00:08:52,529 00:08:52,650 李委員坤城 24小時裡面。
00:08:53,009 00:08:53,009 鄭部長銘謙 我們在搶時間。
00:08:53,009 00:09:34,164 李委員坤城 好,最後一個問題我要請教,現在我們當然對於毒駕的裁罰增加,另外對於拒測的部分,如果我們認為他可能有毒駕,但是他拒測,因為現在針對拒測的部分,讓他付出的代價稍微低了一點點,因為就是罰緩,或是把車子沒入,這樣子會不會讓……比如說他本身可能是毒駕的人,他會覺得反正我只要拒絕毒測,我付出的代價比你抓到的成本還要低,那我都用拒絕毒測的方式就可以了。
00:09:35,448 00:09:38,232 鄭部長銘謙 拒絕毒測,依照法律是可以……
00:09:39,572 00:09:41,094 李委員坤城 目前都是行政罰嘛,我目前看到的。
00:09:41,453 00:10:02,030 鄭部長銘謙 如果說有一些犯罪嫌疑的話,而不是沒有其他犯罪的跡證,但是有認為,真的是有足認為犯罪嫌疑的,有吸食毒品嫌疑的話,就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強制的採取血液。
00:10:03,391 00:10:08,236 李委員坤城 我是說啦,就是我們的修法一定都是修得更重,為了要遏止毒駕。
00:10:09,016 00:10:20,125 李委員坤城 但是我發現目前好像是如果拒絕毒測的話,他的成本相對來講比較低,就是罰鍰,他願意讓你罰,車子就讓你沒入,搞不好也不是他的車啊。
00:10:21,566 00:10:36,194 李委員坤城 但他可能是真的有吸毒,但是就逃過了,因為被抓到了這個代價比較高,這方面的話,法務部有沒有再做加重的空間?
00:10:36,194 00:10:47,799 鄭部長銘謙 我想這是一個犯後的態度,檢察官在偵辦是刑事的追究,不是行政的究責,刑事的部分如果說……
00:10:47,799 00:10:49,780 李委員坤城 因為目前只有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
00:10:50,500 00:11:18,634 鄭部長銘謙 但是如果其他犯罪的跡證……如他明明就有吸食器或其他的毒品,或者是整個行動遲緩或者意識不是那麼清楚,至於包括他還拒絕酒測、拒絕採取尿液的部分,查緝單位可以報請檢察官同意來強制採取尿液或是血液,這部分一定有這樣一個機制,目前法律有相關規定。
00:11:18,855 00:11:21,877 李委員坤城 對啦,我是說想辦法要有個機制把它補起來,不然,我就是……
00:11:22,197 00:11:23,098 鄭部長銘謙 目前是有這個法律。
00:11:24,138 00:11:26,299 李委員坤城 就是行政法而已,不是刑事法。
00:11:28,059 00:11:41,285 鄭部長銘謙 因為刑法要追究一定要有相關犯罪量刑的基準,如果有這樣拒絕的話,弄到一定要報請檢察官同意許可,我想這是一個量刑的重要犯後態度的參考。
00:11:41,946 00:11:43,825 李委員坤城 好,OK,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00:11:44,506 00:11:45,246 主席 好,謝謝李坤城委員的詢答。
00:11:45,746 ≈ 00:11:48,318 主席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
00:11:48,618 ≈ 00:11:53,475 主席 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00:11:53,775 ≈ 00:11:59,204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00:11:59,504 ≈ 00:12:10,361 主席 委員質詢的時候,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00:12:10,661 ≈ 00:12:21,232 主席 委員蔡其昌、吳宗憲、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來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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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5-36-25
speakers ["莊瑞雄","陳昭姿","許宇甄","張雅琳","沈發惠","范雲","林倩綺","翁曉玲","許忠信","洪孟楷","林沛祥","李坤城","蔡其昌","吳宗憲","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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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6-07-15"]
gazette_id 1156302
agenda_lcidc_ids ["11563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考 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 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 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 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 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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