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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884 |
00:00:02,045 |
黃委員健豪 |
謝謝主席。 |
|
00:00:02,345 |
00:00:12,450 |
黃委員健豪 |
接下來請交通部陳彥伯次長、法務部謝志明參事及警政署交通組陳朝新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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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450 |
00:00:14,752 |
主席 |
好,請陳次長、謝參事及陳副組長。 |
|
00:00:14,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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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967 |
陳次長彥伯 |
委員好。 |
|
00:00:19,967 |
00:00:20,326 |
黃委員健豪 |
次長好、各位好。 |
|
00:00:20,506 |
00:00:40,859 |
黃委員健豪 |
我想今天特別安排道交條例的審查,當然也是因為今天院版可能會把相關版本送出來,在時程安排上,我作為召委,希望今天先詢答完畢之後,後續我們就能夠直接併案來審查,不管是院版也好,或是各位委員的提案也好,大家能夠儘快的把這個期程來完成。 |
|
00:00:41,861 |
00:00:53,088 |
黃委員健豪 |
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如果6月底提出來,按照立法院的時程,可能包含詢答及審查等等,到最後真的上路可能要過好幾個月以後的事情,所以我們今天把它提出來,當然希望能夠加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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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3,749 |
00:01:08,979 |
黃委員健豪 |
在討論條文之前,我們還是希望先來問一下,實務上,很多委員關心一件事情,其實現在依托咪酯這種毒品,或者其他新興毒品,它的代謝是很快的,所以你們現在在執法過程裡,第一線警察使用的是唾液快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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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8,979 ≈
|
00:01:10,575 |
陳次長彥伯 |
是不是請警政署? |
|
00:01:10,575 |
00:01:19,821 |
黃委員健豪 |
好,先請警政署來回應一下,針對這個唾液快篩,按照現行的法律,唾液快篩檢測完後,回去之後要不要再做尿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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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0,301 |
00:01:20,881 |
黃委員健豪 |
要再做尿檢。 |
|
00:01:21,482 |
00:01:22,842 |
陳副組長朝新 |
要移送的話,一定要附尿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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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3,943 |
00:01:27,424 |
黃委員健豪 |
尿檢是不是要經過檢察官核可,你們才能做尿檢? |
|
00:01:27,424 |
00:01:28,585 |
黃委員健豪 |
還是這件事情就不用了? |
|
00:01:28,825 |
00:01:30,165 |
黃委員健豪 |
要不要報檢察官? |
|
00:01:32,266 |
00:01:32,766 |
陳副組長朝新 |
如果他自願,就不用。 |
|
00:01:33,407 |
00:01:33,507 |
黃委員健豪 |
他如果不要呢? |
|
00:01:34,267 |
00:01:35,848 |
陳副組長朝新 |
我們還是要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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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8,167 |
00:01:38,808 |
黃委員健豪 |
好,謝謝。 |
|
00:01:38,947 |
00:02:13,798 |
黃委員健豪 |
