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10,575 |
00:00:11,436 |
陳委員瑩 |
請石部長。 |
|
00:00:11,436 |
00:00:16,618 |
主席 |
有請石部長。 |
|
00:00:16,618 ≈
|
00:00:17,618 |
石部長崇良 |
陳委員好。 |
|
00:00:16,618 |
00:00:16,997 |
陳委員瑩 |
部長好。 |
|
00:00:17,217 |
00:01:12,387 |
陳委員瑩 |
我想在這邊先追一下進度,本席在去年4月24號第二次質詢衛福部關於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把醫療效果跟健康效應劃成等號、傻傻分不清楚這件事情,即這個準則把全部的健康都視為醫療,去年你們有特別答應要檢討修改,其實已經過一年了,我想要請教一下部長,因為你們看起來好像都沒有什麼進度。 |
|
00:01:14,489 |
00:01:21,815 |
石部長崇良 |
在我的印象裡面好像是沒有進度的樣子,我再回去了解一下,因為今天食藥署的人沒有來。 |
|
00:01:22,717 |
00:01:26,319 |
陳委員瑩 |
對,我知道,但是我還是要請部長…… |
|
00:01:26,319 |
00:01:29,342 |
石部長崇良 |
就是有關於食品標示的部分。 |
|
00:01:31,776 |
00:01:46,141 |
陳委員瑩 |
對,因為我在很多應酬的場合都可以看到食藥署的大人,但是如果他可以把這樣的精神跟時間用來好好檢討一下這個準則,我相信應該會很有進度才對啊! |
|
00:01:47,681 |
00:01:48,082 |
陳委員瑩 |
所以請不要有太多的應酬。 |
|
00:01:51,362 |
00:02:23,005 |
陳委員瑩 |
另外,在這次兒少法修法的提案討論中,針對許多委員關切的重大兒童虐待案件,需要有事故傷害監測及通報調查機制,但衛福部的回復看起來好像不是很支持,你們的理由是,委員所提的方向由專業人員通報,輔由地方社政人員調查處理,影響調查準確性,並增加社政人力的工作負荷。 |
|
00:02:23,565 |
00:02:44,592 |
陳委員瑩 |
我想這樣子的回應,恐怕讓人家很不樂見,即這樣的回答很難讓人接受,所以我今天想要再請教一下部長,兒少傷害死亡案件如何預防、減少,還有各項保護措施到底要如何落實? |
|
00:02:44,851 |
00:02:59,516 |
陳委員瑩 |
我們先看一下你們在第8頁所提供的數據,112年的統計顯示,兒少事故傷害死亡是167人、受傷有1萬1,964人,這個數據其實還滿驚人的,請問我剛剛講的這個數據是真的嗎? |
|
00:03:09,388 |
00:03:10,430 |
石部長崇良 |
對,應該都是真的。 |
|
00:03:10,910 |
00:03:48,700 |
陳委員瑩 |
好,我們去年全國生育人數也才十萬多人,單單112年就有這樣大的傷亡,平均一個月有1,000人次的受傷通報、14位兒少的死亡通報,而且還是兩年前的最新資料,如果上述資料是真的,本席實在很難去接受這樣一個統計,對此,部長能不能說明一下? |
|
00:03:50,381 |
00:04:06,651 |
石部長崇良 |
跟委員說明,這個大概是從我們健保就醫資料去分析出來的,採診斷碼跟外因碼並分析出來,而且只要是受傷就醫就算數,所以那個人數會比較多啦! |
|
00:04:07,872 |
00:04:10,855 |
陳委員瑩 |
現在已經115年了,為什麼引用的資料是112年的統計數字? |
|
00:04:14,197 |
00:04:17,058 |
陳委員瑩 |
難道是要經過什麼樣的認證程序才會納入統計? |
|
00:04:17,058 |
00:04:20,500 |
陳委員瑩 |
因為從部長的回應來看,應該只是健保資料的分析。 |
|
00:04:21,121 |
00:04:32,586 |
石部長崇良 |
對、對、對,我們現在也有一個事故傷害相關會議,都是會用健保資料先跑,不過他還是有一個時間落差。 |
|
00:04:33,046 |
00:04:36,828 |
陳委員瑩 |
好,所以這中間應該沒有什麼認證程序,就是跑一些健保資料。 |
|
00:04:37,069 |
00:04:41,252 |
石部長崇良 |
但有時候比如說是交通事故的話,就會再勾稽交通部的資料。 |
|
00:04:42,671 |
00:05:14,342 |
陳委員瑩 |
好,事實上,兒少傷亡的統計,只是我們用來作為預防的手段,我們要的不是一個完整的數字,而是了解什麼樣的傷害好發在什麼樣的族群,然後我們找出一個最大的保護跟最好的預防措施,並努力去落實,然後再看看成效是如何,目前我們有通報監測統計的分析,但實在看不出來他的成效在哪裡? |
|
00:05:18,967 |
00:05:58,575 |
陳委員瑩 |
剛剛你們有提到現行事故傷害監測屬於公共衛生的議題,我國是採取ICD-10的數據去進行統計分析,並提供給各部會作為政策的參考,其實像這樣的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現在應該是到第10版了。 |
|
00:05:58,875 |
00:06:00,877 |
石部長崇良 |
對,準備要進入第11版、ICD-10。 |
|
00:06:01,437 |
00:06:15,901 |
陳委員瑩 |
但其實這樣子是讓人很困擾的,我們看一下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對於意外事故,的確有特別的分類代碼。 |
|
00:06:15,901 |
00:06:20,805 |
陳委員瑩 |
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如果是交通方面的,它還有一些認證。對。 |
|
00:06:20,805 |
00:07:03,111 |
陳委員瑩 |
但是這套系統的用途主要是作為疾病傷害、中毒診斷的分類或是健保的給付,不是用來做兒少虐待、傷害,甚至性侵害的統計分類,你們不能因為ICD-10有帶到外因性的傷害,就忽略我們兒少法針對兒少有特別的保護,所以針對他們可能接受到的這些侵害類型,應去特別設計一套有別於成人的通報監測跟統計分類制度,部長,你們回去是不是可以再好好的檢討、規劃、思考一下? |
|
00:07:04,151 |
00:07:07,394 |
陳委員瑩 |
我想這個是一個很重要的盲點。 |
|
00:07:08,555 |
00:07:48,372 |
石部長崇良 |
對,非常贊成委員的看法,因為要有好的數據根據,才能夠作為政策的評估或者是建立,所以我們在兒少權法預告草案的第四十九條,就有納入兒少事故傷害的資料登錄、統計及分析的業務在裡面,只是說過去因為我們的健保資料庫做得很好,所蒐集的資料最方便也最完整,所以多數以健保資料庫為準。 |
|
00:07:48,573 |
00:08:08,503 |
石部長崇良 |
但是在事故傷害的分析上,還需要採用到其他的指引,比如說,世界衛生組織也有事故傷害分析指引等等去做搭配,可能也涉及還要跟其他資料庫的串接,所以我們會把他納入在未來的工作項目裡面。 |
|
00:08:09,362 |
00:08:22,371 |
陳委員瑩 |
好,我們不想要有過多的統計,但也不想要有漏網之魚,所以一個合宜的統計分析是很重要的。對。 |
|
00:08:23,713 |
00:09:01,138 |
陳委員瑩 |
我知道歐美國家對於兒童的保護非常重視,部長如果有機會的話,也可以親自到國外考察,了解一下他們法律核心保護的精神跟實際操作的職權跟措施,我們法律訂得再好,如果單靠衛福部的資源,還有各地方政府的社福人力,其實是不夠的,而且若沒有足夠的職權,其實很難真正去落實法令的規定。 |
|
00:09:05,062 |
00:09:17,257 |
陳委員瑩 |
我在這邊也提供一個意見,就是儘速去協調這些社福人員跟婦幼警察的職權,建立一個合作的機制,如此才能真的落實。 |
|
00:09:18,180 |
00:09:35,551 |
陳委員瑩 |
畢竟很多兒少傷害案件發生後,好像也沒有看到所謂婦幼警察的功能,也就是效果不彰,請問你們在調查兒少受到虐待或者不法侵害事件的時候,有沒有協同婦幼警力陪伴?有嗎?有吧! |
|
00:09:35,730 |
00:09:35,851 |
石部長崇良 |
應該會一起,就是保護案件的部分。 |
|
00:09:41,388 |
00:09:49,312 |
陳委員瑩 |
如果發現具體事實,是不是可以以現行犯實施必要、即時的處置?可以。 |
|
00:09:50,773 |
00:09:57,796 |
陳委員瑩 |
衛福部與婦幼警察的指揮協調聯繫,部長,可不可以稍微說明一下? |
|
00:09:58,437 |
00:10:03,098 |
陳委員瑩 |
因為很多時候感覺是兩條平行線在走,沒有太多交集。 |
|
00:10:03,459 |
00:10:05,960 |
石部長崇良 |
好,我請我們保護司司長來說明。 |
|
00:10:06,079 |
00:10:06,099 |
陳委員瑩 |
好,沒關係,來。 |
|
00:10:08,161 |
00:10:18,246 |
郭司長彩榕 |
委員,因為平常各地方政府都已經建立社政、警政的聯繫管道,所以他們如果遇到緊急事件,其實立刻都可以一起協同訪視。 |
|
00:10:23,989 |
00:10:36,276 |
陳委員瑩 |
我想這中間可能有一些你們可以再多加了解,因為今天的時間也沒有很多,可能後續可以把一些細節再多加說明。 |
|
00:10:37,496 |
00:11:01,476 |
陳委員瑩 |
我希望在這次的修法可以落實婦幼警察的角色,沒有法源依據,婦幼警察他們可能也只是在警察的職權範圍內很被動、消極地執行業務,但是公務人員恐怕也很難協調他們去協助調查。 |
|
00:11:02,036 |
00:11:22,131 |
陳委員瑩 |
如果部長認為有必要的話,本席也會立刻提案支持兒少虐待及性侵害的調查,地方警政機關應該要派員協助調查,並且要做很必要的處置。 |
|
00:11:22,631 |
00:11:47,364 |
陳委員瑩 |
我希望衛福部能夠展現你們的魄力,現在去有些國家或許比較困難,但是還是鼓勵部長可以親自到國外了解一下他們的做法,儘速跟警政單位溝通,思考利用這次修法的機會讓保護兒少的新時代可以做得更好,謝謝。 |
|
00:11:48,424 |
00:11:51,825 |
石部長崇良 |
謝謝委員,未來在修法的時候,我們再向委員請教,謝謝。 |
|
00:11:52,526 |
00:11:53,447 |
陳委員瑩 |
好,謝謝。 |
|
00:11:53,447 |
00:11:53,867 |
主席 |
謝謝陳瑩委員。 |
|
00:11:54,367 ≈
|
00:12:16,081 |
主席 |
衛福部針對於陳瑩委員所提,因為原住民在事故傷害的比例本來就是比較高,而且在臺東,他也很關心,我們看數據事實上是高的,所以對於事故傷害的監測資料真的要有一些後續作為。 |
|
00:12:16,381 ≈
|
00:12:26,381 |
主席 |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劉建國、蘇清泉、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
00:12:26,681 ≈
|
00:12:34,681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一、依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近年兒少通報案件數呈現明顯上升趨勢。 |
|
00:12:34,981 ≈
|
00:12:51,266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2021年至2025年通報人數分別為46,733人、49,014人、59,170人、59,559人及69,190人,其中2024年至2025年一年間即增加9,631人,成長率達16.2%,顯示通報量於高基期下仍持續快速攀升。 |
|
00:12:51,566 ≈
|
00:13:04,995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二、進一步分析通報來源可知,兒少通報案件幾乎皆來自「責任通報」,且其占比長期維持在九成以上,近三年更接近94%。 |
|
00:13:05,295 ≈
|
00:13:14,438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顯示目前通報機制高度依賴法定通報人員,社會大眾自主通報比例相對偏低。 |
|
00:13:14,738 ≈
|
00:13:34,452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及相關執行兒少業務之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疑似案件時,應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
|
00:13:34,752 ≈
|
00:13:43,609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此一制度設計,使第一線人員在疑似情形下傾向優先通報,以避免責任風險。 |
|
00:13:43,909 ≈
|
00:13:52,766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四、然而,通報量持續增加之同時,實際進入保護服務之案件數卻未同步成長。 |
|
00:13:53,066 ≈
|
00:14:07,352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以2025年為例,69,190件通報案件中,最終接受保護服務者僅9,898人,為近五年最低,顯示通報案件與實際服務需求之間存在顯著落差。 |
|
00:14:07,652 ≈
|
00:14:28,224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五、根據媒體報導及第一線社工反映,現行通報案件量過大,集中篩派案機制多以電話方式進行初步處理,難以透過實地訪視進行精準篩選,導致通報內容與實際情況出現落差。 |
|
00:14:28,524 ≈
|
00:14:39,095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此外,在責任壓力之下,通報者可能傾向提高風險描述程度,進一步增加案件量與後端負擔。 |
|
00:14:39,395 ≈
|
00:14:58,252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六、多位社工亦指出,現行通報制度已對跨單位合作關係產生影響,部分機構傾向以通報作為責任切割工具,形成「本位主義」現象,削弱整體社會安全網之協作效能。 |
|
00:14:58,552 ≈
|
00:15:24,838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七、衛生福利部已於近期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規劃五年投入819億元,並提出設置「通報調查處理中心」,以強化通報案件前端篩選及分流機制,同時放寬相關人員資格至社工、教育、心理、公衛、犯罪防治及諮商輔導等相關領域。 |
|
00:15:25,138 ≈
|
00:15:29,995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八、然而,該中心之實質功能定位尚不明確。 |
|
00:15:30,295 ≈
|
00:15:41,438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依衛福部說明,其將負責案件之初步調查、評估、分級分類及風險研判,但最終仍需進行派案處理。 |
|
00:15:41,738 ≈
|
00:15:53,167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此一設計是否僅為既有派案機制之前置延伸,抑或具備實質篩除不必要案件之功能,仍有待釐清。 |
|
00:15:53,467 ≈
|
00:16:06,324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九、另依衛福部資料,臺灣每年受理約39萬件各類保護性及脆弱家庭通報,並設定通報案件派案服務提供率達95%。 |
|
00:16:06,624 ≈
|
00:16:18,909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此一目標在現行高通報量情況下,是否反而加重第一線人力負擔,並未有效降低社工壓力,亦有檢討必要。 |
|
00:16:19,209 ≈
|
00:16:38,638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十、若通報調查處理中心無法於源頭即篩選出不需進入正式服務體系之案件,而僅強化責任分工與追溯機制,恐將進一步強化通報責任壓力,無助於減輕第一線負擔。 |
|
00:16:38,938 ≈
|
00:16:56,081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十一、綜上,現行兒少通報制度已呈現通報量持續攀升、責任高度集中、實際服務比例下降之結構性問題,並對社工人力與跨機構合作產生實質影響。 |
|
00:16:56,381 ≈
|
00:17:05,809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一)通報調查處理中心之功能定位,是否具備源頭篩選並減少不必要派案之機制。 |
|
00:17:06,109 ≈
|
00:17:13,538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二)如何在兼顧兒少安全前提下,降低過度通報與責任集中現象。 |
|
00:17:13,838 ≈
|
00:17:23,552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
(三)未來通報制度調整方向,以確保社會安全網運作效能與第一線人力負擔之平衡。 |
|
00:17:23,852 ≈
|
00:17:32,138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行政院自107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服務焦點已轉向「以家庭為中心」。 |
|
00:17:32,438 ≈
|
00:17:40,438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然而,根據衛福部統計,114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已逾13萬件,較112年成長約3成。 |
|
00:17:40,738 ≈
|
00:17:44,167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其中,教育人員通報占比最高。 |
|
00:17:44,467 ≈
|
00:17:52,467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法務部亦指出,近年已修法加重兒虐處罰,並建立「司法早期介入」機制。 |
|
00:17:52,766 ≈
|
00:17:59,909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教育部則透過「強迫入學」及「經濟協助」等措施落實兒少受教權。 |
|
00:18:00,209 ≈
|
00:18:09,066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儘管各部會皆有相應作為,但在跨體系協作與個案銜接上仍存在精進空間。 |
|
00:18:09,367 ≈
|
00:18:13,938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一)通報量飆升與「精準通報」之落實機制 |
|
00:18:14,238 ≈
|
00:18:25,095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衛福部報告指出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兩年內增長30%,並擬研修通報案件指引以精化通報品質。 |
