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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旭 @ 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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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王委員正旭:(12時5分)好,謝謝主席。還是麻煩洪部長。
1 主席:來,部長。
2 洪部長申翰:王委員,午安。
3 王委員正旭:你好。不好意思,都沒有時間讓你稍微喘口氣、喝個水。不過這一次長榮空服員的憾事,大家都覺得非常遺憾,畢竟是一個年輕的生命,也激發了社會對於公司管理的限度跟合理性的討論。早上很多委員都已經有跟你討論這些事情,不過我們還是必須從制度上深入瞭解。從這個個案來看整體的制度,特別是在勞工請假權益的保障,還有禁止不利益待遇的強度跟範圍,應該怎麼來處理。這部分部長其實也是專家,所以利用這個機會來跟您就教。大家在每天非常繁忙工作的同時對於如何能夠好好處理假期,讓身心可以有效回復,非常重要,而且需要大家一起來關注,身為勞動部最大的負責人,對於勞工的請假,應該是非常關注,針對勞動的法規,我們也了解,在勞工請假過程裡面,目前有不同的法源的規定,包括在性平法上面有針對生理假等等,做了一些相關的安排,尤其在禁止不利益待遇的保障上面,做了非常強烈的規範,要求雇主不得拒絕,還有在接受這樣的請求的時候,不能夠用其他方式讓這樣請假的美意或者是這些假期的美意受到影響,包括不能夠當作缺勤而影響獎金、考績等等,我們可以看到性平工作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做了非常完整的規範。勞基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裡面有不同的假別,可是針對禁止不利益待遇的部分,要求就沒有那麼高,只能要求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以今天這個個案為例,這個人是生病需要請假,目前在勞基法第四十三條所看到的,就是依普通傷病假來處理,目前並沒有任何有關於禁止不利益對待的保障,只有要求沒有超過30天的話,公司折半發給,這就是請假的結果。針對這樣的問題,從制度上面、從法條上面,我們必須要重新來省思,如何能夠讓禁止不利益對待的美意落實到未來在各方面的請假或給假的時候,可以提供更好的處理模式。從今年10月10日開始,根據目前賴總統在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的指示之下所辦理的一個方式,就是公務人員可以根據規定來請假,除了家庭照顧假以外,還有增加身心調適假,每個人可以每年享有三天的身心調適假,這個部分的美意就在於可併入事假,不需要檢附任何證明,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有不利益的對待,意思就是說,對於禁止不利益的處分,其實是有達到最高的規格,所以相對來講,未來勞動部在這方面能不能夠參考公務人員新增三天身心調適假的政策,提供勞工朋友相同的待遇?當然這個部分可能會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是要設一個新的調適假,還是要從病假裡面去框出,或者是從事假裡面去框出,如果有好的立法技術,那這個強度是不是也要如同公務人員的保障一樣?到底一年要幾天?當然天數少就可以比照公務人員,如果天數多,相對的保護強度可以稍微有效地調控,這部分不知道部長目前有沒有相關的想法?
4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這一次的事件也引發了社會對於勞工權益的討論,尤其是討論病假相關的權益會不會有一些比較制度性的阻礙的問題,我還是表達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如果勞工請病假被雇主拒絕的話,我想這就是直接違反勞基法了,如果事業規模大、違反人數高,或者是情節嚴重的話,最高就是罰150萬元。
5 第二個,我們在這段時間也是在檢視,比方全勤獎金,其實在一些法院的判決裡面,都已經把它視為是勞工工資的一部分。如果是勞工工資的一部分的話,勞工請病假就被沒收整個月的全勤獎金,我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狀況,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也在研議用比較制度性的方式來保障。至於不利益對待的部分,因為不利益對待的範疇其實滿大的,樣態很多,請病假的樣態也滿多的,我也是請我們同仁本著一個原則,這個原則當然就是我們的確不希望勞工生病卻要硬撐著不休息,這個事情還被公司用制度來做制度性的鼓勵,這個事情我們也不樂見,所以在這個概念下,檢視病假跟現在被認知為不利益對待的部分,在相關權利上面,是不是有再多一點調整的空間?勞工明明生病到該請病假了,卻還硬撐著上班,變成是一種對企業付出的正面效益或績效,我覺得這大概不符合社會的期待,甚至可能未來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6 王委員正旭:是,的確。社會情況在不同的轉變之下,如何能夠針對勞工朋友有更友善的做法,這個要麻煩部長持續關注。其實從這個個案裡面,我們也知道,這位空服員在上機之前,因為身體有些狀況需要臨時請特休,這類狀況應如何幫助,讓他在請假的過程裡面更為安心?剛剛部長有提到範圍跟強度到底要用到哪裡,這個真的是很需要好好地瞭解跟規範。未來如果有類似的狀況,勞工臨時請特休,那我們也知道,空服員的工作剛好是其他人有假期要出國旅遊或是做其他安排的時候出勤最多,如果要請假或出勤以後的調整,這個部分能不能夠進入到不利益待遇的部分,可以減到最低?還有任何的法定假別,是不是都要列入相關的規範?這部分可能就是要麻煩部裡面做一些研議,那這個研議看能不能在一個月給委員會相關的報告?
