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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莊委員瑞雄:(10時4分)謝謝召委,有請中選會李主委及司法院李廳長。
1 主席:麻煩李主委、李廳長。
2 莊委員瑞雄:其實不是要有一流的公務人員,這個國家才會進步;國家如果沒有一流的立法委員,這個國家才會完蛋。
3 我想就教李主委,八二三針對核三要不要重啟進行公投,這是公投法的規定,因為兩位都是法學專家,所以我想就教一個問題,立法院剛通過的核管法規定,核電廠在主管機關認為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可以啟動延役。這是立法院剛通過的核管法,然後接下來立法院就提出一個公投案,當然這是一個複決性的公投。如果是公投沒有的東西,那是創制;如果是有的東西,但我不喜歡,要把它給否決掉,那就是複決,就是這兩個東西──創制與複決。這次核三延役是一個複決性公投,就是行政部門認為核三已經除役了,但我發動民意告訴政府要繼續讓它運轉下去,當然公投的主文也有講到要經主管機關同意,所以這個了不起最大的意義,就是公投當然是一個補充性的制度,我也不否定發動核三延役的公投有任何違法的地方,畢竟立法院所提出的案子,了不起只是再次確認、問問老百姓,核三要不要延役?但問題來了,為什麼問題來了?四十三年前國民黨執政的時候,你知道那個年代是威權政府,直接把蘭嶼當成核廢料的暫時貯存場,一放放了四十幾年,現在有10萬0,277桶也不知道要放到哪裡,政府就開始說不然來立法,核廢料最終貯存場要放在哪裡就讓地方進行公投,然後政府就開始選址,一次要選兩個,當初選了很多地方,選一選之後,現在政府選到哪裡呢?選到了達仁鄉跟金門。作為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要經過地方同意,但金門縣政府就不願意發動地方公投,你拿它沒辦法;臺東更好玩、更厲害,它就不制定地方公投條例,所以臺東縣也沒有公投、沒有法源。
4 好了!兩位法學專家,你們試著想想看,核廢料,尤其是低階核廢料要放在什麼地方,都必須經過地方公投,那一個核電廠延役以後,每天製造新的核廢料出來,結果你跟我說地方都不能表達意見,這對嗎?能源政策要不要選擇,我認為全民可以表達意見,可是要把核廢料放到別人家裡,卻不能表達意見,主委,你不覺得這有點怪怪的嗎?如果是放在你們雲林,說不定你也會翻臉;我看國民黨很多立委,只是要在臺東都蘭設置垃圾場而已,他們就說這叫環境正義,誓死抵抗,導致垃圾場沒辦法做。本來要把蘭嶼的核廢料遷移到花蓮秀林鄉,結果不分黨派,蕭美琴出來表示反對,高金也出來表示反對,只是要到那邊做地質鑽探,看看那裡是不是適合做低階核廢料的貯存場而已,大家就通通反對,現在問題來了!遇到核三廠要繼續延役,繼續延役代表什麼意思?就是繼續每天生產核廢料,那核廢料要放到哪裡?這部分我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低階核廢料要放什麼地方,要地方同意,但要在哪一個縣市生產核廢料,不需要地方同意,請教兩位,你們有沒有覺得整個公投法的法源部分是有疏漏的地方?
