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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旭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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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王委員正旭:(11時51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1 主席:請部長。
2 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3 王委員正旭:部長好。今天針對這個主題已經討論非常非常多,不過我想還是期待透過部長,還有等一下再麻煩司法院鍾廳長。有兩個我認為還是很重要的主題想跟部長討論:一個是風險級別評估系統,一個是電子監控被害人保護有沒有更精進的作法。關於第一部分,大家其實也都講了非常多風險級別評估的問題,在這個畫面上我們可以看到,衛福部本身要督導各個直轄市、縣市做評估機制,針對相關的案件,尤其高度致命風險的案件,需要按月召開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我們也清楚上級機關要做的事情就是督導,同時要去看網絡會議的內容有沒有落實。
4 113年全國一共辦理了589場的網絡會議,共有1萬2,574件的高危機案件,其中後來解除列管的有53.8%,是6,769件。我們好奇的是,沒有解除列管的案件後來發生了哪一些事情?最近陸陸續續發生的這幾個案件,有沒有屬於這幾個案件裡面的一部分?當初在判定的時候,是如何做一些務實的操作?所以這邊帶出了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我們畫面上看到的,評估工具目前處理的統一方式?有沒有確實評估?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如何?內部有沒有相關的管控機制可以讓我們了解?第二個部分是後續,我們剛剛所看到的這些案件,如果我們希望不要再發生的話,那麼進一步的作為會包括哪一些?請部長回答。
5 邱部長泰源:我先跟委員報告,我們為了有效及快速地辨別有致命風險的案件,因此衛福部發展了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要求通報人員於受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時,應運用危險評估表進行評估,就如同委員所提出的,以及早判斷致命風險,並做相關的討論。至於後續怎麼樣做更好的管理,我是不是請司長簡要報告一下?
6 張司長秀鴛:謝謝委員。原則上TIPVDA量表就是我們在處理家暴裡頭親密關係暴力所用的評估工具,它是經過實證,然後也經過信效度開發的,目前全國都在操作,而且它的SOP都很清楚,包括解列指標等等,以及誰來召開、什麼時候召開、哪些個案要進去,在全國各個縣市都有這樣的機制在處理。
7 王委員正旭:我們知道TIPVDA基本上一共有15道題,是用勾選的,大部分是警政人員在完成,我想社工師也會用這個當作一個工具,這個相對完成率或者是執行起來,時間上不會太困難,我們比較擔心的是,這些評估以後,其後續要處理的部分。我們也知道,當這個案子進到社工系統以後就有成人保護案件服務紀錄表,這個紀錄表就非常地辛苦,裡面有10個面向,要完成後續的整個連結,這個在處理上對社工師應該是非常高的負擔。
8 我們目前在社會安全網2.0裡面其實也編了一些經費,包括307億的經費,也要有九千多位的同仁一起來做好社會安全網相關的要求。可是我們的案件量這麼大,在兩個禮拜前,我們去參加社工師的表揚典禮,其實他們也反映出工作量的問題,包括多元,而且在非常辛苦之下,如何針對社會安全網,尤其家暴也是一個重要的工作。我們看到這麼多案件出現,對於這些人力的安排、預算的爭取,不知道在社會安全網第三期的計畫裡面要如何加強?是不是已經有編列相關的預算?如果需要更多支持的話,我相信所有委員一定會全力支持。
9 張司長秀鴛:家暴的確在社安網2.0裡頭是其中一大部分,關於人力的部分,也都在2.0裡面去做一些處理。在這麼大量的家暴案件當中,我們必須要透過一個有系統、有效率的評估工具做案件分流處理,這個部分都是在安全網裡頭很重要的議題。
10 王委員正旭:因為很快就要審預算,我們會很注意這部分的預算編列狀況。
11 邱部長泰源:好,謝謝委員。
12 王委員正旭:所以在這邊會期待能夠建立一套科學,而且是針對高風險的評估工具。
13 邱部長泰源:好的。
14 王委員正旭:我們也了解,西班牙在二十幾年前就已經把這個系統建立好,我們很期待臺灣能夠儘速地把這個系統透過更好的方式,不管是用AI或其他方式,讓不同分級能夠落實,讓未來在執行的時候,可以真的保護到這些被害人或者是相關的,不管是被害人需不需要後續的精神支持或者是相關的處理模式,都能夠把它建設起來。關於這部分,我相信透過今天的會議,應該能給貴單位……
15 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我們在社安網2.0裡面有引進AI處理這個部分的資料。
16 王委員正旭:這部分不只是衛福部本身,還有包括法院、警政機關都應該能夠即時介接,這個資料也都能夠同時建構。
17 邱部長泰源:好的,謝謝。
18 王委員正旭:這部分就麻煩大家持續再努力。
19 有關於電子監控被害人保護的部分,是不是麻煩鍾廳長來做個討論?
