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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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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鍾委員佳濱:(12時12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司法院李廳長、法務部黃次長以及刑事警察局的蔡坤益警政監。
1 主席:請李廳長、黃次長、蔡警政監。
2 鍾委員佳濱:廳長好,次長好。我想先請教蔡警政監。
3 蔡警政監坤益:委員好。
4 鍾委員佳濱:你在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負責打詐,你覺得詐騙嚴不嚴重?
5 蔡警政監坤益:詐騙滿嚴重的。
6 鍾委員佳濱:謝謝。請教次長,您覺得國人一般的感受,對於詐騙這個事情,普遍的不滿在哪裡?
7 黃次長世杰:就是無端遭受經濟上損失。
8 鍾委員佳濱:除了遭受經濟上損失,還有一個就是認為抓到之後判得太輕!目前這些經濟犯罪詐欺犯被查獲後,被起訴量刑,你有沒有看到很多報導,即民眾的反應,我不是說是不是太輕了,但你覺得民眾常常發出這樣的聲音?
9 黃次長世杰:我想這個是常見於報章媒體報導的一個說法。
10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知道,詐欺是經濟犯罪,經濟犯罪跟其他的經濟行為很像,就是要將本求利!他會去算他的成本,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犯罪成本,就是最後端被抓到的風險以及抓到後判刑的長短,是不是這樣?
11 黃次長世杰:對。
12 鍾委員佳濱:請教廳長。最近我們看到有些車手被起訴後,一般認為法院會不會判太輕了,車手都判幾個月,甚至有好幾個案子判了後,放出來又再犯,又再被輕縱。廳長有沒有聽到民眾這樣的反應?
13 李廳長釱任:有。
14 鍾委員佳濱:好,為什麼我今天特別來問這個問題,因為我們財政委員上個星期到幾家銀行去考察他們臨櫃阻詐的成效,結果在場很多媒體就私下跟我反映說判太輕了!我要說的是,判刑長短只是他的一個犯罪成本,前面還有很多階段他要投入的成本,我們阻詐、防詐、打詐,就是要把他的犯罪成本提高到讓他覺得投資報酬不划算,是不是這樣子?
15 李廳長釱任:我非常贊同委員的意見,對於詐騙的打擊,除了要提高他的犯罪成本之外,事實上,前端的識詐、堵詐,還有阻詐的部分,就是增加了犯罪的障礙,提高犯罪障礙的部分可以減少犯罪率。
16 鍾委員佳濱:是。我們今天很理性地討論,也都可以理解,在場的人也可以接受,但是一般民眾看到的是什麼?都被抓到了,還判的那麼輕,這就是一般民眾的痛。我們前面做再多,讓詐欺案件下降,都抵不過最後這個判刑的輕重。可不可以請您跟司法院這邊反映一下,為什麼民眾會普遍覺得司法不公或者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可以將這種感受代為反映嗎?
17 李廳長釱任:這個沒有問題,但我在這邊也要澄清一下,我們從113年都有做相關量刑跟引導的作為,包括量刑行情的系統,還有加重詐欺量刑的審酌事項或是參考表,我們可以從113年的量刑統計……
18 鍾委員佳濱:越來越重……
19 李廳長釱任:跟114年的量刑統計,發現到一個趨勢,就是我們已經慢慢引導法官做適當的量刑,一年以上的量刑比例,從以前大概是六成,現在提高到七成以上。
20 鍾委員佳濱:我大概理解了,但是你今天講的,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所以我們希望司法院要加強這個部分,讓民眾理解打詐不是只有行政院的事情,司法院的法官也都共同感受到民眾對這個的痛,好不好?
21 另外,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臺版柬埔寨案的出發點雖然是經濟犯罪,但最後卻是以暴力加諸被害人,甚至造成死亡,你知道這個案子已經在臺中地院審理多久了嗎?兩年多了!我們知道共同被告很多,案情很複雜,但是有將近十位的受害人,其中一個在屏東,這兩年多來常常接到傳票,南北舟車勞頓,心中的恐懼傷害到現在還沒平復,在審理相關的詐欺或者相關暴力犯罪的進度上,您會不會覺得可以再讓民眾感覺到我們司法院、司法正義有在幫助人民?
22 李廳長釱任:這個的確是我們要再精進的地方。
23 鍾委員佳濱:本席通常不談個案,但是這個個案我特別要提出來,因為臺版柬埔寨案讓臺灣的民眾真的很shock,希望未來在審理上,能夠趕快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好嗎?謝謝,請回。
24 接下來,我要再請教次長,還有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什麼都有,像買演唱會的票、投資、連期交所都有。我們看到了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法務部是其中一個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也是。我們也看到最低的是在114年,也就是今年2月的時候,因為我們宣布了網路社群平臺廣告採實名制,案件量就馬上下降,損失金額也下降,但是過沒多久,又開始跑上來了。次長是不是也覺得打詐不可能一個招數就有辦法有效,是不是要持續對詐團施壓、反制?是不是這樣子?
25 黃次長世杰:我想我們都一直持續在精進打詐的作為。
26 鍾委員佳濱:所以不是只有一招就可以停了,它還是會再起來。我們再往下看,目前民眾所習慣的就是165專線,這是在刑事警察局的,是不是?蔡警政監。
27 蔡警政監坤益:是的。
28 鍾委員佳濱:它是一個常設的編制嗎?
