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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發惠:(10時23分)主席,我們請副秘書長。
1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
2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3 沈委員發惠:副秘書長早。今天是針對司法院114年度的立法計畫,我們來進行探討。司法院的書面送來了,114年度的立法計畫裡面,大概看起來就是五項立法計畫,兩個有關法院組織法的、一個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兩個是有關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一個是針對112年憲判字第9號,這個是有關律師工作權等等的相關問題。我個人認為最值得討論,而且今年的這個立法計畫裡面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項,就是有關刑事訴訟法,因應113年憲判字第8號,有關強化被害人程序地位相關的刑事訴訟法之修法,這部分我想今天來跟副秘書長探討。
4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5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7月底,之前副秘書長來的時候,我也是針對有關被害人程序參與的這個問題跟副秘書長就教。今天我看到114年度立法計畫裡面,有把它列入修法的計畫,我個人認為這個是值得肯定,而且我也認為這個事實上有推動的必要性。
6 我國的司法制度在被害人的訴訟參與部分,這整個沿革,基本上我的印象中應該是,在1997年我們才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那時候就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才開始立法。再來第一次修是在2003年,我們增訂了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最主要是開放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在審判中陳述意見。最重要的修法是5年前、109年(2020年),我們修法新增了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這整個專章。事實上被害人參與訴訟的部分,這個確實在學理上面是有相當的張力,因為必須要衡酌被害人的情感意見,但是也要避免情緒性的量刑,或者因為被害人陳述而造成重複評價,所以這個制度上的設計,其實各國立法例上面都在這兩個方面做衡平。
7 就目前的限制來講,我們就被害人參與大概有幾個部分,一個是在調查證據的部分,調查證據部分是被害人有參與的機會。再來就是有關被害人情感的意見陳述,最後是在辯論科刑的意見……
8 王副秘書長梅英:表示意見。
9 沈委員發惠:意見陳述。大概可以說就證據、感情陳述、科刑範圍,被害人可以表達意見。過去事實上是這樣的制度、109年的修法大致上建立了,而這次的修法重點,是不是副秘書長大概簡單講一下?
10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我請廳長來說明好嗎?
11 沈委員發惠:好。
12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我們這次修法,就是要在參與訴訟這邊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去詢問被告,甚至表達他的情感,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他有什麼樣的損害,可能他相關的情緒上或是情感上受到什麼樣的情緒上的反應,或是他的家庭或生活受到什麼樣的傷害、損害。
13 沈委員發惠:也就是說,過去被害人參與,基本上是審判長是不是給予被害人……
14 李廳長釱任:給他陳述機會。
15 沈委員發惠:陳述的機會,但是現在我們修法之後變成……
16 李廳長釱任:讓他更積極地可以去做……
17 沈委員發惠: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他可以請求,就你們的修法,他在科刑資料查詢的調查中,可以提出他被影響的陳述,也可以就科刑的範圍、事項,他可以直接……
18 李廳長釱任:直接……
19 沈委員發惠:他可以主動詢問被告,對不對?
20 李廳長釱任:是。
21 沈委員發惠:他可以請求詢問被告,這大概是這一次的修法重點。
22 李廳長釱任:是。
23 沈委員發惠:我看在立法理由裡面,就剛剛我講的,被害人參與跟整個審判的衡平,你們也做了考量。
24 這次我們看到你們提出的立法計畫,現行的制度,法界探討的部分,就是現在的制度我們都有明定被害人在什麼樣的程序之下他可以參與,但是他所做的陳述、他的訴訟地位、他做這個陳述的內容,在整個訴訟地位裡面事實上是不明確的,對不對?目前我們的立法,包括被害人去陳述,這個陳述是不是必須載明,或者是在整個審判地位當中,它的訴訟地位是不明確的,如果違反,包括違反的效果、救濟的程序,這些目前也都沒有。
25 我7月30號質詢的時候,有要求你們書面答復,就是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實施5年了,請你們針對這5年在所有審判過程中,有參酌被害人意見陳述的部分做一個統計,你們在8月25日給本席回函,說明有關這類陳述的統計數字,針對你們所提供的「近三年我國法院判決中採用被害人影響陳述之案件統計」,本席今天要做進一步的詢問。
26 你們的統計數據看起來差距非常非常大,像彰化地方法院參酌被害人意見和被害人影響陳述的是209件,澎湖、連江都只有1件,澎湖、連江的訴訟案件當然比較少,可是位於臺北的士林地方法院只有6件、新北地方法院也只有6件,而彰化地方法院是209件,這個差距是非常非常大的。對於這麼懸殊的差距,你們有什麼樣的看法?