|
00:18:25,395 ≈
|
00:18:39,967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請問衛福部:目前約9成的通報來自責任通報人員,但在「案情資訊蒐集與判斷」上,第一線社工與教育人員的認知落差如何弭平? |
|
00:18:40,266 ≈
|
00:18:46,552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教育部報告提到已發布「教育人員兒少保護工作手冊」。 |
|
00:18:46,852 ≈
|
00:19:03,995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請問教育部:面對通報量激增,如何強化教師對於「脆弱家庭」與「危機家庭」的辨識知能,以避免因過度通報導致社工能量過載,或因漏報導致憾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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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04,295 ≈
|
00:19:09,152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二)司法早期介入與醫療整合之量能優化 |
|
00:19:09,452 ≈
|
00:19:16,595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法務部與衛福部已建立重大兒虐案件之司法早期介入流程。 |
|
00:19:16,895 ≈
|
00:19:26,895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114年僅79案啟動此機制,對比超過13萬件的通報量,請問法務部:此機制啟動的門檻是否過高? |
|
00:19:27,195 ≈
|
00:19:37,195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如何確保具潛在生命危險的個案能及時獲得檢察機關與醫療體系的介入保全證據? |
|
00:19:37,495 ≈
|
00:19:45,781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衛福部布建13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提供驗傷與心理復原服務。 |
|
00:19:46,081 ≈
|
00:19:58,367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請問衛福部:在跨縣市合作上,如何縮短從通報到醫療專業評估的等待期,以強化判斷的科學性與即時性? |
|
00:19:58,667 ≈
|
00:20:03,809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三)兒少照顧者(小大人)之受教權與社會支持 |
|
00:20:04,109 ≈
|
00:20:11,252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衛福部統計114年脆弱家庭中,主要照顧者為未滿18歲兒少者計241戶。 |
|
00:20:11,552 ≈
|
00:20:24,981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請問教育部與衛福部:針對這241戶「兒少照顧者」,目前的跨部會轉介機制是否能確保他們不會因承擔家務而中途離校? |
|
00:20:25,281 ≈
|
00:20:34,709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教育部「穩定就學措施補助計畫」對此類個案的具體補助與個別化輔導成效為何? |
|
00:20:35,009 ≈
|
00:20:39,867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四)觸法少年復歸社會之「貫穿式」服務效能 |
|
00:20:40,167 ≈
|
00:20:49,024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法務部矯正署提供「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並於學生出校後追蹤輔導1年。 |
|
00:20:49,324 ≈
|
00:20:58,752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請問法務部:114年轉介498名學生至逆境方案,但實際成功媒合就業僅64名,成效是否偏低? |
|
00:20:59,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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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5,624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針對就業資源連結,如何強化與勞動部、民間企業的協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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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5,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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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1,066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在學籍轉銜部分,114年僅協助177名學生學籍轉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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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1,367 ≈
|
00:21:24,509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請問教育部:針對出校少年回歸校園後的「校園歧視」或「適應困難」問題,目前有無具體的入校輔導與同儕教育計畫? |
|
00:21:24,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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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29,381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五)跨體系資訊串接之廣度與隱私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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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29,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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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6,824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衛福部已整合34項資訊系統,包括保護令、精神照護、犯罪紀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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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7,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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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46,266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請問衛福部:目前基層社工在查閱這些系統時,是否存在資料更新落後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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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4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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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2,281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對於非社政體系(如學校端)的資訊分享程度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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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2,581 ≈
|
00:21:56,009 |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
如何確保兒少隱私不被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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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6,309 ≈
|
00:22:00,881 |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
( 114年強制安置5,257件(109年僅3,905件,五年增幅35%) |
|
00:22:01,181 ≈
|
00:22:05,752 |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
( 114年結案人數8,149人中,48人在案件期間死亡 |
|
00:22:06,052 ≈
|
00:22:11,195 |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
( 114年結案原因「其他」高達2,253件(佔27.7%),定義模糊 |
|
00:22:11,495 ≈
|
00:22:17,209 |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
( 處遇中服務454,305案次,但藥酒癮治療僅21件(比例極低) |
|
00:22:17,509 ≈
|
00:22:18,509 |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
質詢一 |
|
00:22:18,809 ≈
|
00:22:30,524 |
質詢主旨 |
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官方統計,114年兒少保護強制安置達5,257件(五年增幅35%),結案8,149人中48人在案中死亡。 |
|
00:22:30,824 ≈
|
00:22:43,967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對上述關鍵惡化指標隻字未提,本席要求主管機關正面回應
安置量能危機與個案死亡問責機制。5,257件 |
|
00:22:44,266 ≈
|
00:22:47,124 |
質詢主旨 |
114年強制安置(較109年增35%)48人 |
|
00:22:47,424 ≈
|
00:22:50,566 |
質詢主旨 |
114年結案期間死亡個案31,762件 |
|
00:22:50,867 ≈
|
00:22:54,009 |
質詢主旨 |
114年處遇計畫在案總數2,253件 |
|
00:22:54,309 ≈
|
00:22:57,167 |
質詢主旨 |
結案原因「其他」(定義不明) |
|
00:22:57,467 ≈
|
00:23:00,038 |
質詢主旨 |
哪些數字被刻意省略? |
|
00:23:00,338 ≈
|
00:23:17,481 |
質詢主旨 |
衛福部部會報告以「114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量持續攀升,自112年約10萬件增至114年逾13萬件」開場,並將通報量成長解讀為「責任通報人員意識提升」的正面指標。 |
|
00:23:17,781 ≈
|
00:23:30,066 |
質詢主旨 |
然而,本席依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官方統計資料,發現若干關鍵的惡化趨勢數據,在部會報告中完全缺席: |
|
00:23:30,367 ≈
|
00:23:34,081 |
質詢主旨 |
(一)114年強制安置5,257件,五年增幅35%; |
|
00:23:34,381 ≈
|
00:23:38,667 |
質詢主旨 |
(二)114年結案8,149人中,48人在案件期間死亡; |
|
00:23:38,967 ≈
|
00:23:45,252 |
質詢主旨 |
(三)結案原因「其他」高達2,253件,佔結案總數27.7%,定義不明。 |
|
00:23:45,552 ≈
|
00:23:51,266 |
質詢主旨 |
這三個數字,才是兒少保護體系真實壓力的指標。 |
|
00:23:51,566 ≈
|
00:23:54,424 |
質詢主旨 |
家庭維繫服務失靈了嗎? |
|
00:23:54,724 ≈
|
00:23:59,581 |
質詢主旨 |
強制安置件數年度趨勢(衛福部官方統計) |
|
00:23:59,881 ≈
|
00:24:03,881 |
質詢主旨 |
3,447件→112年:3,727件→113年:4,770件→114年:5,257件 |
|
00:24:04,181 ≈
|
00:24:11,038 |
質詢主旨 |
強制安置從109年至114年,六年間從3,905件攀升至5,257件,增幅達34.6%。 |
|
00:24:11,338 ≈
|
00:24:18,481 |
質詢主旨 |
與此同時,家庭維繫案件也從109年16,909件成長至114年25,228件(增幅49.2%)。 |
|
00:24:18,781 ≈
|
00:24:36,495 |
質詢主旨 |
然而,本席必須指出:強制安置的持續增加,代表家庭維繫服務(在原生家庭環境中提供支持)未能有效防止家庭崩潰,兒少不得不被迫離開家庭安置於外。 |
|
00:24:36,795 ≈
|
00:24:42,224 |
質詢主旨 |
強制安置的高速增長,對系統而言意味著什麼? |
|
00:24:42,524 ≈
|
00:24:46,238 |
質詢主旨 |
首先,安置機構的量能是否足夠? |
|
00:24:46,538 ≈
|
00:24:53,681 |
質詢主旨 |
目前全國安置機構(含一般寄養家庭、機構安置)的總量能為何? |
|
00:24:53,981 ≈
|
00:24:58,838 |
質詢主旨 |
現有空置率或等待安置情形是否已發生? |
|
00:24:59,138 ≈
|
00:25:02,852 |
質詢主旨 |
其次,寄養家庭的招募情況為何? |
|
00:25:03,152 ≈
|
00:25:13,152 |
質詢主旨 |
寄養家庭短缺問題(這在台灣已是長期困境)是否因強制安置需求增加而進一步惡化? |
|
00:25:13,452 ≈
|
00:25:27,452 |
質詢主旨 |
第三,強制安置兒少的照顧品質--包括機構環境品質、安置穩定性(同一兒少在一年內被轉換安置次數)--是否有系統性監測? |
|
00:25:27,752 ≈
|
00:25:34,895 |
質詢主旨 |
本席注意到,114年安置後返家件數僅128件,而強制安置當年有5,257件。 |
|
00:25:35,195 ≈
|
00:25:50,338 |
質詢主旨 |
這代表大量被強制安置的兒少,短期內無法回歸家庭,安置時間越拖越長,照顧成本越來越高,而原生家庭的功能卻未被有效修復。 |
|
00:25:50,638 ≈
|
00:26:05,495 |
質詢主旨 |
這不是個案問題,而是家庭重整服務體系(family reunification services)的系統性效能問題。 |
|
00:26:05,795 ≈
|
00:26:14,938 |
質詢主旨 |
家庭重整服務中,有多少案家接受了實質的親職治療、藥酒癮戒治或精神照護? |
|
00:26:15,238 ≈
|
00:26:17,238 |
質詢主旨 |
治療完成率為何? |
|
00:26:17,538 ≈
|
00:26:24,967 |
質詢主旨 |
能否從數據上說明家庭重整服務為何未能有效縮短安置期間? |
|
00:26:25,266 ≈
|
00:26:27,838 |
質詢主旨 |
114年48個孩子在案中死亡 |
|
00:26:28,138 ≈
|
00:26:46,138 |
質詢主旨 |
本席在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兒童少年保護-結(轉)案情形」統計資料中,發現了一個令人心痛、卻在部會報告中完全不存在的數字:114年結案8,149人中,「個案死亡」為48人。 |
|
00:26:46,438 ≈
|
00:26:58,724 |
質詢主旨 |
這48個生命,是在兒少保護系統「知道他們存在」、他們的案件已「開案在列管中」的情況下,依然在案件期間死亡。 |
|
00:26:59,024 ≈
|
00:27:13,309 |
質詢主旨 |
這48個數字,不是統計上的抽象--每一個數字背後,是一個曾被通報、曾被評估、曾被開案的孩子,在系統的視野之內,失去了生命。 |
|
00:27:13,609 ≈
|
00:27:22,752 |
質詢主旨 |
這48件個案死亡,是否每一件都啟動了事後的個案檢討(case review)? |
|
00:27:23,052 ≈
|
00:27:28,195 |
質詢主旨 |
死亡原因分布(虐待致死、疾病、意外、自殺)為何? |
|
00:27:28,495 ≈
|
00:27:38,495 |
質詢主旨 |
其中有多少件死亡,事後判斷屬於「可預防死亡」(preventable death)? |
|
00:27:38,795 ≈
|
00:27:49,081 |
質詢主旨 |
是否有跨機構的系統性分析,找出這48件中共同的預警訊號被忽略或介入不及時的模式? |
|
00:27:49,381 ≈
|
00:28:02,524 |
質詢主旨 |
國際上,兒少死亡個案審查(Child Death Review,CDR)制度正是為了回應這個問題而設計的。 |
|
00:28:02,824 ≈
|
00:28:23,395 |
質詢主旨 |
英國每年公布「Serious Case Review」,美國各州均建立CDR委員會,對每一名0至18歲非自然死亡的兒少進行跨機構審查,並將審查結論轉化為政策改革建議。 |
|
00:28:23,695 ≈
|
