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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8,707 |
00:00:19,476 |
林委員倩綺 |
謝謝主席翁召委,我這邊請司法院李副秘書長跟法務部馮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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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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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0,476 |
主席 |
請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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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476 |
00:00:19,516 |
李副秘書長釱任 |
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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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701 |
00:00:26,002 |
林委員倩綺 |
兩位早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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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7,644 |
00:00:39,822 |
林委員倩綺 |
秘書長及次長,最近因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也三年了,本席想要在此請教有關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參與不足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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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1,763 |
00:00:53,369 |
林委員倩綺 |
這個法很重要的核心精神是讓犯罪被害人不再只是刑事程序當中的旁觀者,而是要能夠被看見、被告知及被支持,也有一定範圍的參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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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4,509 |
00:01:21,401 |
林委員倩綺 |
現行第二十七條雖然有明定被害人及其家屬得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陳述意見,但是在第三項卻排除了少年刑事案件的適用,也就是只要加害人是未成年人,那麼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後續的假釋過程當中,就可能完全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也就沒有辦法掌握假釋的一些重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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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1,641 |
00:01:32,667 |
林委員倩綺 |
在新北割頸案的例子當中,被害人的家屬沉痛地表示,因為加害人沒有成年,未來假釋的過程當中,他們會不會完全排除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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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3,528 |
00:01:41,913 |
林委員倩綺 |
沒有辦法得知加害人何時可能出獄,更難以提前做出安全跟心理上的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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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1,913 |
00:02:19,075 |
林委員倩綺 |
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所以請教兩位,我們就先就司法院的部分,在第10屆第5會期本委員會第14次會議當中,刑事廳廳長曾經表示過,為了避免具司法標籤效應資訊之揭露以免導致少年承受不當壓力,因此目前少年刑事案件的相關資訊,也包括少年受刑人提報假釋審查,不宜與一般刑事案件等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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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9,796 |
00:02:32,670 |
林委員倩綺 |
本席當然理解,對於少年保護、避免標籤化、協助少年回歸社會是這個法跟制度很重要的價值,但是不是可以做一些調和的折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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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3,351 |
00:02:49,582 |
林委員倩綺 |
尤其是在重大暴力犯罪致死或重傷的案件當中,被害人的家屬要求的只是在加害人可能假釋或出監之前,能夠有最低限度的知情與陳述,及一些安全準備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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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0,342 |
00:02:59,009 |
林委員倩綺 |
本席請教司法院,避免少年標籤化,是否必然等同完全排除被害人參與假釋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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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9,651 |
00:03:17,165 |
林委員倩綺 |
還是司法院可以重新思考一下,透過去識別化或分級通知,重大案件例外,保密義務跟有限的書面陳述等方式,在少年保護跟被害人權益當中可以更細緻地做一個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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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8,086 |
00:03:29,236 |
林委員倩綺 |
秘書長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司法院現在仍然認為少年刑事案件當中,假釋資訊不宜提供被害人任何參與或知情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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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29,977 |
00:03:50,891 |
林委員倩綺 |
還是司法院也可以跟法務部一同研議,在不造成少年會被標籤化效應的前提下,讓重大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屬享有限度的知情、陳述與安全保護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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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1,532 |
00:03:52,193 |
林委員倩綺 |
請問司法院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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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3,132 |
00:04:23,240 |
李副秘書長釱任 |
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修正部分,還包括施行細則的修正,我們跟法務部預計在這禮拜四(7月9號)會進行一個研修會議,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進來,這部分我們是蠻認同委員剛剛的一些說明,也就是是不是要做適度的調整,次長剛好是主持人,要不要表示一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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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3,700 |
00:04:34,344 |
林委員倩綺 |
接下來我們也會跟次長就教,謝謝司法院願意把本席剛才所陳述的部分也做一個考量,至少在會議裡面可以做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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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6,164 |
00:04:49,430 |
林委員倩綺 |
本席要請教法務部的是,假釋審查跟矯正執行是你們的權責,次長在這邊,法務部是不是認為你們對於現行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一概排除少年刑事案件是否還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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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0,311 |
00:05:02,497 |
林委員倩綺 |
還是你們可以啟動檢討,至少針對重大的少年刑事案件,建立被害人或家屬有限度參與假釋審查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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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2,979 |
00:05:19,450 |
林委員倩綺 |
或者是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至少讓被害的相關人對於本身的自身安全可以有一些諭知,或不要在這種不知道訊息的恐懼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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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0,532 |
00:05:50,448 |
馮次長成 |
