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3866

吳思瑤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思瑤:(10時29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1 主席:有請鄭部長。
2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3 吳委員思瑤:部長,法律沒有顏色,在民主法治的臺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沒有錯嘛?
4 鄭部長銘謙:是。
5 吳委員思瑤:這都是我們高度的共識。面對當今政壇最大的醜聞,而且它也幾乎成了世界級的醜聞、民主之恥,用跟監偷拍的方式來進行政治的偵防,我也就這個主題在上週五質詢了卓榮泰院長,我主張保護閣員的隱私,更要保護國家的安全,我們應當在前端有效地預防,而末端如果有不法的人員,就要依法來究處徹查,我想就是回到法律的規範裡頭。
6 對於這個黨狗媒的產業鏈,我要非常遺憾的說,我們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當是來精進法制的,但是卻被不肖的人士利用法制來作為不法行為的掩護。我真的要很遺憾地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幾乎成了這個黨狗媒產業鏈的犯案現場,怎麼說呢?拿著很多不正當的手段偷拍而來的影像來這裡為難官員、質詢您;拿著揭發弊案的這種名目,事實上是在打擊政敵,更甚至讓我回頭來看是不勝唏噓啊!我們各黨這麼努力的催生制定了吹哨者保護法,但是制定這個法律的催生者之一──黃國昌委員,他為的居然不是來保護真正良善的吹哨者,恐怕流於為這些偷拍、不法惡質的吹哨者築起保護傘。所以如果司法法制委員會淪為這樣一個產業鏈的犯案現場,真的是臺灣民主法治的悲哀喔!部長,你有被偷拍嗎?
7 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有沒有被偷拍。
8 吳委員思瑤:你有沒有什麼樣的訊息,或是自己有什麼樣的提醒?
9 鄭部長銘謙:我想官員除了戮力從公、全力以赴之外,當然有他的私生活嘛,私生活我們就是依照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或者我們要注意自己……
10 吳委員思瑤:合乎法規之外,也是要保護個人的生活隱私。
11 鄭部長銘謙:對,這部分我想我們也要避免受害,所以都要去做……
12 吳委員思瑤:提高警覺?
13 鄭部長銘謙:對,是。
14 吳委員思瑤:您覺得您會不會也是被偷拍的可能對象?
15 鄭部長銘謙:我不知道,因為我上班很正常,回到宿舍就……
16 吳委員思瑤:部長,我們還是提高警覺,因為就我看來,您應當也是有極高可能的。因為這個狗仔集團以揭弊之名行政治偵防之實,遍布內閣許多的部會,郭智輝前經濟部長、鄭文燦前行政院副院長、陳時中更不用說,史哲連在文化部長的任內也被偷拍了,而他還跨院際喔!監察院李俊俋秘書長;還有潘孟安,他當時是一介平民,只因為他在輔選賴清德總統競選,所以說他的對象非常的廣泛,內閣的閣員真的都可能成為被偷拍的對象。前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就被偷拍啦,而且黃國昌委員還拿著這個偷拍的資訊來這裡質詢您,最後被打臉是烏龍的爆料。我調出當天您有多為難呢?是在今年的6月份,黃國昌就在這裡,我為什麼說司法法制委員會成了這個黨狗媒產業鏈、不法集團的犯案現場?拿著不法拍來、偷拍的照片來為難您,然後要求你,說蔡清祥被拍到上班時間去喬聯合再生的官司,你記不記得他有這樣質詢你,還要求你立案調查,有沒有?
17 鄭部長銘謙:有這回事。
18 吳委員思瑤:結果事後證明是被打臉嘛!蔡清祥部長在黃國昌委員秀出來的照片、看圖說故事的當天,他整天都在立法院備詢,可是當下你沒有足夠的資訊,你在備詢臺上面對委員的咄咄逼人,我調了逐字稿,你當天也很為難的說「好,那我們來調查」,好像還押了時間要一週內。
19 鄭部長銘謙:是。
20 吳委員思瑤:拿這種資訊來為難法務部長,如果您還真的去調查了,幫助了這個不法偷拍的集團,這成何體統?所以我在這裡建議,未來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包括我也嚴格要求我自己,如果有任何立委拿著不知道從哪裡而來,來源不明、真偽不實的照片資訊,在這裡要求您做承諾、去調查,我認為您都要仔細謹慎的回應,否則就很可能不幸的淪為被黨狗媒產業鏈利用的對象,這點應當做到吧?
21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提醒。
22 吳委員思瑤:是。藉由媒體的揭發,讓我們官員更可以據理力爭,如果真有弊案、真有不法,當然該辦就辦,這就是我們的立場。但如果是來源不明、真偽不實來這裡帶風向的,我想部長應當要有這樣子的承擔跟臂膀,該say No就say No,我們捍衛的是法治的精神。現在除了偷拍,他可能違反哪些法?單純的不法偷拍、政治偵防?
23 鄭部長銘謙:目前涉及的就是剛才委員寫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這是非公開的……
24 吳委員思瑤:甚至去謀利的部分,對不對?
25 鄭部長銘謙:對。
26 吳委員思瑤:如果沒有謀利之前,社維法、刑法的妨害秘密,還有個資法嘛!