00:28:32,266 |
質詢主旨 |
台灣目前缺乏此一制度,48個死亡個案,可能就此成為沒有後續的統計數字。 |
|
00:28:32,566 ≈
|
00:28:50,852 |
質詢主旨 |
本席認為,若部會報告的主管機關在立法院呈現的報告中,連48名兒少在案中死亡這件事都可以省略不提,台灣的兒少保護制度離真正的問責,仍有很長的路。 |
|
00:28:51,152 ≈
|
00:28:55,152 |
質詢主旨 |
肆、結案原因「其他」2,253件--27.7%的黑箱 |
|
00:28:55,452 ≈
|
00:29:00,309 |
質詢主旨 |
114年結案原因分布(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統計) |
|
00:29:00,609 ≈
|
00:29:11,752 |
質詢主旨 |
379件(4.7%)─案家搬遷/屬他縣市:526件(6.5%)─個案死亡:48件(0.6%)─個案出養:70件(0.9%)─其他:2,253件(27.7%) |
|
00:29:12,052 ≈
|
00:29:19,481 |
質詢主旨 |
在8,149件結案中,有2,253件(超過四分之一)的結案原因被歸類為「其他」。 |
|
00:29:19,781 ≈
|
00:29:21,495 |
質詢主旨 |
「其他」代表什麼? |
|
00:29:21,795 ≈
|
00:29:28,652 |
質詢主旨 |
是逾期結案(案件超過法定處遇計畫期限卻未見明顯改善)? |
|
00:29:28,952 ≈
|
00:29:32,952 |
質詢主旨 |
是個案失聯(社工無法聯繫到案家)? |
|
00:29:33,252 ≈
|
00:29:38,967 |
質詢主旨 |
是資源耗盡(服務時間到了,但家庭問題仍未解決)? |
|
00:29:39,266 ≈
|
00:29:44,695 |
質詢主旨 |
還是有其他無法被現行分類架構涵蓋的狀況? |
|
00:29:44,995 ≈
|
00:30:03,852 |
質詢主旨 |
若「其他」包含大量「個案失聯」或「逾期結案」案件,這代表本席們的系統在結案程序上存在嚴重的品質問題--而這些案件結案後,兒少的安全狀態,沒有任何人繼續追蹤。 |
|
00:30:04,152 ≈
|
00:30:20,724 |
質詢主旨 |
衛福部應立即檢討「其他」結案原因的分類標準,要求各縣市詳填結案原因,並公開分析「其他」類別的細部構成,讓立法院與社會能評估結案品質。 |
|
00:30:21,024 ≈
|
00:30:24,452 |
質詢主旨 |
藥酒癮治療僅21件,是嚴重低估? |
|
00:30:24,752 ≈
|
00:30:35,609 |
質詢主旨 |
衛福部「兒童及少年保護-處遇中服務」統計顯示,114年藥物成癮治療9件、酒精成癮治療12件,合計僅21件。 |
|
00:30:35,909 ≈
|
00:30:46,766 |
質詢主旨 |
然而,部會報告本身明確指出,兒少保護個案「多合併藥酒癮、精神照護及自殺防治等複合議題」。 |
|
00:30:47,066 ≈
|
00:30:57,924 |
質詢主旨 |
一邊說個案「多合併藥酒癮問題」,一邊統計顯示全年藥酒癮治療服務僅21件--這個矛盾,說明什麼? |
|
00:30:58,224 ≈
|
00:31:23,081 |
質詢主旨 |
可能的解釋有三:一、轉介機制失效,需要藥酒癮治療的施虐者或案家成員,未被有效轉介至戒治服務;二、資源不足,即使社工評估需要,戒治資源無法及時回應;三、統計口徑問題,藥酒癮治療被歸入「其他」,未被正確分類。 |
|
00:31:23,381 ≈
|
00:31:28,524 |
質詢主旨 |
無論哪一種解釋,都是必須正視的制度缺口。 |
|
00:31:28,824 ≈
|
00:31:30,252 |
質詢主旨 |
陸、具體要求 |
|
00:31:30,552 ≈
|
00:31:50,266 |
質詢主旨 |
一、就114年48件個案死亡,逐件說明是否均已啟動事後個案檢討;提供死亡原因分布及「可預防死亡」評估結果;並提出建立法制化兒少死亡個案審查委員會(CDR)之具體規劃。 |
|
00:31:50,566 ≈
|
00:32:11,995 |
質詢主旨 |
二、就強制安置五年增幅35%,說明現有安置機構與寄養家庭之總量能及現況空缺;強制安置兒少之平均安置期間;安置轉換次數之監控機制;以及家庭重整服務之實際親職治療完成率。 |
|
00:32:12,295 ≈
|
00:32:29,438 |
質詢主旨 |
三、解釋「其他」結案原因2,253件之細部構成,包含失聯結案、逾期結案、自願撤案等各別件數;並提出改善結案原因分類標準及結案品質監控機制之計畫。 |
|
00:32:29,738 ≈
|
00:32:48,024 |
質詢主旨 |
四、說明處遇中服務藥酒癮治療僅21件之原因,提出跨部會(衛福部、法務部矯正署)轉介機制之具體強化方案,確保案家成員能及時獲得所需的藥酒癮戒治服務。 |
|
00:32:48,324 ≈
|
00:32:49,324 |
質詢主旨 |
質詢二 |
|
00:32:49,624 ≈
|
00:33:12,766 |
質詢主旨 |
官方僅識別241戶未成年照顧者,但現行識別機制依賴學籍、完全遺漏失學兒少;114年安置後返家僅128件,返家兒少的後續監護幾乎消失於統計之外;心理輔導佔處遇服務45%資源,卻無任何「服務品質」指標揭露。 |
|
00:33:13,066 ≈
|
00:33:19,352 |
質詢主旨 |
要求兩部會提出多元識別及安置後追蹤強化方案。241戶 |
|
00:33:19,652 ≈
|
00:33:23,938 |
質詢主旨 |
官方識別未成年照顧者(嚴重低估)128件 |
|
00:33:24,238 ≈
|
00:33:27,667 |
質詢主旨 |
114年安置後返家(追蹤機制?)11,812件 |
|
00:33:27,967 ≈
|
00:33:31,395 |
質詢主旨 |
114年心理輔導及治療服務量71件 |
|
00:33:31,695 ≈
|
00:33:34,266 |
質詢主旨 |
114年自殺防治服務(極低) |
|
00:33:34,566 ≈
|
00:33:37,995 |
質詢主旨 |
失學兒少從所有體系中消失 |
|
00:33:38,295 ≈
|
00:33:46,867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揭示,114年在4萬2,981戶脆弱家庭中,主要照顧者為未滿18歲兒少者計241戶。 |
|
00:33:47,167 ≈
|
00:33:53,167 |
質詢主旨 |
本席在前一篇質詢已提出此數字嚴重低估的論點。 |
|
00:33:53,467 ≈
|
00:34:03,181 |
質詢主旨 |
今次,本席要從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數據中,找出一個與此相關的制度性矛盾: |
|
00:34:03,481 ≈
|
00:34:14,338 |
質詢主旨 |
根據衛福部「兒童少年保護-結(轉)案情形」統計,114年結案原因之一為「案家搬遷/案件屬他縣市」526件。 |
|
00:34:14,638 ≈
|
00:34:23,209 |
質詢主旨 |
這526件代表有大量案家在服務期間流動,社工一旦失去聯絡,個案即告結案。 |
|
00:34:23,509 ≈
|
00:34:47,509 |
質詢主旨 |
對未成年照顧者家庭而言,這種流動性帶來的風險尤為嚴峻--照顧者兒少原本依賴學籍被識別,一旦家庭搬遷、兒少轉學或輟學,即從原有社工的視野、新學校的視野以及新縣市社政系統的視野中同步消失。 |
|
00:34:47,809 ≈
|
00:34:59,524 |
質詢主旨 |
現行識別機制的核心是「教育部訂定之學校未成年照顧者辨識指標」,依賴老師及輔導人員在校發現。 |
|
00:34:59,824 ≈
|
00:35:14,967 |
質詢主旨 |
然而,承擔照顧責任最重、情況最危急的未成年照顧者,往往正是那些因照顧責任而無法持續上學、甚至已辦理休學或退學的孩子。 |
|
00:35:15,266 ≈
|
00:35:20,124 |
質詢主旨 |
他們不在學籍,就不在任何系統的視野中。 |
|
00:35:2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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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30,138 |
質詢主旨 |
241戶這個數字,是一個依賴「能上學才能被發現」的識別機制所生產出來的嚴重低估值。 |
|
00:35:30,438 ≈
|
00:35:33,009 |
質詢主旨 |
現行識別的四個盲區1 |
|
00:35:33,309 ≈
|
00:35:39,881 |
質詢主旨 |
輟學或休學的未成年照顧者,完全在學校識別機制之外。 |
|
00:35:40,181 ≈
|
00:35:48,467 |
質詢主旨 |
目前台灣長期輟學人數及其中屬照顧責任導致者,無任何系統性統計。2 |
|
00:35:48,766 ≈
|
00:35:58,195 |
質詢主旨 |
長照照管專員訪視失能長者時,若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承擔照顧,是否有通報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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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58,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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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06,209 |
質詢主旨 |
目前長照體系轉介至社政體系的未成年照顧者識別案例數為何?3 |
|
00:36:06,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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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12,509 |
質詢主旨 |
案家搬遷至他縣市,跨縣市個案轉移機制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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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12,809 ≈
|
00:36:20,809 |
質詢主旨 |
服務斷裂期間(原縣市結案、新縣市未開案)兒少的安全是否有人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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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2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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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26,252 |
質詢主旨 |
526件搬遷結案中,有多少在新縣市重新被開案?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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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26,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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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40,552 |
質詢主旨 |
父母一方患有重大精神疾病但尚未被列入長照體系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若承擔照顧責任,進入社政系統的路徑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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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4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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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48,852 |
質詢主旨 |
目前精神衛生系統是否有對患者未成年子女狀況的例行評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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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49,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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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52,867 |
質詢主旨 |
「返家」之後,誰還在看顧這些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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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53,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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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01,738 |
質詢主旨 |
根據衛福部官方統計,114年安置後返家件數為128件(家庭重整後的一個子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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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0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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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13,752 |
質詢主旨 |
安置後返家,是兒少保護服務的重要里程碑,代表案家已達到足以讓兒少安全返回原生家庭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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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14,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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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19,481 |
質詢主旨 |
然而,「返家」不等於「安全」,更不等於「不再需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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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19,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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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24,352 |
質詢主旨 |
114年家庭重整類別數據(衛福部官方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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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24,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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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29,509 |
質詢主旨 |
5,257件─轉委託安置:1,277件─安置後返家:1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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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29,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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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35,238 |
質詢主旨 |
128/6,534=1.96%,顯示安置時間普遍偏長、返家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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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35,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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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2,109 |
質詢主旨 |
這128件安置後返家的兒少,在返家後是否有後續追蹤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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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2,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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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4,981 |