跟委員報告,主要當時在刪除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這個部分,是因為我們有少年事件的保護原則,剛剛委員有提到,在這個部分上,我們是不是針對重大的少年刑事案件訂定強化被害人及家屬的假釋參與相關規定,我們已經邀請司法院,在7月9號我們就會做討論,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會把它列入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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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51,328 |
00:06:22,078 |
馮次長成 |
跟委員報告,現行的做法上,如果在不違反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前提之下,被害人的家屬對於少年受刑人的假釋如果有陳述意見的需求,事實上,雖然他們不能知道執行的進度,但他們也可以隨時或者是透過犯保協會的協助,以書面跟陳情的方式向矯正署或矯正機關來表達相關的意見,我們也會納入做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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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2,380 |
00:06:36,608 |
馮次長成 |
也就是雖然法條現在的狀況是沒有辦法做這樣的表示意見,但實務上我們的做法都還是比較有一點……就是他們如果向矯正機關表示,我們也會納入審酌,以上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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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7,568 |
00:06:56,723 |
林委員倩綺 |
謝謝,我們知道在實務跟制度方面當然會有一些在這個區間裡面沒有辦法處理的,但是如果能夠把它制度化、法制化,讓被害人及其家屬在一個安心的狀態下,我想這也是至少保持大家的一個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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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7,663 |
00:07:13,819 |
林委員倩綺 |
希望你們在7月9號可以就兩方面,你們兩個部會的職司做實務上跟制度面上的討論,希望能夠更積極地處理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這種恐懼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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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4,720 |
00:07:20,165 |
林委員倩綺 |
相關的結果是不是在可以的情況下,再讓本席研究室做一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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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5,348 |
00:07:29,928 |
林委員倩綺 |
接下來是法務部,司法院可以先回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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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31,849 |
00:08:07,930 |
林委員倩綺 |
本席要針對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的時效跟障礙問題來就教,目前法務部預告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的第六十三條部分,本席原則上支持,因為內容上也針對許多被害人,特別是性侵、家暴,以及照護關係、監護關係或權力不對等的關係當中,會因為恐懼、創傷、羞愧、自責、被控制或者是被威脅,長期沒有辦法來揭露犯罪事實,難以在原本時效內來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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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7,930 |
00:08:53,569 |
林委員倩綺 |
我想這也是你們這次要增訂障礙事由最主要的一個原因,這個障礙事由讓這些被害人能夠在首次向檢警陳述犯罪的被害事實當中,還有一年可以提出申請,方向上當然也是與時俱進,但是本席認為現在草案的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是不是還有點不足,也就是草案寫的是請求權人在前二項時效期間完成前一年內有障礙事由之一,以至於未能提出申請者,才適用延長規定,為什麼要限縮在時效完成前的一年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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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5,131 |
00:09:07,739 |
林委員倩綺 |
這個真正的判斷應該不是障礙事由是不是在時效完成前一年,而是這個障礙事由有沒有實際造成被害人沒有辦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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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8,078 |
00:09:32,528 |
林委員倩綺 |
舉例來說,有些被害人長期受到加害人的控制,或者因為性侵的創傷、恐懼報復,多年沒有辦法揭露,整個問題的核心是在這個障礙是不是導致他沒有辦法申請,但是如果在法條內又增加一個時效完成前的一年這樣的限制,是不是會讓原本想要保護的延遲揭露被害人又被這樣技術性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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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3,288 |
00:09:57,523 |
林委員倩綺 |
所以本席認為條文本身已經寫了「致未能提出申請」,那就已經有因果關係可以判斷,那麼請求權也需要來闡明、解釋障礙的事由,所以重點是不是可以放在障礙事由的存在是否會造成無法申請,而不是用形式上的時間點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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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8,223 |
00:09:59,364 |
林委員倩綺 |
所以有沒有機會重新檢討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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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9,364 |
00:10:15,391 |
林委員倩綺 |
「請求權人於前二項時效期間完成前一年內」,這樣的限制似乎跟原先的核心問題產生了一些技術性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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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6,052 |
00:10:33,937 |
馮署長成 |
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講的其實也是我們這次7月9號跨部會研商會議中的一個點,在這部分我們會妥為研議後,一樣會在同一個狀況之下,跟委員做報告,我們會跟司法院、各部會去做協商以後再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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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5,420 |
00:10:49,719 |
林委員倩綺 |
謝謝,所以重點就是,我們不要在時間形式上變成多了一個限制,結果反倒稀釋掉原先這個障礙本身的核心問題,結果沒有辦法處理,最主要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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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9,719 |
00:10:51,762 |
馮署長成 |
不會,我們會注意這個部分,大家再做一個充分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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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2,582 |
00:11:01,887 |
林委員倩綺 |
我們最主要就是要讓整個被害補償制度能夠回到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的精神,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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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2,207 |
00:11:02,947 |
馮署長成 |
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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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2,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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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3,947 |
林委員倩綺 |
次長,你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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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3,267 |
00:11:52,280 |
林委員倩綺 |
最後,我要請教一下法扶基金會莊董事長,跟原住民律師陪偵有關的問題,基本上刑事訴訟法保障具原住民身分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當中如果沒有選任辯護人的時候,檢察官、司法警察應該要通知法扶派律師到場,避免原住民族人在語言、文化、法律知識還有偵查程序當中的不熟悉,而處在不利的地位,來落實原住民族的訴訟權益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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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52,841 |
00:12:15,253 |
林委員倩綺 |
但是本席注意到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已經推動很多年,但是當事人表示不需要陪同的比例還是非常的高,所以111年到112年,原住民律師陪偵的專案當中,當事人表示不需要律師陪同的比例都超過九成,這個數字是不是我們應該要警惕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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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5,874 |
