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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煦庭 @ 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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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牛委員煦庭:(12時44分)謝謝主席,請洪部長。
1 主席:請洪部長。
2 洪部長申翰:牛委員好。
3 牛委員煦庭:部長午安。不好意思,耽誤大家休息時間。我們今天討論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修正案,本席也有提相關的案子,例如針對第四十九條提了一項修正案。這個修正案的用意是這樣的,我們借用質詢時間預先討論,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也希望勞動部可以用更開放的心態處理。目前規定要公布雇主姓名和名稱,就是違反勞動相關法令時要公示於眾,這樣才會有嚇阻力,對不對?
4 包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勞退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等等,其實有非常多條文。現在實際上的狀況是勞動部有一個統一的平台,各種違反勞動法令應該被公開的樣態都會登載在這個平台,這個平台上面的資料滿完整的,寫的非常清楚,包含各縣市別、事業單位名稱、處分的日期、違反的法規名稱及設置查詢等等選項,而且很好查。
5 洪部長申翰:我希望能更完整。
6 牛委員煦庭:你希望更完整?非常好,我們今天就針對這件事情做一下討論。這個平台是完整的,操作性也佳,但部長知不知道各地方政府執行的狀況如何?
7 洪部長申翰:他們有時候登錄的時間會延遲。
8 牛委員煦庭:對,本席的簡報一張、一張地放給你看。這是勞動部的平台嘛!其實內容已經非常清楚,剛才部長也說要做得更清楚,這點本席給予肯定。但各地方政府的部分就不像中央的這麼清楚,我們一張、一張的看,這幾張分別是苗栗、臺北、臺南的資料。就這幾個地方政府的樣態,本席在這邊向部長說明一下,地方大概就是把相關資料全部做成一個Excel檔或PDF檔,上傳到網路上就了事,對不對?
9 不管是操作易達性、資訊完整性、即時性,剛剛部長也有提到即時性,以及各網站的點閱率,一定是中央的效果好過各地方政府的效果。各地方政府變成什麼狀況?就是雖然有盡公布的義務,但恐怕是徒具形式,這點部長也很清楚,因為你以前待過NGO,對不對?以前透明足跡的網站就很棒,很多立法委員曾經拿來當作問政參考。為什麼?因為它是一個單一的平台,也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大家會去查詢、使用那個資料。公布相關的裁罰才會對違法企業產生嚇阻和威嚇的效果,部長同意本席這樣說嗎?
10 洪部長申翰:當然,這是我們當初設計透明足跡的原意。
11 牛委員煦庭:對嘛!部長也有這樣的經驗,所以你會希望這樣的平台優化。
12 洪部長申翰:當然。
13 牛委員煦庭:本席希望平台的優化可以一步到位,這一點本席相信部長應該有能力,也有經驗可以把它做得更好。但問題是我們現在需要什麼?我們希望簡政便民的部分也可以一併處理。也就是現在地方政府要把資料報給中央,然後又要丟在自己的網站上,本席覺得這是額外的業務負擔,不如藉由這次修法的機會乾脆整合。
14 也就是地方有資料,只要把格式按照你們心中比較完整的模式設計好,以後所有地方政府都一樣,有裁罰等作為時,只要彙整上傳就好了。這樣是不是全國只要一個平台就好,把非常詳細、完整的所有資料,公布在您所謂功能較好、內容較多的網站上?當所有要監督勞動相關議題的人,或者求職者要去查詢的時候,給予他們更好的易達性,這樣具有嚇阻效果,且網站有知名度可作為宣傳管道,對大家來說是不是比較方便?
15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這次修法比較是針對職安法,因為近期幾個勞動法規的修法,都有在條文裡面放入資訊公開的條文,這次我們也把它放入職安法,讓它的法規授權能夠更清楚。
16 牛委員煦庭:對,沒錯。
17 洪部長申翰:第二個,我們會努力,至少把勞動部自己的相關裁罰紀錄平台,也就是揭露的平台,我們希望能夠做得更好。其實我們近期也在和地方政府討論,例如條平司和地方政府討論,有些勞調上傳的速度比較慢,會delay,有時候大家可能過了一、兩個月還查不到,或者有什麼狀況,我們現在也希望他們在一定的時間內上傳,避免即時性不夠。
18 牛委員煦庭:對啦!本席現在的意思就是藉由這次修法調整,在本席的條文中也有提到,就是各地方政府報到中央,統一在中央的平台公布。
19 洪部長申翰:中央的部分,我們會盡力做好,可是地方政府要怎麼做,說實話,這個……
20 牛委員煦庭:他們一樣要報給你們。
21 洪部長申翰:我覺得是不是要和地方政府討論?因為這也關係到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22 牛委員煦庭:本席之所以會提這樣的修法方向,原因就在這裡,與其期待各縣市的議會或是政府單位突然間腦袋靈光起來,關注到這件小事,不如中央直接針對法規,就遊戲規則調整,把行政程序簡化嘛!也就是既然地方本來就要報給中央,那麼是不是一併上傳這個平台?以後是不是就在同一個平台上作業就好?地方的平台就不用管它嘛!只用中央的平台,這樣效果也會比較好,我們是把這個部分寫在法條裡面,採用這樣的方向。
23 洪部長申翰:委員,第一個,我不認為這是小事,我認為這是大事。
24 牛委員煦庭:很好。
25 洪部長申翰:我認為這件事情對企業端的嚇阻會有一定的效果。
26 牛委員煦庭:對嘛!