質詢主旨 |
追蹤期間為何(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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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5,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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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6,709 |
質詢主旨 |
六個月?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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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7,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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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9,581 |
質詢主旨 |
追蹤由誰負責(原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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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4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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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51,309 |
質詢主旨 |
轉介新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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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5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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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53,324 |
質詢主旨 |
追蹤頻率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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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53,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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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00,481 |
質詢主旨 |
返家後若發現安全疑慮,是否有即時重新啟動安置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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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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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17,638 |
質詢主旨 |
本席同時注意到,衛福部「處遇中服務」統計中,「結案後追蹤輔導」(Follow-up Guidance Case Closure)欄位在114年僅457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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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17,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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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33,652 |
質詢主旨 |
若全年有128件安置後返家,理論上應有大量結案後追蹤服務量,但457件次涵蓋所有保護個案,平均到每件返家個案的追蹤服務量極為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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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33,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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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45,381 |
質詢主旨 |
本席認為,安置後返家的兒少,承受著「被系統照顧過後、又回到曾令他們受傷的環境」的雙重脆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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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45,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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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51,967 |
質詢主旨 |
若追蹤輔導不足,返家可能演變為另一次虐待的開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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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52,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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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00,552 |
質詢主旨 |
457件追蹤服務量相對於整體案量,顯示「後服務」是整個體系最薄弱的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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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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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06,852 |
質詢主旨 |
參、心理輔導11,812件佔最大比重,但服務品質如何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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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0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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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1,724 |
質詢主旨 |
衛福部統計顯示,114年處遇中服務總計454,305案次,其中心理輔導及治療(包含心理諮商、心理治療)達11,812件,為各項服務中量體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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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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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5,167 |
質詢主旨 |
然而,本席對此有以下關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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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5,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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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8,038 |
質詢主旨 |
11,812件是「人次」還是「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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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8,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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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33,195 |
質詢主旨 |
每名兒少平均接受幾次心理輔導或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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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33,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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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42,638 |
質詢主旨 |
療程是否完整(國際標準通常建議創傷治療至少12至20次),還是因資源限制而中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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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4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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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8,367 |
質詢主旨 |
提供服務的心理師,是具備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專業訓練的專科人員,還是由一般諮商心理師提供通用諮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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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8,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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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10,952 |
質詢主旨 |
針對受虐兒少的療法(如TF-CBT創傷焦點認知行為治療),在本席國兒少保護服務中的普及程度為何?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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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1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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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16,967 |
質詢主旨 |
與心理輔導形成對比的,是自殺防治服務114年僅7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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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17,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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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33,838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本身指出兒少保護個案「多合併自殺防治議題」,但71件的自殺防治服務量,是否反映了評估不足,導致有自殺風險的案主未被及時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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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34,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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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56,995 |
質詢主旨 |
心理輔導治療的平均療程長度、療程完整率,以及服務結束後兒少心理健康狀態改善的評估指標(如兒童焦慮/憂鬱量表結果),讓社會能評估454,305案次服務的實質效益,而不僅是服務量的數字堆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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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57,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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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04,438 |
質詢主旨 |
英澳的young carers政策,台灣缺的不只是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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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04,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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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24,738 |
質詢主旨 |
在台灣官方僅識別241戶未成年照顧者的同時,英國Carers UK的調查估計英國有約80萬名young carers;澳洲2015年全國調查識別出約23.5萬名未成年照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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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25,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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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35,609 |
質詢主旨 |
即使按台灣未成年人口比例保守推估,台灣應有至少1萬名以上的未成年照顧者未被識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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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35,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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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16,766 |
質詢主旨 |
