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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琳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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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961 00:00:04,242 張委員雅琳 謝謝主席,我們先請法務部次長。
00:00:04,242 00:00:04,262 主席 請馮次長。
00:00:04,262 ≈ 00:00:17,270 馮次長成 委員好。
00:00:17,270 00:00:17,270 張委員雅琳 次長好。
00:00:18,072 00:00:41,854 張委員雅琳 今天大家關注這個議題最主要是因為接二連三有發生一些律師被攻擊且不幸傷重不治或者死亡的案件,今天的這個質詢,我想這整個修法其實並不只是保護律師個人,我認為還有更深一層的是保護了當事人的權利以及司法程序不能夠被威脅所干擾,這是我的想法。
00:00:41,854 ≈ 00:00:43,901 馮次長成 是,沒有錯。
00:00:43,901 00:01:09,663 張委員雅琳 我現在就幾個點來跟次長討論,最主要是說,法務部跟委員的版本差異其實是在保護範圍,許多委員的版本都是希望保護範圍可以涵蓋到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受到威脅、滋擾或傷害的妨害情形,但有些版本也設計了警察即時排除、較高刑度甚至未遂犯、預備犯等等的規定。
00:01:12,375 00:01:25,269 張委員雅琳 相較之下,法務部的版本就比較限縮,主要是針對律師與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到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業務的情形。
00:01:26,529 00:01:59,424 張委員雅琳 我可以理解也大概知道法務部的顧慮是說,如果今天將範圍擴得非常寬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定義不明的問題,例如像是律師的工作型態很多元,有可能是在法院、地檢,有可能在選民服務處,也有可能是在職場裡面去做諮詢,或者是去做一些調解等等的,如果全部都用同一個刑罰條文來納入,可能也的確會有我們之前講的範圍過廣、執法疑慮等等的問題。
00:01:59,424 00:02:05,828 張委員雅琳 不過我覺得還是要回到剛剛我前面所講的,實際上就有律師受到傷害,而且相關案例也是接二連三。
00:02:09,250 00:02:51,913 張委員雅琳 上次我在質詢法院安全問題的時候,其實我也看到司法院在安全指引中有把高風險當事人預警通報、民眾到院滋擾處置、法院公共區域衝突升級應變、兩造離庭分流等等的納入安全程序,這些都顯示出在實務上的確這些風險都可能會發生,像我現在簡報上的這個例子,他剛踏出法院,也就是說,這個案例我不確定到底有沒有規範在法務部的修法範圍之內,所以這個也是想要跟法務部來釐清的。
00:02:52,312 00:03:14,681 張委員雅琳 以這個案子來說,剛走出去就被撞死,如果現在以法務部的版本來看,他是在偵查審判程序前後,或在接見、調解、法律扶助等程序相關場域中,因執行律師職務遭受到威脅,但並非與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適用呢?
00:03:15,441 00:03:20,006 馮次長成 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這個法案還在預告中……
00:03:20,125 00:03:20,746 張委員雅琳 在預告當中,我知道。
00:03:21,147 00:03:33,137 馮次長成 預告到720,所以目前都歡迎各界的意見,像委員剛剛提的我們會高度重視,然後各團體的聲音我們也都會聽到,會妥為處理。
00:03:33,736 00:04:52,681 馮次長成 事實上,當時在討論這一條的時候,很多學者認為基本上要看的還是公益性,因為我們這個條文參考的是醫療法,所以某一個部分上,因為醫生在救護跟急救的事情上,那個場域是比較封閉、比較可以判斷,我們這一個部分,就是律師執業的範圍其實真的是很多元、很寬,比方說他在公司擔任法律顧問,這樣也是執行職務的話,會有很多部分是我們覺得太寬,但是我也同意委員剛剛講的這個部分,是不是有些部分我們這樣訂定還是不夠、過窄了,我們會聽各界的聲音,再去做妥適的處理,因為事實上如果假設是……這個還沒有回去討論啦,但是基本上應該是說,我們既然要訂這個條文,還是應該以讓律師執行職務上的公益性能夠澈底的被保障,所以如果像這個案例,在一離開法院就開車撞律師,還是在很密接的執行職務的時間,這樣的狀況如果在法條上就不能適用的話,確實我們也會有一些擔心。
00:04:52,862 00:05:05,868 馮次長成 所以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在7月20號後,我們會把所有的聲音都收集起來,進行更進一步的討論,再來確認那個範圍到底多寬才算是合宜。
00:05:05,868 ≈ 00:05:07,608 張委員雅琳 好,了解。
00:05:07,608 00:05:12,592 張委員雅琳 下一個部分可能警政署也要一起,可不可以請警政署?