5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於低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所,必須經過地方性公民投票來作決定……
6 莊委員瑞雄:對。
7 李主任委員進勇:剛剛委員提到的問題,在現行公投法上,有沒有一些準用解釋的空間?因為以前並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委員提出來之後,我們會針對這個問題在會內進行研究,如果有具體個案,也會經過委員會審議之後做成一個決定。
8 莊委員瑞雄:一般一個公投案出來,當然現在立法院的立法權膨脹,以現在的政治情勢是必然啦!人家在野黨加起來人數本來就比較多,會不膨脹?他又不是呆子,他當然要膨脹。但問題就是,很多涉及到整個公共議題的時候太草率了,比如像會對地方衝擊到的,他沒有辦法表達聲音,只要立法院提出來的公投,像這次才4個月而已。如果去看其他國家辦的公投,你去跟國際做比較,需時4年到8年才能完成公投,美國加州差不多要1年,我們這一案是4個月。受影響的居民或者說這一些核安的專家,或者環保的團體都沒有辦法參與這樣的一個程序,我覺得這個是可惜的地方。
9 本席先把這些都丟在一旁,我來說一個故事給你聽。1965年台電開始在臺灣各地選址,然後1971年石門鄉核一廠取得許可;1985年核三廠兩部機組運轉後,南、北6部機組全數到位;1996年我們開始找核廢料最終處置的場所、找尋境外地點,那時候我們向北韓提出合作的意願,結果南韓知道之後跑來台電跟我們抗議,也就是1997年南韓反對,然後到台電大樓靜坐抗議,反對台電跟北韓簽訂輸出核廢料到朝鮮半島的密約;1996年臺東大武、達仁為核廢料處置候選場址的風聲一傳出去之後,夭壽噢!地方上大家都反對。議員說,政府拿50億就要來把我們的環境都破壞掉。臺東就跟你反對了。到現在臺東還跟你講,我這裡要發展觀光和有機農業啦,所以你們都不要來啦!好,核廢料就完全沒辦法有任何地方去了。金門烏坵也一樣,金門縣政府就跟你說,我就是不幫你辦公投啦,你有地方性公投又怎麼樣?你有法源,我地方政府就是不辦!
10 所以2006年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2008年經濟部開始選址;2009年排灣族的反核宣言就出來了。2009年選址的報告出爐以後,那就真的非常好玩了,就是說,要把達仁鄉跟澎湖縣望安東吉嶼作為候選的場址,排灣族在臺東的部分就去連結我們,因為它跟屏東很近,排灣族都在一起。「海島核事」裡面說,多可怕的想法,你們竟然想用50億購買這片土地,只為了丟棄你們自己製造出來沒有辦法處理的核廢料,只為了將那些危害你們生命的有害物質丟得離你們越遠越好,你們卻不在乎。原住民就講了,這裡是我們的家園,是我們族人世世代代安身立命之所在,你們作決定之前有問過我們嗎?
11 同樣地,要把核廢料放在地方上不應該別人來幫要放在那個地方的居民作決定,核廢料要放在哪裡要問當地的居民,何況是要到當地去生產核廢料,只因為我們在別的地方要享受這樣的電力。就像我們大家說,我們揪一揪去公投,把它放在屏東就好,這樣合理嗎?今天如果要放在臺東,國民黨反對,民眾黨也反對;今天如果要放在花蓮,國民黨反對,民眾黨也會反對,這就是目前的政治。
12 然後那個宣言裡面這樣講,我再把它唸完,它說這是我的家邦,不容你們任意地侵犯,你們沒有資格問我為何拒絕核廢料,因為那是我天生的權利,那是我生存的地方,這是2009年當年說的。2011年經濟部依選址條例選出核廢場址以後,那時候說要把50億當回饋金,澎湖因為作為玄武岩自然保留區而不備資格,剩下達仁鄉變成唯一候選的場址。但是場址要有兩個啊,所以這個又被槓掉了。2012年經濟部又公告,達仁鄉跟金門烏坵,但因為地方反對,沒有辦法進行下去,然後重頭戲就開始來了。
13 2012年台電傳出要在太魯閣國家公園探勘,4月12號蕭美琴,也就是現在的副總統,開記者會掌握秀林鄉作為核廢料最終處置的探勘。只是要探勘而已,蕭美琴才剛說出去,大家都反對。高金素梅帶隊過去,大家都反對,台電說,我們只是研究而已,要研究看看有沒有符合而已。
14 2013年民間反核大遊行,當時的行政院長叫江宜樺,他說選址很困難,要推動民間官方核廢料處置的協商平台,讓大家來協商,協商出來之後,2014年蘭嶼、北海岸、恆春團體跟相關的環境團體發表聯合聲明,退出平台,不想跟你們說了。如果核廢料真的可以在技術上安安穩穩、毫無顧慮,那麼何不讓臺灣依據科學、地質條件選出所有可能安全的場址,不要再以低人口密度作為選址的標準。至少也要以安全、用電比例、節電效率來作為選址的依據,迫使大家思考用電跟承擔核廢料的心酸,他說要創造一個共同承擔的設計制度。
15 所以我要跟兩位法律專家說的是,823這個公投,源自於大家對科學的不信任、大家對政府制度的不信任、大家對環境正義的要求,也是公民對知情、參與、否決的要求。也就是說,這個很可惜,所以我要建議主委的是,如果核三重啟之後,任何一座核電廠重啟以後就開始生產核廢料了,核廢料沒地方去就會一直放在那個地方。不要告訴我們的老百姓說,高階的有地方去,我們連低階的到現在,蘭嶼有10萬0,277桶,核一有四萬多桶,核二廠有5萬桶,快到6萬桶,這些零零碎碎的加一加就有這麼多,我們現在都沒有辦法處理,有的人說,那些沒關係啊,乾式貯存場蓋下去就好了,講話可以講得這麼「聳勢」喔?那為什麼還要放在核三廠啊?