7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特休當然就是完全要給付工資,而且也是一樣,選擇權完全是在勞工手上,只要雇主拒絕的話,那就直接違法。剛剛王委員講到的狀況,或者長榮的狀況,我們會整體地來做一些評估,可是我們現在看到長榮的一些狀況,我覺得當然有規範性的問題,裡面也有他們管理文化上面的狀況,這個管理文化的狀況如果沒有辦法再做一些調整,其實我們也很擔心類似的狀況會一直發生,所以這是為什麼我們很希望,也很支持公司必須要跟工會真的好好坐下來協商,應該面對員工,尤其是基層的機組員很實質身體上和安全上的需求,這是我們的立場。
8 王委員正旭:是,我相信百工百業都有其特別的文化及各方面的需求,所以這部分就麻煩部裡面持續地研議。
9 再過來,目前到底我們有沒有比較完整的數據,可以知道勞工朋友使用病假的狀況的調查?因為我們發現,目前在部裡面有113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的報告,這份報告只針對於加班和特別休假的情形做相關的問卷調查,得到每一個勞工在一年裡面假期的運用,可是好像沒有「病假」這個欄位。我們知道,現在生活比較緊張或有相關的問題,所以在未來是不是可以把病假的狀況調查也列為每一個年度的調查內容。
10 洪部長申翰:因為王委員有關心這個事情,所以我們回去看了一下,目前的確只是針對特休調查,那我認為把病假加入到使用狀況調查的項目跟欄位裡面,我們應該是可以來做的。
11 王委員正旭:好,那就麻煩你們,這一部分也能夠加進來。
12 洪部長申翰:是。
13 王委員正旭:麻煩部長先回座休息。
14 最後一個問題,我要請教一下民航局何局長,如何能夠改善今天碰到的這個困境?因為我們也知道,根據AOR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當飛機在飛航之前,如果有組員發生問題的時候,機長有權責來做一些處置。如果在飛行當中,組員因為疲勞、疾病或各種因素而嚴重影響執行權責能力的時候,機長可以中止飛航並就近降落,做必要的處置,這個是我們看到的AOR目前對於組員身體狀況不佳或發生相關問題的時候,機長應做處置的相關規範,當然機長是有他的職責,可是以他的專業能不能做這樣的判斷?除了機長本身持續加強本職學能以外,如何能夠有更好的評估機制?我相信這個案件應該可以給民航局及交通部參考。如何能夠改善上機前的檢查評估機制?未來能不能夠在交通部、民航局的主持之下,召集相關的部會或學會一起來研議,包括剛剛所提到的有關上機前的評估能不能夠更具體,機上緊急狀況的處置要有一定的SOP,而不是請機長來做一些直接判斷、處置而已。第三項,我們也知道,現在Medlink是一個可以引用的新科技,將來有沒有必要把它變成一個必要的服務內容?還有最後一項,AOR的規定中,關於機長的權責跟他的專業,有沒有必要就這些內容進行修訂或研究?針對這部分,何局長的高見為何?
15 何局長淑萍:好,謝謝委員的提示。委員剛剛講到上機前的檢查,其實有另外一個條文,如果是民用航空運輸業,因為這邊提的是普通航空業,而普通航空業講的是直升機,所以這邊提的是直升機如何處理。如果是民用航空運輸業,就是指長榮、華航這一種,機長的部分有機長的處理,空服組員依照相關規定的手冊,就是由組員相互確認,事務長要做最後的處理,以上是上機前的檢查。那當然這個部分我們也可以再來研議上機前的交互檢查,確認組員的身體健康狀況,我們可以參考委員的意見,再來看看如何精進。
16 第二個就是緊急醫療處置的部分,機上的話,如果是打Medlink這一些,其實是會透過空中查詢,然後由機組員處理,機長是不會去涉及這些處理的。目前來講,因為Medlink是一種選擇性的服務,由航空公司去採買這樣的系統,目前長榮、華航和星宇都有這樣的服務設施,主要是用在長程線,因為長程的飛行距離比較遠,所以需要這樣的服務設施。至於是不是有需要修訂相關AOR規定?這個案件我們會就整體來看,其實長榮的問題主要是在執行過程中的通報機制,包含處理的機制、組員的教育訓練等等,這個部分我們會做盡速檢討。
17 王委員正旭:這份檢討和研議報告一個月內送到委員會參考。
18 何局長淑萍:是,謝謝。
19 王委員正旭:好,謝謝。
20 主席:謝謝王委員,謝謝局長,相關報告在一個月內送來,謝謝。先作宣告:待會兒羅廷瑋委員詢答結束之後,先休息到一點讓各位用餐。因為等一下質詢完畢之後,法案宣讀需要兩個多鐘頭,所以也要讓議事組人員有用餐的機會。法案開始進入逐條審查時,相關權責單位留下,其他人可以先行離開,好不好?現在繼續詢答。
21 請楊瓊瓔委員發言,謝謝。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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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4-26-4
speakers ["劉建國","王鴻薇","羅廷瑋","翁曉玲","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林月琴","蘇清泉","廖偉翔","黃秀芳","涂權吉","林淑芬","王正旭","楊瓊瓔","牛煦庭","楊曜","張雅琳","洪孟楷","范雲","盧縣一","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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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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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勞動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就「長榮空勤人員因病延誤就醫,應立即檢討航空業職場 健康保障飛行安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廖先翔等18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魯明 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 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 李昆澤等2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職業 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委員翁曉玲等23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 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 委員劉建國等17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沈發 惠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職業安 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八)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 王鴻薇等19 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 委員郭昱晴等17 人擬具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綜合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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