更重要的是,英國2014年《照顧法》明確賦予未成年照顧者法定評估請求權(right to a carer's assessment),使他們得到法律保障的服務請求途徑;澳洲設有「young carers」專屬政府計畫,提供喘息照顧、輔導、學業補救;日本文部科學省於2020至2021年啟動全國未成年照顧者實態調查,並在調查後推出多縣市的支援試辦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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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17,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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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35,638 |
質詢主旨 |
一份全國調查、一套法定識別義務、一個不依賴學籍的多元識別體系、一套涵蓋喘息服務與學業補救的整合服務方案,以及對跨縣市移動案家的無縫銜接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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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35,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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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37,367 |
質詢主旨 |
伍、具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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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37,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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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54,524 |
質詢主旨 |
一、啟動「台灣未成年照顧者全國實態調查」,不得僅依賴學校通報,應整合長照照管、社政、警政及衛生體系多元識別管道,並於兩年內提出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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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54,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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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13,109 |
質詢主旨 |
二、就114年526件「案家搬遷結案」,說明跨縣市個案轉移的標準作業流程,提供在原縣市結案後三個月內新縣市開案比例;針對未銜接案件,提出強化追蹤的具體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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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13,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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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31,695 |
質詢主旨 |
三、就114年128件安置後返家,說明現行返家後追蹤輔導機制(追蹤期間、頻率、負責人員),及返家後六個月再度發生保護事件之比例;提出強化返家後追蹤的具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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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3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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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51,709 |
質詢主旨 |
四、公開心理輔導及治療服務之平均療程長度、療程完整率,及服務結束後之兒少心理狀態評估結果;說明自殺防治服務114年僅71件是否反映評估機制不足,並提出改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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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5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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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12,581 |
質詢主旨 |
五、教育部應建立「長期缺課未成年人主動家訪機制」,凡累計缺課超過一定天數而無請假紀錄之學生,由學校主動啟動家庭訪視,以識別可能因照顧責任而輟學的未成年照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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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12,881 ≈
|
00:44:13,881 |
質詢主旨 |
質詢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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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14,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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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33,895 |
質詢主旨 |
強制安置五年+35%、48件個案死亡、結案「其他」27.7%、通報調查處理中心僅「規劃」──這四組數字共同揭示一個真相:台灣兒少保護體系正在以「服務量增長」掩蓋「服務品質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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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34,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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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43,338 |
質詢主旨 |
本席提出五大系統性改革方案,要求衛福部以明確時程與問責機制回應。+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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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4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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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46,781 |
質詢主旨 |
強制安置五年增幅(109→114年)4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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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47,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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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50,795 |
質詢主旨 |
114年個案死亡(在管中仍死亡)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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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51,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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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53,381 |
質詢主旨 |
結案原因「其他」(黑箱) |
|
00:44:53,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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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54,681 |
質詢主旨 |
未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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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54,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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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57,838 |
質詢主旨 |
通報調查處理中心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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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5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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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02,424 |
質詢主旨 |
壹、從官方統計看清體系的真實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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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02,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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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17,295 |
質詢主旨 |
本席在此提出三份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官方統計數據,與部會報告的文字陳述相互對照,以呈現部會報告遮蔽了哪些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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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17,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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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21,024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vs強制安置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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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2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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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28,181 |
質詢主旨 |
「持續充實社會福利及保護體系的服務量能,深化個案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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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28,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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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39,624 |
質詢主旨 |
強制安置從109年3,905件升至114年5,257件(+35%),代表越來越多孩子無法在家庭中被保護,必須被強制帶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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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3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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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49,352 |
質詢主旨 |
服務量能「充實」,但兒少離家安置的需求同步大幅攀升──這是預防失靈的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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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49,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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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52,795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vs個案死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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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53,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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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03,667 |
質詢主旨 |
「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專業團體,共同協作以確保兒少得以穩定的成長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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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03,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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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07,967 |
質詢主旨 |
114年結案8,149人中,48人在案件期間死亡。 |
|
00:46:08,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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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16,552 |
質詢主旨 |
「確保兒少穩定成長」的承諾之下,有48個孩子在系統看管期間失去了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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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16,852 ≈
|
