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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廷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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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29 00:00:00,529 陳委員冠廷 感謝召委,我請法務部與司法院。
00:00:00,648 00:00:00,749 主席 請馮次長和吳廳長。
00:00:00,749 ≈ 00:00:20,542 馮次長成 委員好。
00:00:20,542 00:00:20,743 吳廳長祚丞 委員好。
00:00:22,543 00:00:24,003 陳委員冠廷 我先請教廳長好了。
00:00:24,523 00:00:34,548 陳委員冠廷 廳長,今天質詢之前,我曾特別詢問法務部的相關意見,認為比較屬於司法院的相關業務,那麼我用簡報簡單請教一下。
00:00:40,036 00:00:56,947 陳委員冠廷 在韓國,針對重大案件嫌犯,或者是針對重大暴力、性侵,以及違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案件,會將重大案件嫌犯的照片或資訊公開。
00:00:58,792 00:01:16,187 陳委員冠廷 在日本也有公開的手配制度,也就是說,如果嫌犯嚴重違反公共利益,可能是暴力案、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重大危害、性侵,或者以上皆是的狀況,他們會公開相關資訊。
00:01:19,930 00:01:38,154 陳委員冠廷 在臺灣,當然我們是民主國家,有無罪推定原則,但是無罪推定不能夠無限上綱到已經有明顯事證會造成重大公共利益危害的時候,還是不揭露相關訊息,導致一再有被害者出現。
00:01:38,234 00:01:45,596 陳委員冠廷 我就不再重述之前各個不同的案例,因為每一個案例其實都是椎心之痛。
00:01:46,516 00:01:55,476 陳委員冠廷 我就拿臺南這個狀況來說,其實這個狀況已經接近現行犯,因為是被見義勇為者第一時間制止。
00:01:57,509 00:02:01,611 陳委員冠廷 但後來我們看到這個新聞畫面,請問到底誰是嫌犯?
00:02:02,051 00:02:03,332 陳委員冠廷 根本無法標示清楚。
00:02:04,171 00:02:04,851 陳委員冠廷 為什麼沒有辦法標示清楚?
00:02:05,211 00:02:22,539 陳委員冠廷 因為嫌犯被馬賽克、被嚴重打碼,不足以識別他的面容,反倒是旁邊的刑警完全被揭示在民眾面前,到時候還會被懷疑到底誰才是犯案者,其實對辦案人員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00:02:23,799 00:02:25,740 陳委員冠廷 對社區來說也是很不安全的。
00:02:26,081 00:02:31,325 陳委員冠廷 因為他在被逮捕之前、被循線抓到之前可能不斷再犯。
00:02:32,026 00:02:47,938 陳委員冠廷 由於我們沒有相關警示方式,導致這些性侵犯等重大暴力犯、殺人犯或連續殺人犯能夠在各個地方繼續竄逃,我認為這會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00:02:48,480 00:02:57,848 陳委員冠廷 也就是說,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和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之上必須有平衡點。
00:02:59,289 00:03:24,323 陳委員冠廷 韓國有針對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公開的法案,根據這項公開法案,在決定公開辦案訊息的30天之內,有關部門可以公布偵查部門拍攝的嫌疑人大頭照,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主動揭示、給媒體,這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跟無罪推論之間的平衡點。
00:03:24,323 00:03:28,407 陳委員冠廷 所以我想請教司法院,你們的意見是什麼?
00:03:28,786 00:03:29,267 吳廳長祚丞 謝謝委員。
00:03:29,828 00:03:37,854 吳廳長祚丞 首先,這個議題絕對是值得討論的司法行政議題,這點我先確認。
00:03:38,154 00:03:51,503 吳廳長祚丞 第二,其實各個法制先進國家有不同規範,這也可以證明這個議題沒有絕對行或不行,一定有要考量的點。
00:03:51,723 00:04:09,855 吳廳長祚丞 站在司法院的角度,司法院要負責的是起訴以後的審理階段,因為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有其基於偵查不公開或偵查必要性的相關考慮,司法院可能比較沒有辦法置喙、表示意見。
00:04:16,680 00:04:18,943 吳廳長祚丞 第一件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無罪推定。
00:04:19,423 00:04:24,546 吳廳長祚丞 當然無罪推定絕對不是無限上綱,這點我們也肯認。
00:04:24,546 00:04:28,470 吳廳長祚丞 第二點要特別注意的就是會不會影響公正的審判。
00:04:29,849 00:04:47,013 吳廳長祚丞 一旦長相公開之後,在法院已經進行的審理中,會不會影響法院審判或影響當事人辯護的正當性或正當訴訟權益,這點我們必須考量。
00:04:47,953 00:05:04,522 吳廳長祚丞 還要額外提醒,譬如性侵害案件,常常發生在被告和被害人有一定關係的情況,也就是說,當我們公開被告資料、嫌犯身分的時候,也可能同時公開了被害人的資料……
00:05:05,163 00:05:08,085 陳委員冠廷 廳長,我都理解,先一個部分、一個部分談。
00:05:08,085 00:05:24,395 陳委員冠廷 我剛才談的不是無條件公布,剛才談的是包括韓國法案在內,須符合涉及重大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重大、證據相當明確,並且國民有知情權、可以防止再犯等幾樣前提,也就是前提要清楚,不是無限上綱。
00:05:24,516 00:05:33,263 陳委員冠廷 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屏除、屏除到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影響公共安全,所以是有界限的。
00:05:33,723 00:05:42,410 陳委員冠廷 我現在提出來,不是主張一定要用哪一種方案,而是要有方案,且這個方案有其必須條件,要看必要條件是什麼再執行。
00:05:42,849 00:05:52,075 陳委員冠廷 也就是說,如果是隨機犯案,就沒有固定現象、不涉及所謂可以按圖索驥、影響被害者的說法,因為是隨機犯案,那麼這種是不是可以納入?
