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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88 |
00:00:00,730 |
陳委員培瑜 |
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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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730 |
00:00:00,910 |
主席 |
有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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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910 |
00:00:01,029 |
鄭部長英耀 |
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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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8,388 |
00:00:18,907 |
陳委員培瑜 |
部長早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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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0,229 |
00:00:31,395 |
陳委員培瑜 |
今天雖然要談的是幼教法修法,但是我還是要回到校事會議,因為這幾天還是有非常多新聞在蔓延,但我要先釐清一個事實,也跟教育部對照一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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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1,936 |
00:00:50,486 |
陳委員培瑜 |
其實現在會有所謂的校事會議是在108年,我們針對教師法進行修法,當時修了第二十九條,而且我要說的是,修法的時候是在108年,我當時應該還不是立委,部長也還不是部長,可能現在現場知道這個狀況的人maybe只有國教署彭署長,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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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0,686 |
00:00:51,305 |
陳委員培瑜 |
所以署長,我有說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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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1,966 |
00:00:58,388 |
陳委員培瑜 |
是在108年的時候,我們針對教師法第二十九條進行修法,所以有了校事會議這個制度,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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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8,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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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5,078 |
陳委員培瑜 |
部長,我要讓署長來回答,我們兩個當時都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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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5,078 |
00:01:29,388 |
鄭部長英耀 |
跟委員報告,確實當時教師法裡,只有在92年對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不適任教師有一個處理注意事項,到108年6月5日才開始在教師法裡納入了未來怎麼處理不適任的教師,確實它是一種發展性的演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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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9,388 |
00:01:36,190 |
鄭部長英耀 |
我想我們在那一個年代都是關心教育,但是我們並沒有參與這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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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8,010 |
00:01:44,072 |
陳委員培瑜 |
回應部長剛剛的說法,當時之所以會促成這個修法,很多時空背景我就不再贅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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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4,532 |
00:02:25,836 |
陳委員培瑜 |
但我要講的是,當時在修法的時候,教育部也做了非常多正確的事情,包含啟動研商之後,在109年1月到2月召開了9場的專家學者研商會議,後來甚至把老師團體都邀請來開了4場教師團體研商會議,到了109年2月到109年4月持續召開焦點團體座談,到了109年4月中央政府當然要跟地方政府溝通,所以有很多法規疑義的討論,林林總總加起來,經過了20場會議,把在校事會議所有的利害關係人,從老師、家長、學生及校方都抓進來,當然也有把主管機關抓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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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5,836 |
00:02:28,700 |
陳委員培瑜 |
所以我要說的是,我們當時校事會議要解決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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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8,700 |
00:02:51,937 |
陳委員培瑜 |
就是有非常多在學校裡的不適任教師,他們的惡名昭彰影響了所有在學校裡認真教書的老師,他們的好名被破壞了、他們被拖下水,所以當時我們為了處理這些不適任老師,不論是因為教學不力或者是虐童事件,當時社會的氛圍是這樣,所以做了這個修法,對嗎?部長。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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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2,578 |
00:03:13,430 |
鄭部長英耀 |
確實在108年之前,在106年、107年這幾年裡,確實校園出現了許多兒虐的事件,造成地方政府在處理上發現有一些困難,所以才會有這樣機制的啟動。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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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4,051 |
00:03:29,244 |
陳委員培瑜 |
但是現在校事會議確實也被某些人濫用了,我相信這個情況部長您也看到了,很多民意團體也都看到了,大家的聲音也都被聽到了,所以我認為我們現在制度如果遭到濫用,我們就應該大破大立的改革,這個我相信大家都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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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2,046 |
00:03:43,276 |
陳委員培瑜 |
前一陣子,我們不斷跟教育部在談所謂教師離線權,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開始,謝謝教育部採納了我們辦公室提出來的建議,叫做教師離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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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43,276 |
00:03:49,862 |
陳委員培瑜 |
我們目前看到教育部已經發文給各縣市政府,這個部分我要謝謝教育部的回應,也要給教育部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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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0,302 |
00:04:02,650 |
陳委員培瑜 |
可是我們看了相關公文,我們還是有些擔心,我想還是要在這裡跟部長分享幾個我們的建議:第一個,目前加班費跟換補休的補償機制,有沒有在與各縣市政府溝通及各級學校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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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3,309 |
00:04:04,290 |
陳委員培瑜 |
經費的運作是不是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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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4,930 |
00:04:09,371 |
陳委員培瑜 |
第二個,教育部現在有沒有調查過老師每個月加班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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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9,911 |
00:04:13,173 |
陳委員培瑜 |
另外對老師來說,回覆家長訊息算不算是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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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3,433 |
00:04:19,835 |
陳委員培瑜 |
因為離線權可能在這裡會有灰色模糊地帶;再來,其實現場老師最擔心的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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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9,835 |