00:05:20,335 00:05:53,901 張委員雅琳 好,這個其實延續到警察在第一線執法的時候會不會可以啦,因為在幾個委員的版本都有提到,如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時受到滋擾或妨礙,警察機關應該要協助排除或制止,這個設計其實是希望在風險發生之前、升高之前就趕快來協助,避免進一步發生暴力或傷害事件嘛,但是因為法務部現在還是放在事件發生之後的刑事處罰,並沒有規定警察機關可以即時排除或制止。
00:05:55,082 00:06:14,595 張委員雅琳 當然,就警察來說,依照現行的警察法或職權行使法,面臨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等行為,是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可是這是一般性的危害防制,也不是針對於律師因執行職務而遭受到的一些侵擾。
00:06:14,595 00:06:32,828 張委員雅琳 所以我想要請警政署說明的是,現在這樣的規定,因為目前法務部版第三十五之一沒有明文寫入警察協助排除或制止,也沒有建立跨機關SOP的時候,第一線員警是否有辦法介入呢?
00:06:33,049 00:06:40,494 張委員雅琳 在沒有明確發生傷害但已經有滋擾、堵人、衝突等等情形的時候,是否可以介入,還是會比較保守呢?
00:06:41,115 00:06:42,296 邱副組長顯良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00:06:44,177 00:07:00,506 邱副組長顯良 本部就這個部分提出說明,有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的時候,如果有遭遇暴力、脅迫、辱罵或其他非法情事,如果有具體的情況,因為他已經違反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當然我們會到場來做處理!
00:07:00,506 ≈ 00:07:01,506 邱副組長顯良 另外,如果他在合法執行職務的時候,有具體的預警情資,他可以預先到我們警察機關來報案,或者是說當下立即撥打110報案,我們員警也是會到場來做適當的處理,以上。
00:07:01,506 ≈ 00:07:02,506 張委員雅琳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在現在這個範圍裡面,只要有可能堵人、跟隨,即便還沒有明確的傷害結果,警察就可以介入?
00:07:02,108 00:07:36,134 邱副組長顯良 有這個具體的預警情資的話,可以提早跟我們報案,我們會做適當的處理。
00:07:36,394 00:07:37,957 張委員雅琳 好,了解,謝謝。
00:07:38,117 00:07:49,986 張委員雅琳 我還是想要來請教一下法務部,我覺得這樣看起來,他們啟動的要件是要有足夠的預警情資,但是有些時候是真的沒有辦法嘛,對不對?
00:07:49,986 00:07:50,927 張委員雅琳 不一定有辦法啦!
00:07:51,588 00:08:15,003 張委員雅琳 所以我想要了解的是,因為我們有看到社工師法的規定,你剛剛講的是醫療法,我想提供一個參考,畢竟現在還在預告的過程嘛,我自己覺得其實社工師法應該也有一些可以參考的地方,例如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社工師執行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00:08:15,545 00:08:18,306 張委員雅琳 我想問的是,我們是不是有可能參考社工師法?
00:08:18,447 00:08:31,515 張委員雅琳 因為社工師法也是前面先有一個可以請警察來協助的過程,而且也有把那個範圍寫得很明確,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社工師法來訂定呢?
00:08:31,815 00:08:33,756 張委員雅琳 這是一個參考,次長的想法如何?
00:08:33,875 00:09:19,832 馮次長成 是,委員,我們回去也一起針對這個部分再去做進一步的討論,讓它更完善,因為像警察的部分,其實剛剛警政署這邊也有說明,一般來說,可照警察法第九條大概也可以完成現在的狀況,也就是說,在機關安全這部分,我知道委員很重視,目前本部也發函各檢察機關去妥適地規劃機關的空間動線,透過門禁制度、安全檢查、法警維安還有應變機制,預防暴力的發生,然後維護民眾、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安全,這個部分因為委員很關心,所以我特別跟您說一下。
00:09:19,992 00:09:20,532 張委員雅琳 有,我們有看到,這個給予肯定啦!
00:09:20,993 00:09:21,753 馮次長成 是,謝謝。
00:09:21,914 00:09:26,341 張委員雅琳 主要就是說,這部分參考社工師法是OK的嘛,對不對?
00:09:26,341 ≈ 00:09:27,341 馮次長成 是,我們也會一併參考。
00:09:26,561 00:09:29,384 張委員雅琳 因為它的範圍什麼都寫得相對明確啦。
00:09:30,125 00:10:14,509 張委員雅琳 最後,今天問了這些問題,包含很多委員的關注,其實都是希望制度要兼顧三件事情,最重要就是這三件事情,第一個,律師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不會因為人身安全而退縮;第二個,當事人的權利也不應該因為他的律師受到威脅而受到影響;第三個,我們合法陳情、批評或者是表意都應該受到保障沒有錯,但是一旦進入了威脅、堵人或衝突升高的維安情境的時候,我認為國家就應該要有清楚、明確、即時的保護機制來保護律師執行業務時的安全。
00:10:14,509 ≈ 00:10:15,509 馮次長成 是,敬表贊同。
00:10:14,989 00:10:15,009 張委員雅琳 好,謝謝。謝謝。
00:10:15,509 ≈ 00:10:18,366 主席(張委員雅琳代) 下一位有請莊瑞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