我想問一下謝參事,在這個過程裡,當然警政署是說,如果他自願,他們就不用報你們檢察官來同意,我想陸陸續續包含上網搜尋,很多律師事業所已經在教大家怎麼樣去規避尿檢的責任,比如他說你可以拒檢,因為依托咪酯的代謝是很快的,所以今天送到警察局,如果他不同意尿檢,要報檢察官同意,這個時程拖過去,搞不好! |
|
00:02:14,378 |
00:02:16,618 |
黃委員健豪 |
我不知道實證上怎麼樣,會不會出來的結果就沒有了。 |
|
00:02:17,039 |
00:02:27,352 |
黃委員健豪 |
所以在法律上面,我們能不能去針對像這種新興毒品,能夠免掉這樣的行政流程,有機會嗎? |
|
00:02:27,352 |
00:03:09,678 |
謝參事志明 |
跟委員報告,依現行法、現行制度來講,因為道交條例目前針對毒駕的部分是沒有直接驗尿的規定,所以在這次修正草案裡有處理這件事情,現行也是用刑事訴訟法來處理,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是針對不同的狀況有報請檢察官來核發採尿或是抽血許可的問題,若有遇到急迫的案件,尤其是像這種交通的案件,或甚至有釀成傷亡的狀況,其實在很多運作實務上,都會用傳真的方式來辦理,所以在書面檢審的流程上,其實是會很快速。 |
|
00:03:10,438 |
00:03:23,302 |
謝參事志明 |
我們各地檢察署也都有值班的檢察官,就值班這件事情都是24小時on call的,只要有急迫的狀況,其實值班檢察官都會立即做快速的處理。 |
|
00:03:25,663 |
00:03:49,638 |
謝參事志明 |
至於之後,依行政院院版規劃的草案上,其實也會有另外一個,按照毒品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來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的狀況,而且它有一個情況急迫的例外,它是可以先斬後奏,在情況急迫的時候,警方可以先採尿液,採完尿之後再來報檢察官補發,這一塊也可以解決可能實務上產生的一些狀況,以上。 |
|
00:03:49,638 |
00:03:51,440 |
黃委員健豪 |
好,謝謝謝參事。 |
|
00:03:51,440 |
00:04:04,417 |
黃委員健豪 |
我想這是很明確的說法,大家現在關心的是,包含我剛剛提到了,現在在網路上很多人已經在教學怎麼去規避相關尿檢的責任,我很感謝謝參事說,可以先斬後奏啦! |
|
00:04:04,917 |
00:04:17,194 |
黃委員健豪 |
因為這件事情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影響非常重大,包含本席過去針對道交條例第九十條提案,也是針對過去毒品篩檢要排2個月,到底這2個月怎麼計算? |
|
00:04:17,815 |
00:04:31,019 |
黃委員健豪 |
而且很多時候已經過了,根本是驗不出來了,更何況現在依托咪酯的代謝是幾小時來計算的,所以怎麼樣讓它確實有犯罪事實,能夠符合相關道交條例,甚至刑法的懲罰,我想這是很重要的程序。 |
|
00:04:31,559 |
00:04:32,118 |
黃委員健豪 |
好,感謝。 |
|
00:04:32,539 |
00:04:35,539 |
黃委員健豪 |
我們請法務部謝參事及陳副組長可以先回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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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6,760 |
00:04:37,381 |
黃委員健豪 |
接下來,針對陳次長的部分。 |
|
00:04:39,411 |
00:05:14,734 |
黃委員健豪 |
次長,剛剛其他委員有提到一件事情,其實我們很在意的是這個毒駕的問題,這是引述媒體資訊,從今年1月到6月為止,全臺灣因為毒駕已經造成18人死亡,剛剛很多委員也有提到,從整體統計數據,1到5月的整體查獲毒駕件數是6,730件,換句話說,等於每天平均被查獲的毒駕,還不含沒有被查獲的,有些是沒有發生車禍,所以他們沒有被發現,沒有被臨檢到,等於說每天至少有45輛車在路上亂跑,這些人可能都在吸毒。 |
|
00:05:15,714 |
00:05:21,779 |
黃委員健豪 |
所以,在毒駕跟酒駕的部分,我們真心認為,在法律條文上面應該分開處理。 |
|
00:05:22,319 |
00:05:46,915 |
黃委員健豪 |
因為次長,你剛剛回應其他委員說,雖然在同一個法律裡面,不過因為細則裡面酒駕是3萬,然後毒駕最高12萬,就用12萬開始罰,但是,我想比較合理的方式,本席也有相關提案,但是因為還沒有送進來,本席的相關提案是毒駕另外規範,可以同樣放在第三十五條裡面處理,可是可能在第二款,就是用不同的款項去處理。 |
|
00:05:48,115 |
00:05:51,316 |
黃委員健豪 |
比如說毒駕的部分,你就直接從24萬開始罰,為什麼從24萬? |
|
00:05:51,316 |
00:06:05,970 |
黃委員健豪 |
因為酒駕12萬是累犯,累犯都是12萬,但是酒駕的邏輯是喝酒沒有罪,喝酒開車才有罪,所以罰12萬,可是毒駕不一樣,你吸毒本身就已經有罪了,然後你吸毒又開車叫罪加一等。 |
|
00:06:06,752 |
00:06:07,292 |
黃委員健豪 |
那為什麼提24萬? |
|
00:06:07,292 |
00:06:14,709 |
黃委員健豪 |
我認為就是因為酒駕是12萬,毒駕既然是罪加一等,所以就乘以一倍變24萬,大概是這樣的邏輯。 |
|
00:06:14,709 |
