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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薇 @ 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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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611 00:00:03,994 王委員鴻薇 謝謝主席,我請內政部劉部長,還有中選會王處長。
00:00:03,994 00:00:04,115 主席 請部長、處長。
00:00:13,950 00:00:38,977 王委員鴻薇 部長、處長,今天我們主要是聚焦在選罷法的修正,當然有不同的版本,其中有關於被判緩刑期間不得參選的部分,我們已經聽到民進黨林淑芬委員做出了他的提案說明,剛才我也有仔細聆聽幾位民進黨委員的發言,大概都是聚焦在18歲以下的選舉權,比較沒有去觸及到緩刑是不是要卡參選的問題。
00:00:52,951 00:01:17,345 王委員鴻薇 有關於這次修法,現在看起來包含三黨都有提案,我也很仔細看了一下,包含內政部、中選會所提出來的報告,以及劉部長提出來的報告,感覺上對這一部分,內政部還是有保留的。
00:01:18,365 00:02:18,138 王委員鴻薇 但是我有仔細看中選會的報告,其中的第四頁,也許可以請處長做更詳細的說明,也請劉部長來聽聽看,關於在判處緩刑期間到底可不可以登記為候選人,中選會提出了另外一個就是地方制度法,也就是說現在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第一個,你可能是在被判緩刑期間,你不得去登記參選,但是同時有一個狀況,比如以我個人來講,我現在是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假使我被判緩刑處分,那我會不會因此而喪失我這個公職人員的資格呢?
00:02:18,880 00:02:29,970 王委員鴻薇 按照目前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請問一下,我被判緩刑的話,是不是就要被解除職權或職務?
00:02:34,255 00:02:35,335 王委員鴻薇 中選會可不可以先做答復?
00:02:35,776 00:02:37,236 王委員鴻薇 因為這是你們的報告。
00:02:37,897 00:02:49,019 蔡處長金誥 是,報告委員,現行條文於112年規定緩刑不得參選是為了端正罪刑的觀念,也就是說……
00:02:49,019 00:02:51,980 王委員鴻薇 對,這個我知道,我現在問你的是,按照現行地方制度法……
00:02:52,121 00:03:16,221 蔡處長金誥 如果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判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的「前二款」,也就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現行規定是如果未受緩刑宣告的話,是要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的……對!
00:03:16,901 00:03:18,822 蔡處長金誥 換句話說,如果受緩刑宣告……
00:03:19,062 00:03:20,844 王委員鴻薇 如果受緩刑宣告,就不必解除職務嘛!
00:03:20,844 ≈ 00:03:21,844 王委員鴻薇 對不對?
00:03:21,104 00:03:25,867 蔡處長金誥 這只是說……當然,緩刑宣告可不可以登記為候選人,這是一個政策的選擇啦!
00:03:25,867 00:03:29,009 王委員鴻薇 我知道、我知道,我剛才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嘛!
00:03:29,668 00:03:44,918 王委員鴻薇 以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我現在是民選的公職人員,我被宣告緩刑,我會不會因此而必須被撤除職務?
00:03:44,918 00:03:48,502 王委員鴻薇 現在的地方制度法非常明確地規定不會嘛!
00:03:49,022 00:03:49,983 王委員鴻薇 對不對?不會!
00:03:49,983 00:03:54,426 王委員鴻薇 因為如果受緩刑宣告的話,並不會被解除職務。
00:03:54,426 00:04:02,230 王委員鴻薇 好,謝謝中選會的說明,因為你們的報告有提到現行地方制度法。
00:04:02,770 00:04:02,990 王委員鴻薇 部長,我為什麼提到中選會的報告?
00:04:03,051 00:04:30,325 王委員鴻薇 第一是因為三黨都有相關的提案,第二,中選會也提出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所以我覺得我們不可能一國兩制,也不可能一個民意代表或民選公職人員適用兩套制度。
00:04:30,905 00:04:47,134 王委員鴻薇 也就是說,他如果被判緩刑,就不能登記參選,但如果是現任的,現任被判緩刑,反而不用解除職務,這中間確實有扞格的地方以及邏輯不通的地方。
00:04:48,134 00:05:16,201 王委員鴻薇 另外,我也要特別提到,除了林淑芬委員剛才的提案說明講了很多之外,包含現任民進黨黨團幹事長的莊瑞雄委員,當初修法時他有一段說法,他說總統和副總統有很多特權,在參選的限制上比較嚴格,所以才會特別另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00:05:18,923 00:05:21,946 王委員鴻薇 否則就按照選罷法,大家一體適用就好了啊!
