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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 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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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吳委員秉叡:(12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凌虐兒童非常不可取,大家都非常支持要加重處罰,所以我們這個草案才會有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的增訂,對於凌虐兒童、故意殺害小孩者加重其罪,已經有很清楚的加重狀況。今天對於凌虐兒童,我相信每個黨團都深惡痛絕,不過法律有其體系,我在這個地方要跟大家解釋,刑法這個法律必須在總則有三個概念:第一個概念是構成要件該不該當,是不是跟刑法法定的構成要件一樣;第二個是這個行為有沒有違法性;第三個是罪責,什麼叫罪責呢?就是他犯了什麼樣的錯,得到什麼樣子的處罰,這中間必須有整體評量一致的關係。 |
| 1 | 故意殺害小孩已經訂定在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現在第二百八十六條在討論的是凌虐小孩子致重傷或死亡的結果,為什麼跟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不一樣呢?就是因為其犯罪態樣不一樣,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的直接目的是要殺小孩子,而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目的是凌虐而使小孩致重傷、致死亡的結果,不是犯罪人本來要的。至於你們說這個認定怎麼這樣亂認定,認定的權力是在法院,不是立法院,法院的審判是各個案件進入實體的時候,根據證據、根據佐證去採認的結果。 |
| 2 | 現在就造成一個問題,他凌虐小孩,但後面加了一個他不要的結果是致重傷、致死,這樣的結果在刑法要放這麼重的時候,跟故意殺害小孩子之間的罪責分別就會變得很小,這個跟刑法原來的制度是不一樣的。我覺得民眾黨的委員不要在這個地方用很民粹的話來講,我舉一個例子,法務部並不同意你們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案,難道你們認為法務部這些人全部都是沒血沒淚,都是要害這些小孩的嗎?絕對不是這樣嘛!而是我們討論事情要根據問題的原理,凌虐都有犯罪,殺害小孩子的罪很重,凌虐致死的罪也很重,但是有沒有必要拉到死刑的結果,這個是可以討論的。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基本上就要回頭問問看刑法罪責的概念,在那邊做這個結果的時候是不是相當?我覺得今天要討論的重點在這個地方,沒有任何一個黨團反對加重對凌虐小孩子的處罰。 |
| 3 | 主席:謝謝吳秉叡委員發言。 |
| 4 | 我們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再一次拜託各位委員,各位偉大的政治家,我們保持議場秩序,好不好?謝謝。 |
| 5 | 接下來我們請馬文君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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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id | 院會-11-3-21 |
| speakers | ["韓國瑜"]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7-18"] |
| gazette_id | 1146604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604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報告事項 |
| agenda_id | 1146604_00001 |