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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15時3分)謝謝院長,我們有請卓院長及法務部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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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再請卓院長及法務部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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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蔡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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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院長好。院長,因為今天的專報是針對打擊詐騙,是要來探討打詐行動綱領2.0的執行成效,事實上,我們也都看到了詐騙的相關數據,尤其是投資詐騙大概占現在所有詐欺犯罪的65%強,而且臺灣2025年有一份民調顯示,有超過72%的人表示自己曾遭遇過詐騙,當然每一個人是否會被詐騙可能要看他所遇到的不同情境,但是大家都很擔心自己遭受詐騙,確實,最近因為詐騙導致他可能一輩子的積蓄被騙走,造成他在之後沒辦法維持生計,甚至有很多我們很不想看到的一些新聞事件就因此而發生了。所以打詐這件事情,我覺得對我們整個行政團隊來說,一定是一個很重要的任務,所以我相信院長、部長跟在場我們每一位行政團隊長官,甚至到最基層的員警,大家都很認真的在打詐,這個我都相信。但是在這麼認真打詐的時候,為什麼我們還是沒辦法真正有效的遏止詐騙呢?院長,我想聽聽看,這段時間以來,我們的努力跟我們遇到的瓶頸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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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首先第一個,每個禮拜行政院政務委員會議的時候,林明昕政委都會就那一週,整個詐騙案件的案件數跟金額來做分析跟比較,並報告給所有的政務委員了解,我們在那邊共同討論。這也印證剛剛委員所說的,大家實在是很用心在這塊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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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打詐這件事情是,當我們有新的方式出現,詐騙集團也會推陳出新、手段翻新,他們的方式也一直在改變,不僅應用數位化科技,而且透過境外的方式,用不同的年輕族群去從事一些比較低階的詐騙車手的工作,讓我們實在是在整個圍堵網上產生了相當大的工作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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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都是詐騙集團一直發生的,從他們鎖定各種不同的特定族群,透過語言等各種方式各方面來加以引誘,所以我們要找出這些潛在的被害人加以分析,提前告訴他們。我們從識詐、防詐、堵詐、阻詐以及到懲詐各方面,都分別有很多的工作在做,這是我們現在在做的,當然有所不及,而且我們要大力的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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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務部也透過打詐四法,再透過跟司法院合作,要對新四法當中尚有不及之處再予以加強,包括刑度,包括整個刑罰的態樣等等,還有包括成、少共犯等等都把他集合在一起,這個是我們目前在努力的。我知道,努力的方向還不夠深遠,但是我們都把方向給找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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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所以院長,就像我說的,剛剛聽你講這一段,就如同我講的,我相信行政院非常努力,一定要把打詐這一塊做出成效給國人看。但是看起來就是這些詐騙集團有利可圖,所以他們窮盡一切方法,甚至說他們只要人在國外,然後他們把他們的一些IP都移到國外去,會導致我們在追查犯罪的時候會產生很多斷點,這件事情就很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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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看到的就是說,我們還是在,過去我們打詐可能都比較站在加害人的角度,就是要詐騙的人,我覺得我們有時候要轉一下。轉一下就是說我們要回到被害人,到底被害人為什麼被詐騙?從第一步,第一步是什麼?就是他怎麼接觸到詐騙的人。現在看起來,詐騙的人最常用的就是透過社群媒體,包括我們的臉書,包括IG、Threads,甚至後來就把他們引誘到一個LINE的群組裡面,這個群組裡面全部都是在騙他的,他自己不知道,結果他就陷入了一個被詐騙,然後投資詐騙往往越投資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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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而且他的方式,以前是直接叫你投資,現在可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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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他直接誘使你投資,甚至他早期還給你一點毛頭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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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現在可能是先送你一個東西,送你一本書,送你一個什麼來引誘你,你進來之後,慢慢很多人在旁邊圍攻你,讓你以為這個群組、這個環境裡面大家都在投資是正常的行為,結果只有你一個是被害人,其他都是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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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其他都是假的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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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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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所以在這個情境之下,我想要請教部長或是我們數發部,在這種情境之下,假如我們最常用的,以前我們最常用的一個辦案技巧就是俗稱的「釣魚」,我們辦案人員跳進去事實上就是要破獲這樣的犯罪集團。但是我進去後,比如我進入這樣一個LINE的群組後,我有辦法因為在這個群組裡面,然後把他們後面整批人揪出來嗎?依現在的科技,我們做得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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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我們現在檢警調對這一種的,包括像電信網路詐欺這一種的,在網路上我們有警察在巡邏,我們也有各大系統在負責看哪一個社群網站(社群媒體),我們都有分工在進行巡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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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對,有巡邏,但是我們如果已經巡邏到了,我們已經進入了。好,我們現在看到一個假的臉書的訊息,讓我們接觸到,然後我們就開始跟他對話,對話完他叫我們加入(進入)一個LINE的群組。好,我都進去了,那我抓得到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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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每個個案都不同啦!有些我們其實從這個網路線索可以試著去抓抓看,我也知道這個成功率不是那麼大,這很辛苦。