00:05:23,367 00:05:41,240 王委員鴻薇 他還說,選罷法規範下至村里長,上至直轄市長、縣市長、立委,這些公職人員沒有和總統、副總統相對應的權利,所以他覺得,如果統統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這樣的立法理由是說不通的。
00:05:48,026 00:06:02,299 王委員鴻薇 莊瑞雄委員現在是幹事長,當然他的身分,他不適宜去提案,但我要講的就是,現在緩刑卡參選有諸多不合理之處,而這並不是單一黨派提出來的。
00:06:07,444 00:06:28,223 王委員鴻薇 我想特別提到一個案例,就是在之前立法委員選舉的時候,臺南市議員王家貞被以助理費的問題進行偵辦,可是後來法官發現他其實沒有把任何一毛錢放到自己的口袋。
00:06:29,224 00:06:54,664 王委員鴻薇 王家貞助理費的事情是因為他有兩個助理被法院強制處分,他為了要照顧助理的安家、生活,提高另外幾名助理的費用,把差額用來補貼這兩位助理,因為他們的薪水被強制執行了。
00:06:55,446 00:07:07,436 王委員鴻薇 所以法官也認為他其實沒有任何貪污的問題,因為他沒有拿任何一毛錢放進自己的口袋,但是法官因為辦了嘛,最後就還是判他緩刑。
00:07:07,536 00:07:09,217 王委員鴻薇 當時應該是用偽造文書罪,因為他沒有貪污,沒有辦法用詐領助理費來辦他。
00:07:09,417 00:07:13,358 王委員鴻薇 結果王家貞要參選立法委員的時候,就因為他當時其實可以選擇易科罰金,他去繳了罰金也沒事,可是他認為自己無罪,為什麼要去繳這個罰金!
00:07:13,378 00:07:38,766 王委員鴻薇 結果他就因為緩刑而被剝奪了參選權。
00:07:38,806 00:07:39,127 王委員鴻薇 這事實上是非常不合理的!
00:07:39,226 00:07:40,546 王委員鴻薇 大家看起來是說:對啊,如果你貪污、如果你有其他相關的違法情事,就不應該登記參選。
00:07:40,546 00:07:42,048 王委員鴻薇 但是王家貞就是一個例子,你以為他是貪污,結果他不是,他是照顧自己的助理,但是因為這樣卡了他的參選權。
00:08:03,592 00:08:13,118 王委員鴻薇 所以我要講的是,中選會會提出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代表他們已經發現這個問題了,我們不可能讓兩部法律是有扞格的。
00:08:13,559 00:08:28,811 王委員鴻薇 同樣一個人,如果是在登記參選之前被判緩刑,他就不能參選,如果是在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期間被判緩刑,卻不會傷害他的任何職務,這中間是有扞格的。
00:08:28,911 00:08:45,345 王委員鴻薇 所以我希望內政部把我剛才所講的這些,不管是中選會的意見、各黨派的意見,或者是像王家貞這樣的案例,去做個通盤檢討,而不是在面對修法的時候拒人於千里之外。
00:08:45,806 00:08:46,867 王委員鴻薇 針對緩刑部分的修法,我希望內政部能夠從善如流。
00:09:03,397 00:09:27,711 王委員鴻薇 另外,剛才比較多委員著墨的是18歲以下的參政權,這個部分剛才部長一直說各黨派統統都支持,沒有錯,過去不管是修法或公投,各黨派統統都是支持的,這次也有幾位委員有提案。
00:09:28,832 00:09:32,394 王委員鴻薇 其實我要再講一下,以國民黨內部而言,確實有人跟我講:你們去做這樣的主張,可是年輕人不支持國民黨,對你們的選舉未必有利啊!
00:09:32,414 00:09:57,441 王委員鴻薇 但是我覺得,18歲參政權的法制不應該涉及任何政黨或者任何一場選舉的利益。
00:09:58,203 00:10:01,686 王委員鴻薇 剛才大家都講了,以國內來說,其實在其他各個相關的法律裡面,18歲都已經擁有很多權利,現在看起來就只有投票是有限制的。
00:10:14,375 00:10:14,815 王委員鴻薇 那我要講,我個人為什麼強烈支持18歲可以選舉?
