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8210

本逐字稿內容由 AI 自動生成,可能包含錯誤、遺漏或誤譯之處。請使用者務必與原始影片音訊內容交叉比對,以確保資訊正確性。另可參考立法院日後釋出的正式公報以取得最終權威版本。

林淑芬 @ 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Start Time End Time Text
00:00:00,739 00:00:25,552 謝謝主席我先就我自己的提案先有個疏漏我先告訴大家就是說我看起來我的版本有兩個修正但是有一個行刑權因離異學校而消滅者這個我是認為不能夠參選的但是我當時提案的時候我們把文字修掉了所以要再補回來
00:00:26,733 00:00:53,114 就是說你判刑定業有可能你逃亡了然後回來行刑權已經失效了那這種人也是不能參選的就我個人上我的意思是不能參選的但是因為提案上有疏漏這是我們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先跟大家說明的那接下來我要講就是說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置副決之權但憲法第二十三條它也規定
00:00:54,748 00:01:09,888 顧得以法律限制參政權為應限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應符合比例原則那在這裡就是說
00:01:10,569 00:01:21,720 我們有參選權但是你必須不能妨礙他人自由不能夠製造成緊急危難也要維持社會秩序也要符合社會公義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選罷法第26條關於不得登記參選的規定
00:01:29,468 00:01:49,900 目的就是在於要限制有特定犯罪前科或遭判重刑的人不得參選以符合公共利益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是要防止這些人藉由取得公職人員的身份去漂白甚至影響國家安全或者是貪污者或者是槍
00:01:51,582 00:02:10,139 這個黑金槍獨的人我們認為他不適合在代表人民真正的意志而來參選所以從端正選風落實清廉政治的角度來看當然有限制一定犯罪紀錄的人參選的必要性這個是我們支持的
00:02:10,699 00:02:31,453 但是要綜合考量相關犯罪行為樣態、處罰的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的嚴重性等因素來劃定不得參選的標準而不是只要是有前科有犯案就一律剝奪他的參選資格否則就可能違反了憲法所講的比例原則以及公正公約
00:02:32,774 00:03:00,732 我現在提了修正的第九款的規定來看我再跟大家強調一次這個不是放寬我們這一個修法不是放寬那這個修法也不是關於妨害國家安全或是內亂外患罪的也不是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的也不是黑金槍炮毒品的適用的就是說不是那一些重罪的
00:03:01,112 00:03:26,283 而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排除前面六款的我們的排黑條款主要就是在講前面六款可是排除前面六款的排黑條款以外的刑事犯罪也納入規範不能參選那其中呢第九款的犯罪樣態來講從罪質上來看的話它並不是第一到第六款的忠誠義務 廉潔性
00:03:28,484 00:03:45,283 也不是屬於黑金槍毒的特定重罪也不是第八款的一般刑事犯罪的被判處重罪的情形所以基本上相較之下都是輕罪的那現行的規定是嫌疑人如果經檢察官為還起訴處分就可以參選
00:03:49,628 00:04:17,284 所以不要說這是為了幫蘇清泉脫罪老實說蘇清泉以前的是緩起訴所以他不是緩刑其實緩起訴就沒有受規範了本來就可以選了雖然他後來緩起訴被撤銷但是呢我請大家來講這不是為某個人量身定制我的意思是這樣即便他是國民黨的我仍然還是跟大家講不要這樣子直接就
00:04:18,565 00:04:32,586 認為說他得到好處啦 老實說那還起訴的本來就可以參選那被檢察官起訴以後如果法官判六個月以下的徒刑一顆罰金的話也可以參選