00:46:19,709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對此完全未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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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20,009 ≈
|
00:46:22,867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vs結案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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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23,167 ≈
|
00:46:26,595 |
質詢主旨 |
「精進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效率」 |
|
00:46:26,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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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35,181 |
質詢主旨 |
114年結案2,253件(27.7%)被歸類為「其他」,無法從公開統計資料得知其真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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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35,481 ≈
|
00:46:48,052 |
質詢主旨 |
若此類包含大量「失聯結案」或「逾期結案」,則「提升服務效率」的說法,可能掩蓋的是大量未解決案件的被動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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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8,352 ≈
|
00:46:52,352 |
質詢主旨 |
貳、強制安置體系的三個深層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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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52,652 ≈
|
00:46:58,652 |
質詢主旨 |
(一)強制安置增加35%,但安置機構量能是否同步擴充? |
|
00:46:58,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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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04,667 |
質詢主旨 |
114年強制安置5,257件,轉委託安置1,277件,兩者合計6,53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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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04,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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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10,109 |
質詢主旨 |
若以114年全年計,平均每天新增約18件安置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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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10,409 ≈
|
00:47:18,695 |
質詢主旨 |
本席要問:全國安置機構(含公私立兒少安置機構)的總核定床位數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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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18,995 ≈
|
00:47:22,424 |
質詢主旨 |
目前實際使用率(佔用率)為何? |
|
00:47:22,724 ≈
|
00:47:28,438 |
質詢主旨 |
是否已出現「滿床」而必須跨縣市轉介安置的情形? |
|
00:47:28,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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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37,595 |
質詢主旨 |
若有,跨縣市安置的比例為何,安置穩定性(避免頻繁轉換安置場所)如何確保? |
|
00:47:37,895 ≈
|
00:47:41,895 |
質詢主旨 |
外包給民間機構的品質誰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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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42,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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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47,624 |
質詢主旨 |
114年「轉委託安置」1,277件,即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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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47,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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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3,352 |
質詢主旨 |
本席要問:這1,277件的安置機構,如何遴選與評鑑? |
|
00:47:53,652 ≈
|
00:48:02,224 |
質詢主旨 |
評鑑指標是否涵蓋兒少的生活品質、學習環境、心理輔導資源及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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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02,524 ≈
|
00:48:11,095 |
質詢主旨 |
近三年有無安置機構因評鑑不合格或發生兒少虐待事件而被終止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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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11,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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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13,681 |
質詢主旨 |
相關紀錄是否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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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13,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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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30,266 |
質詢主旨 |
本席特別注意到,部會報告第三章提及「全國成立13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提供驗傷評估與身心治療,114年驗傷評估1,398人、身心治療4,054人。 |
|
00:48:30,566 ≈
|
00:48:44,566 |
質詢主旨 |
然而,在6,534件安置案件中,接受身心治療的比例顯然偏低,意味著大量安置兒少的心理創傷仍未獲得系統性的專業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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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44,867 ≈
|
00:48:50,581 |
質詢主旨 |
(三)安置後返家128件──返家率不到2%說明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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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50,881 ≈
|
00:48:57,167 |
質詢主旨 |
114年安置後返家僅128件,相對於6,534件安置案,返家率不到2%。 |
|
00:48:57,467 ≈
|
00:49:04,609 |
質詢主旨 |
這代表絕大多數被安置的兒少,在114年全年無法返回原生家庭。 |
|
00:49:04,909 ≈
|
00:49:27,481 |
質詢主旨 |
本席認為,這個數字反映了「家庭重整服務」的根本困境:若本席們的安置制度讓孩子進得去、出不來,將造成安置時間無限延長、安置資源嚴重消耗,且兒少長期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發展損失。 |
|
00:49:27,781 ≈
|
00:49:54,066 |
質詢主旨 |
家庭重整服務的核心,應是透過密集的家庭工作(intensive family intervention)──包含親職治療、家暴處遇、藥酒癮戒治、精神疾病治療──在孩子安置期間同步修復原生家庭的照顧能力。 |
|
00:49:54,367 ≈
|
00:50:05,795 |
質詢主旨 |
但根據處遇服務統計,藥酒癮治療全年僅21件、精神疾病治療61件,對應於6,534件安置案件,比例極為懸殊。 |
|
00:50:06,095 ≈
|
00:50:10,095 |
質詢主旨 |
這正是返家率不到2%的制度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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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10,395 ≈
|
00:50:29,252 |
質詢主旨 |
若家庭重整服務的各項治療資源(藥酒癮戒治、精神醫療)無法與安置服務同步提供,安置就只是一種「暫時的隔離」而非「修復性的介入」,孩子要回家的路將永遠遙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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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29,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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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32,409 |
質詢主旨 |
「規劃」何時才能變成「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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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32,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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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38,138 |
質詢主旨 |
部會報告表示「已規劃設立通報調查處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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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38,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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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49,581 |
質詢主旨 |
本席要直接告訴衛福部:「規劃」二字,在兒少保護領域,每一天的延遲都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
|
00:50:4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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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11,595 |
質詢主旨 |
本席查閱過去數年的衛福部施政計畫及相關政策文件,「整合通報分流機制」、「建立統一受理窗口」等議題,早在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107年)即被提出,歷經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至今仍停留「規劃」階段。 |
|
00:51:11,895 ≈
|
00:51:23,609 |
質詢主旨 |
距今七年,一個制度性問題仍在規劃──這不是行政困難的問題,而是政治意志與優先順序的問題。 |
|
00:51:23,909 ≈
|
00:51:39,624 |
質詢主旨 |
目前兒少保護通報在各縣市由不同單位接收,分流依賴各縣市社工的主觀判斷,不同縣市的標準不一,易引起「脆弱家庭還是保護個案? |
|
00:51:39,924 ≈
|
00:51:43,066 |
質詢主旨 |
」的派案爭議,造成服務空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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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43,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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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03,367 |
質詢主旨 |
通報調查處理中心一旦設立,可透過標準化的調查流程、專業的分流工具,顯著提升分流品質,讓脆弱家庭得到正確的家庭支持服務、兒少保護個案得到正確的保護性介入。 |
|
00:52:03,667 ≈
|
00:52:08,524 |
質詢主旨 |
本席要求衛福部明確回答以下四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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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08,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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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15,109 |
質詢主旨 |
1.通報調查處理中心最初是在哪份政策文件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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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15,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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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17,695 |
質詢主旨 |
距今已規劃多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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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17,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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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24,281 |
質詢主旨 |
2.現在距離設立,還欠缺哪些條件(法源、預算、人力、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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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24,581 ≈