00:10:14,815 00:10:17,176 王委員鴻薇 因為我們這套憲法起碼是六、七十年前制定的,當時規定20歲才能夠有選舉權,但是大家想想看,那個時候還有多少文盲啊!
00:10:17,196 00:10:57,262 王委員鴻薇 當時的資訊根本不普及,教育也不普及,如果時隔六、七十年,我們還抱著這部憲法規定的20歲才能夠去選舉,我覺得是滑天下之大稽,真的就是很脫節!
00:10:57,262 00:10:57,322 王委員鴻薇 跟時代太脫節了!
00:10:57,361 00:10:57,822 王委員鴻薇 所以我個人完全支持18歲的選舉權。
00:10:57,822 00:11:21,348 王委員鴻薇 剛才部長有講,他說也不是各個政黨都有提案,但是我相信這個提案會得到跨黨派委員的支持,這一點完全無庸置疑!
00:11:21,668 00:11:22,809 王委員鴻薇 我認為完全無庸置疑。
00:11:23,229 00:11:44,839 王委員鴻薇 不管是以現階段18歲民眾所享有的權利並不對等,或者是六、七十年前制定憲法時整個環境、教育、資訊背景跟現在根本不可同日而語,18歲當然應該享有選舉權。
00:11:47,240 00:11:55,224 王委員鴻薇 不管是不應剝奪被宣告緩刑者的選舉登記權,或者是18歲的選舉權,我認為以內政部來說,應該都是要去支持的,好不好?
00:12:07,433 00:12:11,765 王委員鴻薇 最後一點點時間,請部長針對緩刑的部分表示意見。
00:12:11,944 00:12:12,766 王委員鴻薇 我剛剛已經講那麼多了。
00:12:17,898 00:12:22,700 劉部長世芳 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18歲公民權的部分,剛剛我已經表達過。
00:12:22,700 00:12:22,700 王委員鴻薇 我知道。
00:12:22,819 00:12:27,680 劉部長世芳 我也希望大院能夠研議相關的法制程序,我們都會尊重。
00:12:28,440 00:13:00,996 劉部長世芳 有關於緩刑的部分,我也跟委員報告一下,在中選會的報告裡面提到的是地方制度法,但是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有關選罷法,所以有關選罷法的部分,中選會的立場跟內政部是一樣的,在同樣的報告案裡面,它有提到在緩刑期間是否限制其登記為候選人,是仍有審慎斟酌餘地,這是剛剛王委員在提問中選會官員的時候,他們所寫的書面報告。
00:13:01,717 00:13:10,303 劉部長世芳 我們的書面報告也寫得非常地清楚,就是本條文是貫徹清廉參選的立法意旨,是否相符,宜再審酌。
00:13:10,464 00:13:17,974 劉部長世芳 既然是有審慎跟斟酌的餘地的話,我也會覺得可能各個委員各有不同的面向,我們還是有討論的餘地。
00:13:19,980 00:13:38,411 王委員鴻薇 因為講所謂清廉參選,我剛剛講以王家貞的案例,比如是助理費的話,當然可能涉及到貪污治罪條例,但是後來他根本跟那個沒有關係,連法官都認為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他的口袋,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今天就不應該有這樣的錯殺條款,好不好?
00:13:41,173 00:13:44,796 劉部長世芳 我們選政機關大概無法對個案來做任何的評析,謝謝委員。
00:13:45,677 00:13:50,982 王委員鴻薇 但是我用這個例子來做說明,因為這個看起來好像是公平的,但事實上未盡公平。
00:13:51,482 ≈ 00:14:10,910 主席 因為現在還在會議進行中,我們媒體採訪的區域是不是統一都在後方的媒體區,避免影響到會議的進行,不好意思,我可以等各位媒體先進腳步移動之後,我們再開始。
00:14:11,210 ≈ 00:14:17,496 主席 也跟委員會報告,我們等李柏毅召委詢答後,休息5分鐘。
00:14:17,796 ≈ 00:14:20,939 主席 好,我們的會議就繼續進行。
00:14:21,239 ≈ 00:14:24,953 主席 接下來我們請李貞秀委員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