00:04:33,467 00:05:02,143 那第九款現行在三年前把它改成說只有在法院判決緩刑的時候就不能夠參選所以由法官和檢察官來控制人不能參選的資格這個狀況其實是老實說也有一些風險的從檢察官緩起訴案法院給緩刑的角度來說都是認為犯罪情節輕微而且不需要入監服刑
00:05:03,183 00:05:09,988 而且連罰錢都不用所以相較於要去關的相較於可以議科罰金的就是法官認為他連罰錢都不用是罪行最輕微不需要的那這個罪行的最輕微的不需要的結果不能參選再從法院判決的角度來看給緩刑其實是要給他自新的機會的必要結果變成
00:05:28,681 00:05:32,246 沒給緩刑的可以參選給緩刑的反而不能參選這個是完全不合理法官認為說給你自薪都不用處罰也不用繳錢也不用關結果這種人不能參選然後法官判說一定要關的或者是
00:05:45,643 00:06:00,579 去要繳錢的罰錢的這種人可以參選從第八款案第九款來看的話你會覺得這裡面真的很不合理再對照第八款來講同樣是犯第一到六款以外的罪名
00:06:01,880 00:06:30,859 第八款是一到六款以外的罪名但是是最輕本刑最低是七年以上是重罪的但是要經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才確定不能參選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判決九年可以參選八年可以參選九八七六五四三二一通通都可以參選結果第九款的是輕罪的判了緩刑的結果他是不能參選的
00:06:32,180 00:06:59,445 那這個是從第八款和第九款來比較如果從第九款本身來比較的話光是第九款的規定裡面結果反而是法院判決兩年以下的喔然後呢可以同意宣告緩刑的不能選但是呢一顆罰金的可以選同一種罪行然後輕罪的判一顆罰金的可以選判那個緩刑的不能選
00:07:00,245 00:07:15,676 所以這次的修法 上一次的修法就是這樣 讓他輕重失衡那違反了比例原則 憲法規定的你要符合公共利益結果我們上一次的修法是判9年的可以選 判緩刑的不能選判一顆罰金的可以選 判緩刑的不能選 判重的人可以選 判輕的人不能選
00:07:24,642 00:07:30,869 所以這次的修法不是要幫誰去解套不是也不是什麼鬆綁在上一次修法以前
00:07:35,732 00:07:56,351 緩刑本來就可以選是上次才給他改成緩刑不能選是上次才改成九年可以選緩刑不能選是上一次的修法把一哥罰金可以選緩刑不能選把重罪可以選輕罪不能選是上次修法改成這樣子的
00:07:57,452 00:08:19,613 所以這一次其實只是要單純的改正不合理的有可能會違憲的讓這個法律的制定條文自相矛盾的輕重失衡的違反比例原則的給它改回來而不是我們是要改正這樣的一個不合理也不是說
00:08:22,150 00:08:39,018 只是只要不是犯特定列舉的罪名的不是第一款到第六款的也不是被判重罪的當法官給他緩刑的時候沒有理由說你限制他不能參選修法的目的是在兼顧被選舉權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還有公共意義之間的維護的平衡這樣子
00:08:46,881 00:09:01,247 所以我再一次的請求大家如果你覺得某一種罪判了這樣子還可以選有時候是問題是出在司法院有時候問題不是在於選罷法有時候是你覺得說為什麼蘇委員還起訴有問題的可能是檢察官那你說高鴻安貪污治罪條例
00:09:10,730 00:09:24,912 貪污治罪條例的本來就不能選第二款而我們修的是一到六款以外的一般刑事犯罪的會變成什麼狀況 會變成說譬如說我在馬路上跟人商賣然後你的公然侮辱罪 判你你這沒什麼好吧 緩刑三個月如果你剛好定驗的時候是參選權你就沒有資格 你就沒有資格去登記參選
00:09:39,881 00:10:07,259 就好像是說你發生車禍 輕傷 但對方也告你了但你們後來和解了 但也給你緩刑六個月或是一年啊你也不能參選 可是你說當然邱梅發生車禍就不能參選然後那個犯七年以上重罪的 然後那判九年的可以參選這個也有恐怕有一點不公平之處啦
00:10:08,860 00:10:18,527 所以我們就這個本意來講所謂的緩刑就是法官認為你不用關不用嚴格給你處分然後也罰錢也不用就是給你自新的一個機會讓你改過這種狀況你說完全剝奪他的參選資格和權利我想這個可能就是矯枉有點過正了因為在三年以前在上一次的修法以前並不是這樣子的謝謝
00:10:38,267 00:10:38,311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