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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0時15分)主席,我們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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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鄭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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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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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早。今天在這短短的時間裡面,我很認真的研讀了你們的書面報告,在這個書面報告裡面,我特別重視你們的第12頁有關於「研修檢察刑事法規」裡面的第2項法規「研修販賣第一級毒品刑責規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個部長有看到,這是在你們的報告裡面。另外,我看到你們這一本「法務部立法計畫」裡面,也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修正案列在第14案,也就是說這是你們這個會期的重點修法,而且現在進度上是不是送到行政院院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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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這個已經審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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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部裡面審竣,還是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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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行政院,行政院在今年已經審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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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已經審竣了,是不是?你們這個修法當然是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他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是違憲啦,就是只要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就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他認為這樣的規定事實上刑度僵化,評價也失衡,只用毒品的種類來規範會導致一種結果,就是販賣0.5公克的第一級毒品跟販賣500公斤的第四級毒品,兩者在刑度的衡量上就完全跟它對社會的危害是相反的,對法益的侵害顯然是失衡的。但是,你們為了因應這個112年憲判字第13號的宣判,你們就用這個去修正第十七條之一,在你們的第十七條之一,簡單講,你們就是把原本第四條第一項的販賣一級毒品,你們加入考量他的行為態樣、數量等,如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你們認為用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之後還太重的,可以再減輕一次,你們大概的立法意旨就是這樣子,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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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的確這個問題就我們這部分,我們有把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這部分,反正這些有情節輕微的,我們都是列為修正草案,就是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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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就是說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之後,可以再援引第十七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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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條例本來我們這一次修就把它可以減了,減了之後,當然如果還有第五十九條的情況,那法官另外再減一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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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看你們的修正條文,你們的修正條文規定,行為態樣如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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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審竣版的內容是「製造、販賣、運輸各級毒品情節輕微得減刑」,是得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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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那你們原本的……我不知道你們審竣版是什麼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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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所以顯可憫恕的這部分,因為我們當初報院版還有顯可憫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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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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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樣只減一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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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那你們原本的「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這個還保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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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有保留,這個審竣版是有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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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也就是說你們新增這種規定,等於說有前科的人就不能適用了,是不是?就是曾經有罪判決確定的人就不能適用,他就一樣,販賣0.5公斤的一級毒品就是判死刑跟無期徒刑,是這樣子嗎?這樣子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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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請次長回答,因為他是參與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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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來,次長請。次長,我跟你講,你們這個修法,我想你們也知道,你們用第十七條之一這種方式來修訂大法官針對第四條第一項前段的違憲,這個可以說是反應不佳,不管是學界、民間,不只是反應不佳,甚至是惡評如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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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才講到那個但書除外不讓他減刑,這事實上是我們憲判字判決的意旨,對有犯罪紀錄的狀況之下,我們是沒有這個減刑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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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外界認為你們這樣子直接在……就是大法官說你這樣子違憲,所以你就加一個第十七條之一,然後簡單的寫說這個還可以再減刑一次,這個是便宜行事的立法啦!簡單來說就是敷衍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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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沒有、沒有,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大法官並沒有指示這個法條本身是違憲的,它只是量刑的空間在一些比較特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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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看他們的判決,他原本是整部法律要宣告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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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它這個叫做適用上違憲,本身法條上沒有違憲,只是在一個情輕法重的狀況之下,在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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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其實去年就提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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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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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去年你們提出來的時候,民間對於你們這個部分就有很大的質疑聲音,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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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沒有錯,事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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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到了今年你們最後送院,還是照你們原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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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我們送的院版,經過外界反映之後,我們後來有召開會議,事實上,現在院裡面通過的版本、審竣的版本,跟我們報的院版已經不一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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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但是你們法務部今天提出的業務報告,一樣提到第十七條之一,10月1號民間司改會又開了一次記者會,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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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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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也回應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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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民間司改會認為應該在法定刑上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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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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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但我們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這個判決,並沒有說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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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10月1號那時候的回應是法務部會廣納意見,凝聚共識,以符合憲判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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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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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最後10月8號出來的正式書面報告,你們沒有納任何意見啊,你們還是照原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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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事實上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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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還是你們廣納意見之後,覺得你們這種修法是最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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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事實上沒有錯,我們後來就是召開各個會議,找相關的機關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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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後來是?