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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龍 @ 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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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513 00:00:07,256 陳委員清龍 謝謝主席,我在此邀請陳政務次長。
00:00:07,836 00:00:09,477 主席 請次長。
00:00:09,778 00:00:12,680 陳委員清龍 先請次長就好,之後再依序,謝謝。
00:00:13,099 00:00:13,279 陳次長彥伯 委員好。
00:00:14,161 00:01:11,229 陳委員清龍 針對今天道交條例的修法,我在此要先詢問交通部,當然毒品的問題,源頭處理最重要,我們今天與交通部所討論的修法,都是在做後續階段、善後的修法工作,毒品氾濫造成毒駕的問題,引起全國國人的注意,在這裡我看到交通部包括部長持續在媒體上發布也發言。
00:01:13,851 00:01:20,615 陳委員清龍 交通部目前針對道交條例的修法,現在的進度在哪裡?
00:01:21,716 00:01:23,517 陳委員清龍 你們的版本已經報行政院了嗎?
00:01:24,197 00:01:27,861 陳次長彥伯 跟委員報告,現在行政院已經送到大院。
00:01:27,861 ≈ 00:01:28,861 陳委員清龍 已經送到立法院了?
00:01:28,220 00:01:31,023 陳次長彥伯 是,所以我們希望能夠併在這次來一起……
00:01:31,344 00:01:38,989 陳委員清龍 我們也期待併在這次,包括我們黨團、各委員所提出的修法版本,一起併案來處理。
00:01:39,148 00:01:39,349 陳次長彥伯 是,我們會加速處理。
00:01:43,733 00:02:14,607 陳委員清龍 好,速度一定很重要,全國人民都在看,我過去常常看部長一直說、一直宣示,我覺得就像閩南話所講的「講甲規畚箕,做無一湯匙」,所以整個要大家一起來努力,這樣的速度……我們也期待,透過今天的詢答之後,未來我們在委員會時可以迅速討論。
00:02:14,627 00:02:55,796 陳委員清龍 在這裡我發覺一個問題,過去毒駕跟酒駕,只要不修法,他們是併在一起的,但目前有一個狀況,我看到很多版本把毒駕、酒駕單獨再拆開,就是毒駕的部分,包括罰款、吊照等等會比酒駕來得嚴格,因為吸食毒品本身就是犯法,所以我們現在就要修法,讓它有比較重的罰款。
00:02:56,858 00:03:32,970 陳委員清龍 但是現在有一個狀況,毒駕跟酒駕又併在一起,就是他喝酒又吸食毒品,一樣又在使用交通工具,對於這種情況,目前我們看到的統計資料真的很嚴重,從臺北到高雄,短短兩個月就有34位是毒駕加酒駕,吸食毒品又喝酒,然後酒駕又毒駕,會有這樣的情況。
00:03:33,769 00:04:14,592 陳委員清龍 這部分我想要了解,法務部謝參事有來,我在此也要請教法務部的意見,目前我們看到交通部的修法以及很多的版本,把毒駕、酒駕拆開,毒駕加重,但是我們現在就看到一個現象,毒駕又加酒駕,這樣的情況如果以目前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們只能挑比較重的,就是他既酒駕又毒駕,我們修法通過,毒駕比較嚴重,我們就用毒駕的角度來處理。
00:04:15,371 00:04:26,585 陳委員清龍 我要問法務部的意見,他既毒駕又酒駕,酒駕也超過標準,又毒駕,這個有機會怎麼來處理嗎?
00:04:26,585 00:04:28,267 陳委員清龍 可以更加重嗎?
00:04:28,427 00:04:29,668 陳委員清龍 法務部的意見如何?
