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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城 @ 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Speaker | Text |
|---|---|---|---|
| 00:00:06,355 | 00:00:13,937 | 李委員坤城 | 謝謝主席,我們請司法院的高秘書長,還有法務部的張司長。 |
| 00:00:14,058 | 00:00:15,318 | 主席 | 秘書長、張司長有請。 |
| 00:00:15,318 | 00:00:15,717 | 李委員坤城 | 秘書長好、司長好。 |
| 00:00:15,737 | 00:01:04,592 | 李委員坤城 | 我想今天這個專報的題目跟3月份發生的臺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在法院裡面被掌摑的事件有關係,可是我看了司法院的報告,其實你們在114年7月就有強化安全的措施,有事前預警、高風險通報的SOP、警力盤點跟訓練,包含法警的訓練課程等等,114年就已經有開始未雨綢繆,結果3月份還發生這種事情,所以到底是落實得不夠澈底,還是相關的法規還要再做修改? |
| 00:01:05,532 | 00:01:09,176 | 高秘書長金枝 | 如果就單純這個事件是落實得不夠澈底。 |
| 00:01:10,395 | 00:01:11,417 | 李委員坤城 | 哪些方面落實得不夠澈底? |
| 00:01:12,278 | 00:01:27,030 | 高秘書長金枝 | 第一個,他事先其實知道資訊,可是對於事先預防,我們都有給他們事先預防的方法,一定要隔絕,當天如果隔絕就不會有事情發生,現場沒有隔絕,這是第一個。 |
| 00:01:27,030 | 00:01:32,976 | 高秘書長金枝 | 再過來就是法警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過於遲疑,其實這個就是現行犯嘛! |
| 00:01:33,576 | 00:01:34,398 | 高秘書長金枝 | 就是逮捕嘛! |
| 00:01:35,499 | 00:01:36,118 | 高秘書長金枝 | 他就是遲疑了。 |
| 00:01:36,619 | 00:01:36,980 | 李委員坤城 | 對,法警訓練也不夠。 |
| 00:01:38,542 | 00:01:42,765 | 高秘書長金枝 | 必須說對於他警覺意識的訓練不夠。 |
| 00:01:42,765 | 00:01:46,388 | 李委員坤城 | 可是我們現在給他的一些法令讓他在執行勤務的時候…… |
| 00:01:46,688 | 00:01:52,174 | 高秘書長金枝 | 不是、不是,我覺得就是因為有時候可能會讓法警認為說他只要把大家維持好、安安靜靜就好了,這種觀念是不是太強了,而讓他以為說…… |
| 00:01:52,174 | 00:01:52,654 | 李委員坤城 | 法警不是當和事佬。對、對。 |
| 00:01:53,174 | 00:01:53,976 | 李委員坤城 | 法警是要執行公權力嘛,對不對? |
| 00:01:53,976 ≈ | 00:02:04,204 | 高秘書長金枝 | 對、對,沒錯。 |
| 00:02:04,204 | 00:02:06,506 | 李委員坤城 | 所以現行犯就是應該要抓起來。 |
| 00:02:06,506 | 00:02:08,427 | 高秘書長金枝 | 對、是,這個部分我們真的是深深檢討中。 |
| 00:02:09,148 | 00:02:15,072 | 李委員坤城 | 好,114年你們就有相關的規定出來了,沒有落實。是。 |
| 00:02:15,072 | 00:02:34,384 | 李委員坤城 | 所以包含本席在內,我們有提出律師法的修法,律師法的修法其實有參照醫療法的修法,我們希望增訂不得以非法的方法妨害律師執行業務,並課以刑責,而且對法院、地檢署及其他執行職務的場所,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
| 00:02:34,684 | 00:02:41,048 | 李委員坤城 | 我想請教一下我們秘書長或是司長,對於律師法的修法,你們的態度呢? |
| 00:02:41,447 | 00:02:43,709 | 高秘書長金枝 | 我們樂觀其成。 |
| 00:02:43,709 ≈ | 00:02:44,709 | 李委員坤城 | 樂觀其成? |
| 00:02:44,309 | 00:03:06,053 | 高秘書長金枝 | 對,因為律師在執行業務上,我必須說其實律師是為被告辯護,被告的行為有時候可能會讓社會群眾反感,就會把這個恨氣放到律師身上,所以律師是應該被保護的,我們非常贊成。 |
| 00:03:07,868 | 00:03:25,982 | 李委員坤城 | 好,再請教一下,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因為它要修法的部分很多,我現在就只針對這個塗銷制度來請教一下秘書長,現在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你只要執行完畢,刑事案件紀錄一律自動塗銷,對不對? |
