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VOD_ID |
170455 |
| IVOD_URL |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455 |
| 日期 |
2026-07-15 |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
委員會-11-5-36-25 |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會議資料.屆 |
11 |
| 會議資料.會期 |
5 |
| 會議資料.會次 |
25 |
| 會議資料.種類 |
委員會 |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
36 |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 會議資料.標題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
| 影片種類 |
Clip |
| 開始時間 |
2026-07-15T09:07:46+08:00 |
| 結束時間 |
2026-07-15T09:10:32+08:00 |
| 影片長度 |
00:02:46 |
| 支援功能[0] |
ai-transcript |
| video_url |
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f097d2073855cd22ab232d0e9791fc04fe3e8cd970e079ced7cf49b11129b46f1128cb8e9f303931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 |
| 委員名稱 |
陳昭姿 |
| 委員發言時間 |
09:07:46 - 09:10:32 |
| 會議時間 |
2026-07-15T09:00:00+08:00 |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至(八)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7月15日及16日兩天一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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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_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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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84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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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84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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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_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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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7 |
| transcript.whisperx[0].end |
12.891 |
| transcript.whisperx[0].text |
謝謝主席我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向各位說明本黨團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跟第二十八條提出的修正草案從2020年到2024年的短短幾年當中全國的公務人員的離職人數增加了將近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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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2 |
| transcript.whisperx[1].end |
41.895 |
| transcript.whisperx[1].text |
中央機關的離職率也提高到38%國家花了大量的資源招考進來的優秀人才為什麼留不住呢最大的離職推力之一我們認為就是現行法對於分發跟轉調的限制過於失敗而且不合時宜了 |
| transcript.whisperx[2].start |
42.535 |
| transcript.whisperx[2].end |
63.83 |
| transcript.whisperx[2].text |
大家可以想像很多公務員在分發之後可能才面臨人生突發的重大變故例如包括自己發生重病父母病危 孩子得了重症或是需要親自照顧三歲以下的小孩等等但現行的制度非常的僵化因為嚴格的轉調年限他們被綁死在原機關無法轉調到離家比較近或條件比較適合的一個單位最終這些國家的動員只能在 |
| transcript.whisperx[3].start |
69.594 |
| transcript.whisperx[3].end |
74.576 |
| transcript.whisperx[3].text |
放棄工作或放棄家庭做一個選擇這是非常痛苦的選擇為了解決這個困境把好的人才留在體制內我們提出了三項以下三點具體的修正第一 賦予遭遇變故者重新分配訓練的機會這是修正第五條針對已經受發 已經分發受訓的入圈者 |
| transcript.whisperx[4].start |
90.183 |
| transcript.whisperx[4].end |
94.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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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疾病、懷孕、生育、生養三歲以下的幼兒或家屬病人時就是等不可歸則歸咎於己的突發狀況我們建議讓他們可以提出證明申請重新分配訓練但是為了兼顧政府機關的運作效率我們這個申請是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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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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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88 |
| transcript.whisperx[5].text |
那第二就是基於人道精神放寬轉調的限制修正這是第六條現行高補考有三年特考有六年高達那種轉調的限制我們主張如果公務員遇到上述重大變故應該不要受到這個轉調年限的約束可以依照規定辦理調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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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5 |
| transcript.whisperx[6].end |
128.852 |
| transcript.whisperx[6].text |
我們不應該再用傳統維權時的方式來強流人才 這樣只會加速人才的流失第三 確保現職人員一體適用 這是第28條為了保障現有的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 我們明定在修法前已經考上了也是目前被人卡在這個限制 轉調期限的公務人員在修法通過後 也能夠直接適用新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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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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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89 |
| transcript.whisperx[7].text |
少子化老化以及人才流失是國安的問題我們修正草案的重點就是讓優秀的公務員不要再放棄工作或放棄家庭二則一而是要建立一個友善而且具有人道的人性的一個職場環境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大家謝謝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