20 主席:請廳長。
21 鍾廳長宗霖:委員好。
22 王委員正旭:廳長好。今天早上您也有報告過,後來很多委員質詢時也都可以得到您的承諾,就是未來在相關案件執行的時候,在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及相關子法的部分,可以把他納為適當科技設備監控的對象。
23 鍾廳長宗霖:這一部分是沒有問題的,我是不是請刑事廳呂法官做一個說明?
24 王委員正旭:好,麻煩法官。
25 呂法官煜仁:報告委員,現在是這樣,一般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家庭暴力罪,一個是違反保護令罪,不管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如果檢察官有聲請羈押,法院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性的話,可以去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這時候就可以做科技監控。另外,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聲請羈押的時候,他在進行所謂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根據第一百十七條之二的準用規定,它本身還是可以去做這些科技監控的措施。
26 王委員正旭:看起來這個比例相對是低,是不是在執行上有什麼實際的困境?除了法令的規範以外,在處理上,案件本身會因為當初電子監控最重要的是希望監控的對象不要逃逸或者不要出境,但相對來講,所需要的設備或者是其電子監控範圍,如果我們把它引用到這個法條來的話,是不是會造成執行上的困難?
27 呂法官煜仁:跟委員報告,基本上來講,就我們自己內部的統計資料,在109年到114年1到5月間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案件,如果有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者,基本上法院的准許比例都是在70%到80%之間。至於有沒有使用到電子科技監控的部分,確實如委員所講的,因為當初原始的設計是為了避免、防止逃逸。再來,另外一個就是,因為違反保護令本身的態樣很多,要看他保護令本身當初下的內容是什麼,例如像完成處遇計畫,或是禁止騷擾,或是不得跟監,內容不同,法院在裁量的時候還是要考慮到比例原則的問題。最後,在羈押的決定、再犯的預防可能性這個地方的話,其實法院端會觀察他有沒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因子的資料,有沒有蒐集、提供給法院判斷,例如剛才提到的親密關係危險評估表,這部分如果有充分提供的話,法官在決定跟判斷時會比較有充分的資料可以做這樣的決定。
28 王委員正旭:是,所以看起來未來如果法官要引用相關條文,證據上如果有更多的支持的話,他判定起來就更能夠符合期待。
29 呂法官煜仁:是,架構上都有,只是說在運用上這個部分個案的狀況可能會不一樣。
30 王委員正旭:是,如果未來要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可以包括電子監控嗎?
31 呂法官煜仁:因為刑事訴訟法跟家暴法之間就這個規範的法律關係,一個是普通法,一個是特別法的關係,如果刑事訴訟法這邊有規定的話,家暴那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可是它還是可以回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去規定。再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它第二項有特別規範,根據第三十一條所做的處遇有時間上的限制,但是回到刑事訴訟法這邊倒是比較不會有那麼多的限制,對被害人的保護會比較充分。
32 王委員正旭:所以聽起來引用刑事訴訟法會是比較適當的。
33 呂法官煜仁:沒錯。
34 王委員正旭:好,謝謝。
35 呂法官煜仁:不會。
36 王委員正旭:最後是有關加害人監控跟被害人通報的雙向監控議題。我們知道,其實家暴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家暴人會直接進到被害人的領域裡面造成風險,所以如何能夠讓被害人的雙向監控可以更落實,不曉得未來在執行上、法條上有沒有需要修法?如果在執行上可行的話,是不是能夠在法制面把被害人納入通報對象?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透過電子監控系統,知道如果加害人就在他周遭的話,他可以適當的採用一些辦法,包括尋求警方的協助,或者是如何能夠保護他自己。這部分不知道現有的狀況如何?需不需要修法,或者是需要做哪一方面的改善?
37 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剛才呂法官所說明的是在核發保護令後,違反保護令罪相關科控的問題,現在委員垂詢的是屬於我們核發保護令的內容裡面,依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是命他遷出,第四款是遠離,實務上這個遠離就有發生很多狀況,就是遠離100公尺、200公尺。剛剛許多委員以及我們部長都有說明了,世界各國的立法,針對這一塊是民事保護令的部分,他距離被害人接近了100公尺,因為有科控的關係,會有中心警報以及雙方警報,這個是目前世界先進國家為了保護人命的措施。我國現行法是沒有的,但大家如果有共識,我們都贊同來討論、修法,以便於接近。但是目前我們的遠離是以特定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還有經常出入的處所,國外的是以人為核心,當然,也有反對論,就是涉及揭露了被害人的隱私,他在哪裡、在哪裡,但是因為在比例原則上被害人的人命應該比隱私更強,也有論者說,為什麼國外的先進國家會這樣?就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命,所以他在民事保護令遠離100公尺內,雙方都掛有電子監控,中心也有電子監控,他接近就可以逮捕。以上報告。
38 王委員正旭:是,因為依據西班牙、法國的制度,事實上都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的內涵處理的。透過今天的會議,希望大家都能夠往這個方向研議。好,感謝。
39 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
40 主席:謝謝王委員、謝謝邱部長。
41 接下來請陳雪生委員詢答。
42 因為我們中午還有一個協商,下午還有一個法案要審查,請各位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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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23
speakers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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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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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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