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6881

Field Value
IVOD_ID 166881
IVOD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6881
日期 2026-01-07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委員會-11-4-26-19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資料.屆 11
會議資料.會期 4
會議資料.會次 19
會議資料.種類 委員會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26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會議資料.標題 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影片種類 Clip
開始時間 2026-01-07T10:25:41+08:00
結束時間 2026-01-07T10:27:58+08:00
影片長度 00:02:17
支援功能[0] ai-tran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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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稱 林倩綺
委員發言時間 10:25:41 - 10:27:58
會議時間 2026-01-07T09:00:00+08:0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 (一) 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 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一)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 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 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 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八) 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 委員陳俊宇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 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 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因系統字數上限,詳見議事日程) 【第一、三(四)及三(五)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三(六)案,如未經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或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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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0].text 謝謝主席 各位夥伴大家好本席在提出這個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這個增訂40條之一的修正草案那目的最主要是在補足我們長期忽略的一個關鍵制度的缺口也就是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中的一個資訊禁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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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1].text 那麼隨著資通科技快速的這個發展那麼政府機關跟公營事業大量仰賴資通系統來處理公務那麼科技應用已經成為衡量工作表現的一個重要的條件那麼現行的法制呢雖然要求一定的比例來禁用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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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2].text 但沒有同步要求職場資通系統具備無障礙的設計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之後因為系統的不友善沒有辦法充分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喪失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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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3].text 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已經在我國具有一些法律的效力那麼在27條也明確的要求國家保障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且良好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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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4].text 但是我們目前沒有在就業環境的資通無障礙這個部分做比較詳盡的一些設計所以來建立明確的法律義務也沒有完全落實公約所揭示之平等工作權的保障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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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5].text 因此這個本案在增訂事實條之一明定各級機關政府機關還有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要提供身心障礙者執行業務所需之友善之通系統讓身心障礙者不是只有被禁用而是能夠真正在制度的支持下來參與成長並貢獻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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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6].text 以上的說明呢 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支持讓這項促進平等就業資通訊禁用的人權保障制度得以落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