今天10月8號,10月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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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當然是10月1號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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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之前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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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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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10月1號的時候回應說還會再廣納意見,還會再凝聚共識,10月1號到今天你們做了什麼?沒有,你們提出來的還是這個啊!各界的意見我希望你們能夠充分參考。民間版提出整個修法,基本上是希望我們用毒品的種類跟數量,兩個做加權,加權之後做一個量害的標準,對不對?就是衡量它危害的等級來做一個標準,用這個標準來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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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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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樣子的修法意見,我希望你們能夠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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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邊我跟委員報告,因為民間版的版本事實上會涉及到整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它的一、二、三、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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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它整個架構都會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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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整個重量、各方面,整部法全面都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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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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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它是茲事體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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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為什麼會這樣做?事實上就是因為原本你們只宣告一級毒品就是怎麼樣,二級毒品是怎麼樣,你們只按照毒品的種類來量刑,原本的法架構是這樣嘛,對不對?原本的法架構就是一級毒品是怎麼樣,二級毒品是怎麼樣,三級毒品、四級毒品是怎麼樣,民間就認為這樣只要按照毒品的種類下去看,就會產生我剛剛所講的,0.5公克的一級毒品,跟500公斤的四級毒品量刑的失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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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所以在這個狀況下,接下來修法我們就賦予法官更大量刑上的減刑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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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希望你們能夠檢討,因為這個民間的反應並不是很小啦,不只民間司改會,學界也都質疑你們這個修法是敷衍大法官,是便宜行事的修法。既然你們自己也說要廣納民間意見,我希望你們能夠就這些部分跟民間至少……你如果溝通了,你們覺得這個是最好的,去溝通應該是沒有問題啊!好不好?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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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個寶貴意見我們再反映給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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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再來納入檢討啦!次長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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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一樣是在業務報告的第12頁,你們提到有關「完備司法精神醫療處所」的部分,這部分我今年3月的時候在這裡發言,就曾經跟部長請教過有關司法精神醫院的籌建進度。你在那時候回答我,在今年年底會完工,明年啟用,現在已經10月了,今年年底能夠如期完工嗎?司法精神醫院,不是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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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精神醫院的籌備最主要是由衛福部在主政的,我們法務部是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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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掌握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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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目前應該在籌備建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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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不是、不是、不是,你在3月的時候回答今(114)年底能夠如期完工,明年要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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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是衛福部提供我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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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現在有掌握進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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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是因為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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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有沒有掌握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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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衛福部原來的預定就是在今年年底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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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現在已經剩2個月了,你們有掌握進度嗎?能夠如期完工嗎?衛福部能夠如期完工嗎?你們有掌握進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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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大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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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原本法定的就是司法精神醫院,但你在書面報告裡面完全避談「司法精神醫院」這幾個字,你在這裡的第一點寫「籌設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模稜兩可,迴避掉司法精神醫院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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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個建置完成當然就會直接寫司法精神醫院,現在是因為司法精神是屬於醫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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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除了司法精神醫院,還有司法精神病床,你們說中部的30床也是今年年底要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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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是今年底能夠完工,但是我想我們還要再加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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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能不能?剩下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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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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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能不能完工?30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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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最主要是廠商的問題,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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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事實上有困難,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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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能夠完工,當然,我們會趕今年年底完工,不行的話,明年上半年我們儘快來完成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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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關司法精神病房,這個部分你們掌握的就是今年年底恐怕沒有辦法完工,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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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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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再努力?好啦!因為現在你們司法精神病房的部分總共規劃183床,南部現在已經啟用了,東部啟用了,北部啟用了,現在中部的30床原本年底要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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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是能夠趕啦!但我們是希望至少在明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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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因為時間到了,我講結論,過去各界就質疑你們司法精神病房除了目前的床數不足之外,你們維安的人力也不足,有關介護跟維安人力的需求評估,還有你們目前到底有多少高暴力風險的受處分人,並不是透過司法精神病房處遇,而是在其他機構處遇,還有有關司法精神醫療處所,剩下2個月的籌備期間就要開始收治,目前在羈押的有沒有具體的移置計畫?這部分請你們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報告,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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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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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沈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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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