我們這部分最好是用即時下架的方式,我想整個數發部對於這部分會跟社群軟體公司、業者再做一個下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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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部長,下架是一塊,事實上我也就是要問數發部,既然就是有這樣一個群組,既然這個群組一定有一個它的末端,那這個末端的人,我們沒辦法掌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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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部長彥男:報告委員,通常我們的作法是這樣,我們希望最好是在源頭,就是在廣告一登出來的時候,我們就能夠發現這個詐騙廣告,把它下架,不要讓民眾進入這個詐騙廣告,再進入私人群組,因為一旦進入私人群組,要抓就比較困難,所以在源頭,我們用AI、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去發現這個詐騙廣告,目前我們用這種方式已經使得投資詐騙廣告下降了九成九,也就是說,過去一個月七萬八千多件,現在剩下七百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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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OK。但是數發部……我要跟部長說的是,你請他下架,但是民眾是覺得,既然有源頭,為什麼抓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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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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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他有下單啊,他有去買廣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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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這是全方位的,委員所關心的是一個查緝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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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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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有很多的切入口,包括洗錢那一部分,譬如說,以臺高檢署、各地檢署來說,我們現在跟金融機構簽MOU,簽MOU就是從可疑帳戶的資金往來去勾稽、用大數據、AI去分析、去勾稽出來,所以我們最近有……謝謝委員今天給我這個機會來說明,譬如說,臺北地檢有一個斬金專案,也就是一個郵局提供的可疑帳戶而破獲了一個非常龐大的詐團,被害人高達五千多個,破獲的被騙金額高達一百五十幾億,押了五十幾個人,所以這一件有非常棒的成果。另外,臺中地檢也有透過土地銀行提供的可疑帳戶而勾稽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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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用帳戶來抓、來勾稽這件事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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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是MOU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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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對,部長,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我有設定幾個問題,所以我沒辦法再讓你說明。我們都知道從社群媒體來揪出詐團是一個方式;第二個,事實上今天好多委員都有講到,我們訂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你只要繳交犯罪所得的話可以減輕其刑。過去就變成說很多法院在認定上,他們認為繳交犯罪所得是以他的報酬,我舉一個例子,我現在就舉一個例子,假如有詐騙集團對我騙了1,000萬,我被詐騙集團騙了1,000萬,但是我被騙的1,000萬是分好幾次,其中一個車手從我這裡經手了100萬,我把100萬給他,這個車手跟詐團拿到了10萬塊,我想請教部長,部長,這讓你回答,這個車手是要繳交10萬塊、100萬還是1,000萬,他就可以適用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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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所以這個是非常不合理,這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是採個人報酬說,就是10萬塊,事實上,他被騙的金額,被害人被騙的說不定是1,000萬,甚至1億,所以我們認為是要以被害人的損害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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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部長,我看起來最高法院大法庭他是這樣,過去的法官就是用10萬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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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少數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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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少數的他是用10萬塊,這個大法庭是把它拉到100萬,就是以這個車手他經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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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大法庭是少數說,是個人報酬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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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對,個人報酬是10萬塊,有的法官是會用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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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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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有的法官會用100萬,就是以這個車手實際處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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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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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所以我們最近有提出修法,我們認為還是要站在被害人的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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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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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他的損失是1,000萬,所以他應該要負責這1,000萬來換取他的減刑,但是我覺得這就是會卡在這個車手到底實際上支出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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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是從共犯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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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車手實際獲得什麼?