00:04:29,668 00:04:30,811 謝參事志明 謝謝委員的垂詢。
00:04:31,572 00:04:40,437 謝參事志明 委員對行政罰法果然也相當了解,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是,如果有一個行為觸犯數個行政法上的義務,就是從最重那個。
00:04:40,437 ≈ 00:04:42,579 陳委員清龍 從最重,對不對?對。
00:04:42,579 00:05:01,910 謝參事志明 但這邊有兩個層面的問題要處理,一個是實務運作上,是不是把吸毒之後再駕車跟喝酒之後再駕車,這兩個行為評價成自然意義或法律意義上的一行為,可能需要一個比較分析、研究,才能斷定是不是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從於重處罰的問題。
00:05:04,151 00:05:15,838 謝參事志明 第二個層面是,即便我們把他評價為一個行為,只能受一次最重的處罰,事實上,在裁罰標準裡面可以做不同的認定。
00:05:16,558 00:05:24,542 謝參事志明 我舉個例子,比如一級毒品跟二級毒品同時施用,事實上,刑法也只會處罰一個施用毒品罪。
00:05:24,882 00:05:39,230 謝參事志明 但是同時施用一、二級毒品在實務上一定會判比較重,因為同時施用兩種,雖然在法定的刑度裡面是適用最重的施用一級毒品,但是跟其他單純施用一級毒品比起來,他一定會比別的人重很多,如果他同時施用一、二級。
00:05:39,609 00:05:44,691 謝參事志明 我想這樣的道理應該也會貫穿在行政罰法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單獨只受一個處罰的狀況。
00:05:44,752 00:05:44,993 謝參事志明 以上跟委員說明。
00:05:45,413 00:05:46,632 陳委員清龍 針對這樣的狀況,謝謝法務部的說明。
00:05:58,279 00:06:05,904 陳委員清龍 這個部分我也期待有機會大家再進一步討論。
00:06:07,063 00:06:11,927 陳委員清龍 我們也看到毒駕加酒駕混在一起,再來一個狀況就是累犯,累犯罰不怕,你知道嗎?
00:06:11,927 ≈ 00:06:37,704 陳委員清龍 無論怎麼罰,他還是累犯,就算吊銷他的執照,他還是繼續在毒駕、酒駕,所以我們現在要修法累加開罰。
00:06:37,704 00:06:55,535 陳委員清龍 我們看到資料,有民眾累犯了兩次、三次、五次,最多累犯八次還是繼續在犯。
00:06:56,575 00:07:08,542 陳委員清龍 在這個過程當中,除了我們有修法累計加罰之外,我也發覺到你們現在有公布累犯名單。
00:07:11,526 00:07:51,022 陳委員清龍 但是根據我的了解,進入公路局的網站要查公布名單,連結非常複雜,連結後要跳轉到其他各地區的監理單位再查詢,才會轉到公布名單,一直連結真的非常不方便,而且一般民眾也不會去查,所以我覺得目前公布累犯名單這樣的網站連結是非常不OK的。
00:07:51,562 00:08:00,595 陳委員清龍 我在這裡直接建議公路局應該要做一些調整,好不好?
00:08:02,457 00:08:06,552 陳委員清龍 局長,累犯公布是不是由你們執行?
00:08:08,313 00:08:13,477 林局長福山 累犯公布的部分是在各處罰機關,六都是在六都,十六縣市是在公路局。
00:08:13,858 00:08:14,859 林局長福山 就公路局公布的方式,我們會來檢討。
00:08:14,940 00:08:15,220 陳委員清龍 這個部分要檢討!
00:08:15,299 00:08:45,247 陳委員清龍 法務部調查局公布通緝犯名單就很直接,這樣一頁式版面的網頁很方便、很直接,要查詢、了解這些累犯的名單就清清楚楚。
00:08:46,469 00:08:51,634 陳委員清龍 那就誠如局長所談的,你們要改進,好不好?
00:08:53,891 00:09:25,595 陳委員清龍 最後一點,剛好今天警政署也在這裡,我們從資料看到警察同仁在第一線追捕,不論過去的酒駕、現在的毒駕,因為臨檢或是發覺而要去圍捕、追捕,造成無辜民眾死亡或傷害員警的肢體安全。
00:09:26,456 00:09:45,585 陳委員清龍 在這個過程當中,雖然強力執法,但我在這邊也要提醒警政署,要特別注意第一線同仁執勤、臨檢的安全,還有臨檢的技術等等。
00:09:51,128 00:10:02,704 陳委員清龍 如果真的要去圍捕、追捕毒駕,安全還是第一,這個部分我在這邊特別提醒警政署,好不好?