16 潘朵拉的盒子一打開以後,我非常擔心啦,接下來就是核一,接下來就是核二,大家願意承擔那沒關係,但是我要求主委的是,既然低階核廢料都要地方公投了,生產高階又沒有辦法放到其他的地方去,變相要把高階永遠放在繼續運轉的核電廠所在地,這樣難道不用公投嗎?主委,我這樣講合理吧?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中選會辦理各項公投,包括地方性公投由地方來辦理,都必須要有法源的根據。
18 莊委員瑞雄:是啊!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剛才委員所說的這個公投,如果要辦的話,是不是應該要在公投法裡面有具體的規定?這是第一點。
20 莊委員瑞雄:當然是這樣啊!
21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二點就是說,核三的問題、核能的問題其實是社會大家非常關心的,正反的意見都有,因此會有所謂的公投程序要進行。我們進行這個公投的程序,就是要讓正反雙方都能夠充分表達他們的意見,爭取社會的認同。所以我們這次8月23號核三公投最後一場的電視意見說明會,就在明天晚上7點……
22 莊委員瑞雄:明天晚上就是我要去,是我和童子賢。
23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幫你做個廣告,明天晚上7點在華視頻道,我們歡迎所有的民眾能夠踴躍收看。
24 莊委員瑞雄:你算是在幫我捧場就對了。廳長,本席剛才談的這些,我不曉得你有沒有所感?就是說,我們法律人常常在講舉輕足以明重,低階核廢料要地方來公投,要問過地方的同意,那生產高階核廢料難道不用地方同意?放的都不行了,卻要來這邊製造高階!什麼叫做高階?就是高輻射,低階就是低輻射、有毒的物質嘛。有的人辯論講到天花亂墜,說核廢料沒有毒,那實在很笨,你知道嗎?他不知道我們核廢料的桶子一桶55加侖,不只用桶子喔,裡面還用水泥封起來,還不是封起來就好,再加上放進土裡!你看蘭嶼放在哪裡?在龍門地區,三邊都是山、一邊都是海,當年多「夭壽」,當年準備要海拋,後來是因為倫敦公約禁止了,我們也不敢去海拋,結果放到現在十萬多桶,這還要放在地下耶!我去過兩趟,人要進去還要穿輻射衣,但現在公投辯論的人卻說核廢料都沒有危險,那不知道在說什麼小朋友!依法律人的看法,我想就教你的意見就是,低階需要地方的民眾同意,而高階、尤其是生產的都不用地方同意,可能嗎、合理嗎?
25 李廳長釱任:跟委員報告一下,委員對法律的認知、對舉重以明輕與舉輕以明重之內涵闡述得非常清楚,我在這邊不太適合表達我的任何意見,但是我對剛剛委員的說明、對委員的指教感到佩服。
26 莊委員瑞雄:有同感啦,這樣明天準時收看,謝謝!
27 主席:下一位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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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4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莊瑞雄","林倩綺","陳培瑜","沈發惠","羅智強","麥玉珍","翁曉玲","吳思瑤","鍾佳濱","陳冠廷","吳沛憶","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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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14"]
gazette_id 114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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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廉政署署 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政務人員應否及如何遵守行政中立原 則、行政機關於選舉罷免期間應為如何之宣導與落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五) 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5人、(二)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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