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7829

Field Value
IVOD_ID 167829
IVOD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7829
日期 2026-03-25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委員會-11-5-26-3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資料.屆 11
會議資料.會期 5
會議資料.會次 3
會議資料.種類 委員會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26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會議資料.標題 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影片種類 Clip
開始時間 2026-03-25T09:27:54+08:00
結束時間 2026-03-25T09:31:04+08:00
影片長度 00:03:10
支援功能[0] ai-tran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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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稱 張雅琳
委員發言時間 09:27:54 - 09:31:04
會議時間 2026-03-25T09:00:00+08:0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討論事項 審查 一、 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李彥秀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委員陳菁徽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 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 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 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委員王鴻薇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 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 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 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張雅琳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 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 委員陳冠廷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 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因系統字數上限,詳見議事日程) 【3月25日及26日二天一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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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0].text 謝謝主席那我想這幾年來台灣發起多起的重大人力案件很多時候我們回到檢討制度會發現有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說在行政調查或司法裁定甚至是安置或收養的過程之中孩子往往是被決定的人而不是被傾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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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1].text 但是在我們的兒童權利公約裡面其實有非常強調一個重點就是兒少有被請聽的權利所以呢我認為我們國家有義務的要協助他去說讓他去說並且被納入考量決策所以從現行制度我們來看第一個我們是沒有制度化的一個保障很多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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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2].text 法官在實務上會聽孩子的意見但那不是義務那不是他現在的義務所以一旦制度沒有寫清楚的時候就可能被忽略那第二個呢就是他缺乏表達的支持機制孩子他其實不像我們大人一樣可以盡情的去描述盡情的去表達他很多的時候他的表達方式可能是透過遊戲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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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3].text 他的绘画等等有很多不同的形式来去支持他说明他自己的想法但是我们现在的现行制度上面是没有这样的足够的辅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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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4].text 第三个是在重大的决定的时候其实我们是缺孩子的声音是缺席的好部分是收出养安置甚至停止清全这些都是改变孩子一生非常非常重要的决定可是呢我们却没有明确的要求一定要去听孩子的意见所以这次在我的修法版本就做了几个很关键的修正第一个就是我们把表意权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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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5].text 法律的核心原則裡面因為這件事情其實在我們多次的國家結論性意見書的審查中都有被提及所以我就在這個原則上面我更明確的規定兒少可以用言語書面甚至藝術等方式來表達意見那第二個部分就是說在關鍵程序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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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6].text 要制度化他的表意權包含就是收出養安置還有侵權裁定都應該要納入兒童意見因為可能法官自己認為他自己覺得怎樣是對兒童最好可是那並沒有聽到兒童的意見的時候就不一定是真正是對兒童最好的一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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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7].text 第三個就是建立友善的表達環境要求提供獨立空間專業協助讓孩子真的說得出來我想這不是只是一個程序的調整那其實是我們一個根本價值觀的改變因為過去呢我們可能都是要求孩子聽就好了不用說應該讓他無意無恥我想這句話大家都非常的清楚所以過去我們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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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8].text 而願意讓孩子多說但是在制度上面我希望我們可以去保障讓我們的價值觀可以徹底的去翻轉從替孩子決定走向讓孩子參與決定那這也是整個世界的潮流那今天早上呢也有好幾個重視兒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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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9].text 這個兒少權益的兒少團體呢他們在群嫌樓外表達他們的訴求這就是在展現說兒少可以參與重重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展現所以呢今天這個修法就是我們讓這個制度再持續的往前謝謝好謝謝我們的曾阿玲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