27 洪部長申翰:第二個,我們願意和地方政府溝通,可是我們的確沒有辦法全然控制地方政府的介面該怎麼設計,但是我們會把中央的介面設計好。
28 牛委員煦庭:本席認為現在中央的平台最完整,而且做得最好,知名度也最高嘛!
29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把中央的介面設計好,但是我們也願意和地方政府討論,例如地方的介面是否應該符合哪些原則,包括他們上傳的部分。
30 牛委員煦庭:本席今天談的就是這件事,與其期待各地方政府自定標準、疊床架屋,是不是以後就把作業流程單純化?也就是地方蒐集之後,全部在你們的平台完整公布,地方、中央都是給同一個網址,大家通通都是看這個平台,這樣的效果才會好,本席的意思是這樣。
31 洪部長申翰:委員的意思是說,地方政府接下來不用揭露囉?
32 牛委員煦庭:把資料報給你們,由你們揭露,把它變成一套完整的資訊,這也是揭露啊!
33 洪部長申翰:中央絕對願意揭露,可是地方政府是不是就不必揭露?我覺得也不應該讓地方政府沒有這些相關資料,他們可以把資料報給我們,由我們完整的揭露,這……
34 牛委員煦庭:部長,他們本來就會把資料報給你們嘛!
35 洪部長申翰:對。我們的系統要把公開性做得更好,可達性、可近性也要做得更好,這些我們都會做。
36 牛委員煦庭:你說的這些我們都同意,但我們現在談的是……
37 洪部長申翰:他們是否就不用做了?
38 牛委員煦庭:本席現在談的是簡政,不要疊床架屋做無意義的事情嘛!這樣是不是會有更多空間?如果不要讓他們做那麼多事,不只地方要揭露,中央也要揭露,結果是資料一大堆,彙整的格式也不一樣。如果你們把這一段省下來,要求他們的即時性和精準性,這樣是不是比較有意義?
39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的看法是這樣,地方政府也可以有他們著重的揭露項目,把他們的揭露項目做得更好,所以這部分我不會說他們不應該做。比方各縣市有各縣市最在意的產業相關裁罰問題,他們要再特別揭露或專案性的揭露,我覺得這也很好。我們會把中央的揭露系統做好,但是我不會說地方政府就沒有責任,或沒有必要去揭露,我不會這樣說。
40 牛委員煦庭:你回想一下當初在NGO的時候,如果今天同時有18個透明足跡的網站,它的效果會不會這麼好?你稍微想一下。
41 洪部長申翰:那我會挑最好的來看。
42 牛委員煦庭:是嘛!
43 洪部長申翰:可是我不會說其他的就沒有責任揭露。
44 牛委員煦庭:如果各地方能夠統合,一起把這個平台做到最好,這才是最有效率的政策嘛!
45 洪部長申翰:這個事情中央會做。
46 牛委員煦庭:好啦!
47 洪部長申翰:中央會做,可是我不覺得地方政府就沒有責任。
48 牛委員煦庭:地方政府通報的數據精準性怎麼加強?這個當然是他們的責任,但我們談的是政策效果,不要疊床架屋、不要浪費多餘的時間和人力,要強化政策的品質嘛!方向是這樣。但是沒關係,今天我們不要占用大家休息的時間,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好好討論,好不好?
49 洪部長申翰:謝謝。
50 牛委員煦庭:辛苦,謝謝。
51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發言,謝謝部長的答詢。我們休息到一點再繼續開會。
52 休息(12時52分)
53 繼續開會(13時)
54 主席:不好意思,讓大家沒有充分的休息時間,不過因為時間到了,我們就繼續開會。
55 下一位請楊曜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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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4-26-4
speakers ["劉建國","王鴻薇","羅廷瑋","翁曉玲","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林月琴","蘇清泉","廖偉翔","黃秀芳","涂權吉","林淑芬","王正旭","楊瓊瓔","牛煦庭","楊曜","張雅琳","洪孟楷","范雲","盧縣一","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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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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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勞動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就「長榮空勤人員因病延誤就醫,應立即檢討航空業職場 健康保障飛行安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廖先翔等18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魯明 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 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 李昆澤等2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職業 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委員翁曉玲等23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 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 委員劉建國等17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沈發 惠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職業安 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八)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王鴻薇等19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 委員郭昱晴等17 人擬具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綜合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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