27 李廳長釱任:跟委員報告,這來自裁判書書寫方式的問題,因為我們是透過裁判書的關鍵字去做搜尋……
28 沈委員發惠:對啦,這就是我要問的,你們這個……
29 李廳長釱任:所以這個統計數據,我們很老實地講,沒辦法全面性地表達整個裁判書的全貌。
30 沈委員發惠:這就是我今天要質詢的重點,就是我看到你們的統計數據這麼懸殊,當然會想為什麼會這樣,結果一問之下,你們就是用關鍵字去搜尋。簡單來講,就是審判書裡面有提到被害人陳述的意見,你們就把它列為「有」,如果審判書裡面沒有寫就列為「沒有」,但是審判書裡面沒有寫,有可能在審判過程中被害人是有參與的,只是沒有被呈現在審判書上面,對不對?
31 李廳長釱任:對。
32 沈委員發惠:所以你們用類似google這種方式,輸入關鍵字譬如「沈發惠」,看出來多少筆就是多少筆。你們的統計數字就是這樣來的嘛!
33 李廳長釱任:對。
34 沈委員發惠:你們輸入「被害人意見」或者「被害人影響陳述」這幾個關鍵字,搜尋出來近三年彰化地方法院有209件,士林地方法院才6件,差距非常懸殊。剛剛廳長也有講,這樣的統計方法當然是不精確的,那怎麼辦?再過一年,我再問你去年的狀況怎麼樣,你還是用關鍵字搜尋嗎?
35 李廳長釱任:我們可能要思考由製作裁判書的法官來特別填寫他有沒有採取被害人影響陳述,把他的相關意見表達……
36 沈委員發惠:有沒有這樣的機制?我現在就是要問……
37 李廳長釱任:現在這個機制還沒有建立,也許我們可以從這邊來……
38 沈委員發惠:我現在要問的就是,你們要不要建立這樣的機制?因為我們也在修法,希望強化被害人的參與,但是過去已經實施了5年,被害人參與在我國司法審判過程中到底成效如何?它對審判過程、審判結果的影響又如何?我們卻一無所知。
39 李廳長釱任:這個機制我們會來建立,當然,在修法之後,我們更需要評估修法之後相關的影響結果。
40 沈委員發惠:我想不管有沒有修法。不是等修法後再建立!修法的部分現在還在行政院會銜當中,而我們現在就已經在實施被害人參與的制度了啊!所以我認為,你們這種統計方法當然是很不精準,說難聽一點是有點可笑,就是關鍵字的搜尋。你們甚至應該要建立一套追蹤的機制,而且我個人認為應該要有專責的單位,這部分你們現在是由哪個單位在負責?
41 李廳長釱任:我們目前是由統計處來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但是現在這個資料……
42 沈委員發惠:統計是統計,我的意思是說,針對被害人參與在審判過程中所扮演的狀況,是由哪一個單位來……目前是沒有專責機關啦!
43 李廳長釱任:是沒有。
44 沈委員發惠:沒有專責機關……
45 李廳長釱任:這個機制我們回去再研議建立。
46 沈委員發惠:好,這個部分希望你們能提一個書面意見給我,好不好?
47 李廳長釱任:好。
48 沈委員發惠:除了這個以外,最後一點點時間我要說的是,一樣是有關被害人保護的訴訟參與制度,學界現在有很多針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九規定「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這樣子的程序規定使得很多判決在不同的審級裡面,被法院以「程序進度已深」而拒絕再讓被害人來做意見陳述,這部分我在質詢資料中列出的判例都可資參考。我們是不是能夠考慮就聲請程序放寬這個時點?就是你可能在偵查中有聲請要表示意見,之後這個聲請是一直有效的,一直到審判的最後,而不是每個審級都必須重新聲請。每個審級都重新聲請的話,我就以之前已經進行過為理由,把你拒絕啦!我希望能放寬它的時點和聲請效力的延續,這個部分也請你們提出可行性的書面意見。好不好?
49 李廳長釱任:是,謝謝。
50 沈委員發惠:好。
51 主席(翁委員曉玲):謝謝沈委員。
52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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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4-36-4
speakers ["翁曉玲","黃國昌","羅智強","吳宗憲","王鴻薇","沈發惠","王義川","陳培瑜","吳思瑤","林倩綺","張啓楷","林國成","莊瑞雄","賴惠員","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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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10-22"]
gazette_id 1148801
agenda_lcidc_ids ["11488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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