所以我在講這個就是說,我們要站在被害人的觀點去思考這件事情。我再舉例,很多個案的產生,因為我遇到很多人來跟我說、跟我陳情說他遇到詐騙集團,我請他去警察局提告,他也去提告,他真的去警局提告了,過了2個月他接到一個不起訴書,他非常的沮喪、很鬱悶,說他被詐騙,他去提告了,去提告誰?去提告那個假帳號的提供人,結果後來是收到不起訴書,我把這個不起訴書列出來了。不起訴的原因是什麼?它說,因為你告這個詐騙帳號的提供人,但這個帳號騙了好幾個人,前面的被害者已經告了,你在後面告,前面那部分已經告了、也判完了,所以你跟他是一個行為,是同一個提供帳號的行為,所以後面去告的就變成拿到不起訴書。部長,你覺得這件事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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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是洗錢防制法,165提供的,那個是在第二十一條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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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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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應該是在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的一個事情,最近一個修法就是要提供三次……最早的時候,現在修法就是要……其實在沒有修法之前,因為地檢署大部分檢察官認為這個是沒辦法證明直接的故意,所以會不起訴處分,如果起訴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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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檢察官跟他說因為是同一行為,因為就是一個提供帳號的行為,然後有10個人受騙,前面的部分因為9個人有去提告,已經判完了,他也已經在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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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它是一個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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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對,你是後面去告的人,但這個在前面已經判完了,你在後面去告,於是就給一個不起訴書。這件事影響到了什麼?這件事還有後續,因為我跟他說,沒關係,那至少要去告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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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民事是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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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你至少要告民事,就是侵權行為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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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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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告了民事,要取得對他的一個債權憑證,未來還是可以追索回來嘛!結果他就去適用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說如果因為詐欺請求損害賠償的時候,可以暫免繳裁判費,結果法院的民事裁定說,不好意思,因為之前那一份是不起訴書,所以不適用免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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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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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部長,你會覺得聽到這樣很鬱卒嗎?怎麼會這樣?一個被詐騙的被害人去尋求司法救濟的時候,層層受阻,很鬱卒!所以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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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報告委員,行政院實在不應該對個案的起訴、不起訴或判決多加揣測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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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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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但是我是希望這樣的意見能夠讓司法院能夠理解,怎麼樣幫助行政院來完成打詐行為,司法院應該要再推一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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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院長,相關個資我都把它蓋住了,但是這不是只有這一個個案,而是這樣狀況的情況之下,法院的統一作法會採取這樣,所以今天我們在這裡除了說現在臺灣詐騙的問題很嚴重,我覺得這樣是不夠的,因為我們這裡代表立法院,你們是行政機關,我們應該要立更多法律出來對打詐有實際的一個效果,這是我們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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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再講一個例子,以被害人出發的話,我們看現在有很多破獲的,包括第三方支付,它可能涉及幫詐騙洗錢,最近破獲了好多,因為從第三方支付抓到金流了,也知道詐騙集團部分的人是誰,抓到這些人了,行政機關、法務部有告知這些被害人、告訴任何一個人,相關案件已經抓到源頭了,有告訴他們嗎?沒有!這就是我覺得我們做得不好的地方,應該要告訴他們,因為他們之後還有民事求償的權利,至少在這一塊,既然他都已經提告了,之後我們就有義務要把後續偵辦狀況讓被害人知道,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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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在程序制度上還有所不足,我們會深刻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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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沒有錯,我覺得不管是立法,還是怎樣,我們都應該把它做得更好,以被害人為出發點來做的話,才有辦法真正遏止詐騙,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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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院長榮泰:好的,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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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質詢,謝謝卓院長、相關部會首長的備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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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請賴士葆委員質詢,李坤城委員請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