00:04:28,158 |
陳委員培瑜 |
就是當老師主張幾點到幾點是所謂離線權合法合理應用的時候,會不會反而變成被家長投訴的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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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9,638 |
00:04:42,243 |
陳委員培瑜 |
例如晚上8點以後我有我個人的時間,然後到10點,甚至到隔天早上6點,老師主張他的離線權,結果家長在8點1分LINE老師,叫老師硬要回一個不是那麼緊急的事情,會不會反而被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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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42,243 |
00:04:49,687 |
陳委員培瑜 |
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相關的公文並沒有看到太仔細的說明,我也不確定目前教育部跟縣市溝通狀況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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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0,108 |
00:04:56,913 |
陳委員培瑜 |
但因為今天時間有限,我就是把我們的建議提出來,拜託教育部國教署再帶回去研議,可以嗎?可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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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6,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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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1,852 |
陳委員培瑜 |
接下來,關於今天幼教法的修法,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我們辦公室版本把閱讀納進來,當然有我們重要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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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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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6,792 |
陳委員培瑜 |
主要是因為我們從會考,不論是國內外考試,包含美國SAT、法國會考、國際PISA評量,也包含臺灣自己的會考,其實考題的形式都越來越長,如果小孩從小沒有培養好的閱讀能力,其實他很難應付像這樣的考試,就算他不在主流教育,而是實驗教育的學生,他也還是要發展閱讀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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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6,792 |
00:05:35,296 |
陳委員培瑜 |
有關簡報上的相關數字,我相信部長是來自學界,您一定非常清楚,2到6歲是幼兒高等認知功能發展巔峰期,而這段時間,孩子們在哪裡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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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5,457 |
00:05:35,596 |
陳委員培瑜 |
在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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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7,217 |
00:05:47,482 |
陳委員培瑜 |
但是不要忘了家庭教育也很重要,其實在很多研究當中,也看到幼兒的認字數與家庭社經地位有高度的相關,我相信部長也一定非常的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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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8,381 |
00:05:54,163 |
陳委員培瑜 |
回過來說,幼兒園也好,家庭教育也好,如何給予家長在閱讀資源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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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54,362 |
00:06:15,148 |
陳委員培瑜 |
部長,我們整理了現在的版本及我們辦公室法案版本,如果把閱讀的方方面面都考慮進來,我們版本其實兼顧到的事情非常非常多,可是在教育部現行的一些辦法或子法當中,有比較多都只是輔導性質或是鼓勵性質,甚至層面不夠,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許可以再討論,不過我的版本相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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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5,408 |
00:06:25,654 |
陳委員培瑜 |
另外,今天很多委員的版本是要補錢給私立幼兒園及家長,雖然他們主張的是教育選擇權,但我要說,你們跟地方政府溝通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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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5,654 |
00:06:30,016 |
陳委員培瑜 |
因為財劃法有很多錢從中央撥到地方去了,地方政府要不要買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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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0,016 |
00:06:32,776 |
陳委員培瑜 |
未來全部還是由教育部買單,這樣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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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2,776 |
00:06:43,003 |
陳委員培瑜 |
而私幼拿了這些錢,所謂的家長教育選擇權,可是我們卻沒有任何的法規可以規範這些學校有沒有過度的收費、超額收費、不當的收費,這些我都覺得很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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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4,203 |
00:06:53,436 |
陳委員培瑜 |
當然就我的版本,你們現在說法是建議維持現行條例,我覺得這個未來可以討論,但是我要主張在加錢那個部分,我覺得教育部要再跟地方政府多加的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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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6,382 |
00:07:03,369 |
陳委員培瑜 |
我就實質建議,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在閱讀的部分,我認為教育部可以再更加積極,後續我們都希望有時間可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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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4,371 |
00:07:10,076 |
陳委員培瑜 |
再來,接下來議題要請衛福部一起出來,署長也許可以先行回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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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1,257 |
00:07:16,243 |
陳委員培瑜 |
關於校車司機誆騙學生,造成9人遭受性侵,6人受害時是未成年,5人感染HIV。 |
|
00:07:17,825 |
00:07:25,749 |
陳委員培瑜 |
部長,我們研究了相關法規,發現了很多的漏洞,在此要來跟部長討論:第一個,這位校車司機到底適不適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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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6,609 |
00:07:54,845 |
陳委員培瑜 |
當然是適用,可是校車主管機關的法規,目前它的子法是來自兒少權法的子法,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二條,縣市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可是如果來看第十條,針對駕駛的資格就規定不可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這個本法指的就是衛福部你們主管的兒少權法,兒少權法裡規定,不可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兒少性教育、兒少性剝削,這些司法判決及行政調查一旦屬實都算,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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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5,565 |
00:07:55,687 |
陳委員培瑜 |
衛福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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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6,407 |
00:08:05,513 |
陳委員培瑜 |
