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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12時17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以及銓敘部退輔司副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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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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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3位好,時間的關係,我就不一一問候。我一直都很關心退休警消的所得替代率,我們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臺灣是個法治國家,三讀通過就已經生效了。這些員警、消防員公法上的金錢債權對國家公法上的金錢請求權都已經發生,所以我之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問過考試院銓敘部,我問:在法律三讀通過之後,申請退休的同仁是不是應該要依照新法來計算?從法律上面應該要依照新法來計算,沒有錯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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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司長玉燕:報告委員,新法今(114)年4月27日修正通過,原則上新退的同仁、就是這個時間點退的同仁,其實我們已經用新法來審定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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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來看,我那天問得很具體,我說新法通過之後退的同仁,你們給他的函有依照新法來計算?銓敘部部長施能傑跟我說「有」,但問題是我接到的陳情就不是這樣,而且這個陳情是直接從我們立法院來的。看一下,為了保護個資我把相關的人名全部都貼住了,這個是銓敘部的函,全部都是按照舊法在計算,顯然部長那天跟我講的是隨便亂講,上面全部都是按照舊法在計算退休金。審定的所得替代率到底是多少?按照退輔法審定114年度退休的所得替代率完全都是按照舊法來計算,請問一下銓敘部這是怎麼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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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司長玉燕:報告委員,你下面這個框框有一個替代率上限,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這是法案剛開始通過的時候,後來我們有再修正,就是把它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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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他是今年7月還是8月退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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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司長玉燕:哪一位?這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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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上面貼的這一位啊!這個是新法修正以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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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司長玉燕:它的生效日是在114年4月27日施行之後新的退休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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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是啊!所以不是應該要依照新法發函給他?因為這個審定函的行政處分,攸關他接下來對於國家公法上面的債權行使,你們的函還是按照舊法算給人家,所以人家才會來申訴嘛!但是你們後面多了一個備註,備註「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應按退休審定總年資」,依照新法應該是72.625%嘛!但是你們給他的是63.75%,這個就是新舊法之間的差別,你把新生效的法律塞到備註裡面,但是還要視該條例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確定相關作業事項後,再依規定辦理。那我就看不懂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考試院給他的是依照舊法,然後依照舊法裡面還說什麼時候可以按照新法?「要等到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確定相關作業事項後,再依規定辦理」,那請問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事項確定還要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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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是這樣子,我們跟銓敘部召開過5次的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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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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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現在配合做的前置作業就是退休警察人員名冊的清查工作,我們的校對9月已經完成,但是銓敘部還有系統廠商的處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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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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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也就是在行政作業上可能有出現這樣的時間差,這可能要請銓敘部再對您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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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所以你現在是把皮球踢回去給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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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不是,我剛跟你講的部分,第一個,內政部跟銓敘部召開過5次的會議,所有的審定名單已經在114年9月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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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啦!我相信我要講的問題的point剛剛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請銓敘部回去告訴部長這件事,然後再書面回復我,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這跟他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回復我的完全不一樣。你們現在發函給我們的警察同仁說「要等到內政部確定相關作業事項後,再依規定辦理」,但是今天部長在上面的回答你也聽到了,相關的作業要銓敘部處理,不關內政部的事,銓敘部回去用書面回復我好嗎?因為我的時間到了,我後面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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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司長玉燕: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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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下個禮拜,一個禮拜之內書面回復我到底是怎麼回事?第二個,對這個警察同仁來講,或者是其他相同處遇的警察同仁來講,他們看了今天這場質詢,收到這個函的同仁心裡面大概會有非常多的疑惑,到底是要等內政部?還是要等銓敘部?函上說要等內政部,但是今天部長說要等銓敘部,你們統一口徑之後,再跟這些新法生效後退休的同仁說明清楚,我希望能夠做到這一件事情,可以嗎?一個禮拜之內回復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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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司長玉燕:是,可以跟委員補充報告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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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不是,你現在占我的時間,你一個禮拜內用書面回復我,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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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司長玉燕: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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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可以嘛!不好意思,我很快把它說完。去年發生職場霸凌的時候,內政部說要落實健康友善職場環境、杜絕職場霸凌,次長馬士元表示「公務員很重要,所以應該可以杜絕職場霸凌事件的發生……」,這個是內政部發的函。但一樣,我接到了投訴來自於警察,因為內政部警察署說在113年12月27日……就有署務會議,宣傳警察機關職場霸凌的觀念都很會做。我們接下來看,在會議上用LINE群組公開羞辱責難、貶低聲譽,符不符合警政署認定的職場霸凌?符不符合?請署長,這個算不算職場霸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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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要看它有沒有持續性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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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長期刁難工作,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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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沒有持續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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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我繼續給你看,結果有一個駐外的警官在刑事警察局發生職場霸凌,他跟警政署申訴,警政署丟回去給刑事警察局自行調查,一週內完成調查,沒有給他說明的機會。更扯的事情是被申訴的人還知道申訴的內容,私下去接觸相關的證人,被申訴的人可以知道申訴的內容,私下去接觸相關證人嗎?可以這樣做嗎?事實的部分是不是真的這個樣子,有白紙黑字牽涉到事實認定,現在我處理的是規範層面的問題、態度的問題,可以這樣做嗎?這是正當的調查程序嗎?是嗎?請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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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案是由刑事局的主管機關來做調查,至於剛剛委員所提的有沒有違反調查程序,我們會再來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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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有啦!是不是有,這是事實認定,但我現在要的是態度問題,被申訴的人知道申訴的內容,私下接觸相關證人,這件事情是符合你們現在在處理職場霸凌的態度跟原則嗎?是還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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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沒有,沒有這樣子,所以我們一定要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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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沒有這樣子嘛!非常好!我要的就是這種原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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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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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你說不應該,現實上是不是有發生?我們去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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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所以我們要來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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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因為原則很重要啊!我不要哪一天你跟我改口說:讓被申訴的長官知道,讓他私下去接觸證人,這件事情很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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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是不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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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第二個,你們應不應該把案件登錄於職場霸凌通報平臺?應不應該召開由外部專家所組成的評議小組?應不應該?都應該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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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這個照規定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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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現實上如果沒有的話,誰要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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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主官要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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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主官要負責任,非常地好。我今天公開跟署長講這件事情,來找我投訴的人,密密麻麻的資料帶一大疊,我看得是瞠目結舌啊!我們內政部警政署對社會宣告一套;對所有警察同仁宣告一套;實際上在執行的時候是另外一套,持續性地霸凌,然後提出申訴了以後,長官知道還跑去找證人,我為什麼知道他跑去找證人?因為人家來找我的時候,那種空口說白話的,我黃國昌是不會站在質詢臺上面質詢,他連函都調出來了,被申訴的人直接寫email給相關的證人,這就是email,可以這樣幹喔?我話講到這裡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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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回去瞭解這件事情,在處理這個案子的時候,有沒有違反政府對社會、對所有警察同仁所宣示的處理原則?需要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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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我們來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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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需要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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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一個月來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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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一個月來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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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把它弄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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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需要這麼久喔?兩個禮拜,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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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好,兩個禮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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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兩個禮拜以後調查清楚,處理這個申訴案件,我先講我的原則,有理由、沒理由我不會介入,那個是相關權責機關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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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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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我處理的只有在處理的程序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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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有沒有違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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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有沒有違反規定,跟你們對警察同仁宣示的是不是一致,我在意的只有這件事情,否則的話,你們說一套做一套,以後誰敢申訴啊?嚇都嚇死了!兩個禮拜之內書面給我回復,有必要的話來黨團說明,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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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署長榮興: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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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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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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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陳冠廷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