29 蔡警政監坤益:它目前的辦公廳舍是在保一裡面。
30 鍾委員佳濱:人員來自哪裡?
31 蔡警政監坤益:它本來是任務編組,是架在詐防中心。
32 鍾委員佳濱:詐防中心是正式編制嗎?
33 蔡警政監坤益:詐防中心也是任務編組。
34 鍾委員佳濱:行政院的詐防辦也是任務編組?所以,要拜託次長、警政署,對所有民眾所關心的打詐,都必須持之以恆去進行,所以你們是不是支持詐欺犯罪防制中心的組織化要法制化?
35 蔡警政監坤益:是的。
36 鍾委員佳濱:有兩個部長很重要,本席要來請教一下,一個是銓敘部部長,一個是人事總處人事長。請教兩位是不是也支持我們民眾最關切的打詐,需要給它有足夠的力量,持續地來做這件事情?
37 蘇人事長俊榮:過去這一、兩年,刑事警察局跟我們提,我們也一直很支持,只是它內部分工的問題……
38 鍾委員佳濱:我後續會再問,所以你是支持的?
39 蘇人事長俊榮:是,我支持。
40 鍾委員佳濱:行政院支持,那麼考試院銓敘部,現在這個案子到你們那裡了,是不是?
41 施部長能傑: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還沒,但是過程中大家交換過一些意見,因為這要不要設置是行政院的政策,設了以後,剩下就是組編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協助處理。
42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希望能夠在9月完成,但也要請刑事警察局了解一下,請問刑事警察局是幾級機關?
43 蔡警政監坤益:四級機關。
44 鍾委員佳濱:但是在你們這個四級機關底下有37個內部單位,都已經37個了,還要再增設一個防詐中心,那麼這個組織是不是要檢討呢?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規定,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或是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你們有沒有盤點過這37個,有沒有哪一個可以節省掉,讓我們放資源到打詐中心?你們有沒有做過檢討?
45 蔡警政監坤益:報告委員,我業管的不是這個部分,但我參加相關會議是有聽到,應該……
46 鍾委員佳濱:聽到誰說?聽到我們人長說嗎?請人長來講一下,你覺得刑事警察局有沒有好好根據第十條,來進行這樣的檢討?
47 蘇人事長俊榮:他們都有很多的考量,所以這個事情就磨很久,我們在8月6日已經把案子簽到行政院,誠如委員所提的,大概目標就看9月能不能到銓敘部,不要拖啦!
48 鍾委員佳濱:你們在過程中也有提到這個部分,刑事警察局是不是應該要檢討一下自己底下的內部單位?
49 蘇人事長俊榮:因為分工太細,溝通成本太高,稍微整併一下,對整個刑事警察局來講是很好的事情。第二件事情,就是為了打詐而成立的單位,我想委員剛才的數據資料也呈現出一年的詐騙案件多少,相信在所有部會努力下,兩年內案件量應該會往下;當案件量往下的時候,就是委員所提的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的時候,那個組織也應該要做一些調整。
50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的意思是,就好像生病就要吃藥,病好了,藥就不用再吃了,是不是?
51 蘇人事長俊榮:對,不然吃那個對身體也會有傷害啊!
52 鍾委員佳濱:但如果吃的藥沒效,身體不好,這個藥也就不要吃了,是不是這樣?吃了,好了,就不用再吃;吃了,還是不好,就不要吃,是不是這樣?
53 蘇人事長俊榮:是。
54 鍾委員佳濱:刑事警察局的蔡警政監也聽到了,請你帶回去給警政署和刑事警察局,我們希望支持你們成立常態化的組織編制,但也要定期檢討;如果沒有效果,就回到我們的組織精簡,好不好?
55 蔡警政監坤益:是。
56 鍾委員佳濱:最後,我還要再請教次長,請你們也可以分享一下。過去國民法官法在立法通過的時候,對於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訂定6年要做一個評估,也就是每年要提一個報告,6年後要提出總結報告,再決定國民法官制度要不要繼續走下去,是不是有這樣的一個規定?
57 黃次長世杰:是。
58 鍾委員佳濱:廳長覺得司法院未來在到期後,會不會也來檢討這樣的制度,如果有效,就繼續吃;沒效,就停下來?
59 李廳長釱任:成效評估委員會的成立本來就是這樣的目的。
60 鍾委員佳濱:是嘛!所以我們請人事長和銓敘部,結論就是儘速推動刑事警察局詐欺犯罪防制中心組織法制化,並參考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訂定成效評估來考核它。最後,希望我們給你們工具、給你們方法,但你們要珍惜使用,以應國民的期待,幾位是不是都認同?好,謝謝。
61 主席:下一位請陳冠廷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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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4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莊瑞雄","林倩綺","陳培瑜","沈發惠","羅智強","麥玉珍","翁曉玲","吳思瑤","鍾佳濱","陳冠廷","吳沛憶","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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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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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廉政署署 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政務人員應否及如何遵守行政中立原 則、行政機關於選舉罷免期間應為如何之宣導與落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五) 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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