可是現在這件案子很麻煩的是,這個校車是委外給客運業者承攬,司機由客運業者來聘僱,這樣是不是算學校運用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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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5,914 |
00:08:18,503 |
陳委員培瑜 |
如果是的話,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運用人員要先去查詢他有沒有在不適任教師資料庫裡頭,結果它發生了很大漏洞,所以教育部跟衛福部在這件事情上,我認為你們應該已經開始研議了。 |
|
00:08:18,964 |
00:08:32,516 |
陳委員培瑜 |
可是我們再把相關法規往後看,現在校方不是實際雇主,他難以掌握到底每天是誰派車出來,如果今天有代班司機,他也查不到,所以如果是代班司機害學生出了事,其實一樣在相關法規都規範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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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3,017 |
00:08:53,344 |
陳委員培瑜 |
所以來看校車司機的相關法規,我們認為相關外包承攬管理模式,包含校方的責任、業者的責任、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交通主管機關的責任,其實都應該要納進去,我們具體的建議這麼多,我認為衛福部跟交通部你們未來要比較頭痛去處理這個事情,拜託你們,教育部跟衛福部要坐下來一起開會,來研議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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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4,684 |
00:08:56,904 |
陳委員培瑜 |
主席,不好意思,再一下下,6分鐘真的太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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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7,744 |
00:09:20,355 |
陳委員培瑜 |
再來,兒少工作證這件事情……我要回應校車司機性侵學生這件事情,我們看到衛福部公告的部版裡面,關於兒少工作證有非常多的bug,回應到剛剛校車司機這一題,其實不是只有校車司機出現類似的問題,這幾年出現很多像運動俱樂部的教練,甚至有美術館的導覽員,都藉由工作之便利,可以靠近兒少的機會,而有性侵兒少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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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1,056 |
00:09:29,911 |
陳委員培瑜 |
事情層出不窮,沒有停止,不論是從地方到中央,我們都有看見法規的漏洞,所以大家才會一直倡議兒少工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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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9,911 |
00:09:42,960 |
陳委員培瑜 |
可是在你們的法規裡頭,兒少工作證有個很大的bug,你們現在把接觸兒少時間很長的包含兒少保、安置機構,所謂兒少服務相關人員,你們都納入了,而另外獨立一類叫做兒少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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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43,101 |
00:10:06,454 |
陳委員培瑜 |
你們認為接觸兒少時間比較短的,現在也是放在第六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可是根據衛福部版本第六條兒少工作者的範疇,你們現在只把教育、訓練、照顧放進去了,我剛剛講的校車司機不包括、美術館導覽員不包括、運動教練不包括,而這些都只是我隨便舉例,就可以看見的跟兒少有關的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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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6,855 |
00:10:12,798 |
陳委員培瑜 |
如果你都不納入範疇,未來這樣的事件,兒少工作證沒有辦法繼續保障兒少,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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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2,798 |
00:10:24,042 |
陳委員培瑜 |
接下來,你們的部版也把所謂其他法律規定人員資格排除在外,所以未來狼醫、狼師、狼社工,會繼續都被排除在外,這是兒少工作證要看到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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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4,042 |
00:10:25,963 |
陳委員培瑜 |
我認為不應該排除,但是應該要怎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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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6,122 |
00:10:28,084 |
陳委員培瑜 |
我認為衛福部跟教育部要坐下來討論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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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8,184 |
00:10:41,196 |
陳委員培瑜 |
再來,第一百零五條跟第一百零六條的狀況,本來是不能擔任兒少工作者,包含性侵、兒少性剝削、性騷等,可是在行政調查方面,只有性侵害屬實,這件事情我覺得問題也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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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1,595 |
00:10:50,503 |
陳委員培瑜 |
總之,還有包含對兒少曾經有嚴重身心暴力、家暴、虐待等行為,都不應該成為兒少工作證可以認證的對象,但是你們一樣沒有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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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1,023 |
00:11:06,713 |
陳委員培瑜 |
所以我要說,現在兒少工作證的樣態,在衛福部看起來相對保守,但是我相信教育部在第一線跟兒少接觸這麼多的工作現場,一定可以蒐集到更多跟兒少一起工作的樣態,提供給衛福部在修法的時候一併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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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6,713 |
00:11:08,095 |
陳委員培瑜 |
以上是不是可以快速請兩位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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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8,115 |
00:11:57,595 |
鄭部長英耀 |
謝謝委員關心兒少在發展上的許多權益,未來我們教育部跟衛福部在這個部分,一定會更詳細地從教育現場來了解,並且有一個更適當的SOP處理機制,剛才委員就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所提的部分,我完全認同,包含公車司機接送委外方面,我想都應該在每一個關卡要有明確的檢核點,才能夠確保幼兒發展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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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57,835 |
00:11:59,796 |
陳委員培瑜 |
好,謝謝部長正向的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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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59,976 |
00:12:11,624 |
陳委員培瑜 |
針對衛福部的部分,我要再說一次,現在相關的寫法真的太過保守,我剛剛列舉的這些樣態,我們辦公室很樂意在會後提供所有的資料,以及我們研究的內容給衛福部參考,拜託在未來修法的時候,一定要把它們納入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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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1,884 |
00:12:12,003 |
陳委員培瑜 |
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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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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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3,646 |
鄭部長英耀 |
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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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3,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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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5,661 |
主席 |
好,謝謝,請回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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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5,961 ≈
|
00:12:18,532 |
主席 |
下一位請林月琴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