00:06:20,691 |
黃委員健豪 |
所以對於修法的方向,我不知道交通部有沒有辦法去支持這樣的方案? |
|
00:06:21,631 |
00:06:26,835 |
黃委員健豪 |
即不能把它放在同一個條文裡面,然後用細則去處理,應該是把它很明確的法規化。 |
|
00:06:27,615 |
00:06:30,877 |
黃委員健豪 |
你可以放在同一個條文裡面,但是應該用不同的款項、款次去處理這個問題,次長? |
|
00:06:34,082 |
00:06:40,990 |
陳次長彥伯 |
委員的意見,後續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可以看得到我們條文比較詳細的內容。 |
|
00:06:42,010 |
00:07:29,263 |
陳次長彥伯 |
我們的條文大概大原則都是採取剛才委員講的分開處理,酒駕跟毒駕其實是分開的,即便是在同一款裡頭,我們寫完以後也會講,譬如說我隨便講……但是唯一只有剛才應該是萬委員特別提到的第一個,有關第一次的毒駕,第一次我們為什麼沒有特別分開寫是因為,毒駕本身第一次跟酒駕就是就是有脫鉤了,所以我們就認為那個不需要特別寫,但是後續不管是拒絕也好,或者是累犯也好,我們都是分開寫的,所以原則上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是支持,至於說條文怎麼來表達,這部分我想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討論。以上。 |
|
00:07:29,263 |
00:07:29,924 |
黃委員健豪 |
好,次長,謝謝。 |
|
00:07:30,283 |
00:07:46,535 |
黃委員健豪 |
另外,針對條文裡面的沒入車輛,有些委員可能還有意見,但是我要跟你表達一下,我們是全力支持,只要查獲毒駕就是沒入車輛,這部分我絕對支持,過去在處理假車牌,在處理其他案件的時候,我相關的提案也是這樣,我認為確實就是要沒入車輛。 |
|
00:07:46,535 |
00:07:51,979 |
黃委員健豪 |
因為你說你吊扣或是吊銷他的駕照什麼有的沒有,那個都沒有用啦! |
|
00:07:52,559 |
00:08:00,845 |
黃委員健豪 |
他已經吸毒了,吸毒就違法,他就擺明知道違法他都做了,你扣他照也沒有用,他還是可以開車上路,所以這部分我們絕對是會支持的。 |
|
00:08:01,385 |
00:08:24,822 |
黃委員健豪 |
但是我們回過頭來講,針對整個他已經吸毒完之後被查獲,然後你重新讓他去考照的部分,我問一個細節,他後續能夠去考照,不管是經過相關的毒品勒戒機構確認他已經暫時沒有毒癮的情況下重新考照,他要考照實務上到底是回監理站考,還是他可以去駕訓班考? |
|
00:08:24,861 |
00:08:25,181 |
陳次長彥伯 |
你們現在是有特別規定嗎? |
|
00:08:25,181 |
00:08:25,322 |
黃委員健豪 |
有討論到這部分嗎? |
|
00:08:25,322 |
00:08:44,319 |
黃委員健豪 |
因為我們知道,我們坦白說啦,在監理站考比較難過,駕訓班考很好過嘛,繳錢就一定會給你過啊,基本上是這樣子,不要太誇張的話。 |
|
00:08:48,641 |
00:08:58,688 |
林局長福山 |
跟委員報告一下,應該是6月就是這個月底要實施的,吊銷駕照三年以上的部分就是要強制上駕訓班之後才能夠考照。 |
|
00:08:59,210 |
00:09:16,322 |
林局長福山 |
那剛剛委員有提到是在駕訓班原地考照,還是到監理機關考照,我跟委員報告,即使是在駕訓班原地考照,相關的考驗人員基本上也都是我們的考驗員在做考驗,只是…… |
|
00:09:17,502 |
00:09:25,569 |
黃委員健豪 |
沒關係,局長,這個我覺得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來討論一下,我現在提出來這部分,大家可以回去再思考一下,後續怎麼樣去面對這個事情。 |
|
00:09:25,848 |
00:09:37,437 |
黃委員健豪 |
包含在院版的第六十七條條文裡面,你們沒有針對幾年內他一定要完成勒戒的程序,然後在我的版本裡面是有要求幾年內要完成所謂勒戒程序。 |
|
00:09:37,559 |
00:10:05,789 |
黃委員健豪 |
因為有的人吸毒吸了很多年,那他到底多久要完成這件事情,就是他要勒戒完成,把確定他沒有毒癮這件事情確認了再讓他去考照;而不是說假設他今天被抓到,那他這幾年就偷偷開也好或怎樣也好,他沒有去考新的駕照,可能過幾年他有工作上的需求,他再回去考照,我覺得這是不同的作法。 |
|
00:10:05,989 |
00:10:12,724 |
黃委員健豪 |
就是說你應該在毒品零容忍的前提之下,包含說你要要求他幾年內要完成這件事情。 |
|
00:10:14,105 |
00:10:51,125 |
陳次長彥伯 |
委員特別提到說幾年要完成毒癮的戒治,這個我比較覺得是不是應該後續提出來的時候再來討論,因為這個放在處罰條例裡頭有關駕照管理上,很像是有一點……因為我們的條文裡頭是說確保他沒有毒癮,經過戒癮以後,他就進入可以考照,但是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就是說,是不是要有一定的期間來確保整個過程,這個可能變成是整個毒癮戒治上是不是有更嚴謹的規定,可能要從那裡來討論。 |
|
00:10:52,065 |
00:10:53,125 |
黃委員健豪 |
好,次長,謝謝。 |
|
00:10:53,125 |
00:10:54,367 |
黃委員健豪 |
最後一個問題,對不起,主席。 |
|
00:10:54,506 |
