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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綺 @ 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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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9,117 | 00:00:27,412 | 謝謝主席 各位夥伴大家好本席在提出這個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這個增訂40條之一的修正草案那目的最主要是在補足我們長期忽略的一個關鍵制度的缺口也就是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中的一個資訊禁用權 |
| 00:00:29,073 | 00:00:47,825 | 那麼隨著資通科技快速的這個發展那麼政府機關跟公營事業大量仰賴資通系統來處理公務那麼科技應用已經成為衡量工作表現的一個重要的條件那麼現行的法制呢雖然要求一定的比例來禁用身心障礙者 |
| 00:00:48,806 | 00:01:04,293 | 但沒有同步要求職場資通系統具備無障礙的設計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之後因為系統的不友善沒有辦法充分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喪失就業機會 |
| 00:01:05,994 | 00:01:20,010 | 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已經在我國具有一些法律的效力那麼在27條也明確的要求國家保障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且良好的工作條件 |
| 00:01:20,751 | 00:01:36,828 | 但是我們目前沒有在就業環境的資通無障礙這個部分做比較詳盡的一些設計所以來建立明確的法律義務也沒有完全落實公約所揭示之平等工作權的保障意旨 |
| 00:01:37,950 | 00:01:59,759 | 因此這個本案在增訂事實條之一明定各級機關政府機關還有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要提供身心障礙者執行業務所需之友善之通系統讓身心障礙者不是只有被禁用而是能夠真正在制度的支持下來參與成長並貢獻專業 |
| 00:02:03,661 | 00:02:13,892 | 以上的說明呢 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支持讓這項促進平等就業資通訊禁用的人權保障制度得以落實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