00:12:25,700 |
林委員倩綺 |
也就是當事人當然可以自由來決定是不是有律師來陪偵,但問題這個放棄到底是不是充分知情後的自願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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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5,921 |
00:12:52,743 |
林委員倩綺 |
如果族人只是因為不知道律師是免費的,或者是不理解陪偵的功能,如果案情簡單,擔心等待太久,或者是地處偏遠,在現場壓力下就草草的放棄,整個制度就沒有辦法真正的落實,也就是權利看得到可是卻用不到,所以本席這邊要請教的是,法扶是不是有進一步來分析原住民族人放棄陪偵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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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3,624 |
00:13:09,678 |
林委員倩綺 |
第二個,你們目前雖然有24小時的專線,在表單上有一些加強,做一些提醒,但是放棄率還是高達九成以上,法扶是不是認為現行的宣導跟權利告知的方式足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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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9,678 |
00:13:16,404 |
林委員倩綺 |
還是未來會用族語、圖卡、短影音、部落的宣導來提升族人使用的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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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16,825 |
00:13:18,407 |
林委員倩綺 |
法扶是不是可以先做一個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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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20,569 |
00:13:31,737 |
莊董事長秋桃 |
謝謝委員,其實我們也很擔心,我們希望能夠協助到這些原住民,可是為什麼申請陪偵的時候,他們要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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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31,737 |
00:13:46,710 |
莊董事長秋桃 |
當然我們要去充分理解這個原因,但是你說原住民是不是會覺得這個是不是要錢或怎麼樣,也不會,因為我們跟地方、跟警察局都有法扶的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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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6,710 |
00:13:49,411 |
林委員倩綺 |
所以您知道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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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9,451 |
00:13:50,612 |
莊董事長秋桃 |
最主要原因有時候可能是他們不願意……我在想會不會是因為在警方詢問調查的時候,他要等到法扶律師到場,或者法扶要用視訊來跟他們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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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50,612 |
00:14:09,043 |
林委員倩綺 |
所以這就是本席剛才講的,可能是時間上的問題,因為如果在偏鄉還有交通而導致時間上的問題,所以這可能是其中一項,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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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9,063 |
00:14:26,812 |
莊董事長秋桃 |
可能會是一個原因,那我們希望這方面……我們有些用視訊,因為律師要跑到偏鄉的話,你可能就要等嘛,我們用視訊的話,也要等到視訊的法扶律師能夠跟他接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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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26,812 |
00:14:27,072 |
林委員倩綺 |
所以還有視訊法扶律師的問題嘛。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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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27,153 |
00:14:50,461 |
林委員倩綺 |
所以這個問題確實存在,我們也知道有可能因為這幾個關鍵原因,法扶這邊是不是也要思考一下,如果這個關鍵原因是存在的,如何去做一個處理跟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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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51,461 |
00:14:56,122 |
莊董事長秋桃 |
對,這方面法扶在偏鄉的宣導,我們是列為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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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56,903 |
00:15:03,144 |
林委員倩綺 |
好,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你們提出一個改進方案,在實務運作的部分,再跟本席辦公室做一個報告跟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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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03,144 |
00:15:04,045 |
莊董事長秋桃 |
好,希望他們不要輕易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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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09,226 |
00:15:12,808 |
林委員倩綺 |
對,因為會這樣放棄而且比例這麼高,還蠻值得大家警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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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13,687 |
00:15:32,634 |
林委員倩綺 |
最後,我是不是也請教一下司法院副秘書長,您作為法扶的督導機關,對於本席剛才講的有關於原住民竟然會放棄陪偵,您是不是有一個改善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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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33,255 |
00:15:51,332 |
林委員倩綺 |
因為我們剛才討論了一下可能的原因,也不知道這個原因是不是屬實,但是應該是裡面的一個關鍵,有一些基礎的條件如果也沒有辦法做一個調整跟改變的話,現在司法院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一些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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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53,293 |
00:16:11,539 |
李副秘書長釱任 |
有關監管會的立場,就是原住民的陪偵部分,他們有專律來做處理,比較偏鄉地區的專律招募可能不是那麼順利,或者是派案成功率比較差一點點,這部分我們會跟基金會繼續來做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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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15,153 |
00:16:27,477 |
林委員倩綺 |
了解,剛才副秘書長也談到,有可能偏鄉的法扶律師也是有一些闕如,所以是不是可以請司法院針對這個問題找到確實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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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27,898 |
00:16:47,150 |
林委員倩綺 |
我們剛才看到是九成,數量很高,而真正的原因可能是哪一些,可能要實地了解一下,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有一些結果或未來的因應方式,也給本席辦公室一些書面的補充跟報告,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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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7,170 |
00:16:47,190 |
李副秘書長釱任 |
好,沒問題,謝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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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7,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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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9,118 |
主席 |
謝謝林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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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9,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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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52,847 |
主席 |
接下來有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