00:11:07,710 |
黃委員健豪 |
最後一個問題跟毒駕沒關係,最近FSD的問題,我想交通部已經有在準備做了,對交通部來講,FSD到底是屬於輔助駕駛還是自動駕駛? |
|
00:11:07,710 |
00:11:23,216 |
黃委員健豪 |
因為在現行的FSD技術上面來講,目前在相關車廠的相關規範裡面,一定要有人坐在裡面,他的手還是不能離開方向盤,在法規範裡面最終負責的還是那個駕駛人,不是機器,也不是廠商。 |
|
00:11:24,036 |
00:11:28,757 |
黃委員健豪 |
所以在這個規範之下,在你們的認定裡面,未來在處理的這個過程裡面,它是屬於輔助駕駛呢? |
|
00:11:28,878 |
00:11:29,278 |
黃委員健豪 |
還是它會被認為是自動駕駛? |
|
00:11:29,278 |
00:11:40,361 |
黃委員健豪 |
我想因為這個涉及到……因為現在沒有自動駕駛的法規,如果沒有自動駕駛法規的話,當然我們要有相關的法規,你才能讓它上路。 |
|
00:11:40,842 |
00:11:56,167 |
黃委員健豪 |
可是它如果是輔助駕駛的一部分,它只是比較智慧型的輔助駕駛,但是最終承擔肇事責任的還是駕駛人本人的話,它應該就是屬於輔助駕駛的一部分,那可能它的進程就會比較快,不知道現在交通部對這個事情的態度是什麼? |
|
00:11:57,762 |
00:12:14,447 |
陳次長彥伯 |
報告委員,這分兩塊來講,一個是特斯拉自己提出來的、廠商自己的宣告,那我剛才詢問一下,特斯拉雖然已經提出申請,但是他自己提出來的申請是level 2,意思就是連廠商他都不認為自己的系統已經到達level 3的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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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4,447 ≈
|
00:12:15,447 |
黃委員健豪 |
當然、當然。 |
|
00:12:14,687 |
00:12:19,150 |
陳次長彥伯 |
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不可能去核給它說它是level 3的,所以就是level 2的車輛。 |
|
00:12:23,111 |
00:12:41,802 |
陳次長彥伯 |
至於說如何來審查,在我們現行的規定裡頭就有特別提到,因應各種新興的科技導入汽車來輔助駕駛的功能,我們有一個審查的機制,所以我們目前正在透過VSCC車安中心,正在就他提出來的案子在做審查。 |
|
00:12:42,242 |
00:12:42,621 |
黃委員健豪 |
好,次長,謝謝。 |
|
00:12:42,621 |
00:12:50,538 |
黃委員健豪 |
我想提level 2就是因為卡在它如果變level 3,它就真的自動駕駛了,我們的法規會很麻煩啦,它放在level 2裡面,它…… |
|
00:12:52,539 |
00:12:54,161 |
陳次長彥伯 |
它所要負擔的責任更重啦,而不只是輔助、幫忙…… |
|
00:12:54,822 |
00:13:01,970 |
黃委員健豪 |
對,但是輔助駕駛至少是可以放在現行的法規裡面去做相關的審查,那可能時程上,理論上看起來會比較快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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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1,970 |
00:13:12,503 |
黃委員健豪 |
那當然我們希望這個部分,我想民間、國人的期待,還有跟著世界潮流,我想各國,歐洲、美國或甚至是中國大陸都已經在做相關的準備了。 |
|
00:13:12,523 |
00:13:17,591 |
陳次長彥伯 |
他都有去提出申請,但是審核的程序還是很嚴謹的,各個國家不一…… |
|
00:13:18,151 |
00:13:48,706 |
黃委員健豪 |
最後一句話也要提醒次長,因為臺美ART的部分,針對美製的特斯拉FSD的部分,ART裡面看起來它是直接要開放,如果這件事相關的審查進度沒有跟上的話,到時候ART如果真的生效,我們預計可能下半年要去做處理嘛,ART如果生效,那美國原廠的特斯拉進來,在臺灣到底能不能上路,我覺得到時候會成為一個法律的問題,也會成為政治問題,所以我們希望交通部在審查的部分要加速一點,好不好? |
|
00:13:48,806 |
00:13:49,927 |
陳次長彥伯 |
是,這個我們會來處理,謝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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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50,427 ≈
|
00:13:53,284 |
主席 |
謝謝黃健豪召委的質詢。 |
|
00:13:53,584 ≈
|
00:14:00,155 |
主席(黃委員健豪) |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 |
|
00:14:00,455 ≈
|
00:14:03,598 |
主席(黃委員健豪) |
接下來請盧縣一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