27 鄭部長銘謙:個資法第四十一條。
28 吳委員思瑤:如果說他涉及境外勢力的話,可能還有?
29 鄭部長銘謙:境外勢力,那就有國安法……
30 吳委員思瑤:還有國安跟反滲透法的規範。最新的訊息,偷拍產業鏈被揭露還涉及利用立法委員的幕僚,昨天被踢爆,涉及用非法而且是謀利的方式來進行打擊政敵,他可能罪加一等,如果拿來謀利,可能會違反哪些法律?
31 鄭部長銘謙:謀利的話,當然有涉及刑法,委員有寫到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的問題,但是會不會成立當然要檢察官去做調查嘛!
32 吳委員思瑤:當然,所以依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只是他可能觸犯的法律,在這裡我們必須要就法論法。
33 最後要就教於您,法務部公署機關被這位謝姓記者拿去承租當時是一介平民的潘孟安所居住租用社區的停車場,這位謝姓記者利用的是法務部記者室的地址去登記租借,這件事情你們有沒有查?你們要怎麼辦?
34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不清楚,我們沒有授權他這樣做……
35 吳委員思瑤:是,當然不准許,也不會授權嘛!
36 鄭部長銘謙:我們不知道,我們也不可能同意。
37 吳委員思瑤:不可能授權嘛!
38 鄭部長銘謙:所以那個處所,那只是我們6樓有一個辦公室是提供給記者,所有的司法記者一個公用的……
39 吳委員思瑤:空間?就像立法院也有記者室。
40 鄭部長銘謙:對,一個撰稿或發新聞之用而已,也沒有說個人用哪一個位置我們幫他排好,沒有這樣,只是公用的一個空間而已。這件事我們非常的……
41 吳委員思瑤:震驚啊,理應當震怒啊!太扯了!
42 鄭部長銘謙:怎麼會有這種事情,所以我們會再加強注意,不要再有此類的情形。
43 吳委員思瑤:那就這件事情,你也沒辦法?已經成為既成事實,他拿去租了好長一段時間耶!
44 鄭部長銘謙:他就把聯絡地址寫成我們6樓的那個記者室……
45 吳委員思瑤:請問您常常跟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來互動嗎?
46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不定期做一些互動,譬如我們新聞亮點的發表,或者一些茶敘,我們會做互動。
47 吳委員思瑤:好,我做出這樣子的建議,如果用不實的資訊去租借做任何的契約文書,他應當也涉及了偽造文書吧?你們應當還是有告發的必要吧?或者是……
48 鄭部長銘謙:這邊我們沒有……
49 吳委員思瑤:公訴罪也可以主動偵辦啊?
50 鄭部長銘謙:他寫這個是他的地址,但是有沒有涉及到犯……
51 吳委員思瑤:我覺得去研究一下,好不好?就很清楚,他就用不實的地址,他確實偽造文書啊!因為你們沒有同意他用這個地址去租借這個社區的停車場啊!你們難道沒辦法嗎?法律是來保護善良的人,但是法務部卻被利用了、濫用了,我們無法可辦嗎?
52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應該是……因為偽造文書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去製作的嘛,但這個沒有涉及到法務部的一個文書,他只是把法務部住址的6樓……
53 吳委員思瑤:好,所以你現在能做的就是以後提防,但防不勝防啊!
54 鄭部長銘謙:是,這個部分我們會拜託媒體記者,不要以……
55 吳委員思瑤:我相信啦,這個司法記者聯誼會多數的記者是善良的,是秉持媒體良知的,是善盡媒體第四權監督義務的,但是有發生這樣子不肖的行為,我認為法務部都應當再去查一下,看有沒有任何濫用司法記者聯誼會的名目,或者被拿去做了很多不當的行為。或者你們對這個記者室本身也去巡一巡、看一看,有人在那邊做了什麼樣子的……我也不知道會不會有偷拍的東西布在你們法務部裡頭啊!所以要提高警覺。但我還是覺得你們相對是比較被動,相對也比較……當然,你們很無辜,我希望部長能夠多想想,我們要預防,因為法務部就是法治能夠彰顯的地方。
56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再跟會長他們做溝通,就是不要把法務部當作他們聯絡……
57 吳委員思瑤:不要濫用這個空間!
58 鄭部長銘謙:的地址……
59 吳委員思瑤:也不要濫用這個頭銜!
60 鄭部長銘謙:是。
61 吳委員思瑤:我也會幫忙想想,否則社會覺得法務部沒辦法有什麼公權力可以行使,這也說不過去,我們再思考一下。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分顏色,法律是保護善良人、保護善良社會的,謝謝。
62 鄭部長銘謙:謝謝。
63 主席:謝謝吳委員。
64 接下來請高金素梅委員,高金素梅委員、高金素梅委員不在。
65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102
meet_id 委員會-11-4-36-2
speakers ["翁曉玲","黃國昌","陳培瑜","吳宗憲","王義川","沈發惠","吳思瑤","王鴻薇","羅智強","傅崐萁","賴士葆","林楚茵","莊瑞雄","賴惠員","林倩綺","陳冠廷"]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5-10-08"]
gazette_id 1148102
agenda_lcidc_ids ["11481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481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