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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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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沈委員發惠:(1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討論事項第三項,有關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跟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我想利用今天這個時間來進行一些了解跟討論,因為我看剛才大家都比較沒有關注這個部分,但是我認為這個部分可能未來牽涉也蠻大,所以我現在是不是先請司法院刑事廳長?
1 主席:好,麻煩廳長。
2 沈委員發惠:請法務部,因為這個跟法務部也有關係。
3 主席:請次長。
4 黃次長世杰:委員好。
5 沈委員發惠:廳長好、次長好。今天在討論事項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跟第一百七十五條的修正併案審查,這個第七十一條跟第一百七十五條就是有關於被告跟證人的傳票,都增列第三項,關於這個傳票,如果有外籍配偶、外籍人士、外籍學生等等相關的外籍人士,在傳票上面應加註該國文字或英文翻譯。看起來這個立法立意良好,不過在書面報告中,法務部及司法院對這個修正都持相當大的保留意見。目前傳票的簽發,不管是被告或證人,在偵查中是由檢察長負責,在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發。若今天這個修正通過,未來司法院及法務部可能會覺得窒礙難行,甚至違反拘捕前置原則,讓整個審判訴訟過程出現問題。這部分是不是先請廳長表示意見?
6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這部分的修正,司法院採取比較保留的態度,主要是因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司法文書本來就要以本國語言為主,例外時,有必要可以登載附記方言或外國語文。這是整體性的,包括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是其他行政機關都有類似規定……
7 沈委員發惠:對,這是法院組織法裡面的規定。
8 李廳長釱任:對、對……
9 沈委員發惠:包括使用的語言,第九十七條提到,審判時應使用國語;第九十九條則針對訴訟文書的文字有規定。
10 李廳長釱任:在現行司法實務上,有關證人或被告的傳票,如果涉及外籍人士,不管是外籍配偶或來臺工作的外籍勞工或來臺就學的學生,只要有這個需求,我們會給他相應的,包括通知書在內,會有相應的外國語文配套……
11 沈委員發惠:簡單講,現在的司法文書已經提供相當多的外國語言譯本……
12 李廳長釱任:現在是比較任意性的,也就是能力做得到的,比如現在常用的印尼文、越南文、英文……
13 沈委員發惠:我看英文、日文最多……
14 李廳長釱任:英、日、韓文都有。
15 沈委員發惠:通知書、送達書、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都有英文、日文譯本,其他的像韓文、越南文、印尼文、泰文、馬來文等等,在性侵害犯罪案件的陪同人詢問通知書有,裁判書的救濟程序教示條款也有。目前的司法文書是:有提供相關譯本這樣的作法,但要在刑事訴訟法裡入法,讓傳票必須具備外國語譯文的要件,跟現在提供司法文書的外國文譯本服務,是兩回事吧?
16 李廳長釱任:強度是不一樣的……
17 沈委員發惠:不只強度差很多……
18 李廳長釱任:而且會影響到所有程序上會不會有瑕疵的問題!
19 沈委員發惠:對,像是拘捕前置原則,之前的合法性可能會有問題。其實在偵查中檢察官簽發拘票應該會遇到最大狀況!很多在偵查中,甚至在審判初期,被告或證人的國籍在相關卷內的資料不一定能掌握得那麼清楚。如果你以為需要越南文,準備了越南文的傳票,結果一去他說他是泰國人。此時這個傳票就有瑕疵了!有瑕疵之後就拘提不到,將使後面相關的法律程序、拘捕程序通通發生效力問題,對不對?
20 現在有委員提案修法固然立意良善,特別是針對外籍朋友、新住民的人數增加來說立意良善,但我們所重視的是,若今天委員會就這樣修法通過,我認為在實務上會造成衝擊,這樣也很不好。問題是,實務上是不是有大量的外籍人士因為語言障礙,加上外籍被告對國語不熟悉,致其訴訟權益受損而聲請救濟?目前有沒有統計?司法院有沒有統計?法務部有沒有統計?
21 李廳長釱任:目前是沒有這樣的統計,但我們有司法特約通譯的制度……
22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我們的通譯制度現在還是需要努力,不過你們已經很努力了。我現在是說我們應該要統計一下,因不諳臺灣語言,造成其訴訟權益受損而聲請救濟的,我認為應該要做個統計,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如果這個修法通過,司法院跟法務部應該就審理效力,以及每年所增加的人力、時間、經費的成本做預估,你們有沒有做預估?
23 李廳長釱任:目前沒有預估……
24 沈委員發惠:你們沒有預估?