|
00:52:31,724 |
質詢主旨 |
3.「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115-119年)」是否已將其列為具體施政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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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3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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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35,167 |
質詢主旨 |
預計哪一年完成全台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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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35,467 ≈
|
00:52:46,324 |
質詢主旨 |
4.若仍無法給出明確時程,請直接說明阻礙設立的具體原因,而非以「規劃中」一詞敷衍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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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46,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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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53,766 |
質詢主旨 |
肆、五大系統性改革方案──以官方數據為基礎的改革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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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54,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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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59,495 |
質詢主旨 |
建立法制化兒少死亡個案審查委員會(CD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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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59,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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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05,509 |
質詢主旨 |
114年48件個案死亡是啟動CDR制度的最有力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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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05,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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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31,809 |
質詢主旨 |
本席要求衛福部參照英國、美國、澳洲模式,於立法院本屆提出「兒少死亡個案審查辦法」草案,建立跨機構(社政、醫療、司法、警政)審查機制,每案均進行系統性檢討,並每年公布審查報告,使每一個逝去的生命成為改善制度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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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3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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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36,395 |
質詢主旨 |
建立「安置後家庭重整服務強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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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36,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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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08,409 |
質詢主旨 |
針對6,534件安置案件,要求每一件均應有明確的「家庭重整計畫書」,包含原生家庭親職治療、藥酒癮戒治、精神醫療等具體服務項目與完成時程,並設立安置期間定期評估機制,以「家庭修復進度」而非「服務時數」作為返家評估標準,目標是在三年內將安置後返家率提升至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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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08,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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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12,995 |
質詢主旨 |
推動「結案品質標準化」,消除「其他」黑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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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13,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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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35,581 |
質詢主旨 |
受虐原因消失確認標準、失聯結案之認定程序、逾期結案之督導機制),並強制各縣市全面採用,不得以「其他」掩蓋結案品質問題;每年公布各縣市結案原因分布統計,作為縣市績效評比指標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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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35,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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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40,452 |
質詢主旨 |
跨部會整合安置機構評鑑與公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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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4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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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07,324 |
質詢主旨 |
要求社家署將全國安置機構(含公私立)之評鑑結果、兒少投訴紀錄、歷年違規紀錄,建立公開的資訊平台,讓社工、家長及立法院得以查詢;對連續兩次評鑑不合格機構,應強制暫停收案並啟動輔導,對違規情節重大者,取消委託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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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07,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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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13,624 |
質詢主旨 |
建立藥酒癮暨精神疾病施虐者強制治療連結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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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13,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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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47,638 |
質詢主旨 |
對於因藥酒癮或精神疾病導致虐待子女之家長,建立司法或行政命令強制轉介治療機制(參照法院保護令附條件執行之模式),由社工定期確認治療出席率與進度,並以治療進度作為安置案件「家庭重整可行性」評估的核心指標,確保處遇服務統計中的藥酒癮治療不再僅有21件的空洞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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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47,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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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51,652 |
質詢主旨 |
統計數字的背後,是真實的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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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5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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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09,381 |
質詢主旨 |
本席在本次三篇質詢中,引用了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自己公開的官方統計數據:48件個案死亡、5,257件強制安置、2,253件「其他」結案、128件安置後返家、21件藥酒癮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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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09,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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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21,109 |
質詢主旨 |
這些數字,不是本席製造的批評,而是衛福部自己的數據,自己沒有在部會報告中誠實呈現的現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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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2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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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26,266 |
質詢主旨 |
兒少保護的核心倫理,是「兒童利益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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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2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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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56,852 |
質詢主旨 |
本席認為,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第一步,是政策主管機關必須對自己的失敗誠實──不是在部會報告中選擇性呈現正面成果,而是把那48個孩子、那2,253個無法解釋的結案、那35%攀升的強制安置,一一呈現在立法院面前,說清楚發生了什麼,然後拿出真正的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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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5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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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18,009 |
質詢主旨 |
本席期待,衛福部能在三個月內,就上述五大改革方案及本質詢中所有具體問題,提出書面、可問責的政策回應,向台灣社會和三十一萬名在冊脆弱家庭中的兒少,負起應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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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18,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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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19,452 |
質詢主旨 |
書面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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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19,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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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59,752 |
質詢主旨 |
為新竹縣戮力落實「強化社會安全網」屢獲特優肯定,然基層實務卻面臨中央法規僵化、跨轄區轉銜機制失靈、以及公私協力配套不足等結構性破口,要求中央相關部會應正視地方困境,儘速建置具強制力之全國聯防與資訊整合系統、完善社警協作SOP,並擴大對地方之資源挹注與加速相關修法進程,以完備社會安全網之法制與實務後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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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0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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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02,052 |
質詢主旨 |
【說明與質詢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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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0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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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16,066 |