00:05:52,474 00:05:59,098 陳委員冠廷 也就是說,針對各個不同型態,既然有幕僚機構─司法院有、法務部有,你們必須釐清嘛!
00:05:59,737 00:06:01,318 陳委員冠廷 釐清之後才可以再往上走一步啊!
00:06:01,739 00:06:14,888 陳委員冠廷 我沒有說基於無罪推定就全部都不要,但也不能只因為幾起個案就將面容全部揭示,因為確實可能會有冤假案的狀況出現。
00:06:15,948 00:06:23,773 陳委員冠廷 重大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事後的名譽回復與國家賠償是要同時訂定的,但是不能不檢討啊!
00:06:24,114 00:06:39,184 陳委員冠廷 因為不斷出現類似狀況,這些重大暴力案、殺人案嫌犯、性侵犯等是被保護的,也就是加害者是被完全保護的,甚至在還沒被逮捕之前,他們仍繼續犯案。
00:06:40,003 00:06:50,569 陳委員冠廷 過去我們針對臺北市幼兒園的狀況已經提過,如果沒有辦法就加害者揭示也沒關係,相關法律的修正案也要做啊!
00:06:51,329 00:06:54,911 陳委員冠廷 不能法務部說是司法院的事、司法院說是法務部的事。
00:06:55,532 00:07:01,974 陳委員冠廷 法務部對於剛才司法院提到屬於法務部範圍者,可不可以簡單回應一下?
00:07:05,075 00:07:15,766 馮次長成 性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四十四條跟第五十條之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加害人逃亡或藏匿、通緝者,該檢察機關可以將其身分加以刊載。
00:07:19,851 00:07:37,076 馮次長成 檢察機關在偵辦案件的時候,第一、有偵查不公開的限制,第二是基於無罪推定,不能在偵查中就認定、公布,萬一將來法院判無罪,對於這個人的人權保障會有很大的影響。
00:07:37,076 00:07:52,628 馮次長成 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到後端、確認他已經有這樣的狀況,再依照衛福法處理,或者司法院可能也可以考慮在什麼樣的時機認定採取這樣的機制。
00:07:54,569 00:08:01,956 馮次長成 就法務部的角度,我們可能採取的就是儘量待真實被發現以後才做這件事。
00:08:04,535 00:08:28,288 陳委員冠廷 不管是法務部還是司法院,我請你們參考一下日本、韓國、甚至美國這些標準,因為如同司法院提到的,不是絕對的是或不是,我們在其中一定可以找到平衡點,既能夠維護公共利益,也要符合無罪推定。
00:08:29,688 00:08:52,848 陳委員冠廷 老實說,我們看到許許多多司法案件在未經確認之前……不是暴力案、不是性侵案,而是比較複雜的商業糾紛、商業訴訟案,可以媒體還是把他們的照片都公布了,只因為他們是名人,或只因為覺得可以公布,所以標準是很浮動的欸!
00:08:54,890 00:09:38,545 陳委員冠廷 雖說基於無罪推定,但很多重要的商業鉅子等人在無罪之下,照片也都被公布了,還不斷被追逐採訪,真正即時性、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有重大影響者,比方說之前的高鐵預謀炸彈客、那一位律師──剛好跟今天的主題有點類似,如果他在被定罪之前只是……這涉及重大公安,當初卻只因為他未經審判、甚至未經起訴,就不公布其容貌,要是他不是在高鐵,而是在臺鐵犯案呢?
00:09:39,285 00:09:42,226 陳委員冠廷 所以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絕對有其平衡在的。
00:09:42,407 00:09:44,808 馮次長成 不是不行,我們會審慎地做。
00:09:45,128 00:09:53,013 馮次長成 如果真的涉及社會重大利益,偵查不公開有例外規定,所以我們會採取比較嚴格,但不會……
00:09:53,332 00:09:55,334 陳委員冠廷 可不可以再請法務部思考?
00:09:55,733 00:10:02,388 陳委員冠廷 因為你們有幕僚機構,我們沒有,但我們提出來的是民眾非常關心的議題。
00:10:02,727 00:10:11,092 陳委員冠廷 同時,我不是要無限上綱、也不是這樣一定就是對的,當然是在法律平衡的狀況下加以擴大。
00:10:12,492 00:10:33,279 陳委員冠廷 韓國、日本跟美國等部分國家都基於公共利益公開,美國甚至有許多州針對重大刑案、通緝案件揭示警方公開紀錄,或者在成為通緝案件之前、需要社會辨認嫌疑人的狀況下,就直接公布姓名、照片與犯罪等相關資訊,請求民眾協助,其實都是有的。
00:10:35,381 00:10:53,023 陳委員冠廷 第一,偵查不公開,第二,依照性侵害相關法條必須保護被害者……當然,被害者特別要保護,我們不希望把痛苦轉移給被害者,這些痛苦應該是給加害者的,怎麼會變成被害者的痛苦呢?
00:10:53,703 00:11:12,377 陳委員冠廷 特別是在隨機的狀況之下,隨機案是無從追跡的,因此在隨機的狀況之下,當然是可以公布的,所以一定有例外情況,拜託整理一下,回應民眾的討論,不然這些案件不斷地出現,對民眾來講非常不公平。謝謝。
00:11:12,877 ≈ 00:11:15,734 主席 謝謝陳冠廷委員的詢答。
00:11:16,034 ≈ 00:11:22,034 主席 接下來請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不在。
00:11:22,334 ≈ 00:11:37,762 主席 所有登記質詢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及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00:11:38,062 ≈ 00:11:49,205 主席 委員蔡其昌、沈發惠、吳宗憲、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