25 李廳長釱任:現在我們都是任意性去配合提供。
26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現在是任意性配合,但如果今天這個修法通過,你們就要就人力,包括每簽發一張傳票的時間,還有所需成本下去估算,這樣才能在委員會裡說服大家,如果今天就這樣通過,可能在執行上真的有很大的窒礙難行之處!這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做估算。
27 有關通譯部分,即專業通譯的人力配置問題,如果今天這個修法通過,未來不管法院或地檢署的行政成本會增加,也會造成執行上的困難。所以我在這裡利用這個機會提出,因為我看今天大家多做政治性討論,而沒有關注到可能要同步進行這個修法。針對今天這個修法,我希望本委員會所有同仁能再審慎一點,同時參考司法院跟法務部執法機關的意見。
28 接下來還有一點時間,今天刑事廳廳長來,所以我利用這難得的機會就教。
29 今年3月我已經質詢過有關司法聯盟鏈數位證據的真實性及保存問題。從2021年開始,我們啟動五大司法機關的司法聯盟鏈,包括司法院、法務部、臺高檢、調查局跟警政署五大司法機關成立了司法聯盟鏈,並於2024年啟動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我們希望透過這個驗證平臺,讓司法警察機關在第一線查扣時能同時上鏈,以確保數位證據,因為數位證據的修改、篡改痕跡很難判定。換言之,證據有沒有被篡改,有沒有被變造,數位證據必須從第一線開始,一直到最後審判終結確保其同一性,故而成立驗證平臺。
30 實務上常常發生,現在也一直在發生,因為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機關在處理數位證據的過程及交接過程中,沒有遵守相關鑑識規範,導致之後在審判過程中,很多被害人的抗辯幾乎都在抗辯這一點!雖然我們已經設立共同驗證平臺,但這是現在有的一個很大問題。司法警察機關在鑑識過程中取得數位證據時,並沒有按照行政機關所訂的鑑識規範完整紀錄交接流程,這些他沒有遵守!對此,最高法院有做明確表示,刑事偵查中偵查機關內部規則不具對外的法律效力,所以即使他沒有按照數位證據保全作業程序的規則、相關的鑑識規則處理,不影響它的證據能力,這是最高法院所做的一個裁定,事實上,大部分的學說也是支持在這個過程中,它不應該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就造成了一個負面的效果,就是這些司法警察機關就便宜行事,既然它不影響證據能力,所以他在這個過程就省事、省力、恣意操作,就不按照相關的鑑識程序來走了,這樣子的問題,我們目前有什麼樣能夠讓它兼具平衡,是不是次長來……
31 黃次長世杰:跟委員報告,事實上,自從113年4月司法聯盟鏈平台正式成立之後,本部跟相關的司法警察機關都不斷在宣導跟推廣,我想最高法院的見解應該不是說它不影響,而是不當然影響,也就是說,其實證據同一性……
32 沈委員發惠:他說不具對外的法律效力……
33 黃次長世杰:仍然會是在個案中,法院審判的時候,會去斟酌審認的內容,所以在偵查的階段,我們為了避免未來舉證的時候造成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內部非常努力在推廣相關的作法、建立SOP,希望我們所有的偵查程序裡面都可以做……
34 沈委員發惠:但是現在整個審判過程,事實上,很多被告幾乎就是用這個在抗辯。
35 黃次長世杰:對,因為我們才剛剛啟用,時間上很短,我相信未來應該會逐步來改善。
36 沈委員發惠:有沒有考慮把整個數位證據取得規定明文入法,直接入刑事訴訟法?
37 黃次長世杰:我想這個部分,因為每個個案可能還是會有不一樣的情形,如果一律都……
38 沈委員發惠:因為時間到了,請司法院跟法務部針對有關數位證據的修法評估做一個書面報告給我,好不好?
39 黃次長世杰:好,那我們來說明。
40 李廳長釱任:我們來跟法務部一起……
41 沈委員發惠:好,謝謝。
42 黃次長世杰:謝謝委員。
43 主席:謝謝。
44 下一位請羅智強委員發言。待會在羅智強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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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4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莊瑞雄","林倩綺","陳培瑜","沈發惠","羅智強","麥玉珍","翁曉玲","吳思瑤","鍾佳濱","陳冠廷","吳沛憶","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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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14"]
gazette_id 1147302
agenda_lcidc_ids ["1147302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廉政署署 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政務人員應否及如何遵守行政中立原 則、行政機關於選舉罷免期間應為如何之宣導與落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五) 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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