質詢主旨 |
一、地方拚盡全力達標,中央制度卻存有結構性破口 我國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至今,旨在落實「找出需要幫助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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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16,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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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41,224 |
質詢主旨 |
以新竹縣為例,基層同仁竭盡全力,於「11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績效考核」中,以高達92.78分蟬聯最高等級「特優」,專業人員進用率亦達86.1%,跨越中央85%門檻,並積極整合各局處形成聯防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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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4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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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03,809 |
質詢主旨 |
然而,近期發生之跨縣市兒少漏接事件及幼兒園不當對待案,其根本肇因並非地方怠惰,而是中央主導之社安網在「公私協力邊界」、「跨轄區橫向聯繫強制力」、「中央資訊系統整合」上存在嚴重斷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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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0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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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14,967 |
質詢主旨 |
中央不能僅以僵化KPI考核地方,更不應在悲劇發生時將漏接責任全數推卸予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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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15,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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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34,981 |
質詢主旨 |
二、跨縣市轉銜機制失靈,衛福部應建置具強制力之全國聯防系統 針對2024年遭監察院糾正之新竹縣3歲A童案,凸顯了中央《脆弱家庭個案跨轄區服務處理原則》的嚴重侷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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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35,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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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48,424 |
質詢主旨 |
當案主刻意隱匿行蹤跨縣市遷移時,現行中央的「脆弱家庭個案管理系統」缺乏自動觸發跨縣市強制協尋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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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48,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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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7,581 |
質詢主旨 |
針對高風險跨縣市移動個案,系統應具備自動鎖定與強制通報遷入地之功能;並明訂遷出與遷入地必須一定時間內召開線上聯合會議,未定案前原案不得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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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7,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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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7,024 |
質詢主旨 |
當地方通報高風險案主跨縣市行蹤不明時,一定時間內社政系統應自動連線警政資料庫,註記為「高危險協尋對象」並動員全國警力協尋,給予地方強而有力的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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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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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7,609 |
質詢主旨 |
三、中央「公私協力」配套不足,應建立全國一致之社警協作SOP 現行雙軌機制將低度風險案件分流至私部門(如小衛星方案等委外社工),但在實務上,低度風險隨時可能升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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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7,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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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4,195 |
質詢主旨 |
當委外社工透過視訊發現受虐異狀時,因缺乏公權力,竟無明確途徑可直接強制啟動跨縣市警力尋查,將第一線社工與脆弱兒少推入險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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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4,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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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21,066 |
質詢主旨 |
衛福部應頒布全國統一指導原則,對於有家暴或遲緩紀錄的高風險個案,若視訊中發現疑似不當對待,即刻觸發「社警聯合實體查訪」強制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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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21,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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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37,938 |
質詢主旨 |
衛福部應與內政部警政署會商,建立免除繁瑣公文的「警政快速協請通道」,確保基層社工面臨兒少生命危害之虞時,能迅速獲取警力排除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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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38,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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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50,524 |
質詢主旨 |
四、完備中央法制環境,拔除隱形黑數並賦予地方「尚方寶劍」 除了行政系統整合,法律架構亦亟需中央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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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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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56,252 |
質詢主旨 |
超過五成施虐者為親生父母且常以「管教」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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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56,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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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17,981 |
質詢主旨 |
行政院會與司法院雖已會銜送出修正草案,本席建請相關部會於立法院審議期間,積極強化社會溝通,促成修法順利完成,從法律源頭去除懲戒觀念,給予基層社工執行公權力之底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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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18,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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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22,852 |
質詢主旨 |
受虐兒少多屬未進入教育體系之幼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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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23,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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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35,152 |
質詢主旨 |
中央應統合民政、衛政與社政,訂定具實質強制力之「定點定期聯合查訪機制」,突破抗拒訪視的家庭大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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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35,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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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46,881 |
質詢主旨 |
五、擴大對地方實質資源挹注 面對新竹縣人口成長與脆弱家庭增加比例,基層服務量能極為緊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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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47,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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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10,609 |
質詢主旨 |
衛福部在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各項補助(如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小衛星方案等)時,應依據地方政府之實際需求,給予更高比例的預算補助與人力核定彈性,而非僅依賴短期計畫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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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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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26,338 |
質詢主旨 |
針對上述質詢事項,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進行研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之書面檢討與政策改善規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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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26,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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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28,924 |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 |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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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2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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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41,509 |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 |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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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4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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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45,238 |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 |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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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45,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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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46,681 |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 |
散會(12時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