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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12時41分)這樣壓力很大!謝謝主席,我們先請邱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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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邱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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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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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等一下詢問議題所涉及到的相關單位,就麻煩上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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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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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其實7月16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已經有談過這個專報了,在7月16號的時候,包含各個單位其實都有提出要怎麼樣去精進、怎麼樣去預防類似的事情再發生,結果沒想到7月30號又發生了谷姓女子去聲請保護令後還是遭到不幸殺害的事件,所以我覺得今天講這個真的是有點感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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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請教一下部長,按照家暴法第三十條之一的規定,是可以預防性羈押的,這個可能也要請教一下法務部及司法院。有關於預防性羈押,現在大家在討論是不是這個預防性羈押是有必要的,因為過去採取預防性羈押這個措施好像相對來講是偏低,對於家暴法第三十條之一的預防性羈押有沒有什麼樣的精進作為?這個誰要來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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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我先報告一下,從那一次會議以後,我們當然就往兩個方向,一個是加強刑事司法的拘束力,第二個就是我們各個網絡共同去架接,然後共同來落實相關的安全計畫,從這些方面來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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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個我知道,我是說預防性羈押的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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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我請刑事廳呂法官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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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請呂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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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報告委員,有關這個部分,其實第三十條之一本身是可以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來做一個搭配運用。預防性羈押一般來講就是著重那個罪名跟他的再犯可能性,所以法官在做判斷的時候,就是要有這些資料來做再犯可能性的預斷,這樣就可以比較容易做這樣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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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是,我知道啦,我是覺得現在的法官是不是採取第三十條之一的預防性羈押的比例偏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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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這部分就是上次跟委員報告的,我們統計的資料顯示,如果是違反家庭暴力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話,我們准許比例在70%到80%之間,所以那個部分的比例高低要看檢察官的聲請案件量,如果有聲請的話,其實法院准許比例還算高,有70%到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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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呢?就第三十條之一來看,你們覺得在適用的情況上,有沒有什麼可以讓聲請保護令的人會覺得更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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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其實在這個地方來講,法官在做這樣判斷的時候,最主要的就是必須要有效地蒐集有沒有再犯危險的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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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那就是資料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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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對,那些資料就包括有沒有酒癮、藥癮、情緒障礙或是物質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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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是各個單位橫向聯繫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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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對,另外還有危險評估表,最主要是國外在做這樣的法制研究的時候也是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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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看到媒體報導有關谷姓女子一些相關的情況,不論是評估表或是相關的一些案情,都沒有再附上去給法官,這個我等一下會再跟你們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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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問一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就是在不羈押的情況之下,其實法官還是可以採取很多的動作嘛,這個也牽連到大家有在討論,是不是可以用所謂的科技設備做監控?按照你們提供的資料,你們也提到了,如果沒有聲請羈押的必要,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這個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規定中就有一款是「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所以目前這個法令就可以做到了,對不對?對啊,也就是說,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其實就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之二條做電子設備的監控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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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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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可是就這個方面來看,是不是在實務上也很少用到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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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報告委員,確實如委員所講的,我們現在是可以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做適當的科技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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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因為我聽到很多委員也都建議要電子監控,其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不是就可以處理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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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對,但是以這個部分來說,當初這個東西最主要的設計是用來防逃,關於這種家暴案件,例如遠離這邊的房子或禁止騷擾被害人,在設備的搭配上,可能被害人本身也要去裝戴一些類似像科技設備的東西,對被告來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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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個在技術上不是問題,我是說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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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技術上不是問題,但是在使用上來講,要經過被害人同意才可以裝這個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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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經過被害人同意?如果被害人不同意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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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那可能就沒辦法處理,因為我們法院這邊所謂的強制處分是針對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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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如果被害人同意的話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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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這個部分在技術上就可能可以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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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可是實務上好像很少用到這一條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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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是,沒錯,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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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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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因為當初這部分規範的設計目的是要來做防逃使用,還有預防再犯,然後對於被害人這部分,就是執行所謂民事保護令的遠離部分,本來就不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規範目的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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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現在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對於有來聲請緊急保護令的,我們是不是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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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報告委員,民事保護令跟所謂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民事保護令是處理民事保護令那個行為人本身該做的內容,至於刑事的部分,必須在他有違反保護令之後才有刑事案件,這時候檢察官聲請羈押才會掉到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這個羈押部分的處理問題,兩個是不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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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呢?在目前這種情況之下,也沒有辦法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處理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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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就民事保護令的部分,剛剛部長還有幾位在先前的詢答中有討論到要研議國外的法制,是不是要納入,因為這部分不是我的職掌範圍,可能要請部長或是少家廳的廳長回應,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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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部長,因為我剛剛聽到的是有要研議往這個方向就對了,是從家暴法的修法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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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我們要研議往這方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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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是家暴法的部分就對了?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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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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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今天大家也滿聚焦在這個地方。另外,我還要再提到的是,如果按照媒體的報導,這位谷姓女子已經去報警了,然後法官也開庭了,結果竟然在卷內沒有附上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呢?是不是真的有這個事情發生?是不是真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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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委員,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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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這個問題,請他們答復就好了。是不是真的沒有附上去?因為這個跟7月初土城發生的事情是一樣的啊!法官沒有即時的資料判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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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這個案子我們有附相關的調查筆錄,但是TIPVDA量表確實是沒有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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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個不是最重要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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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這只是其中的一項,我們還有附其他的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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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為什麼會沒有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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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這個就是我們員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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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是一條人命耶!7月初土城的事件跟7月底這位谷姓女子的事件,都同樣發生了法官在審理的時候發現警察或是社工提供的資料不足啊,為什麼會7月初發生這種事情了,然後我們7月16號也已經有開過專報說是要去處理了,結果在7月底的時候又發生這種事情?當然,他是5月份去聲請保護令的,但我覺得在橫向聯繫的部分,你們真的要檢討,不然這對社會交代不過去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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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我們都會去做個案的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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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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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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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李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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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再報告一下,因為開會時間可能會超過1點半,要不要請官員先用餐?就一邊用餐一邊開會,好不好?不然拖太久對大家不好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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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徐富癸委員、徐富癸委員,徐富癸委員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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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賴士葆委員詢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