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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如鈞 @ 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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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8,186 | 00:00:31,685 | 謝謝主席各位好青年基本法是一部涵蓋青年發展各個面向的基本法從就業勞動權益創業輔助居住正義心理健康運動文化參與金融與創新數位素養到新興科技的議題幾乎無所不包我想請問各位如果沒有穩定專責的裁員這些政策要如何真正落實 |
| 00:00:32,445 | 00:00:54,108 | 如果青年的政策只能依賴各部會每一年不確定的公務預算那不僅零散也缺乏長期性這樣子一來送給青年朋友的大禮就變成只有漂亮的盒子卻沒有真正的禮物因此青年基本法第25條明定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不只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 |
| 00:00:54,608 | 00:01:20,987 | 事實上這並非首例文化基本法早在108年就明文規定要有文化發展基金當時財政紀律法也已經上路相關的做法既然已經做了為什麼不能繼續依照預算法的規定特種基金的設立與管理本來就是可以來立法訂定的因此在法律當中明定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是非常負責 |
| 00:01:21,727 | 00:01:47,284 | 而且非常重要的不是綁死行政的彈性在這裡我們希望能夠強調應該的因與得的差別非常大得代表可以不做但是因就代表國家對青年的承諾站在照顧青年的立場我們認為應該要明確的設立青年發展基金才能夠展現政府對青年政策的決心 |
| 00:01:47,964 | 00:02:12,445 | 至於裁員我們也提出具體可行的方向首先優先納入國家發展基金國發基金的法定用途本來就包含社會發展與人才培育這完全就是我們青年發展的方向而且政府早就已經實際在運用國發基金來推動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 |
| 00:02:13,046 | 00:02:27,623 | 只不過後面加了計劃兩個字透過這次青年基本法的施行如果我們有因設立基金直接就可以把計劃兩個字拿掉把海外圓夢基金制度化法制化 |
| 00:02:28,143 | 00:02:57,137 | 立刻就可行而且本來就已經預划到接下來高達百億為什麼不能透過立法讓他完全成為負擔得起而且有財源能夠延續的青年發展基金呢第二在行政機關評估以後也可以搭配公務預算作為補充財源既然癌症新藥可以有專責基金青年作為國家未來的根本當然不能被 |
| 00:02:57,537 | 00:02:57,737 | 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