00:10:05,489 00:10:06,009 陳副組長朝新 謝謝委員的關心。
00:10:06,509 00:10:28,618 陳副組長朝新 有關執勤的SOP跟員警執勤的安全是警政署最重視的,像毒駕的部分,我們有好幾位同仁都在英勇追擊的時候不小心受傷,土城則有一位所長殉職,這都是我們慘痛的經驗,謝謝委員。
00:10:28,618 00:10:51,479 陳委員清龍 所以我們現在修法越來越嚴,我看到這次修法各版本都很嚴,只要嚴,我跟你講,拒絕臨檢、想要逃逸的案子會越來越多,因為罰得太嚴,他一定跑,你就一定要追,狀況就來了。
00:10:52,640 00:10:59,006 陳委員清龍 針對這樣的狀況,我覺得你們在精進執法跟SOP真的要特別注意,警政署要特別研擬。
00:10:59,006 ≈ 00:11:01,148 陳副組長朝新 好,謝謝委員。
00:11:01,148 00:11:37,255 陳委員清龍 最後我還有一點問題想要問交通部,有關高齡者滿70歲要換照,目前我在地方有看到監理站非常主動跟社區、里辦公處合作,方便長者不必到監理站,直接在社區的活動中心就能夠辦理換照。
00:11:38,996 00:11:48,285 陳委員清龍 我在我的選區也看到監理站跟在地的醫院配合來服務這些長者。
00:11:49,405 00:12:14,380 陳委員清龍 我提出在這個過程觀察到的幾個重點,我很認同這樣的方案,讓長者不必跑來跑去,畢竟長者要去監理站換照真的不方便,所以你們到地方服務。
00:12:15,141 00:12:41,121 陳委員清龍 但是我也觀察到一個現象,在這個過程當中,長者在那邊進行身體檢查、接受交通安全講習,這些都OK後才換照,會不會變得比較好過、容易過、簡單過?
00:12:41,121 ≈ 00:12:42,121 林局長福山 跟委員報告,不會。
00:12:41,280 00:12:41,460 陳委員清龍 確定不會嗎?
00:12:41,460 00:12:43,624 林局長福山 不會,體格檢查的標準都是一致的。
00:12:43,624 ≈ 00:12:44,624 陳委員清龍 都一致嗎?
00:12:44,624 ≈ 00:12:45,624 林局長福山 都是一樣的判斷。
00:12:44,325 00:13:01,023 陳委員清龍 因為那天我問長者,他說:委員,我跟你說來這裡很方便,我們不用跑那麼遠,聽說在這裡比較不會那麼麻煩,有來報名,進行體檢,他們那個講習我們就坐在這裡聽一聽就OK了、就可以換照了。
00:13:19,539 00:13:22,582 陳委員清龍 所以全國的標準、SOP會一樣嗎?
00:13:22,582 00:13:29,046 林局長福山 都一樣,跟委員報告,這裡面有2道程序,第一道程序就是體檢,體檢就是由醫師來處理。
00:13:29,207 00:13:30,687 陳委員清龍 對,體檢絕對OK。
00:13:32,029 00:13:45,759 林局長福山 後面講習的部分,大家上完課了,也沒有什麼測驗要去評斷分數,就是有個免費2個小時的交通安全教育希望大家……
00:13:47,000 00:13:48,040 陳委員清龍 這個政策方向我絕對認同,我跟次長、局長說……
00:13:48,161 00:13:48,801 陳次長彥伯 委員,應該是說那個地方比較輕鬆,是里長辦的,所以大家比較熟悉。
00:13:48,861 00:13:48,960 陳委員清龍 對,大家比較信任。
00:13:48,980 00:13:49,500 陳次長彥伯 服務比較親切,他們的服務很好,他們就會覺得來這裡比較好通過。
00:13:49,500 00:13:49,980 陳次長彥伯 就是因為他們服務好,所以大家才會有這個感受。
00:13:50,020 00:14:35,638 陳委員清龍 我覺得這個也要全國推動,讓我們的長者更方便,但是我在這邊要求我們的標準一定要一致,讓長者、高齡者能夠換照、繼續上路,考慮到他的安全外,也要考慮到其他人民的安全,好不好?
00:14:36,719 00:14:37,219 陳委員清龍 以上,謝謝。
00:14:37,219 00:14:37,239 陳次長彥伯 謝謝委員。
00:14:37,739 ≈ 00:14:42,881 主席 謝謝陳清龍委員的發言,謝謝次長、各位官員。
00:14:43,181 ≈ 00:14:45,753 主席 我們現在先休息10分鐘。
00:14:46,053 ≈ 00:14:47,196 主席 休息(11時2分)
00:14:47,496 ≈ 00:14:49,210 主席 繼續開會(11時12分)
00:14:49,510 ≈ 00:14:50,653 主席 繼續開會。
00:14:50,953 ≈ 00:14:54,096 主席 接下來請邱若華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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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5-23-20
speakers ["黃健豪","張智倫","洪孟楷","林倩綺","陳清龍","李昆澤","徐富癸","許智傑","萬美玲","魯明哲","邱若華","盧縣一","林俊憲","游顥","陳素月","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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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6-06-25"]
gazette_id 1155502
agenda_lcidc_ids ["11555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 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 19 人、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郭昱晴等17 人、六、委員林思銘等22 人、七、委員洪孟楷等21 人、八、委員黃秀芳等20人、九、委員林倩綺等22人及十、委員邱鎮軍等20人分別擬具「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 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三、委員涂權吉等19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 案」案及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6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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