| 00:03:26,502 | 00:04:00,132 | 李委員坤城 | 現在司法院有修正法,就是你有三年的觀察期,如果期間內再犯罪一律不准塗銷,但是如果期間內未犯的話,一律塗銷前科,你們就是單純用時間來做一個評量的標準,但是我們民進黨有立委、包含民間團體有提案,用時間來講的話,其實你也沒有分到底是輕罪還是重罪,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分輕罪跟重罪? |
| 00:04:00,753 | 00:04:12,739 | 李委員坤城 | 如果他是屬於重大刑案的話,我們禁止自動塗銷,改採動態註記的方式,我們至少要分輕罪跟重罪嘛! |
| 00:04:13,378 | 00:04:17,520 | 李委員坤城 | 不是說時間一到,你也不管他之前犯的是輕罪還是重罪就一律塗銷。 |
| 00:04:18,703 | 00:04:38,775 | 高秘書長金枝 | 是,其實我們前面提出來的版本是沒有因應到最近割喉案的發生,關於社會對於少事法的要求,必須講這是蠻舊的法,我們現在已經要把它層級化,分成五級。五級? |
| 00:04:39,035 | 00:04:51,401 | 高秘書長金枝 | 對,有確定塗銷、有一年塗銷、有三年塗銷、五年塗銷跟七年塗銷,看他再犯的罪質來做一個階層式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
| 00:04:51,401 | 00:04:52,683 | 李委員坤城 | 可是你們還是按照年嘛! |
| 00:04:53,062 | 00:04:58,246 | 李委員坤城 | 我剛才意思是說,是不是要按照說他之前犯的罪? |
| 00:04:58,346 | 00:05:03,690 | 李委員坤城 | 如果是屬於重罪的話,不是說一年到了、三年到了、五年到了,然後就把它塗銷掉這樣子。 |
| 00:05:05,190 | 00:05:08,693 | 高秘書長金枝 | 細節我請少事廳鍾廳長回答,可以嗎? |
| 00:05:08,693 ≈ | 00:05:11,572 | 李委員坤城 | 好,廳長。 |
| 00:05:11,572 | 00:05:12,233 | 鍾廳長宗霖 | 是,委員好。 |
| 00:05:13,694 | 00:05:48,101 | 鍾廳長宗霖 | 剛剛委員的垂詢確實是,我們這個觀察期是一個條件之一,另外,我們會去加上他再犯的犯罪質的輕重去審查,基本上這個年限只是一個條件之一而已,如果是重罪,他所犯都是五年以上的,這種又再犯,這個時候要看他再犯的罪質,在這七年的觀察期會有不一樣的審查條件,我們會設計好。 |
| 00:05:49,243 | 00:05:50,986 | 李委員坤城 | 可是這個是你們送來的版本沒有的嘛! |
| 00:05:50,986 ≈ | 00:05:51,986 | 李委員坤城 | 對不對? |
| 00:05:51,086 | 00:05:51,947 | 鍾廳長宗霖 | 對,即將要再送進來。 |
| 00:05:54,051 | 00:05:55,230 | 李委員坤城 | 即將要再送進來?是。好啊! |
| 00:05:57,371 | 00:05:59,713 | 李委員坤城 | 會後你再把資料給我一下,好不好? |
| 00:06:00,052 | 00:06:12,736 | 李委員坤城 | 因為現在民間團體也很重視這件事情,之前你們用年限,那是靜態,你沒有去區分到底是輕罪還是重罪,針對再犯的可能性是怎麼樣,我覺得要用動態的方式來做處理啦! |
| 00:06:13,497 | 00:06:19,279 | 李委員坤城 | 對於被害者來講,會比較站在他們的立場來考慮這件事情,好不好?是。是。 |
| 00:06:19,299 | 00:06:19,319 | 李委員坤城 | 好,謝謝。 |
| 00:06:22,927 | 00:06:23,066 | 主席 | 謝謝李委員。 |
| 00:06:23,566 ≈ | 00:06:58,138 | 主席 | 有關於對於妨害律師執行職務的相關處罰以及課予刑責的部分,現在民進黨委員以及包含本席在內,我們其實都有提了相關的修法,當然也很希望法務部還有司法院能夠支持,我也會在近期之內有機會的話可能會來排法案的逐條審查,如果法務部這邊也有提案的話,也請可以儘速提出,謝謝。 |
| 00:06:58,438 ≈ | 00:07:00,724 | 主席 | 我們中間休息5分鐘。 |
| 00:07:01,024 ≈ | 00:07:02,167 | 主席 | 休息(11時18分) |
| 00:07:02,467 ≈ | 00:07:04,181 | 主席 | 繼續開會(11時23分) |
| 00:07:04,481 ≈ | 00:07:06,766 | 主席 | 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
| 00:07:07,066 ≈ | 00:07:09,924 | 主席 | 接下來有請洪孟楷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